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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即从事兼职的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并不是全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从事兼职的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兼职人员也受到法律保护,兼职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特别规定范围。对从事兼职的在校生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并不得有收取押金等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不为从事兼职的在校生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也无需订立书面协议,但是用人单位和在校生双方都要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由于在校大学生没有毕业,还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具有就业资格的劳动者,因此他们在实习或打工期间发生的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只能去法院申请民事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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