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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停车位归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看看物权法如何规定的

对于车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都是业主与物业争论不休的。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的所有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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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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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业主想拥有车位还是需要进行购买的,由业主自行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并且也并非要求建设单位必须等全部业主都完成购买后才可以对外出售、出租的。但是,若属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其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则不具有出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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