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问题
  • 印度经常会有轮奸案的发生,为什么?是法律不严吗?

    这几年,印度不时爆出恶性强奸事件,尤为严重的是2012年一名新德里女大学生误入“黑公交”,结果遭到车上6名男子轮番强奸,最终不治身亡,引发全国民众示威大游行。 那么,印度为什么会经常出现女性被轮奸的丑闻呢?是不是印度的法律不严呢?

    2020-02-24 09:12 726 次浏览 0 个评论
  • 小区内的停车位归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看看物权法如何规定的

    对于车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都是业主与物业争论不休的。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的所有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

    2020-02-23 09:44 852 次浏览 0 个评论
  • 男子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

    根据网络上传播的视频显示,一名身穿白色短袖的男子拦住一名坐在电动车上的黑衣男子,走近问对方:“还记不记得?”随后 ,白衣男子便对着黑衣男子的脸部开始抡臂扇耳光 。之后 , 他又绕到电瓶车左侧 , 数次质问黑衣男子 :“以前咋削我 , 还记得不记得?”期间 , 他又扇了黑衣男子多记耳光 。

    2020-02-21 12:35 487 次浏览 0 个评论
  • 奸杀高中生犯罪嫌疑人:两次强奸入狱,此前已致一人死亡,多次获得减刑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的大体概况是:犯罪嫌疑人陈某奎为四川宜宾市珙县人,1974年7月12日生,这次案发正值45周岁,可以说正是年壮期!此前陈某曾于30年前强奸并杀害了与自己年龄相仿的小女孩,两人当时都14、15岁,因未满18周岁,陈某坐牢大概16~17年左右被释放! 释放后的陈某已过了而立之年,遂经人撮合与离异女结婚并且其妻已怀孕,

    2020-02-21 10:17 671 次浏览 0 个评论
  •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乱裁乱判案件,会构成什么罪?

    在新时代政法思想的指导之下,目标是希望人民群众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会有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乱裁乱判的情形出现,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相关人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文介绍两个刑法中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如果徇私枉法、乱裁乱判可能会构成的刑事犯罪,跟着一起来看看吧。

    2020-02-19 21:20 419 次浏览 0 个评论
  • 16岁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4年后被推翻,谁能弥补一个少年14年的代价?

    没有任何关键物证,2006年,还在上高一的16岁少年张志超被认定为性侵杀人的凶手,判了无期。今天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这起有明显问题的判决被推翻,改判无罪,但漫长的14年过去了。 再审与改判 1月13日上午9点35分,当张志超、他的

    2020-02-16 11:03 629 次浏览 0 个评论
  • 男子嫖娼,事后却不付嫖资,女子告其强奸,结果双双悲剧了

    以下案例摘改自真实案例(人物不放具体姓名,以甲、乙代替): 甲(男)在网络上联系了从事卖淫的乙(女),约定了性交易的金额、时间和地点。之后两人在约定的酒店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甲却以”不满意“为由不付嫖资,并夺门而出。乙气不过遂报警声称自己被甲强奸。

    2020-02-15 20:42 491 次浏览 0 个评论
  • 公安局将人刑拘后报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不起诉,意味着什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要报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经补充侦察后,仍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则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决定一经作出,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立即释放。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不起诉形式,四者共同点就是,被不起诉人如果在押,应立即释放,但对被不起诉人的最终结果不同,以下笔者就四种不起诉形式,分别

    2020-02-14 18:51 766 次浏览 0 个评论
  • 丈夫患病身故,保险赔偿金竟被前妻领走,法院:她交了15年保费

    导语:死亡,是我们每一个人都要面对的事,人们对于死亡的态度介于恐惧与坦然之间,当我们寿终就寝时,我们面对死亡的态度是坦然,但当它突然降临时,我们会感到莫大的恐惧,恐惧走了之后家里的父母怎么办,妻子和儿子又该怎么办,当我们属于子女、丈夫、父亲的责任被突然剥夺之后,恐惧自然随之而来。 寿险的意义就在于此,当责任和义务

    2020-02-14 09:28 559 次浏览 0 个评论
  • 抗击疫情,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期间房屋租金减免的法律分析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期间房屋租金减免的法律分析——以租赁房产的酒店经营者为例 2020年新春伊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迅速从武汉蔓延至全国,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市场也迎来了“黑天鹅&rd

    2020-02-14 07:32 495 次浏览 0 个评论
  • 在卖淫组织中从事保洁、收银、保安等工作,也要定罪吗?

    在卖淫组织中,除了组织卖淫者,协助组织卖淫者,还有一类受雇于卖淫组织,提供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的人员,这类人员通常在卖淫组织中从事保洁、收银、保安等工作。这类人员,是否要定罪?  

    2020-02-12 14:09 1608 次浏览 0 个评论
  • 私闯民宅被打死属于正当防卫吗,怎么判定?

    一、私闯民宅打人被房主打死怎么办? 私闯民宅打人被房主打死可能按照正当防卫处理。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对方不但私闯民宅,而且是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当事人对私闯民宅的正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人实施防卫行为,最终导致对方死亡的

    2020-02-12 11:30 590 次浏览 0 个评论
  • 立案不要身份证原件啦!生效证明也无需开啦!

      律师们都清楚北京立案比较麻烦,要出具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为了安全起见,律师们往往让当事人亲自去参与立案,让当事人自己拿着身份证。一来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起疑,担心律师使用他们的身份证干别的,二来也是避免把当事人证件搞丢了不好交待。我一直不理解为啥要身份证原件?是法院刷着录信息方便?法院是方便了,可确实给当事人和律师填了麻烦,律师要和当事人反复解释,增加

    2020-02-04 10:06 618 次浏览 0 个评论
  • 学生报复20年前殴打自己的老师,如果立案属于什么案件,你怎么看

    如果两个人互不相识,在路上发生矛盾,进而打架斗殴,一般是治安事件,不是刑事犯罪,但是看这个案件,显然是有预谋的报复行为,而作案动机是上学时老师打他,那么这就不再是简单的打架斗殴了,老师被打不是偶然因素,而是因为工作中与打人者形成了矛盾。这件事的标签是学生打老师,而不是两个人打架斗殴,社会影响很大。其实这是在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挑战当前人们的三观认知,不然也不会热度这么高!所以等待他的不是几天的拘留和罚款,或许是他从没想到过的结局!毕竟这个事的处理结果关系到以后整个社会对老师的认知,静待处理结果!

    2020-02-21 12:52 1557 3
  • 性侵和强奸区别是什么呢?

    <p>性侵与强奸有什么不同?理解起来并不困难。简单来说,两者在范围上存在差异。强奸属于性侵,但性侵并不全都是强奸。所谓强奸,顾名思义,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把两个字分开来就好理解,强即强力和暴力,奸即指性交行为或者过程。采取暴力手段完成了性交过程,就是强奸,未完成就是强奸未遂或者强奸中止。至于所谓的&ldquo;戴套不算强奸&rdquo;,那不过枉法者所编织的&ldquo;天方夜谭&rdquo;。<br /> 理解性侵,也可以将其分离开来,&ldquo;性&rdquo;除了指性交或者性,还有性别的意思;侵则指侵犯或者侵害,指在性方面造成的对受害人的伤害,比如通过语言或者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都属于性侵的具体表现。比如我们常说的性骚扰,有的属于身体上的接触,也有的属于语言上的挑逗。包括我们常说的&ldquo;咸猪手&rdquo;,其实也是性骚扰的一种,只要对当事人的心理造成了伤害,都可以算作性侵的一种,只是在情节上更轻一点。<br /> 如果以刘强东在美国涉嫌的性侵来比较,就可以看性性侵强与强奸的差异&mdash;&mdash;刘强东的性侵是以强奸来完成的,属于美国明州性侵分级中,五级之中的最高一级也就是一级重罪,按照规定应当判12至30年不等的刑期,而五级最轻,最高刑罚也就是一年有期徒刑和3000美元罚款。<br /> 在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除此之外的其他性侵行为,若是没有被界定为犯罪,大多则以道德来进行约束,包括媒体之前媒体多次报道的老师猥亵未成年学生等,都属于典型性侵,即便在外界的强烈关注下,也大多以道德进行处理,用师德否决来解决。由此不难看出,性侵与强奸之间的差异了吧?</p>

    2020-02-21 12:48 2429 3
  • 如果遇到女生被强奸,报警需不需要征得她的同意?

    <p>强奸他人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发现后就立即报警,无需征得被害人的同意。对于犯罪分子,要敢于揭露和控告。如果遇到女生被强奸,那么最好的方式就是见义勇为,及时制止。若不能及时制止和无法制止的,应当尽快报警处理。那种认为,报警时还需要征得被害人的同意说法,简直是多此一举。<br /> <img alt="" src="http://images.hlvshi.com/uploads/question/20200221/bad4b624956978c035f555b16eb67f8b.jpg" /><br /> 打击犯罪,人人有责。遇到女生被强奸,女生同意也得报警,不同意也得报警,对犯罪分子绝不能姑息和迁就。如果不报警,那就等于是放纵了罪犯。<br /> 虽然有些女生碍于情面,忍气吞声,不愿意报警。这样做不仅没有一点好处,反而会让犯罪嫌疑人的气焰更加嚣张。有时候犯罪嫌疑人看到女生软弱可欺会更加毫无忌惮的,甚至于变本加厉加害于被害人。<br /> 制止罪犯,打击罪犯,刻不容缓。如果问报警需不需要征得被害女生的同意?还不如问报警需不需要征得罪犯的同意呢?<br /> 这显然是投鼠忌器,顾虑太多了。对待犯罪分子,就应当该出手时就出手,该报警时就报警!</p>

    2020-02-21 11:08 1163 2
  • 16岁因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14年后改判,对于这个少年身上发生的事你怎么看?

    这种痛心是无法言表的!1.一个16岁的高一的男孩子,他的生活是有着无限的可能性的,能成为受到表扬的班长就说明这是个有责任心,乐于助人的孩子,虽然在当时还未看出学习上的特别优秀,但毫无疑问这孩子前途是无量的,就算再不济他也是一个能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就像你我一样的普通人,正常的结婚生子,过着正常的生活!而现在他却连使用手机,微信等这样我们想当然的生活必备的技能都要从头学起,这全因在他还是个孩子时的屈打成招,这是何等的悲哀!2.法律是讲究证据,程序是环环相扣的,因为它的惩罚犯罪与伸张正义是并存的,所以人们才相信法,才会寻求法律的保护。在这个案子里&#39;侦、控、辩、审&#39;各个环节全都没有起到其应该有的职责,而且都拒绝去面对&#39;一个在学校认真听话的好学生,从来没有犯过罪记录,怎么就能轻易杀一个不认识的人呢?&#39;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常识性的问题呢?更完全无视一个无犯罪记录的少年是如何做到杀人,藏尸而无任何痕迹的呢?更是无视尸体的发现是有疑问的这样的法律问题吗?而残忍的毁掉一个16岁的少年的一生!这是何等的悲剧!当法律沦为工具时就是悲剧的开始了并将这个悲剧合法化,它可以彻底的改变一个人命运。3.普法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在这个案子里,人们对法的认知就是千万别碰上,碰上就是就是倒霉事,完全不知道权力与义务的概念,这是中国法律之殇啊!

    2020-02-16 11:23 1563 9
  • 在卖淫组织中从事保洁、收银、保安等工作,也要定罪吗?

    <p>在卖淫组织中,除了组织卖淫者,协助组织卖淫者,还有一类受雇于卖淫组织,提供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的人员,这类人员通常在卖淫组织中从事保洁、收银、保安等工作。这类人员,是否要定罪?</p> <p><img alt="" src="http://images.hlvshi.com/uploads/question/20200212/9f37ed7aa0ec1a74fb6ac1f6cc9da5ea.jpg" /></p> <p>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刑终498号刑事判决书</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strong>基本案情</strong></span></p> <p>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6月以来,陈某、贲某等人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经营中山市新景濠足浴休闲中心,招聘程某、杨某为部长,程某、杨某负责管理女技师及向嫖客介绍卖淫项目,安排被告人李某负责登记卖淫次数及相关财务工作,招募黄某等多名技师,在对技师根据不同项目流程进行培训后,安排至少14名愿意从事卖淫活动的技师向客人提供卖淫服务,从中获利。陈某根据李某给其的卖淫登记向技师发放卖淫提成并分配卖淫所得。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p> <p><br /> <img alt="" src="http://images.hlvshi.com/uploads/question/20200212/fbe55f110246dc251f5170ac163c186d.jpg" /></p> <p><span style="font-size:16px;"><strong>判决结果</strong></span></p> <p>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依法惩处。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p> <p>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之一是,李某作为前台收银员,从事一般劳务性工作,没有财务管理、支配或者处分的权力,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p> <p>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在侦查阶段供认其负责收取客户的服务费用和计算技师的上钟时间,其在二审期间供认收取嫖资后和陈某进行交接,故其明知同案人组织卖淫仍提供帮助,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 <p>在卖淫组织中从事保洁、收银、保安等工作,也要定罪吗?</p> <p><strong><span style="font-size:16px;">律师简析</span></strong></p> <p>《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p> <p>李某作为前台收银员,收银工作属于一般劳务性工作,仅就李某负责的该项工作而言,根据上述规定,李某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是,李某在收银的同时,还负责计算技师的上钟时间,该行为直接与卖淫活动相关联,已经超出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的范围,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p> <p>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我们可以在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石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不起诉决定书中找到答案。</p> <p>2018年11月18日,侯某某经劳务公司介绍,到&ldquo;丽池&rdquo;工作,月工资2000元。负责一楼大门口门卫工作,按照店长安排将来&ldquo;丽池&rdquo;消费人员情况向前台报告。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侯某某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从事一般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侯某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p> <p>为什么这种情况可以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司法解释这样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存在组织卖淫的)中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虽然间接为卖淫组织提供了帮助,但是没有实施法定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且仅领取正常薪酬,该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如果作为犯罪处理,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违反刑法第十三条&ldquo;&lsquo;但书&rdquo;中的 &ldquo;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dquo;的规定。</p> <p><img alt="" src="/uploads/question/20200212/71b7a43e27eba2ed60f96bc5f057d8ad.jpg" /></p> <p>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卖淫组织中提供一般劳务性工作,如果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br /> &bull;(一)工作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具有营业执照。具有营业执照,是指具有工商部门依法颁发的营业执照。<br /> &bull;(二)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是指与卖淫活动没有直接关联的工作。<br /> &bull;(三)没有法定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法定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指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协助组织卖淫行为。<br /> &bull;(四)领取正常报酬的。正常报酬,是指符合同类工作薪酬水平的报酬。<br /> &nbsp;</p>

    2020-02-12 14:03 1306 0
  • 出租房中家电正常使用中坏了应该谁承担维修费

    我租别人的两室一厅,当初租房子时觉得家电家具什么都齐全才租的。住进来4个月不到冰箱不制冷的,我给售后打电话派人过来说漏氟了,需要维修,并且已经过保了需要支付450元维修费,我当时就支付了维修费,请问这个钱我能不能项房东要回?要回合理不合理?

    2020-02-06 09:17 3260 1
  • 住酒店回来后发现门开过自己的东西被人动过怎么办

    一次出差住酒店,回来以后发现门开着,然后自己的化妆品被动过,并且不是单纯的挪动,卸妆水瓶里的液体多了,并且一股酒精味,东西倒是没有丢,应该如何要求赔偿呢?难道发现什么丢了或者被损坏才能要求赔偿吗?

    2020-02-03 18:16 1803 1
  • 有人寄匿名信诽谤我,派出所不立案怎么办

    有人寄匿名信诽谤我,我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说不立案,邮局说有监控录像能看到投递匿名信的人,但是需要派出所出证明涵才能让我看,派出所不给立案说也不能出函,我该怎么办?

    2020-02-01 12:05 453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