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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纵火案受害者家属申请信息公开,是想帮莫焕晶减轻刑责吗?

保姆纵火案受害者家属申请信息公开,是想帮莫焕晶减轻刑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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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谢邀,我是林生斌,在此附上我昨日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林生斌,住 杭州上城区鲲鹏路蓝色钱江2-1-1802

申请公开信息:

1、省市消防部门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

2、起火建筑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的证据;

3、起火建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的证据;

4、起火建筑小区消防设施设置和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证据;

5、此起火灾扑救的战评与总结报告(文字、图表、照片、录像);

6、此起火灾火警接处警的录音计时记录;

7、火灾现场指挥员下达的命令、指示和贯彻执行情况的文字记录或者现场录音摄录像和照片;

8、抢救申请人妻子和三个孩子行动的文字记录或者现场录音摄录像和照片;

9、采取火场侦察、灭火力量部署、战斗展开、破拆和火场供水等灭火措施的文字记录或者现场录音摄录像和照片。

事实和理由

2017年6月22日,6月22日,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2幢1单元1802室发生火灾,杭州市公安消防局接到火灾报警后,赶到火灾现场实施扑救,申请人的妻子和三个年幼孩子不幸遇难。

《消防法》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消防法》还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因此,杭州市公安消防局负有扑救火灾,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生命安全的法定职责。

一、信息存在的根据

  2017年7月17日,媒体公开报道了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参谋长陈骏华先生等领导就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接受媒体的采访。申请人注意到陈俊华先生阐述的以下内容:

  1、陈俊华先生提到:省市消防部门成立了联合调查组,经初步调查,该起放火案中消防部队的灭火救援是符合《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要求的。

  2、陈俊华先生提到:2017年6月22日5时05分55秒接到1802室女主人报警称,蓝色钱江2幢1单元1802室着火了。在自此开始直至7时5分之间,消防队在各个精确到秒的时间点,采取的灭火抢救措施。另外,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官方微博,于2017年7月17日权威发布中配发了数幅视频截图。

3、陈俊华先生提到:社会上对物业的消防管理是否存在问题确实存在疑问,事后我们迅速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一是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的6个行为。二是物业管理单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提到的3方面人员。

4、陈俊华先生提到:(消防水泵、供水管网、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屋顶水箱等)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给灭火救人行动带来了影响。

5、陈俊华先生提到:此次火灾扑救,消防员的携带破拆装备分别都放置在17层和16层进攻起点层上,然后按照指挥员指令使用装备。

现场消防人员已经通过保姆房实施內攻。根据现场的火灾态势,为了避免空气对流加快火势蔓延而导致火灾扩大,按照指挥员指令,没再破拆入户门。

消防员第一支水枪从17层室内消火栓取水,铺设水带进入保姆房(保姆房的门是开启的)。绿城物业保安灭火时使用的水枪,是通过16楼室内消火栓向18楼入户正门出水(入户门是关闭的)。

登高车到场后,为防止火势沿外墙蔓延,立即升起做好射水准备。

二、信息应当存在的根据

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其他相关要求,公安消防队实施火灾扑救,有专人负责火场摄(录)像、照相以及影像资料传输、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火场前方与后方指挥中心亦有实时视频图像传输。消防员配备头盔摄像头、佩戴执法记录仪等便携式摄录像设备,记录火灾现场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规定,接警人员受理和处理火灾报警,应当同时启动录音记时设备。

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规定,作战指挥组(指挥员)有“向参战力量下达作战任务,掌握战斗进展情况,绘制作战图表;记录上级首长指示、命令、参战单位到场的力量和时间,以及力量部署、完成任务等情况,汇总统计作战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员和作战指挥中心报告”的职责。

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规定,“现场文书”有“记录上级指挥员、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到场及下达的命令、做出的指示和部队贯彻执行情况”的职责。

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实行每战必评制度。战评总结报告(文字、图表、照片、录像)应当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执勤战斗的相关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申请人认为,按照陈俊华先生公开阐述和相关消防法规规定,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应当制作、持有上述政府信息。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申请杭州市消防局依法公开上述政府信息。

申请信息提供形式:文字记录采用纸质复印件形式,音视频资料和照片采用移动存储介质复制的方法。

信息提供方式:到场自取、邮寄均可。

信息公开费用承担:申请人承担。

邮寄地址:

收件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此致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    

        

                  申请人:林生斌

                  2017年12月25日

2024-01-19

在一起刑事案的庭审阶段,被害人律师与加害人律师表达一致的诉求,要求法院公开案情相关信息,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常见的举措,反映了开审法院的做法被控辩双方所不满。

对比一下不久前在日本审结的另一起刑事案,江歌案,案情远比保姆纵火案简单,但庭审前调查蒐集证据花了足足一年多的时间,庭审过程花费了7天,一丝不苟地对案情的每一个疑点,控辩双方地每一个主张都经过详细甚至反复的质证。

为什么日本司法体制要花费那么多的公帑来调查、取证,法庭不厌其烦地听取控辩双方的每一个主张、举证、质证?要知道,这不过是中国人之间的谋杀案,从重从快不仅节省纳税人的钱,而且也能得到中国舆论的一片喝彩。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包含了“法治”、“公正”两条,而在一起影响巨大的刑事案件中,没有完整的真相,也就没有所谓的“公正”,也就谈不上所谓的“法治”。

回到受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律师诉求的焦点:案发时消防队出警有没有违反要求?最先到达的消防队员救火的过程到底怎样?这是完整还原案件中四名罹难者为何殒命的关键。案件的起因人们都已经熟知,嫌疑人莫焕晶在凌晨故意纵火,但纵火未必是导致业主母子一大三小四名罹难者殒命的唯一因素。火情发生后,消防队有没有按照要求及时出警?如果有人为贻误,或装备不全,或未按要求尽到搜索和撤离火场受困人员的责任,那么,消防队的过错就是导致四名无辜者罹难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第一批消防队员到现场后,小区消防栓的水压是否符合消防标准,火灾现场的消防预警有没有正常启动预警,等等,他们的证言有助于辨析小区物业是否有渎职违约的嫌疑。

换言之,保姆纵火案最终导致业主母子四人罹难的因素完全可能是保姆故意纵火、消防队失职或过错、小区物业渎职违约三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消防队出警和处置得当,小区物业提供合约服务,那么莫焕晶纵火并不必然导致业主母子四人罹难的结果。

因此,辩护律师在庭审前反复向法院申请调取消防队出警记录以及第一批到达火场的消防队员的证言是还原案件完整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合情合理合法,而法院驳回辩护律师正当申请强行开庭,有违“法治”、“公正”的起码要求。事情不仅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闹出了双方律师一致申请信息公开,这本身就足以说明开审法院不仅在法律上存在瑕疵,而且根本就是政治错误。

希望开审法院能够在控辩双方律师一致的信息公开申请下从善如流,公开信息,扩大取证,不能再一意孤行抹黑“法治”、“公正”这两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4-01-19

第一,受害人家属此举非常重要,无论对于正在进行中的刑事诉讼还是对于此后要起诉的民事诉讼。

第二,该信息公开申请与被告人律师关于消防员出庭和调取消防队证据的申请相互呼应,双方的目的均为查清事情的真相,查清消防和物业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到底是否尽责履职。

第三,可以说,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律师主张一致的情形非常罕见。

在一般案件中,被害人家属都是要求严惩被告人。本案中,被害人家属同时重视查清案件真相,防止遗漏其他责任人,值得肯定。

第四,该申请其实早有端倪,在此前被害人家属律师发表的声明中,可以看出,被害人家属早就想要查清真相,而不仅仅是追究被告人的责任。

被害人家属聘请的林杰律师声明如下:

1、作为律师同行,我们理解并支持党律师关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调查清楚事实过程的要求。因为这也同样也是我们对法庭的要求。部分采访报道没有在标题中完整表达这层意思,但在文章正文内容处作了表述;
2、证人能够申请出庭、调查能够更加细致,当然也是我们的希冀。事实上,我们也向办案机关提出了相关的请求。但我们也已经准备好,在目前现有证据的情况下,尽可能在法庭上最大程度地说明事实过程,使犯罪行为不逃脱惩罚,也使林先生一家得到其他正当的诉求。
3、我相信关注此事件的广大网友,其支持保姆方代理律师的做法,或者其他质疑,相当程度上都是因为同情林先生的遭遇,希望他得到最大程度的正义主张,为此而提出许多的疑问和关切担心。谢谢大家!这些情况我们都已经想到并作了充分准备。以后的庭审过程也会让大家明白并逐步清楚。请相信林先生相信我们。

第五,该申请对于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的意义在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不是被告人纵火的单一原因造成的;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有助于查清被害人到底应当按放火罪起诉,还是按照故意杀人罪起诉,抑或按照失火罪起诉。

第六,该申请也能为后续被害人家属起诉消防及物业公司,寻求民事赔偿打下基础。

2024-01-19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胡美美想说:信息公开对于外界完整全面的了解案发的全过程,查清消防救援是否存在瑕疵,明确消防部门是否存在赎职责任有意义,但对莫焕金涉嫌盗窃、放火罪的定罪量刑没有任何意义。分析如下:

消防救援是否存在问题不能作为作为对莫焕金从轻处罚的理由,不会影响到本案的定罪量刑。消防部门是否“救援不力”根本不是法院判案中需要考虑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规定:量刑要素分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法定要素系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酌定要素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的因素。 第十五条 规定:法定的量刑要素由刑法总则和分则分别规定。  总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聋哑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 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分则条文在罪状描述中反映的社会危害程度,如犯罪行为的程度、犯罪的次数、犯罪的数额、犯罪的后果、犯罪对象的个数等。

第十六条 :酌定的量刑要素一般包括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等。

所以,第三人是否依职责成功阻止故意犯罪结果的发生根本不是量刑所需要考虑的,其既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也不是常见的酬定量刑的。消防部门是否救援不力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

退一步讲,即便是存在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条件,法院亦有权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四条规定:“个案中具有法定可以从轻量刑要素,但合议庭(独任庭)认为根据具体案情不宜从轻的,报请审判长联席会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所以,是否存在消防部门救援不力根本不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

2024-01-19

这个新闻从开始看到现在,我总结出以下几点:1,保姆纵火必死无疑。2,为什么会死那么多呢?原因只有一个消防不到位,烟感喷水的呢?烟雾报警器呢?单纯靠水带上水,不扯蛋吗?3,物业反应慢,从冒烟到烧死要多久,估计最少要30分钟要的吧!4 个人认为这起事故责任人应该是保姆,物业,开发商。

一家五口现在只剩一个,搁在某些人身上已经足以成为他报复社会的理由了,但是林先生一直克制的努力找出真相。媒体都做了些什么?反而常常那些报复社会的案件,媒体深挖详述罪犯的成长经历,无冕之王这个称号你们真配不上。

有些事没有经历过或临场施救真不好说,相信无论是谁在现场都会及时努力想办法施救,毕竟人命关天不敢耽误,所以说点和谐的话语吧,如果真有啥不便公开也可能是真的需要反省,愿一切安好!大家需要和谐社会,多些阳光心态多些信任吧!愿往生者天堂有爱,没有痛苦!

在一个建筑物内,火灾的发生,发展,猛烈,蔓延,对人的危害不一样,死亡原因也不一样,各方面责任需要分清楚,不仅仅是保姆! 救援过程能不能导致死亡需要公开证据!党琳山是个正义的律师!支持! 支持林爸爸!

信息公开是知情权的保障,是民主监督的前提,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的基石!全民监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大多数人的权益! 转发,提醒更多的公民,行动起来关注自己的房子楼宇小区以及公共场所存在哪些消防隐患,保护大家就是保护自己!

2024-01-19

应该不是,千死难伏其罪。

死刑是毫无疑问的呀!

2024-01-19

杭州保姆纵火案关于消防和物业方面存在信息不透明现象,作为受害者家属有权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此举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推动消防安全建设,而并非帮被告减轻罪责!

杭州消防部门对其辖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公共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有法定职权。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就本案而言,据报道该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位,应急人手严重不足,消防设施运行不良。林先生要求消防部门公开小区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及关于火灾调查报告等信息,这些信息涉及小区众多业主利益,按照规定消防部门实施救援时应当记录火灾现场及整个灭火救援行动,消防员均配置头盔摄像头及执法记录仪,对于上述资料应当上报并建立档案。因此,政府部门完全有条件、有义务公开上述信息。

生活当中的故意纵火或者意外失火时有发生,消防安全关系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面对纵火或者失火,消防设施及器材是我们灭火的关键武器,然而我可以看到生活当中很多消防器材已成摆设或者应付检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我们行使公民监督权的前提,有助于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减少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现象。

该信息公开申请并不能改变保姆纵火的犯罪事实,更不是帮被告减轻罪责。但是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相信这也是受害者家属申请信息公开的初衷!

2024-01-19

从社会意义上来说,申请消防的公开更为重要,同时对物业责任问题也进行划分。对于本案来说,是否判被告人死刑其实并不重要,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被告人作出判决,判处死刑并不为过,但这对于社会来说没有多大意义。

2024-01-19

作为受害人的林家,当然要考虑整个案件的走向。首先要查明失火原因,明面上是保姆纵火,也暴露出深层次问题,多因一果。消防、物业有没有过失?消防相距事发地那么近,为什么不能及时灭火,冲进屋内救出四条人命?其次,判莫死刑,无助于林家的民事赔偿,且林家明确放弃向保姆提出索赔,有赔偿能力的主体是消防、物业。党律师向法院提出全面调取本案证据、请求证人出庭,可以减轻莫的责任。林家想查清楚各方责任,为下一步林家的民事赔偿诉讼作准备,对于查明事件责任这一诉求,双方是一致的。而且本案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推动社会进步,厘清各方责任,防微杜渐,避免此类悲剧再度上演。本案公众关注,法检消防压力山大。

2024-01-19

这起事件,有些事实是很清楚的,比如保姆忘恩负义纵火;有些事情,其实到现在还不太清楚,比如母子四人,有无可能(机会)火中逃生?

关于后面的真相,死者的哥哥(舅舅)在火灾当天就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质疑,质疑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何消防喷头没起作用?

2、小区有近100位保安,为何没有在第一时间积极抢救?

3、消防和物业在抢救时一直误认为房间里没有人

4、发现四人时因为等担架又消耗了不少时间

家属后来不知何因,不怎么发声了。但人命关天,不发声,并不表明他们就认可公开发布的信息。

对于受害人家属而言,对保姆肯定是恨之入骨。所以,绝对没有为其减轻刑责的动机。但是,对于彻底查明真相这个问题,受害人家属,与保姆及其律师一方诉求是完全一致的。

那么,如果真相查明,确实消防和物业有责任,客观上有无可能减轻保姆的刑责呢?

应该说,这种可能性有,但非常小:

因为莫女所实施的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罪,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所以,关键看情节是否严重,如今看来:

1、事实造成的后果太严重,毕竟关联到四条人命(物业消防的责任无非是:“直接”或“间接”的区别);

2、即使不考虑人命,造成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千万,间接损失可能过亿(楼盘贬值);

3、在高楼、凌晨、人口密集区域放火,是公共安全极大危害,且事后没有全力救火、救人,是量刑的从重情节;

4、民意因素--此案民愤极大。

因此,除非有非常大的反转,即使查明真相,保姆最终免于死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无论如何,把这个事情查个水落石出,应该是大家都期盼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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