网贷“老赖”被纳入征信范围,你怎么看?

1.非法吸储 2.违规放贷 3.平台被查 4.为保投资人利益,全力回款 5.借款人的借款信息被接入征信,不还就是逾期呆账,还了就是承受高利 6.不愿承受高利就走诉讼,是按24%一次性结清,个人起诉成本较高 7.没及时还还要忍受暴力催收,公安局派出所一般对暴力催收也无能为力,不可能给你跨省出警,甚至给你讲情理让你早早还完了事 整个过程,对于平台的放高利贷以及高利息合同的事实本质,没有可以解决处理的去向或地方。 网贷平台p2p公司接入征信,手段下作,将真实的高利贷合同,变相改动为合规的版本报送人行征信机构,人行征信不是监察机构,对数据真实性不做核查,照单全收。 自此人行征信从一个信息存储平台,摇身一变成为网贷p2p公司的合法“背书”,甚至成为暴力催收分子的有利“武器”。 一把刀,在有的人手里就是削水果,在有的人手里就是不法行为的利器。 人行征信部门作为职能部门,被网贷p2p公司不正当利用,充分体现了体系混乱,监管不力,“各司其能”的弊端。好的职能效果还没显化就被黑化了。

2020-07-26 09:46 922 次浏览 4 个回复

法院告诉你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为0,你怎么看?

更正一下。网络查控系统是可以查询银行流水明细的,中国人民银行是单独点击查询,查询开户记录,不能单独代表网络查控,,网络财产查控,范围很广,最高人民法院与多家单位协调引入接口。有不动产,证券,保险,工商,绝大多数的银行,公安部(查机动车)等等。然后确实部分小银行不反馈。但实际法院还会进行线下查询财产,也就是原来说的五查。即公积金,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保险理财产品,工商。后面工商,保险理财产品,不动产也能网络查询,不需要去现场了。

2020-07-14 20:51 3281 次浏览 2 个回复

在法院,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你怎么看?

换一种思路 可能就比较好的解决了 执行难 和执行不能都是有条件的 可以制定一些条款 达到某些条款后可以法院先行赔付 法院像被执行单位追责!比如员工工作几年发现企业没有缴纳养老保险 员工保留证据像法院起诉 法院如果难以追责就可以要求劳动局先行赔付 让劳动局像企业追责!不是你的钱 你当然不急了 是你的你就不急了哪

2020-07-04 23:19 891 次浏览 5 个回复

丽江女子水果刀“反杀案"改判:不属防卫过当,由缓刑改判7年,你怎么看?

读完了再评论的,改判的争执点就是到底是死者拿了菜刀后撕打后受伤死亡的,还是被捅伤后再去拿菜刀结果没反杀成功后受伤死亡的,而之所以怀疑是因为案发现场除院内发现滴落状血迹外,从院内进入的中间厨房也有滴落状血迹,而且冷兰跟目击证人的证词前后矛盾且是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不排除前面的怀疑的可能性,改判其实是合理的

2020-04-30 20:26 871 次浏览 2 个回复

男子遭遇抢劫,身中5刀后反杀劫匪!法院一审判3年,二审判正当防卫,你怎么看

首先,该案件是单某持刀抢劫黄某!如果这条件成立,那黄某就是正当防卫!其次,单某持刀对黄某进行人身伤害,虽然轻伤,但当时的情况也属于相当危急。这也是侵害进行时黄某用水果刀反击,而且他反击的目的只是为了逃离,以免受到更大伤害。所以并没有防卫过当。不过存在三个疑点,一.黄某为什么随身携带水果刀;二.遇到持刀抢劫没有第一时间想办法报警,而且听到有人死了首先想到的是潜逃!三.为什么单某是持菜刀抢劫?因此回到原点,案件定性就至关重要,是持刀抢劫正当防卫,还是喝酒时遇到矛盾,事后报复斗殴意外致死。

2020-04-17 22:07 1175 次浏览 6 个回复

山东教师校警卫室被打后死亡事件谜团:三次鉴定两种死因,你怎么看

我也是教育界的,但是澎拜的新闻请大家分析着看。1.地皮已经是开发商的,你老师的家人为什么还要进去捡东西?工地上很多木块是建筑板材,再加上安全隐患,人家阻拦你非常正确。这个老师的老婆还要去找门卫麻烦,这不是仗势欺人吗?2.好几个壮年人,酒后去找门卫,人家门卫是一个人(而且一般情况下,看守工地的门卫不会是身强力壮)。你觉得他们是去跟门卫寒暄或者是开玩笑的吗?3.以前有过节,现在又酒后一帮人气势汹汹找上门来,起冲突以后还用手去勒住人家的脖子,这个叫劝架吗?这个叫聚众斗殴!只是他们没有打得过门卫而已。再加上原有的基础病,造成这个结果。3.开发商的门卫是恶势力?一般这种门卫都是周边村寨年纪大一点,老实憨厚肯干的。4.我们老师不是天然正义的一方,请记住。这里只是打架斗殴的双方,而且受害者一方人多势众,先挑起的事端。<br /> &nbsp;

2020-04-13 23:14 898 次浏览 3 个回复

拆迁款只给儿子不给出嫁闺女?一家人对簿公堂,你怎么看?

父母的产业当然尽量留给儿子,安照传统女儿出嫁后就不在原来的户籍里面了,虽然有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但也只是偶尔回来尽孝,比较她也有现在的公公婆婆需要赡养,而儿子却不一样,他必须要在父母身边尽到赡养义务,而且大部分时间都要在父母身边拍。要是对父母照顾不好,一般都会指责儿子没有尽到孝心很少会指责出嫁的女儿,所以父母的财产尽量留给儿子没错。

2020-04-10 21:08 1604 次浏览 6 个回复

高三学生殴打民警,因在校表现良好,有望考取大学,检察院不起诉,你怎么看?

每个人的看法不同,只希望大家明确几个点:1.这些学生犯错了,是要受到处罚的,当然他们也已经收到相应的处罚了,检察院不起诉只是不与刑事处罚而不是什么处罚都没有,2.法律存在的意义不止是犯后处罚,而且能给予警示让其改正,这些学生已登报道歉并以自己的方式去弥补造成的不好影响,相信他们是真的知错了,这才是法律的意义所在。3.&nbsp;校方所说的表现好只是一个很小的方面,不是只由于这一个原因选择不起诉,而是基于他们殴打行为,后续悔过表现,年龄心智等等多方面考虑的,4.我认同他们说的,虽然已成年,但是其实认知是有局限的,尤其是在高三重要关头,自尊心很强,很容易会出现一些比较激动的做法,年龄是一个参考,但不是全部,正如有的11.12岁就相当成熟的。5.我愿意相信他们是真正悔改,也希望他们能争取到几位民警的原谅,积极化解此事引起的不良影响,让法律的温情真正有价值。好好学习,考个好大学,做个对国家有用的人吧!

2020-04-07 23:12 1668 次浏览 4 个回复

根据“民愤”判处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死刑,有人不同意,你觉得妥当吗?

为什么拐卖儿童累禁不止就是因为某这些人的存在。利益链不说了,自己生不出来有需要也不谈,关键是他没有切身之痛啊,当你唯一的宝贝被拐了然后你再来谈一谈量刑问题。有人说太重怕伤害孩子?都是坐着说话不腰疼,破碎的家庭,十几年寻找和伤心的代价不够残忍?我敢说如果拐卖儿童和买方都是死刑的话,那么案件至少要降低百分之九十。

2020-03-12 22:39 909 次浏览 6 个回复

靠证据靠说理就能说服法官吗?你怎么看?

第一,法院重证据不重口供,说的再有理,再有逻辑,即使说的真的就是事实但没用证据,等于零。<br /> 第二,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等于不存在!<br /> 因此法庭庭审很重要,尤其是要有完整的证据链。

2020-03-11 09:30 952 次浏览 2 个回复

“假医生”李跃华被湖北省卫健委调查事件,你怎么看?

一个屠呦呦是在古书上得到的启发发明了青蒿素,没有任何的文献可以参照,几十年的摸索才迎来造福于世界的成果,而李医生是在自己的身体上慢慢摸索而来的经验把自己的顽疾治愈,他没有大数据,也没有政府和企业的支持,多年来自己一直都在用最原始的方式进行疗效数据的统计,他的精神值得表扬,任何一个成功的例子多半不受人待见且都是以非常规方式而获得的,但我相信李医生的治疗手段,把化学成分的原料用到中医经络学说当中既有化学分子因素也用中医穴位的理论(穴位刺激本就可以提高免疫力让身体自行修复,而人体最好的药物就是免疫力,任何外来的药物提供的只是辅助)这不就是创新吗?至于安全性他用的只是正常使用量的百分之几且他的家人朋友患者也没有出现不良反应现象的报道,李医生的用严谨的科学态度来面对自己从事的一切的,如果国家能够给予重视加以扶持和创新说不定能在医学领域创造出奇迹,我挺李医生,不管他有无资格证!

2020-03-11 09:09 939 次浏览 6 个回复

北京朝阳法院判决:涉疫情商铺承租 商铺成功退租,你怎么看?

如果我是房东,在这次疫情情况下,我是不会同意免房租的,理由有三:<br /> 一是作为房东,我投资的房产是有成本的,有成本就要求回报,有些还有按揭贷款要还,我需要房租作为我的投资收益弥补我的生活和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我给你免房租,银行也不会免我的贷款本息,老百姓把钱存在银行,也没有谁说要放弃存款利息。<br /> 二是做生意是有风险的,要学会管理风险,防范于未然,停业风险也是自己需要承担的,不能一遇到风险都想转嫁给别人,那无风险的生意谁都可以做。<br /> 三是你赚钱的时候你也没有主动找我多付房租给我,我们都是按照合同办事,人要有契约精神,不能只要好处不要风险。

2020-03-11 09:06 1262 次浏览 3 个回复

被冒名顶替,起诉并索赔183万,吴起县法院一审驳回,你怎么看?

我认为:黄登科明知父亲为他买学历,在多年的工作和党员生活中故意隐瞞,是过错中的故意行为,应负民事责任,二黄登科明知买的学历是杨登科的,而不是杨登科父亲的,买卖会造成对杨登科的伤害,明知对他人会造成伤害,而继续坚持过错行为,故应负民亊责任。开除黄登科的职务和党籍是对他隐瞒过错,欺骗组织的单位行政处惩,与对杨登科的侵害需得赔偿无关。三如黄登科不是因买了杨的学历,考取工作的起码资格都不具备,因此,黄的工作与买杨的学历相关。四黄登科多年之后己登上基层领导岗位,并改回名字,是知道欺骗中的故意坚持过错,己触犯刑律,法庭应根据事实及伤害后果慎重裁决。

2020-03-10 23:24 1077 次浏览 7 个回复

未满14周岁对任何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你怎么看?

<p>未成年人造成刑事案件,导致伤残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受害人该怎样才能找回公道和正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满14岁或16岁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一条充满争议。在法律框架内,我这里提出三条操作办法:<br /> 1、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造成严重后果,但主观恶意不强的,可采取加倍民事赔偿抵刑事责任的办法,而不是免除责任(对受害人很不公平)。<br /> 2、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造成严重后果,且主观恶意很强,如谋杀、手段残忍等,应该借鉴英美判例,采取&ldquo;恶意补足年龄原则&rdquo;,根据罪行严重程度和主观恶意程度,将年龄补足到16岁或18岁,承担刑事责任,判处监禁和徒刑。<br /> 3、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而监护人家庭贫困暂时无力赔偿的,采取与购房按揭相似的&ldquo;分期赔偿&rdquo;办法,按十年或二十年分期赔偿,监控当事人及监护人的银行账户和房产等,每年定期赔偿。</p>

2020-03-04 23:08 1173 次浏览 0 个回复

广州“摘杨梅坠亡案”再审改判:司法不为违法者买单,你怎么看?

判决倡导什么,公众就会效仿着做什么。让法律的羽翼温暖无辜的人,让正义正直的人得到褒奖而不是受到伤害,这不仅是全社会的共识,更应该成为法律条款设立的基本准则和法官的判决标准。只有真正维护了社会正义,社会才会按照正常的秩序平稳运行。

2020-03-02 22:43 720 次浏览 2 个回复

肇事方不给医药费,医院停药,该怎么办?

因你无明确交警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划分,故我以对方全责来分三种情况与你分析~~*(情况一)*:对方全责,但肇事车辆无保险,肇事者无赔偿能力!这是情况最糟糕的,也是我亲身经历的情况,当时感觉好凄苦,故此回顾一下那不甚回首的几年,希望对你有帮助!2009年11月,我妈在路边正常行走,被一辆无牌无保险的摩托车从后撞倒,当场失去知觉无法动弹,当时马上送到佛山中医院救治,诊断为脊椎断裂,需动手术装固定器,花费巨大,我义无反顾,倾尽所有,甚至不惜卖房救母,所幸手术后,妈妈住院两个月后出院休养康复,虽余生不能太过劳累,但能自理安享晚年,亦算不幸中的大幸!面对这样的事故,救治亲人是第一要务,当下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垫付不探视不调解的普遍现状下,尽管气喷之极,你也不能以暴制暴,也不能太过于寄望肇事者良心发现,&quot;宁被宝马撞也不被大众伤&quot;都是过来人的心里话,更何况我们更倒霉的摊上了无保险无能力赔偿的肇事者?故此,你该第一时间面对现实,尽己所能给亲人最好的治疗!等救治安排稳妥后,你不要私下与肇事者沟通,因为无什么卵用;在交警认定对方全责后,请交警协调赔偿,多少有点作用,我当时就收到第一笔赔偿七千元,后来就没有了后来,交警就建议起诉!不怕麻烦的可以走法律援助程序,我当时到居委会出具家庭困难证明,然后拿着交警判定书及家庭困难证明到民政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很快就为我指派了一名热心的律师,之后就是走流程:伤残评级,计算索赔金额,有了律师介入,一切清晰明了!毫无悬念的判对方全责赔偿,然后进入自愿赔偿期,强制执行期,把对方配偶纳入强制执行对象(子女不属添加强制执行对象),冻结其养老保险后,意外收到了一万三千元,然后继续强制执行,无果后会返回重审,又循环强制执行~反正就是无休止的等,对方亦死不要脸的拖!所幸得朋友指引: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对方车辆无保险,对方无能力赔偿下,伤者可申请医保报销,报销下来收到了五万,感受到了我党的关爱与保障!剩下的就只能向肇事者追偿了,两种方案:一、冻结对方夫妻退休金,每月定收,不多,但胜在足额赔偿,但如对方身体健康出问题或逝去,赔偿终止;二、协商赔偿,减额收款,但失去继续追偿权利!怎么办?我选了后者,用赔偿金再供回了一间新屋,结婚生子,让父母安享晚年!<br /> <img alt="" src="http://images.hlvshi.com/uploads/question/20200224/0229ebc3cdebd2f9d8da6ef250ca3e89.jpg" /><br /> ~~*(情况二)*:对方全责,车辆无保险,但幸在肇事者有能力赔偿!在交警判定对方全责后,请交警向肇事者协调垫付救治,讲明停药停救治使伤情加重后,所有费用亦是肇事方全盘负责!一般到这份上,肇事方出于担心停止救治伤情加重,最终费用亦是自己埋单而变被动为主动垫付救治伤者,如果对方老赖,只能按第一种情况中的流程行事:起诉,判决,主动赔偿期,强制执行期~~长久等待,十分煎熬,但因对方有财产可执行,故最终到强制执行期,一般结局尚好!<br /> <img alt="" src="http://images.hlvshi.com/uploads/question/20200224/612bed7f8fe02469661c874b9f7faa4b.jpg" /><br /> ~~*(情况三)*:对方全责,车辆有保险!这种情况最安全,一般有保险的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都不垫付不探视不调解,交由保险公司全权处理,这时请尽量控制情绪,老实说,我妈当时出事,肇事者的三不让人气愤都爆炸,部分亲戚提议以暴相挟让他垫付全责,这些都被我一一否诀,这种情况,虽心中愤恨,但时也命也,暴力解决不了问题,到时警方判责一码归一码,各负各责就得不偿失了,明智的解决应是:尽一切努力给亲人最好的治疗,走一切合法途径追讨赔偿!一般会很快由保险公司走程序赔偿的,一般不会太久,实在不行,只好起诉肇事者及保险公司了!

2020-02-24 13:25 1921 次浏览 4 个回复

印度经常会有轮奸案的发生,是法律不严吗?你怎么看?

<p>只能说是文化与教育跟不上时代,少数人想掌控更多的权利!权利无外乎想要的是金钱、女人、地位!<br /> 首先我们完全没有办法站在自己的角度客观这个问题!举个例子,以前我在老家初中的时候,每年学校里会很多次同学打架群殴,当我来到上海读书的时候,校园里唯一一次斗殴被区教育局列为那年的重大校园斗殴事件!那时候我明白了大部分人无法客观的看待其他事物,都会被自己身边的大环境给影响!(当然我支持严肃对待校园暴力问题!)<br /> 还有因为印度的种姓制度,宗教,女人地位低下,种姓制度虽然已经废除,但是没有经过暴力革命,老百姓的观念是很难靠行政力量改变的。再加上印度是西方扶持,走的是民主路线,人口众多、国内党派有上百个,印度政府很难集权,有什么政策推行也很不容易!<br /> 再来看看印度对女性环境,有人说印度人最大的诅咒就是&lsquo;祝你生个女儿&rsquo;!嫁女儿出去还要贴钱,大环境对女性更加不友好了,而且印度溺杀女婴、选择性流产问题严重。再加上有钱人可以多取妻,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分配问题!印度国内的大部分贫民光棍现象严重!一些骇人听闻的现象都有!以母性牲口为对象进行侵犯!<br /> 人性漠然并习以为常,而政策、法律实施不开!所以印度可以说是女性的地狱!</p>

2020-02-24 09:16 1065 次浏览 1 个回复

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你怎么看?

<p>关于&ldquo;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rdquo;的说法,并没有找到出处。买房子要付出很多钱,然后才有了产权证,房子才属于业主。没有支付还想拥有小区内停车位的产权,怎么可能有这么好的事情发生。所以,&ldquo;国家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rdquo;这个前置,本身就站不住脚的。<br /> 物权法倒是有规定,小区内的车位首先要用于满足业主的需要,这是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小区的车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小区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br /> 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并没有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业主应当可以享有车位、车库的产权。<br /> 实际上,车库一级停车位,大多作为小区的专有部分,其有独立的产权。并不属于业主所有,所以物业公司可以做收费买卖。这个收费买卖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车位出售,一个是管理费收取。车位出售是产权的转让;管理费收取是单纯的每个月车位租金等,也就是物业负责卫生、安全等事宜的费用。</p>

2020-02-23 10:23 1898 次浏览 3 个回复

两次强奸入狱,此前已致一人死亡,多次获得减刑,你怎么看?

这就是刑法不严厉不灵活的漏洞,虽然完善很难,但是也要学习一些思想先进的国家。对于这种强奸犯、猥亵幼童犯都应该严格处理,必要的时候要进行物理阉割。赌、毒、黄三者常被拿在一起告诫人们不要去碰是为什么?因为这三个有个共同特征,一旦沾染就容易上瘾。所以那些强奸犯、猥亵幼童犯出来之后很难保证不再犯。如果要减少杜绝此类案件发生,就应该从法律层面严格的约束这类人,他们做不到自制那就给他们咔擦掉帮他们制。

2020-02-21 10:22 1099 次浏览 3 个回复

法官判决不公,你认为问题出在哪儿?

我一直有个观点:诉讼请求的表达非常重要,有的时候案件结果不理想,可能不是因为没有道理,而是诉讼请求提的不对。换个角度可能就解决问题了。<br /> 在对方提起的合同无效案件中,如果你认为合同有效,你该怎么表达自己的观点?承认合同无效,非你所欲也;如果坚持合同有效,最后法院认定了合同无效,是不是还需要再打场官司,才能把支付的价款和损失要回来?再打场官司,亦非你所欲也!

2020-02-20 16:19 1206 次浏览 2 个回复

丈夫患病身故,保险赔偿金竟被前妻领走,对于法院的判罚,你怎么看呢?

谁投保谁受益,这是保险合同的条款。受法律保护。文中,是郑某(前妻)为陈某(前夫)购买,投保人是郑某,被投保人是陈某,受益人是由投保人决定。被投保人根本就不可能变更受益人。通俗点说A为B买了保险,受益人是谁,由A决定,B无权更改。保险公司明显违背了契约精神。当然,我们不知道这是否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但根据我和保险员接触了解到的,保险金是谁投保谁受益,并优先继承。

2020-02-14 09:46 1481 次浏览 7 个回复

在卖淫组织中从事保洁、收银、保安等工作,也要定罪吗?你怎么看?

其实应该酌情考虑,法院在酌情过程中应该考虑劳动者是否知道所服务的场所为卖淫场所。但是一般情况下这种场合的工作人员,只有可能不为,不可能不知,如果仅仅是知道而获罪,打击范围比较大,应该是明知,参与,有利益分享者,依法论处。

2020-02-12 14:17 1541 次浏览 2 个回复

私闯民宅被打死属于正当防卫吗,怎么判定,你怎么看的?

私闯民宅本就违法,私闯者被正当防卫打死,不负任何刑责,私闯者虽未作出危害严重的行为被正当防卫打死也不该追求其刑责,因为谁能知道随后不会发生更加甚至极其严重的危害?既然正当防卫不违法,那就不必为正当防卫设那么多的界定。

2020-02-12 13:42 1346 次浏览 5 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