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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非法采伐兰草案”再审改判原被告人无罪,那原被告人将会得到怎样的补偿?

河南“非法采伐兰草案”再审改判原被告人无罪,那原被告人将会得到怎样的补偿?
2022-06-25

毫无疑问,自由和清白才是最重要的。四个人原来虽然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加缓刑,但被判刑之前自然在看守所呆了不少时间,他们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1、先直接回答题目中关于赔偿的事情。这种案子先是判了有罪,最后再审判决无罪,虽然是因为对慧兰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有争议,但客观上毕竟把上述四人羁押了一段时间。所以他们是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的。国家赔偿会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羁押天数计算。

2、这种案子的发生给人一种无力感。有的时候,感觉入刑很容易,例如之前河南的偷鸟蛋案,福建的枪形钥匙扣案,还有老太太气枪打气球案。感觉在普法宣传方面还是做得不够。要不像这样,农民回家路上挖棵兰花,稀里糊涂就犯罪了,实在是给人一种无力的感觉。

3、法律的作用是为社会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

法律本应该告诉大家哪些行为不可以做,并且要社会明确的知道。像这种一不小心犯法的事情实在不是完善的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是在1999年公布,本案生效判决是在2016年作出,而且作出后,当事人居然没有上诉。

而实际情况是,蕙兰并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它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之后2008年相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这种最显而易见的基础法律问题,居然可以成为一个又一个错误的有罪判决,而当事人居然也没有上诉,这是为何?难道是在曾经绝望过?实在令人汗颜和唏嘘。

当然,目前卢氏县法院能够直接,正面的纠正错误判决,并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正确的释明,乃是对罪名法定原则最大的尊重。所谓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体系内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国家赔偿问题

关于本案的国家赔偿问题,以秦运换为例,在刑事案件中,主要是针对其人身自由权的赔偿,对于已经作出错误判决的案件,赔偿的义务机关就是作出判决的法院。但是,秦运换是被判缓刑,并未被羁押,因此缓刑期间就不用赔。但是其2016年4月22日被抓后和2016年10月27日判决之前,其是否被错误羁押在看守所过。如果有,则当事人有权申请赔偿。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错案责任

另外,本案不仅仅是国家赔偿问题,本案相关侦查机关公安局,公诉机关检察院,审判机关法院的相关部门,应该承担相应的错案责任。

2022-06-25

这种案件为什么要用纳税人的钱赔偿!谁判的扣谁工资!

2022-06-25

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时间从关押!之日起到放出来

想知道一审有罪的根据

2022-06-25

简要回答!

能否获得国家赔偿,关键在于办理此案件中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是否有《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的侵犯原被告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若有该两条规定中的任一情形的,受害人(原被告人)均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1条的规定确定。

在该案中,受害人(原被告人)的财产权和人身健康权是否受到侵害未见到相关报道,我们不作讨论。对其人身自由是否受到侵犯亦不明确(题目中也未作交待),假如受害人(原被告人)从未被羁押过(这种情况也是可能的,比如当初受害人是直接被取保候审,未被拘留、逮捕过,后又被法院直接判处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那么,则没有需要国家赔偿的情形,受害人不能要求国家赔偿。若受害人(原被告人)此前曾被羁押,比如被拘留、逮捕,那么受害人(原被告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在该案中,赔偿的义务机关是作出原生效判决的卢氏县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的规定,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赔偿决定作出时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的总的国家赔偿数额按照每日的赔偿数额乘以被羁押的天数即可。

以上回答,希望能帮到你!法润金沙,严肃理性分析法律问题,欢迎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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