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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子买航班延误险获赔被抓这个事情各位怎么看?

关于女子买航班延误险获赔被抓这个事情各位怎么看?

南京李姓一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险“骗保”300多万元,现在以涉嫌“诈骗罪”被抓。其实很大的疑问是:这个女子是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去判断天气,成功预测出900次航班延误。在这种情况下,女子真的“犯罪”了?

事发过程和警方行动,已经抓获“犯罪嫌疑人”

在2020年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接到报警,有一位某保险公司负责人陈先生,其在办理机票延误险赔付时,查出多人使用不同身份证号多次投保且多次理赔,保险公司怀疑金融机构遭遇了保险诈骗。

南京警方经过侦察,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后面查明,李某从2015年,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在这5年期间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目前,她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仔细分析李某的单笔“犯罪”经过,更像是钻漏洞,薅羊毛

从成功一单保险理赔案例,进行分析:
第一步,成功挑选出延误率高的航班。李某过去曾经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对于航班在何种情况下会导致延误,有着专业认识和判断。为此她在网络上挑选了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
第二步,利用各种不同身份购买飞机票并大量投航班延误险。李某从亲朋好友处得到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有可能是编造谎话拿来使用),为逃避订票系统的核查,李某从这20多个身份证虚构不同职业身份购买机票。李某每次购买机票时,都要用四五个身份,以便多购买几张机票。然后每张机票,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
第三步,紧盯航班信息,未成功则选择退票,成功则选择索赔。当然李某根本不会去乘坐这些航班,在航班起飞前李某时刻关注航班动态,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争取在飞机起飞之前把机票退掉,损失一定的退票费,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着手利用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仔细分析下,除了李某没有主观需要做飞机的意图外,更像是一种风险投资生意,如果飞机如期起飞,李某损失退票费和保险费,如果飞机延误,李某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至于其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投保,也不违法啊,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啊。

保险公司的产品不就是概率分析,同李某和广大旅客做了航班是否准时起飞的不同判断和对赌啊。如果觉得航班延误险产品设计的不对,风险不对称,可以暂停发售。为什么会觉得是诈骗呢?


针对金融机构的交易往来,诈骗罪名是不是被滥用了,金融机构同客户有平等的法律关系吗?

其实此类事情,同银行信用卡欠款未还,银行说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这类事情是有着异曲同工的争议。那就是金融机构是不是滥用了法律给与的保护权力?!
1.我国过去金融机构都是国有的,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害,所以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一直处在强势的法律地位。例如此次涉及到的保险公司。但是仔细看看细节,首先是延误险产品设计有问题;其次也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最后反问下,那么其他获赔的乘客,是不是也有问题?

现在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已经是股份制混合所有制企业了,在一定程度上,所有各方都是是民事主体,按照民法规定,那么都是平等关系,是不是应该将法律中给予金融机构优势地位的不平等关系的条文给改了?

2,再看类似的信用卡透支未还,银行一边计算着最少年化18%的利息作为风险补偿,另外一方面还找着外包催收施加压力,还高高举着信用卡诈骗罪这条刑事罪名来对待拖欠者,本来是不是也是不平等的民事关系,突然因为保护金融机构,而变成了刑事起诉?想想看,有几个用卡人懂法,当看到刑法中真的有这个罪名,是不是莫名就恐慌起来呢?谁真正明白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的三要素呢?
3.再回到本事件,涉嫌“保险诈骗罪”,同样也是民事行为刑事化。什么叫骗保?如果真的要构成欺诈,举个例子,那应该是在延误险方面,应该是李某先买了一大堆延误险,然后在飞机起飞前打一个电话:有危险物在飞机上!飞机肯定延误,李某赚取延误赔偿。而本事件中,李某对飞机未做任何不利行动。也就是说,飞机延误与李某没有直接或间接原因,都是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李某赚的是产品缺陷和概率的钱啊。

推而广之,如果这样的话,是不是每一个被赔付的旅客都有恶意的主观目的,如果航班延误的话,得到理赔都是由嫌疑的呢?想想令人毛骨悚然!

2022-03-05

说真话、讲实话、不废话、没套话,让我们今天说一点大家都能够听得懂的人话。

最近晚上比较火热的话题是,一个女子购买航班延误险获赔数额较大,最终被抓,这件事情是从头到尾看了好几遍,如果从金融的角度来看,属于加杠杆的投资行为,并没有任何违规。


投资性的界定

你的延误你买单,你不改变那就让我们来改变你,这句听起来非常熟悉的话,还在耳边回荡。

不管是股票投资还是房地产投资,其实每一位散户投资者利用的都是漏洞进行赚钱,房地产行业是因为延续多年的上涨,从儿囤积房子抬高房价。

而对于股票投资来说,大部分人想要通过内幕交易获取利润,也是利用上市公司还没有公布的消息进行交易,就好比最近我们可以看到的王府井免费牌照一案。

而关于女子购买航班延误险,通过社长的了解发现,连续利用多个人的身份证购买,并购买多份,这属于加杠杆的投资行为。

据报道,从2015年至今,李某遇上延误航班近900次,获得理赔金高达近300万元,其实利用了自然条件获取利润。

4月29日,南京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并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当然进行正规的调查是可取的。

但是,南京市公安局6月9日发布消息称,近日鼓楼警方成功侦破一起航班延误保险诈骗案,这似乎有些说不过去。


如何看待女子投资延误险盈利

其实当前很多人都有购买保险的习惯,不管是分红型还是保障型,其实都是对未来未知的风险进行投资,每一个人都付出了成本。

该女子购买航空延误险,同样也是付出了成本,对未来未知的风险进行了投资,当然也不是每一次都会发生风险,也有损失本金的时候。

经过社长的认真阅读发现,这个问题的焦点就落在了该女子购买延误险之后并没有乘坐航班,请问人家有钱买机票不坐航班,难道你非要认定是诈骗吗?

这件事情已经公布之后,引起了广大读者和各位律师的广泛探讨,律师的言论又分为两派,一般认为该女子属于投资并没有诈骗的行为,另一方面认为该女子涉嫌诈骗最高可有判处无期徒刑。

当然从事件整个角度进行分析,该女子有钱在骗保的风险,但实际上未来的天气它是无法掌握的,又属于理所当然。

单纯从金融学的角度来看,该女子不存在任何骗保的行为,只是利用了杠杆加大了本金对未来预期进行投资,获取的利益合情合理。


综合来看:该件事情如果从金融学的角度和法律的角度出发会有不同的结果,但总体而言目前定义为诈骗似乎并不合理,虽然金融学家的建议并不可取,但是社长认为很多律师的建议纯属无稽之谈。

保险公司负责人陈先生的报警体现了保险公司而用于投资的亏损不允许投资者获利的行为,可为保险公司抹上了一层黑色,这不得不让我们对保险公司的业务产生质疑,未来你还敢投保吗?

2022-03-05

买保险和理赔挺正常的,这事只能说保险公司不地道。

2022-03-05

规则是你定的,利用规则获利了,你却反悔了。


说这个事情前,我讲一个曾经发生在济南的一起纸黄金案件,2006年5月30日,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济南泊源工行申请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通过银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采用电话银行方式进行“纸黄金”买卖交易。


自2006年6月29日起,宋某以远低于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买入,随即又以接近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卖出,即买即卖反复操作,到7月8日,共进行买入交易65笔,买入黄金1067千克,金额1亿5千余万元;卖出61笔,卖出黄金1067千克,金额1亿7千余万元,获利2100余万元。


由于银行系统存在漏洞,没有作出正确判定,造成宋某的交易没有被系统发现,宋某正是钻了系统的空,随即银行在发现漏洞后,将宋某2100万元划扣,最终引发诉讼,法院判决,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是银行和宋某双方直接发生的交易,银行与宋某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


本案中,李某曾经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于是在网上挑选了延误率较高的航班,从亲朋好友处借了多个身份证号购买机票。每次购买机票时,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未成功则选择退票,成功则选择索赔。如果发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机票退掉,损失一定的退票费,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向保险公司索赔,就这样,索赔得到了300万元。


从这个过程来看,李某本身并没有乘坐飞机的打算,其目的就是为了得到保险的赔偿。而保险诈骗罪对此规定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李某既没有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也没有制造保险事故,而是利用了航班的延误在争取一个概率,如果航班不延误,那么自己就要损失一定的退票费,如果延误了,就会得到赔偿,本身来讲,保险合同法律定义是射幸合同,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对方是利用规则恶意进行索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合同,而不是以保险人恶意保险为由动用刑事手段。

依法治国,任重道远。

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r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2022-03-05

仔细看了原始新闻报道,以及多家保险公司的航空延误险,以及刑法、保险法。

先说一说现状:

实际上2019年上海经侦就打掉4个专门从事航空延误险诈骗的团伙,涉案金额高达2000多万。


关于女子买航延险,靠自己本事分析天气,最终获赔300万。

这里还有很多信息,包括她获取了多个家人朋友的身份信息是否非法获取?

以及她的行为是否触犯保险法、刑法、以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一、多个投保人的信息

根据新闻公布的信息,该女子通过理财的名义,获取了多位家人、朋友的身份证、护照等法律身份证件信息。

这里的关键是,这些亲朋好友的身份信息,他们本人是什么态度。若他们认定是被女子骗走的,那么这位女子的“非法获取他人信息”这条就被坐实。


二、保险合同

经过查询多家保险公司的“航空延误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这栏,大部分保险公司明确约定了“被保人持有效机票以乘客身份搭乘飞机”,重点字是【持有效机票搭乘】。而保险公司很明显,认定该女子投保的航延险中,被保人没有实际乘机。

同时,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也约定了,“被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实际办理登机手续或因自身原因未实际登机”。通俗的说,航班延误时候,被保人没有在飞机上。很明显,该女子买了保险,但是航班延误时,她投保的“被保人们”,没有在飞机上,属于免责约定。


综上,且不论是否违反刑法,该女子投保的航空延误险也明显的触发了“免责条款”。法理上,她买的航空延误险已经失效。


三、法律

刑法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标的,也就是被保人。很明显,该女子没有违反“虚构保险标的”的法律定义,因为她投保的被保人是真实存在的。

而保险事故、制造保险事故,很明显该女子不违反。因为她还不足以有能力让航空公司延误。

所以,个人认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保险法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应当对被保人有保险利益。一般来说,父母和孩子,公司和雇员,旅游公司和游客,这种属于有保险利益的。

该女子大概率还是以亲朋好友名义自行投保,而不是用自己名义给他们投保。所以,这里的重点依旧是最开始说的,她的亲朋好友是否认定她“非法使用他们的身份信息”。

一旦认定,则后续和“被保人”有关联的内容,都会让该女子是“违法行为”。

坑爹的是,若她的亲朋好友承认是自己借的身份信息,又要区分他们是否从中获益……获益了就是团伙犯罪,不获益个人估计该女子至少不用担刑事责任!


其实,保险公司之所以现在免责条款多,就是因为多年来一直被薅羊毛导致的。被薅得越多,免责条款,保险条款就越复杂。


我们个人来说,当然是希望该女子无罪,但是保险合同和法律是死板的。


若我们回答有用,能让你思考,给个关注,点个赞吧。谢谢大家支持。

2022-03-05

按合同规定正常理赔,犯什么法?凭什么抓人?保险公司如果不合理,为什么要推出这个保险?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订的,投保人出钱买保险合法。保险公司出险理赔合法。即使保险公司觉得理赔亏了,不愿赔,那是合同纠纷,没警察什么事。抓人是否越权了。

2022-03-05

首先要明白为什么有延误险,什么是延误险。我买了中午12点的机票,等于说我和航空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结果航空公司告诉我飞机晚点了要下午5点才能飞,这个时候等于航空公司违约了,这个时候我有2个选择,取消合同或者继续执行合同但要求补偿违约金。但是航空公司耍无赖说取消可以,违约金没有,因为晚点有很多原因,航空公司也不想晚点的。这个时候保险公司跳出来说,航空公司不愿意赔,我们来赔,你买我们的延误险,航班真的延误了,这个损失我们来赔。说到底,航空延误险就是把航空公司的违约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项保险,是基于航空运输合同的附加险,是一种财产险,是对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盈利。所以说延误险有2个要求,航空运输合同和损失(包括时间损失)。明白了这2点就能理解李某为什么是骗保了。

如果那900多次李某确实坐了飞机,那么300多万保险公司应该赔,毫无疑问。现在你买了机票又取消了机票,但是你没有和保险公司说或者说是提供了虚假的机票骗取了补偿金而且数额巨大,这就构成了犯罪。好比你去超市买东西,你发现超市买的东西过期了,这个时候你有两种选择,买或者不买,你买了然后回来找超市索赔这个就是我们所说的职业打假人,这个超市是要赔的,无可厚非。但是你看到东西过期想想不买了,这个时候你能回去和超市说你们卖过期的东西要赔我钱吗?

所以说延误险是基于真实的运输合同的附加险,是对你因为飞机延误而付出的时间的一种补偿,而不能成为一种赚钱的工具。我们坐飞机当然希望飞机越准时越好。有了延误险,飞机准时最好,不准时至少能换回一部分损失,不至于太火大而已。现在李某买延误险她是希望飞机越晚点越好,就是冲着赔偿金去的,不符合一般人坐飞机的想法,动机不纯,确实涉嫌骗保。

2022-03-05

我个人觉得,这个事情大概率以保险公司败诉为结果,同时,保险公司会完善保险条款,把这个漏洞尽量补上。

2022-03-05

这两天,航班延误险上了热搜。南京某女子近5年靠买航空延误险,理赔了近900次,赚了300多万。目前,人被警方以涉嫌保险诈骗刑事拘留。

有网友称,李某并没有做错,保险公司自己产品设计存在漏洞,为什么要顾客买单。也有网友称,这明显是“薅羊毛”,损害的是社会公平。



针对此次事件,北京商报采访了北京十一贝科技有限公司CEO杨威。以下为采访内容:

问题一:您如何看待上述事件的发生?背后体现了哪些亟需改变的现状?

杨威:首先我觉得大家做这个产品的初心是好的,消费者有这样的需求,保险公司也有这样的能力提供保障,本来是个好事情。这次的事件属于特殊情况,保险是基于诚信原则的,她没有遵守诚信原则,钻了规则的空子,是需要被惩罚的。

问题二:从过去情况看,曾有市场人士认为航延险属于“博彩性质”的险种,您如何看待这一观点?航延险是否也具备一定的保障属性?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杨威:保险需要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如果脱离了这个原则,就变成了博彩性质。航延险诞生的初衷是补偿被保险人因航班延误导致的经济损失,比如因为延误导致的额外餐饮及住宿费用,如果购买航延险的人本身没有乘机行为,就不存在因延误导致的经济损失,对保险标的不具备可保利益

问题三:在当前车险增速逐步放缓,非车险迎来发展阶段的背景下,您认为,对于中小型险企而言,经营航延险的准入门槛如何?开展过程中需要克服哪些困难?对比企财险、信用保证保险等在展业难度和实现保费收入提升方面是否更具优势?

杨威:经营航延险的准入门槛看似比较低,实际是比较高的,经营主体需要有构建强大风控体系的能力,才能尽可能以最低的成本最小化风险池里的投机行为。

现在的情况是,消费者的主动消费需求是非常旺盛的,但是他们的需求还有很多时候不能被满足,经营者应该提供更丰富的产品和服务满足需求。尤其有些问题可以通过平台来做,提升风控水平和专业水平。不要孤军奋战,博胆子大,应该秉持更开放的态度,让独立的科技平台进入这个市场发挥作用。

问题四:在您看来,未来想要改变航延险骗保情况多发的现象,保险行业以及相关的航空公司还有待在哪些方面进行提升和加强?

杨威:通过交易场景来控制风险,提升运营水平,更加有效。

未来一定要保持开放,为了维护开放一定要追求公平,相信技术和专业化带来变化,往技术和纵深去做,通过提升自身的经营品质和多样性,化解供需之间的矛盾。

2022-03-05

买航空延误险获赔的事儿,只能算投机,不能算违法。比如我们买足球彩票,巴西队对中国队,巴西队获胜1赔1.3,巴西队输球1赔4,谁都知道中国队的实力,如果你在合法的彩票投注站买100倍的巴西队获胜,这也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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