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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你怎么看?

关于“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说法,并没有找到出处。买房子要付出很多钱,然后才有了产权证,房子才属于业主。没有支付还想拥有小区内停车位的产权,怎么可能有这么好的事情发生。所以,“国家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这个前置,本身就站不住脚的。
物权法倒是有规定,小区内的车位首先要用于满足业主的需要,这是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小区的车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小区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并没有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业主应当可以享有车位、车库的产权。
实际上,车库一级停车位,大多作为小区的专有部分,其有独立的产权。并不属于业主所有,所以物业公司可以做收费买卖。这个收费买卖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车位出售,一个是管理费收取。车位出售是产权的转让;管理费收取是单纯的每个月车位租金等,也就是物业负责卫生、安全等事宜的费用。

2020-02-23

现在一般地面停车位产权属全体业主且具有不可分割性,也不是有车业主可以随便用的,不掏钱就是对无车业主的不公平。

地下车库也必须搞清产权属性。没有纳入公摊面积产权属开发商,处理权肯定是开发商了。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产权属国家,由开发商投资建设,非战时由开发商管理和使用,出租期不得超过20年。収益归开发商。

本小区地面不设置车位汽车电动车不允许进入。地下车库车位只卖不租,不设临时停车位。小区秩序良好,谁要想违规肯定是要受到“松骨紧皮”等制裁的。

2020-02-23
首先明确一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所讲的“……归业主共有”的是用益物权(占有、使用、收益)。不是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占用地上场地、道路所划出的停车位收益,当然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如果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签订了委托管理车位停车秩序的合同,按照双方的约定,可以从车位收益中支付给物业公司作为其人工成本等开支费用。剩余部分的分配方式,一般是归集到公共维修资帐户中去。具体到每一户业主的帐户上应当分配多少钱,本人认为,应当按照业主建筑物专有面积的平方多少计算。因为,开发商的购地费用,已经均摊到建筑物的总面积的成本里面去了,业主购买房子的时候已经支付了对价,而且在缴纳公共维修资金时,也是按照业主的购房面积或购房价格计算的。目前法律对公共收益的具体分配方法並无规定,应当在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加以明确。这样才公平合理。
2020-02-23

你好,首先纠正一下,小区的停车位并不全是业主所有,另外一个并不是物业在进行买卖,具体原因如下:

小区停车位有哪些?

在我们国家主要有四种停车位:人防工程车位:开发商不拥有产权,不得出售,只拥有使用权(如果开发商将建设人防工程的成本已经分摊到销售的商品房的成本当中,则使用权的归属也随之转移);全体业主共有车位:《物权法》规定小区的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何使用需要经过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单个业主购买车位:由业主出资购买,产权属于业主;开发商所有车位: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不计入公摊,可出租或者出售给业主使用的。

物业公司有买卖资格么?

我们看所有的车位,里面并没有物业可以插手的地方,因此物业是没有资格对停车位进行买卖的,至于有些人说物业在卖车位,最有可能就是开发商通过授权委托物业公司进行买卖,合同上的卖家也只能是开发商。

物业能否收取小区停车费?

物业收取停车费用,是有先决条件的,应当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再委托物业代为收取停车费,物业同时可获取相关服务、维护费用。如果小区物业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收取停车费,属于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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