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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大年初一杀妻案的凶手如果判无期了合理吗?

浙江嘉兴大年初一杀妻案的凶手如果判无期了合理吗?
2023-02-26

为什么要判无期徒刑,可不可以无罪或者死刑呢?法院的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大年初一发生凶杀案,确实很晦气,对于社会影响很大,可以说严重危及到社会稳定。但是,事实真相还是最重要的,只有真相才能弥补起该事件带来的影响,平息风波。

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规则,对于该事件的判决取决于案件事实调查与证据的收集。根据侦查机关依法侦查,杀妻案会有不同的法律结果。

1.无罪。

假如被杀害女子在家非常强势,对男人实施家庭暴力,而初一这一天,因家庭琐事或者男人犯了一点错误,该女子家庭暴力一发不可收拾,直接用菜刀砍杀其丈夫要害部位,该男子几处伤害,在最后关头,他奋起反抗,用力将妻子推倒,其妻子倒地是被自己挥舞菜刀割破喉咙动脉血管,因流血过多死亡。那么,此时的杀妻案可能是正当防卫或者意外事件,该男子应该无罪。

2.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假如该男子有伤害其妻子的故意,没有杀害其妻子的故意,或者说其妻子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过错的程度,在判处刑罚中会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或者说夫妻双方在打斗中,丈夫失手杀害了妻子。那么,该男子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死刑。

假如该男子就是一人渣,对其妻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大年初一,为了某种目的,用了一些刑具,以残忍的手段杀害了其妻子。那么,此时该男子依法可以判处死刑。

因此,即使大年初一发生了杀妻案,听起来很震惊,杀人不偿命不足为快。但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一定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否则,严重的也可能出现冤假错案。

浙江嘉兴大年初一杀妻案歹徒刁某,从作案手段来看,一是有预谋有准备;二是行动稳、准、狠,欲置妻子于死地而后快;三是沉着镇定,杀妻后不隐不逃,坐地淡定抽烟。由此可见,刁某早也作好了鱼死网破、同归于尽的最坏打算。只要报复了妻子,一切后果不去考虑。可见刁某人活着,心也死,犹如行尸走肉一般。

欠帐还钱,杀人偿命。单从刁某当街杀妻一事来看,属于手段极其残忍,罪大恶极,依法判处刁某死刑也无可非议。

然而刁某不是精神病患者,杀妻肯定是有原因内幕的。妻子也一定做出了什么令他不能容忍的出格的事情。否则,他也不会大年除夕,驱车千里奔袭,从河南商丘来到浙江嘉兴,大年初一新年的第一天游走街头,寻觅妻子杀死。这其中必然事出有因。没有伤害,哪来杀害。

具体原因细节,公安机关尚在调查中。据传,刁某杀妻原因是因为自己花费22万彩礼娶回的四川绵羊妻子,婚后不久就劈腿,苟合野情人,给刁某戴上了一顶绿帽子,成了王八。更不该的是妻子没有退还彩礼不说,还年前与野情人私奔浙江嘉兴,去做露水鸳鸯。鸡飞蛋打、人财两空的刁某,顿时遭受到了双重打击,如同抽了筋断骨,恼羞成怒,才蓄谋报复杀妻,来一个鱼死网破,同归于尽。也就是我得不到的,别人也休想得到。堂屋椅子一把毁,大家坐不成。

因此,如果此情属实,刁某多半死刑可免,活罪难饶。而且判处无期也略嫌过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为好。至于多少年,自有法律法规公平公正惩处。吃瓜群众都无可非议。而且都希望轻判。

由此可见,婚姻必须恪守忠诚,无论哪一方都不能婚内出轨,更不可财色兼收,给对方沉重打击。不爱了,请办好手续,处理好财产,安置的孩子……合法寻找新爱。得寸进尺,贪婪成性,一意孤行,踩着别人的痛苦而独自欢乐,都是在给自己掘坟墓,自寻死路!

人生不易,且珍且惜吧!血的教训,警钟长鸣!!

(文原创。图片来自网络,侵权联删)

2023-02-26

你好,我是黄律师,办理过多起刑事案件,关于杀人的案件,法律规定的刑期,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所以,如果凶手的犯罪情节是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那么判处无期徒刑也是合法的,毕竟法律规定摆在这里,具体量刑区间是多少,还得看男子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关于本案,我认为量刑的多少,具体还得根据案件情节,凶手男子存在一下情节,可考虑从轻处罚:

1、家庭矛盾引起的纠纷,本案中,很明显,杀人者和被杀者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当然就属于家庭纠纷了,家庭纠纷引起的犯罪行为一般来说,是不同于社会上的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当然也不可同日而语,因为,我认为,如果男子平时不存在家暴行为,再如果女方本身存在重大过错的话,那么在实施情节上,可以做为男方从轻处罚的一个酌情参考因素。

2、男子属于自首,男子杀人后并没有立即离开杀人现场,而是原地等待警方到来,男子抽了一根烟,静静地等待警察前来抓捕,很明显,男子已经构成自首,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自首的,可从轻、减轻处罚。从杀人后的表现来看,男子坐在原地抽烟的行为仿佛如释重负,仿佛获得了轻松,那么,我个人推测,女方有可能是存在过错的,导致男方精神压力过重,男子冲动之下,杀人行凶,也是有这种可能性的。由此可以看出,男子自首行为可以做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判断标准。这也是男子可从轻处罚的最有力的依据了。

3、男子是否属于初犯,是否有前科,是否属于累犯,如果男子人生中没有犯罪污点,那么在量刑的时候当然也会适当考虑,对于初犯,一般是会得到从轻处罚的。所以,这一点也是至关重要。有前科对于累犯的话,一般会从重处罚,当然也不利于量刑的。

4、男子是否能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谅解书也是至关重要的一关,家庭矛盾引起的纠纷,如果女方家属谅解男子,那么男子也将会被从轻处罚,如果女方家属坚持不予谅解,那么,男子很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当然,死刑分两种,一种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性质不一样,死立执一般是会被执行的,死缓一般死不了。

总结:结合以上情节,如果男子符合相关从轻处罚的内容,那么,男子判无期徒刑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法律量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三类档次的刑期,男子都有可能被判处,但具体会被判处在何种区间,当然还要以事实为依据,这三类量刑区间,当然,法院会根据男子的量刑情节与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来判决,所以,黄律师认为,只要男子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取得谅解的情况下,判处无期完全是合法的,也合理,这个把握的度,当然有法律规定限制,法院来判断了。

大家觉得我分析的合理的话,请给我点个赞,有问题可提问。

我是黄律师,每日普法,讲解各类法律知识,当今社会,法律存在我们生活的每一个地方,你去菜市场买菜,也是交易行为,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学法人生,势在必行。关注我,跟我学法,能让你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周围的人,记得关注黄律师,一起学法。

2023-02-26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情况,犯罪嫌疑人刁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刁某于2月11日傍晚驾车到达海宁,2月12日下午刁某与李某在长安镇青年路劳动路路口相遇后发生争执,后刁某将李某伤害致死。

从公安机关通报的情况,我们也不好判断这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通报中是说将李某伤害致死,而不是杀害致死。所以这还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当然,这可能要根据犯罪嫌疑人下手的部位,伤害的次数,事后的行为等等综合去判断。

对于故意杀人犯罪,那是相当的严重。《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刑罚》对于犯罪的刑罚,一般都是从轻到重。但故意杀人罪却是从重到轻。这也说明我们立法具有严惩这类犯罪的想法。我去年和前年都办理过故意杀人的案件,也都是男方将女方杀害。一起因为自首,最后判处死缓。一起没有自首,也没有获得谅解等情节,最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在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死缓还是主要的刑罚。如果犯罪嫌疑人因为故意杀人罪,最后也获得谅解,那不排除有判处无期徒刑的可能性。如果是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故意伤害跟故意杀人,大家的观念上就是相对较轻。如果获得谅解,那判处无期的可能性是非常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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