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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张三在中国街头拿枪射杀了几百名无辜路人,这时非法持枪的李四见义勇为一枪毙了他,请问李四会怎么判?

如果张三在中国街头拿枪射杀了几百名无辜路人,这时非法持枪的李四见义勇为一枪毙了他,请问李四会怎么判?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李四在去公安局上交枪械的路上遇到歹徒行凶,情急之下,拿出准备上交的枪射杀歹徒。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歹徒正在行凶,被他人伤害,属于正当防卫。所以。这个层次而言,李四属于正当防卫,并且见义勇为,属于有功。

但是,李四非法持有枪械,并且非法射击他人,属于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但是,念在李四属于主动上交枪械途中,有主动上交枪械主观意识。视为自首。

加上李四救了人。两案合并为一案处理。判李四有期徒刑15天。

首先,确定一点张三属于用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情节恶劣,非法持有枪支等罪名。数罪并罚,死刑并立即执行

其次,李四,首先李四在张三实施犯罪中途中冒着生命危险终止了张三的危险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另外,李四在张三实施犯罪得现场,生命受到威胁拥有无限自卫权。但因为张三并没有攻击他,所以算见义勇为。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李四非法持枪,刑法中用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强制罪,没有非法使用枪支罪。李四和张三都有一个共同点,非法持有枪支罪。张三不提死定了,除非抢救过来发现张三有持续性精神病史,没有行为能力。

这里强调的是枪源。

比如李四是捡了被张三打死的前来执法的警察的配枪射杀张三,使用完后主动自首并归还枪支。

再比如,李四爷爷病故,家里的床底下埋着一直用油纸包裹,保养完好的勃朗宁手枪和50发子弹,老人去世以后,留下遗憾要把枪上缴国家。李四在去警察局的路上。

最后,李四,玩吃鸡上瘾了,在网上购买核心配件,组装了一支高压气枪。。。。

那么问题来了。李四怎么判。

最后一个,李四触犯我国刑法,非法持有枪支罪,这恐怕要单独审判。至于他射杀张三,感觉最差判过失致人死亡,最好判防卫过当。顶多有从轻情节,在这上面减处罚。

2022-09-06

在这个假设的案例中,总共有以下几种行为:

一是张三的故意杀人行为;二是李四的非法持有枪支行为;三是李四的故意杀人行为。

下面对这几种行为进行法理分析:

首先,张三的故意杀人行为。

客观上,张三有杀人的行为,即在街头拿枪射杀他人,致使死亡;主观上,张三有杀人的故意,即追求、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并且,张三没有阻却犯罪的事由,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因此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李四的故意杀人行为。

客观上,李四有杀人的行为,即用枪射杀张三;主观上,李四有杀人的故意,即追求、希望张三死亡。但是,李四射杀张三,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安全的意图,这一行为属于特殊防卫行为,构成违法阻却事由。虽然李四有杀人行为,但因为李四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后,李四的非法持有枪支行为

我国严格实行枪支管理制度,非法定事由,公民不能持有枪支,否则将会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而李四就属于这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李四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综上所述,李四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22-09-06

这个要看张三是不是正在开枪,并且子弹确实射进被害人身体,被打中的部位是不是足以致命。只有李四确定上述条件,才可以开枪射击张三。但是如果张三射击的子弹,没有打死被害人,李四也不能打死张三,否则就是防卫过当。如果张三已经不在开枪,这时李四是绝对不能开枪射击张三的。这是犯罪终止。同时要有录像,目击者证词。更重要的是法官的认可。否则就是李四故意伤害张三。至于李四是否属于非法持枪,那是另案。如果上述情况都满足,可以认定李四是见义勇为,正当防卫!!!

2022-09-06

非法持枪和见义勇为各自处理各自的,李四会因为非常持枪被处罚,但不会因为射杀张三而被处罚。

下面具体讲讲。

一、李四非法持枪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枪弹药罪是个行为犯,就是不论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持有本身就已经构成了犯罪,所以李四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李四射杀张三构成正当防卫。

张三在路上拿枪射杀几百名路人,说明他在射击时是以不特定人为目标,随意射击,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应当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严重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针对的是不法行为。如果是针对的正常执法行为,比如针对的是公安逮捕犯罪分子的行为,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2.针对的必须是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在不法行尚未发生时和结束后,均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3.必须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所以,在达到制止的目的后就不能再继续实施行为,制止不法侵害的措施也应当以制止侵害为限。比如说,甲在强奸乙女,丙发现后,持棒将甲打昏,甲这个时候失去了继续犯罪的能力,丙就不能继续对甲实施打击行为。

本案中,李四为了制止张三连续射杀路人的行为,在张三杀人过程中,持枪将张三杀死,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负刑事责任。

但该行为不能改变李四非法持枪的性质,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您的点赞、评论、关注都是我继续答题的动力!

2022-09-06

李四前几天在淘宝上买了把水弹枪,最近新的政策下来了,水弹枪也是枪,李四属于非法持枪,于是李四打算将这把枪上交给公安,并检举其卖家信息为了立功,可就在去公安局自守的路上,发生了一起大规模枪击事件,歹徒张三正在用购于淘宝的AK47水弹枪向路人进行无差别的扫射,张三的枪法不可谓不好,每一颗子弹都打在无辜路人的死穴上,于是路人纷纷中单倒毙。此时李四怒火中烧,取出准备上交的M16水弹枪,打开了八倍镜瞄准了张三,射出了一颗愤怒的子弹,这颗子弹射中张三的死穴,将每一点焦耳都作用在了穴位上,一点都没有浪费,于是张三被正义的子弹打死了。

此事中,李四涉嫌非法持枪,理应判处有期徒刑3-8年,但是其制止犯罪有功,外加检举的淘宝上的卖家,帮助公安干警查到了大型军火库,与非法军火卖家,功上加功,但功过无法正好相抵,法院判处李四有期徒刑18个月。

我觉得这真是一个两难的经典难题。

我们常说功是功过是过,过不掩功,功不抵过,有功则赏,有过则罚。

但在这里就出了一个大问题,这就成了一个和先有蛋蛋还是先有母鸡的无解难题一样的古灵精怪的大难题!

你说李四拿枪击毙了疯狂点射无辜民众的歹徒,拯救了其他众多无辜的生命,那是多么大的巨大功劳啊!

按理该大赏!

但是他又非法持有枪支,这却是他犯罪的证据,按理该罚。

但是大问题就来了,你要处罚李四,那李四就会说,早知你们还要处罚我非法持有枪支罪,那我不是傻帽吗?当初干嘛要为了救人,把自己非法持有枪支暴露出来,而去击毙歹徒,拯救别人的生命啊?

我不掏枪,让那些无辜民众死好了,我自己犯罪也不会暴露了。

这样多好,恰好避开了我李四非法持有枪支罪,我李四一点事都没有。

这下好了,救了一大帮子人命关天的人的大命,而这一伟大行为却要把自己送进监狱了。

我李四他吗真是比窦娥还冤啊!


是不?大家看看,这李四说的是不是还挺是一回事的?

所以,这世上的事,有些七里八怪的事情,你还真不好判断怎么样才有道理,孰错孰非。

2022-09-06

李四应该判枪毙,因为按案情分析,李四能恰巧在事发现场,而且持有枪支,李四一定而且明显是和张三是同伙,张三负责作案,李四负责灭口!如果不是同伙李四没有必要击毙张三,而是击伤张三,留下疑犯!就你们这样的还分析?好意思写那么多?哎,非得我菲尔摩斯大侦探出马[大金牙],再给你们提示:张三已经杀了几百人了,李四为什么不早行动?至于后面的审讯和侦破就交给警察吧!那不是我的事。

2022-09-06

那么问题就来了,李四同学,哪里来的枪呢?

开始老套路,分类讨论,

李四同学本来就合法持有枪支弹药,比如他是警察,那他持有枪支弹药本身没有问题,如果歹徒正在疯狂作案过程中,李四同学将其击毙,属于正当防卫,外加人民英雄,应该被嘉奖。但如果,歹徒已经放下武器装备,准备回家洗洗睡或者缴械投降了,李四同学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可能会被判定过失杀人或者防卫过当致他人死亡。

如果李四同学不具有合法持枪的资格,那他的枪是哪里来的呢?

如果是歹徒那里抢来的,李四又立功了,当然,不要给歹徒缴械投降的机会哦。

如果是地上捡来的装备,比如被打死的其他人身上掉下来的装备,李四也立功了。如果是他自己本来就非法持有的,就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要看他持有的枪支具体是什么枪了,如果是重武器,估计能查出些别的大案子,普通手枪,估计能因为立功表现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如果是猎枪气枪这类,大概率就免于处罚了,不过枪支弹药肯定是上缴了。

2022-09-06

我作为一名专业法律人,虽然是历史领域创作者,但看到有些回答实在外行,也忍不住跨领域,来凑热闹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析起来其实相当复杂!分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一、首先我们看:非法持有枪支罪能否构成?

看了不少回答:不少人认为不管怎么说,李四肯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这还真不一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相关规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并不是所有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关键要看持有的是什么样的枪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本案:

非法持有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构成犯罪。

如果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的,则必须达到两支以上。

也就是说,如果李四非法持有的是一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杀死了张三,则李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李四非法持有一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则李四的行为可能完全属于见义勇为,该表彰的应当表彰。

在此我提醒大家注意:如果你爱好打猎,非法持有了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经过专门机构鉴定具有杀伤力,那么你就构成犯罪了!

但李四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下面我们接着分析为什么?


二、李四能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先看一下中国现行刑法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既不能事前防卫,也不能在事后防卫。

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张三杀人已经完毕,已放下枪支,不再继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或者已被制伏。这个时候作为公民,只能把他扭送到公安机关,并没有权力开枪把他打死。

如果李四在这个时候把张三枪杀,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果他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那么就需要定他两个罪,数罪并罚。

如果张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张三正在行凶杀人,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李四开枪把他打死,属于见义勇为。

如果张三犯罪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可以视为他的犯罪行为的延续,开枪把他打死也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李四持有的是军用枪支,或者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那么李四的见义勇为行为虽然应当表彰,但同时他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仍然要定罪量刑。

2022-09-06

法律是国民人人必须遵守的道德标绳。绝不能成为扯皮的归宿!法院是为民说理,为国护法的终结地。如果不能让人民信服,你就是标准伪命题!!!李四应该无罪释放,没收所持枪支批评教育持枪违犯国法,同时政府给予见义勇为奖励。如此判决提升国民正气,谁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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