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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没有补偿么,可以强拆吗?

什么是违建?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违建由谁来认定?

在拆迁征收领域,被拆迁征收人之违法建筑多为居民为解决居住困难而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或者农民之间转让宅基地、承包地并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形。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

但即便是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也不能随便认定是违法建筑。判断某一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必须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城管、拆迁征收部门、公安等都不能在拆迁过程中直接认定房屋是违法建筑。

“违建”拆迁补偿考虑因素

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

1.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补偿。但无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如果被拆迁人在上述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在征地拆迁中,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实施强拆是少部分征收方为了逃避补偿义务惯用的一种方法,不用我说这种行政行为、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并且违法的。那么当广大被征收人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我结合《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给大家讲一下: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随之被强拆,被征收人应该怎样挽回损失。

什么是“违建”?

首先,被征收人必须要明确什么是“违法建筑”,实践中,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1.没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

2.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

3.临时搭建的房屋到期。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一般为两年,如果超出此期限还不拆除的,就会成为“违法建筑”。

这里我想提醒大家一句:如不存在以上情况的,征收方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明显为了通过“以拆违拆迁”而达到征收目的,为了强拆被征收人房屋的找借口,此时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

“违建”会被强拆吗?

违法建筑”的认定也不是任意进行的,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要按照以下几点去认定:

1.调查取证,掌握房屋建造违法的证据

2.由有权机关作出认定,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由县(区)规划部门认定;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乡镇政府要将调查取证工作资料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然后由乡镇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3.责令限期拆除

4.履行催告程序,强拆不能搞突袭,必须提前告知

5.下达执法文书,要有强拆的依据

如果征收方没有履行上述程序,都算是违法强拆,被征收人也以此为依据拒绝强拆,争取维权时间!

“违建”有补偿吗

即便到了最差的一步,房屋确实是“违法建筑”,也请广大被征收人别着急,你还可以要求这些补偿:

1.可以要求支配建筑材料

房屋被依法强拆,但建筑材料仍然是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自行支配,通过变卖、再建等方式挽回损失。实践中大部分强拆过后,行政机关为了清理拆迁现场会把建筑材料统一清理,这是损害被征收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如果未能阻止,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赔偿相应的损失。

2.可以要求破坏建筑内财产的赔偿

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强拆需要对房屋内的财产进行清点并列出清单,这是因为房屋内的财产仍然属于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如果遇到未清点财产就执行强拆的情形,可以将其定性为违法强拆,要求赔偿。

3.可以要求征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

广义的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房屋征收补偿款是拿不到的,但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不得因房屋被定性为“违法建筑”而拒绝支付。

4.可以要求赔偿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

在征收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不合法、不合理的手段造成了被征收人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被征收人也可以要求赔偿。当然,该赔偿的主张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要结合双方的过错分配责任承担的比重。

在明律师最后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前面所说的临时建筑,如果在批准期限内被拆除,可以要求补偿,但是在批准期外拆除,存在以下两种情况时,也是可以要求补偿的:首先,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未能在批准期限内拆除的;其次,该房屋不拆除是为了保护更大的财产利益。就算是到了最差的一步,房屋确实是违法建筑,也需要给予被征收人一些合理的补偿。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给予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的前提是合法建筑,如符合城乡规划、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房屋权属证明等等。

那么违建是否有补偿?严格意义上的违法建筑没有补偿,但也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地方征收方不论房屋是否构成违建均给予合法补偿,有的地方征收方为了加快拆迁进度,节约拆迁成本,首先会对此次拆迁范围内的违建进行筛查,针对违建不予补偿或只给很少的补偿。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可见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不是说违建就可以随意进行强拆。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的手续而私自拆除他人违法建筑的行为也被认定违法,违章建筑的违法状态并不妨碍相对人对建筑物享有合法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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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拆的违建很难有补偿。若是当事人自行拆除的违建,有可能会有一定的拆除务工补助。

这是在乡镇从事村建国土工作的笔者在实施违建拆除时执行的政策。当然,各地对违建的拆除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但是走到强拆这一步的,估计是没有补偿的。一些地方为鼓励当事人自行拆除违建,也为了减轻拆建的工作难度,也会适当给予相应的拆除补助。

第一,随着建设管理的规范和严格,违建被拆除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特别是“两违”整治、农地非农化整治、违建别墅专项整治陆续启动以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占用林地的,用地手续及规划建设手续不齐的,被拆除的可能性极大,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和涉及专项整治的,强拆的情况还比较大。如果大家关心新闻,就非常清楚去年以来,声势浩大强拆行动很多地方都在组织开展,一大片一大片的违建在数十台挖机的作业下很快化为建筑废渣。

就是一般农村来说,征地拆迁等重点区域、占用基本农田建房、违法修建豪华别墅,这几类被强制拆除的也较以前多了很多。

这些强制拆除的,没有再进一步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就算不错了,哪还有补偿?!

第二,部分地方由群众自行实施的违建拆除,可能会有一定的拆除补助。

由于建筑是违建,严格意义上来说,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但为了鼓励群众自行拆除和降低拆违工作的难度,不少地会出台一定的鼓励政策。比如,前几年笔者当地规定,群众自行拆除违建的,可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拆除的务工补助。由于拆除的违建面积较大,单就这一项,一年支出的费用也不小。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2020-04-17

违建一般是没有补偿的。但是有的地方会赔偿建设成本。钱很少。违建当然可以强拆。这是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的体现。但是违建也可以通过罚款的方式处罚,不一定全部要拆除。

您好,违法建筑是无证房屋,但是无证房屋不一定违法建筑。因为这里面要考虑到时效期限等问题。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违建是没有补偿的,但是,这仅仅是针对于违法建筑,

是先建设的!后出的政策!每一个建筑都是老百姓辛苦赚钱建的!成本都不给!这样合理吗?凭啥白拆呢!如果你先定的政策后建筑白拆还有道理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违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或其他设施。

实践中存在很多违建。从法律层面上,都必须要拆除,因为其违法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按照法律的规定,财产的取得需要合法,违章的建筑不一定能认定为合法财产。因此如果不能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一定要拆除,而补偿则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补偿以及补偿数额。拆除前应该履行相应的通知程序。

常见的违建需要给与补偿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跟政府签收招商引资协议的,并经过合法审批。由于某些历史原因成为了“违法建筑”,也不能全部都认定为违法建筑。因为招商引资也是源于政府的公信力,一些审批建设用地优惠,税收优惠等政策都是政府为了吸引资金时对企业许下的承诺。不能因为大环境的变化就直接牺牲他们的利益,因此应该给与合理的补偿。

2、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应该得到补偿。因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是一点一点进步的过程,在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开始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今天的法不能约束昨天的事情。已经公布出来的法才能让人知道,才懂得怎么遵守。在2008年以前建造的房屋被拆迁时,应该给与补偿。

3、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建造的房屋,应该是在某些时期不需要证书就可以建造房屋。这种类型的也需要给与补偿的。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您好,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司法强拆?1.申请人是否适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没有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力。2.申请期限是否适格。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在或者已经被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3.被征收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强拆程序才可以启动。在理论上,违建是不予补偿的,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征收方还是会为了保证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给予部分补偿。

在国家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的今天,征地拆迁本应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丰厚的拆迁补偿让很多被征收人可以过上幸福的生活。

但有人欢喜有人愁,有些被拆户当初没有经过任何批准,便擅自搭建房屋用于居住,法律规定对于这些擅自搭建的房屋是不予补偿的。但是,如果拆迁部门通过违法强拆的手段拆除违建,这种情况下被拆户是否有权获得赔偿?下面在明律师来给您说说这个问题。

拆迁中的违建,真的是违建吗?

我们不得不说,拆迁中所冒出来的那些违建,相当一部分根本不是违建,而是人为的“被违建”。众所周知,拆违工作是一项政府常态化开展的日常性工作,而不是什么一阵风性质的运动式工作。而当征收项目来临时短期内形成的密集式拆违来袭,基本可以认定这里面法律问题、漏洞会非常多,因为从逻辑上讲它已经属于非正常情况了。

通常而言,一旦在征收项目启动后被征收人表露出对补偿安置方案、标准的不满,且态度比较坚决没有通融的余地,征收方就可能使出违建认定这样的套路来。其目的只有一个——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尽早搬迁,而并不一定真的要实施强拆。对于征收方来说,控制征收成本,减少补偿费用支出是其最看重的目的,而强拆本身的合法性极易出现问题,征收方自身所要承担的风险也是比较大的。

因而,实践中因拆迁而被突击认定出来的“违建”,相当一部分都有依法维权的必要性。被征收人对此要保有充分的判断能力,不要从一开始就被违建认定、处罚的文书吓唬住进而被束缚手脚,放弃依法维权。

拆迁中的违建,强拆不可避免吗?

如前所述,答案是否定的。从认定违建到行政强拆之间,还有相当一段法律程序要走。而在“以拆违代拆迁”类的情形下,这一段的破绽、漏洞无疑将层出不穷。

其一,有时行政机关所下达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之类的文书并没有经过任何调查程序,而是直接一拍脑门憋出来的。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之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6、37条则对一般程序中的证据收集程序作了规定。对于那种什么都没有“从天而降”的违建处罚决定,被征收人只要及时提起诉讼,有时不用等到法院下判决,行政机关就有可能自行将决定撤销。

其二,处罚决定的成立必须依法送达。实践中,直接将违建处罚决定张贴在墙上,或交给正好在现场的与房屋所有权人无关的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是送达层面的问题尚不足以推翻整个违建处罚决定,但这确是在法律程序中可以抓的一点。

其三,处罚决定必须依法告知被征收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申辩。若这一程序缺失,则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其四,处罚决定的作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就违建认定而言,通常要么是县级以上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么是乡、镇人民政府,对于规划区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建,还可能是县国土局。实践中,这些主体是否能和事实对得上,是一个重要的考量点。

其五,行政强拆程序必须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要经过催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才可实施强拆。

其六,根据违建的违法程度不同,分为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只有对于后者才需要实施强制拆除,而前者则可以通过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罚款等途径加以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在自家院落范围内修建的“自建房”,通常不作为违建认定,只是由于其无证的情况而会在补偿时有所差异。但这就与强拆之事相距甚远了。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房屋一遇拆迁就变成违建,客观上讲是现阶段征收领域利益分配不均,矛盾纠纷持续积累而得不到充分化解所致的现象,其本身与正常的违建拆除存在较大区别,不宜同日而语。当被征收人充分明晰博弈技法,将征收方的招数逐一化解后,平等的协商平台就有望搭建,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就会成为现实。

违建有没有补偿的问题是拆迁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不拆迁没违建,一拆迁先拆违!

那么拆违建到底有没有补偿呢?依据相关条例(具体条例已有人回答)如果确属违建,且有合法的拆违程序,则不会有补偿,有的甚至还会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在耕地上建住宅,拆迁公告之后还抢搭抢建的建筑,在小区公共楼顶建别墅等等,尤其是在耕地上建住宅或厂房(建养殖种植大棚不算违建);

除此之外,无证不等于违建,违建也并不是都要强拆,有些是历史原因遗留下来,有些是招商引资原因造成等等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违建不可取,违法拆违建更不可取!

如果你的企业或商铺收到了违建拆除通知书,或有人要以违建的名义拆除,就需要及时咨询我们了,了解清除法律依据,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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