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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女教师离职工资被扣只剩10元并被废掉其手指?

如何看待女教师离职工资被扣只剩10元并被废掉其手指?
2023-03-03

近日,广西柳州的一名钢琴女教师在办理离职时发现自己的工资竟然只剩10元。当时她便充满疑问,向老板索要考核扣款单,在索要过程中被老板殴打。录音中女教师不断发出惨叫,而打人者则嚣张的称:“我付的起医药费!”据悉女子是一名钢琴教师,被打后手指骨折、全身多处受伤,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行政处罚书裁定嫌疑人拘留7天、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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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闻相关信息,我来谈谈我对此事件的几点看法:

处罚有些过轻了。

从案件的描述来看,我认为处罚实在是太轻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解释: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嫌疑人最终受到的处罚仅仅是拘留加罚款,也就是说嫌疑人的行为最终只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情节较轻,或者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我认为这个处罚结果是令人失望的,并且有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殴打他人并且造成他人手指骨折以及全身多处受伤,其实已经够得上故意伤害致轻伤了,这样的行为本应该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

老板为什么气焰如此潇洒?

让人不解的是,为什么一个普普通通的培训学校老板,气焰竟然如此嚣张。老师办理离职可以说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不知道老板为什么要克扣工资,还要砸人饭碗?对于钢琴老师来说,双手就是挣钱的工具,手指遭遇如此严重的骨折,对于她今后的职业生涯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影响,实在不能理解老板究竟是出于什么目的做出的如此举动,对这名钢琴教师造成了如此大的伤害。

找工作还是要多留个心眼,避免入坑。

这一事件对于处于求职找工作过程中的人来说也是一个警示和提醒。在找工作时还是应该尽量选择那些行业内具备一定名气很多地位的正规公司,并且在入职前尽可能在网上搜索一下与该公司相关的评价信息,再三确认之后在考虑入职。这不仅是为自己的前途做考虑,更是为自己的个人安全着想。


我把女教师被打与河南大学生掏鸟被判重刑事件对照起来看,得出以下结论:

  1. 生活真不易,特别是在广西。不仅是南宁的新冠病例陈某为了生计奔波劳碌,同时打两份工(一份是消杀公司的消杀工作,另一份是广告安装公司的安装工),柳州被打女教师也是兼职!不仅是女教师、打工者兼职,现在很多人也在兼职!
  2. 看人要看准,入职需谨慎!不要入了狼窝,得不偿失!
  3. 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人还没有定级!

柳州女教师兼职被打事件

【事情经过】

韦女士是一名钢琴老师,2017年,她应聘为某培训机构的兼职老师。2020年10月,接到启乐艺培通知,称要降低课酬,韦女士不愿意,决定辞职,在11月10日正式向该培训机构辞职。在11月24日下午,她询问公司是否接受自己的辞职,但是在当天晚上她就收到自己被开除的消息。在25日下午,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巫某约韦女士见面,结算工资。次日,两人如约见面的,当时考核单显示韦某因诋毁造谣机构罚款1000元,擅自调课罚款500元等,总共算下来韦女士只剩下10元的工资。韦女士对此表示怀疑,就让巫某拿出证据,但被巫某拒绝了,随后韦女士就表示拿着考核单回家次日再给其答复,说着就要离开,但是没想到会遭到巫某暴打。



【被打伤情】

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 ;

2.开放性指骨骨折(左手手指);

3.指关节囊破裂(左示近指间关节囊);

4.手部肌腱损伤(左手手指) ;

5.上肢撕脱伤(左手手指)。


【处理结果】

行政拘留7日(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4日止),罚款200元.


河南大学生“掏鸟”被判刑事件

事情经过:

2014年7月14日,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某在暑假期间,他和朋友王某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个买鸟人。后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闫某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处理结果:

2014年,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闫某所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15年,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2015年新乡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我是职场精英培训师犁子,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请在评论区留言。

2023-03-03

韦女士在2017年到某机构做兼职教师。2020年10月份,机构单方调低课酬,韦女士便向老板提出离职。随后,老板巫某约韦女士见面结算工资。但老板认为韦女士因有诋毁、造谣机构行为,罚款1000元,擅自调课罚款500元等,总共算下来,工资只有10元。

韦女士不同意,并要求对方提供证据,但遭到了巫某的暴力殴打。打人者十分嚣张,殴打韦女士过程中叫嚣着,“我付得起医药费,我已经很克制了,我告诉你……

经检查,韦女士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开放性之骨骨折等多处受伤。巫某因打人仅被处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200元。

有钱,赔得起医疗费,就能随意殴打他人?显然是不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从这起案件来看,如果按治安案件处理,那巫某的行为应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200元也是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巫某的行为还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因为韦女士现在还在治疗中,并未进行伤情鉴定。如果韦女士伤情鉴定达成轻伤以上,那巫某将涉嫌故意伤害罪。除了被处治安拘留外,还将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的情况通报也说明已经委托鉴定,现在正在等待鉴定结论。一旦鉴定结论达到轻伤,将继续追究其责任。我们还是耐心等待公安机关的情况通报。巫某虽然有钱,但却是个法盲,基本的道德素质也不过关。自然也需要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韦女士因殴打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通过诉讼主张。巫某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罚,想要让他主动赔偿,这个恐怕不现实。所以人身损害赔偿恐怕是需要走诉讼程序。劳动报酬恐怕也是如此。如果对方任意扣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个也是需要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两个官司,劳动仲裁,一审、二审,韦女士后面要打的官司恐怕是不少了。

这老板该属黑恶势力,打黑除恶!判刑十年以上!

并赔偿款给老师伤残费!误工费!等多种补偿!

2023-03-03

“我付得起医药费。”老板说完,用凳子狠狠殴打讨说法的钢琴女教师,在凳子的殴打下,女教师发出一阵阵的惨叫。事后去医院,手指骨折、全身多处受伤,生活受到影响。反观老板,被拘留七天,罚款200元。后续还会有伤情鉴定,得等女子伤势恢复后才能进行。



其实伤情鉴定得看是什么样的伤情,比如像女老师手指骨折,基本上好到一半就可以直接鉴定伤情,不需要等完全康复。如果是心脏,甚至是脑损伤等。这种都是重伤,至少得等稳定才能鉴定。医院都会存有相关病人的病例资料等,而且女教师也委托伤情鉴定。拘留七天只是开胃菜,如果鉴定为轻伤以上,老板就会涉及故意伤害罪,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受害者钢琴老师,还可以提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费,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的治疗费用等。千万不能便宜这个老板,仅仅想赔个医药费就想把事情解决,天底下没有这么便宜的事。


网上经常传着一句戏谑的话:“打工人,打工魂,打工都是人上人。”让我来看一下,女教师被老板扣成10块钱的清单:

1.衣冠不整罚款100元

2.擅自调课停课扣款900元

3.诋毁造谣机构扣除1000元

4.私自拐带机构学员到自己工作室罚款1000元


合计共扣3000块钱,女老师想让老板提供罚款证据,却遭到拒绝,想拿着这个单据回家,遭到老板的殴打。



十块钱,在广西连一天的饭钱都不够。这样的老板不是个例,在西安居民楼里成立的一家小公司里,有个大三学生实习,想赚点钱回家爸妈也高兴点。本来3520块钱的工资,老板只给发1920,在争吵过程中老板把这个临时工大学生,打成脑震荡。


疫情当下,好的企业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那更是香馍馍,都被人占据着。国企也被关系户和高学历以及工人们占据着,外面的民企,参差不齐。这名女教师也是别无他法,只能通过找各种兼职来进行谋生。3000出头在这个年代里真的不多,一个什么都不会的大学生,都能开出这样的价格。更何况这女教师还是身怀弹琴的技艺的,只能说大环境不好,再者就是企业已经进入挣“慢钱”的年代。大企业得开源节流,中小企业更是得“剥削剩余价值”。



打工人还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的权益。毕竟你再怎么拼,最后挣的钱都是民企老板的。而且民企很多没有淡季一说,会千方百计给你安排的满满当当的。工资高,那是因为你一个人干几个人的活。为何现在人们都喜欢待在一些国企,甚至某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岗位上,那是因为有淡季啊。尤其在一些国企,不忙的时候看看小说,写写东西,购购物,到点就下班还有双休。当然,忙得时候也是加班到九点,十点。你在民企,敢这么玩么?老板分分钟让你滚蛋。就算暂时不滚蛋,中年危机,也还是可能被淘汰。现在打工人不容易,年轻时拿命挣钱,年老时给子女买房后,可能连拿钱换命都舍不得。


希望这名女教师尽快康复,同时也让这个不知天高地厚的老板道歉加赔偿,一样都不能少!

2023-03-03

柳州钢琴女教师在办理离职时,发现工资被扣到只剩10元。当她向老板索要考核扣款单过程中被老板殴打得手指骨折、全身多处受伤。并且老板向她撂下一句狠话:我付得起医药费。

打钢琴教师这家机构有赖帐的嫌疑

女教师在这家培训机构工作了3年,最近接到工资下调的通知,对薪酬不满意,离职是她的自由。

再说女教师工作3年都没有什么让培训机构不满意的地方,恰恰是因为离职这一个月,老板才扣到女教师只剩10元的工资。这说明了什么,就是因为钢琴老师要走,就想赖掉她的工资。

对打人的老板处罚过轻

将钢琴女教师打到手指骨折,全身多处受伤。这带着极端暴力性质的事件,警方在11月27日仅对施暴者处以行政拘留7日和罚款200元。这种挠痒痒的处罚,对施暴者当然没有震慑力,也难以服众。

不过在1月13日,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就该事件发布警情通报称,至于是否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目前仍在等待伤情鉴定结果。

希望警方对该事件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

我付得起医药费

施暴者想得太简单了吧。这岂能是付医药费就想过关了事,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费、营养费、后期康复治疗的费用。以及赖以生存的这双手骨折了,要到何年马月才能靠得上这双手养家。这遥遥无期的一家人生活开支,难道就不能要你赔偿。

对求职应聘者的警示

现在人们多是选择自主就业,去应聘前对该单位的资质、信誉应该作个深入了解,有意向应聘者必须先小人,认真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尽量为自己争权权益留下证据,届时存在纠纷可能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会少很多麻烦。

2023-03-03

事件回顾

近日,广西柳州一名钢琴女教师在办理离职时发现自己的工资竟然只剩10元。当时她便充满疑问,向老板索要考核扣款单。在索要过程中被老板殴打。录音中女教师不断发出惨叫,而打人者则嚣张的称:“我付的起医药费!”据悉女子是一名钢琴教师,被打后手指骨折、全身多处受伤,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行政处罚书裁定嫌疑人拘留7天、罚款200元。【来源:中国网】

王Sir看法:

行政拘留只是开胃菜

本案中,对老板采取行政拘留7天、罚款200元的处罚仅仅是开胃菜,这一定不是对于打人者最终的处罚。如果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打人老板的刑事责任,那么对于女教师的伤情鉴定结果将变得非常关键,毕竟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造成轻伤以上伤害。

如果被打女教师被鉴定为轻伤,打人老板最高将面临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如果老板被追究刑事责任,女教师还可以要求民事赔偿吗?

当然可以。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治疗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就医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受害人是一名钢琴老师,其手指被打断一定会影响其继续上课教授钢琴。所以对于治疗手指所产生的辅助器具费、康复护理费,打人的老板也应当予以赔偿。

老板的打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更适合,理由如下:

1、本案中,女教师对于自己的工资被扣至10元找老板索要扣款单本属合理要求。如果在索要过程中女教师没有过分的话语激怒老板发生争吵。老板“没有让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动机”而殴打女教师的行为,就属于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况。

2、被打女教师是一名钢琴教师,老板的殴打行为造成女教师手指骨折,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只能认定为老板有‬意针对钢琴老师的手指进行殴打,应当属于寻衅滋事罪中手段残忍的行为。

3、老板在殴打女教师的过程中叫嚣“赔得起医药费”,属于明显的耍威风的动机。在整合过程中,打人老板打人的主观动机就是自己有钱,可以赔的起医药费,这与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动机不同。

4、寻衅滋事罪一旦被认定,打人老板将要面临的将是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这明显比故意伤害罪量刑更重,也更符合打人老板的犯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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