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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员工因参加公司年会,混喝洋酒和白酒后死亡,责任该由谁承担?

广州一员工因参加公司年会,混喝洋酒和白酒后死亡,责任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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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一、导语:莫趁匹夫之勇,最后害人害己

一汽修厂举行年会,陈女士丈夫喝洋酒以及20多瓶江小白(白酒)后死亡。现就死亡原因和死亡赔偿问题,陈女士和汽修老板之间产生巨大分歧。江小白喝了20多瓶。一瓶二两。20瓶四斤,一瓶一两,二十多瓶都两斤多了吧。况且现在的小酒一般都是二两以上。所以比较肯定的是。至少喝了四斤多酒。而且还有洋酒。

一个人喝四斤白酒笔者相信肯定是醉了,而且从酒量上来看,如果陈女士丈夫真的喝醉了,相信即使别人想灌酒,那么他也没办法喝下去,显然那会功夫因为公司年会,加上大家酒兴上来,陈女士丈夫自己也喝了不少酒。对此陈女士丈夫作为成年人,在明知喝酒过多可能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应当对自身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汽修厂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通过新闻可以知道车女士丈夫喝醉后,被人扶回宿舍后并无人照顾,进而发生了酒后意外,作为年终聚会的举办方其应当在员工喝醉酒之后尽到照看的义务,但是显然汽修厂并没有尽到相应给的照顾义务,而陈女士丈夫作为成年人其应当知晓喝酒过多的后果的情况下,依然过量饮酒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当然同桌上劝酒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有此种情况发生的,也应当对该案件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煮酒论英雄不如喝茶谈天下

年底了,同学同事公司聚会时,大家为了开心,总会喝酒助兴,但是且莫趁匹夫之勇,明明不能喝还自己非要嘚瑟,结果只能是害人害己,适量饮酒即可,而且正如那句话所说:“万众红尘一杯酒,千秋大业一壶茶”,与其煮酒论英雄,不如喝茶谈天下。

对此如果聚会时有人劝酒,你会怎么做呢?

2024-01-18

这个喝酒致死事件主责应该是自己,其次是劝酒者,最后是公司!

国际卫生组织一组数据表明:在中国每年有11万人死于酒精中毒,每年有273万人因喝酒致残。这个数据和恐怖的。

致死各有责任

第一:当事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饮酒人,多数是逞強,不克制饮起来把自生命置之度外,出事就怪这怪那,把赔钱放第一位,不怪逞強的饮酒人,但总得一句在酒席没有人会把酒倒入你口里,自己多少度量自己应该知道。因此自己是第一责任人。

其二是劝酒者,酒桌上有很多没良心的人,仗着自己酒量好,就开始言语攻击别人,逼酒量不好的人喝酒,非要把人喝趴下了,他自己还好好的就很自豪,这种人一定要连带责任,不然还会害人。

第三是公司,公司组织年会,虽然是喜庆的事情,但玩乐归玩乐,过犹不及。所以应该多过度的事情进行劝阻,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喝酒有害健康,可能威胁生命!

喝酒的危害非常多。最大的威海市影响肝脏,造成肝功能障碍,肝细胞死亡,最终影响肝脏正常代谢,造成酒精肝和肝硬化。调查研究显示,每日喝白酒80-150g,连续5年就对肝脏造成巨大损伤,连续20年,50%的人会有肝硬化!

喝酒有害健康,很多人喝酒之后会错误估计自己的能力,还会做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比如酒驾、寻衅滋事等等,最终造成不挽回的悲剧。因此切记,能不喝就别喝

2024-01-18

大实话:如果是因为过量饮酒导致死亡,那么公司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事件简介:

1月31日,在广州一家汽修厂,陈女士的丈夫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年会时,在过量饮酒后身体发生不适,在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从新闻中可以看到,一方面死者的妻子认为是老公被灌酒太多导致死亡。其妻子称老公喝了很多洋酒,以及20瓶某小白的白酒。

而汽修厂老板则认为现在死者的死因不确定,因此不能说是因为饮酒过量导致死亡。汽修厂老板目前只同意赔偿四万元,所以双方对赔偿问题争执不下。

公司有责任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如果法医鉴定结果出来后,证实死者死亡确实因为跟饮酒过量有关,那么公司方面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可能有很多人感觉公司好心组织聚会,你自己喝多死了管公司什么事。这种想法是没有道理的。

第一,作为公司方面的来讲,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这是基础任务。这里的安全不单单是指安保安全,同时也包括“软性”的潜在风险的避免,就比如这种喝酒。

第二;如果过量饮酒会造成自己的员工死亡,而公司方面又提供了大量的酒,并且也没有对那些敬酒的进行劝阻。那么,不出事还好,出事了,公司就是首要责任人。

这就就好比是老师组织学生春游出事了,那么组织者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第三;一个人之所以在公司聚会上喝很多酒,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在公司表现。比如给老板留一个好印象,争取更多的工作机会。或者是为了和同事关系更近一些。

从小的方面来说是为自己的前途着想,从大的方面来说,还是为了公司氛围的和谐。

第四;最重要的是,人家老板也并不是说不承担责任。只是现在司法鉴定没出来结果,死者的死因无法确定。

说不好听的,如果不是因为饮酒过多死亡的,那家属的行为就是讹诈了。所以,目前还是要等法医鉴定结果出来。

赔偿建议

现在公司方面只同意赔偿4万元,这显然是有点少了。但是,我认为也不应该赔偿太多。

毕竟,公司组织年会的目的是为了让大家开心,高兴,而不是为了喝死人。这种意外,其实很难避免。

再者说,死者也不是在工作的时候发生的死亡,要是修车的时候发生了意外,那确实公司应该承担多一点。

所以,我认为5万以上,10万元以下是合理的,毕竟,是一条人命。

题外话

其实现实中会有很多酒量很好的人,一上桌就牛气哄哄的,嘲弄挖苦那些不能喝的人。用激将法让你去喝,让你出洋相,看你笑话,这种人还是满缺德的。

我为,如果发生这样的事了,这种劝酒的人更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劝酒这事咋说呢,还是要取决于自己要厉害一点。如果你很厉害,是领导,那些人也就不敢猛劝你喝。他们就该是真正地敬酒了。

曹操刘备当年煮酒论英雄,人家那叫品;而我们很多时候却演变成了谁喝酒喝得多,酒量好就厉害,现实真的如此吗?

如果你仔细观察,你会发现,大部分高层之间的喝酒文化还是很文明的。这才是有些人应该深刻反思的。

那么,大家认为公司该赔偿多少钱呢?欢迎留言评论。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2024-01-18

发生这样的事,我们深表遗憾。我们一直致力于倡导理性、健康的酒桌文化,节日将至,望大家适量饮酒,切莫贪杯。

2024-01-18

都是成年人了,连自己能喝多少都不知道吗?虽说人死为大,但也不能借此讹诈。

临近新年,一年一度的公司年会聚餐开始在大大小小的各类宾馆、酒店、饭馆举行。虽说现在大部分人都是文明饮酒,但也不排除有个别劝酒行为。

事件回顾:

1月31日,广东广州。一汽修厂举行年会,陈女士的丈夫在喝了一些洋酒以及20多瓶小瓶白酒后死亡。目前,陈女士和汽修厂老板因为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

看图说话:






由于信息有限,我们只是得知陈女士的丈夫确实是在汽修厂举行的年会上喝了酒。并且他当时喝的酒确实不少,先是喝了一些洋酒,然后又喝了20瓶江小白,这些加一起粗算下也在5斤左右。这种喝法确实惊人。

首先,嘴在自己身上长着,作为一个成年人,陈女士的丈夫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尚且不清楚当时有没有劝酒行为,如果有恶意劝酒行为,劝酒人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这项处罚很好,可以遏制那些喜欢起哄劝酒的坏习惯)

再次,当陈女士的丈夫过量饮酒时,作为年会举办者的汽修厂老板,有义务进行劝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醒那些喜欢吆喝别人一起喝酒的人,组织者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总的来说,个人认为汽修厂老板的做法还算仁义,毕竟人家愿意赔偿4万元,而且愿意按照司法鉴定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只是陈女士和2岁幼子的今后生活确实会很艰难。

佳节将近,希望大家都能够文明饮酒,切莫贪杯!

另外附上几个小知识点:

2024-01-18

这也喝得太多了吧!广州一汽修厂举行年会,陈女士丈夫(公司员工)喝了不少洋酒再加上20多瓶江小白后死亡,又是一起因喝酒过量造成的悲剧!据陈女士讲今天本该是自己和丈夫结婚两周年的纪念日,但是如今她却抱着2岁的孩子站在一家汽车修理厂外失声痛哭,幸福的一家人如今阴阳两隔。

现就死亡原因和死亡赔偿问题,陈女士和汽修老板之间产生巨大分歧。陈女士认为丈夫死亡的原因就是聚餐时的过量饮酒,陈女士找到了汽修厂的老板,但对方却只愿意赔偿4万元。老板说员工的死到底是谁的责任还不知道,到底是不是喝酒导致了死亡?需要通过司法鉴定到时候鉴定出来谁该承认多少责任。

喝这么多酒,妥妥的酒精中毒。死者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对于自己酒后猝死的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汽修厂老板作为年会的组织者,以及劝酒者之一,也要负一定的责任。在此奉劝各位,春节快要到了,宴请聚会家常便饭,饭桌上酒能起到活跃气氛、增进感情、祝福排忧的作用,但喝酒一定要量力而行,不要过量,过量不仅影响身体健康,而且有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因为喝酒过量造成的教训,酿成的悲剧太多了,太深刻了,太惨痛了。

同时奉劝敬酒的朋友,热闹一下,助助兴,无可厚非。但不要强迫,适可而止,因为不同的人酒量有大小,身体承受能力有强弱,饮酒过量,特别是醉酒的危害是不可控的。轻则情绪易激动、乱发脾气、判断力控制不佳、易与人发生冲突、对外界刺激敏感、有高犯罪率。还会影响肝脏功能,引起胃溃疡,影响智力;重则酒精会抑制延脑的呼吸中枢,造成呼吸停止,危及生命。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这类纠纷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要提倡文明饮酒 ,饮酒要适量,劝酒不强迫,酒后讲公德,才是真正的“酒文化”,才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2024-01-18

喝酒醉死这件事,发生率高,争议大,各种法律误读铺天盖地。作为一名资深律师,胡美美这次争取一次性跟大家讲清楚,澄清错误的法律理解和解读,还大家一个法律真相。

一、出资招待大家喝酒合法,共同自愿喝酒合法,在出资宴请者和共同饮酒者没有其它过错的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请喝酒、共同喝酒行为要求酒局组织者、酒品提供者以及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

组织渴酒、请人喝酒、共同饮酒以及为餐饮提供酒水既是民俗民风,又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我国没有任何法律禁止饮酒),系合法的民事行为。组织喝酒者、请人喝酒者、共同饮酒者、酒水提供人并不因其组织、邀请、接待、提供酒水及共同饮酒承担赔偿责任。

二、醉酒致死在追责上不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除非醉死者家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他与饮酒相关的人存在过错,否则其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对过往生效法律判决的分析,通说认为,需要对醉死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有: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这里的明知包括两种情况:确实知晓、应当知道。那:醉死者因为生理原因或对酒精的敏感度,从生理侧面根本不能喝酒。酒局组织者或共同饮酒人明知或者应知而继续邀请去或陪同其喝酒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应知,要求我们邀请或共同饮酒前,应当有有意识明确询问喝酒的人是否存在生理或健康原因客观上确实不能饮酒。如若因为我们待遇询问,导致不能饮酒者误饮,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强迫性劝酒——所谓强迫性劝酒是指明知违背他人的真实意愿,通过感情绑架或言语刺激以及其他技巧迫使醉酒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喝酒。

三、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明知醉死者已经醉酒,并不适宜从事上述活动,而放纵以上危险行为发生,不加阻拦,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视情况而定,若醉酒到无法自控,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将其送往家中或医院,若出现意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四点分析,我们认为邀请人喝酒、组织酒局以及陪人喝酒并不违法,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劝不能饮酒者饮酒、强行劝酒、对于醉酒者未履行危险行为的劝阻义务以妥善安置义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喝酒自愿,醉死者以法应当为自己的身份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即便有责,也是次要责任。

生命是自己的,并没有人拿刀架在脖子上逼迫你喝酒,拒绝饮酒并不影响真诚感情,所以是否饮酒,喝多少饮酒者应当理性把握。故饮酒有度,切勿过量。

另:劝酒是热情,同饮是缘分,但关心酒友的身体和健康才是最真挚的爱,才是真正的朋友。劝人饮酒,务必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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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桌上喝酒醉死人的事,每年都有发生。但这位员工在公司年会上喝混酒,而且量如此大,不死也要脱层皮,但最终还是醉亡了。小编不讨论该员工的酒量,对题主的问题回答如下:

该员工和同桌喝酒的同事及公司均有责任。但主要责任在该员工,作为当事人自已应该知道自已能喝多少酒?能否喝混酒?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与该员工同桌的同事应劝该员工控制酒量,更不应劝酒。如存在劝酒行为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作为年会的承办方,也是酒水的提供方,应告诫员工文明饮酒,而不是劝员工开怀痛饮,不醉不归。所以,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小编认为,同桌和公司违反饮酒关照义务,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小编提醒:春节来临,大家饮酒适度,切勿劝酒、斗酒,开车不要喝酒,喝酒请别开车,如同桌或集会有醉酒者应尽安全护送义务,或送医院救治。这一切都是为了大家过个祥和幸福快乐的春节。

2024-01-18


首先,参加公司本是喜庆的事,却因为喝酒致人死亡,让喜庆会变成了丧事会,可惜了。死者当事人喝了20多瓶江小白以及部分洋酒,如果死者本人自己喝应该不会喝这么多,很明显因为喜庆大家又互相劝酒,而当事者觉得自己平时酒量不错,或者盛情难却就不断的喝,最后酿成惨案的发生。

其次,劝酒者应该负主要赔偿责任,汽修厂为次要赔偿责任,这个我觉得大家都没什么意见,毕竟劝酒者是直接导致死者死亡的最大原因。

最后说的是,过年了,亲戚朋友又会相聚,切记少喝酒,自己能喝多少掂量着自己的酒量,千万别逞强,这样对别人对自己都好。

喜欢就点个赞加个关注谢谢!

2024-01-18

关于本案的案情,题目及其他回答中均有所描述,当然本案的死者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对于事故的产生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我就简单分析几个在法律问题:

第一,参加公司年会喝酒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对于工伤认定主要是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如果与这些因素有关,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这个事情有过相类似的案例,案件情况也基本一致。

广东省高院最后裁定认为:

虽然事发当晚的年终晚宴和抽奖活动系由友兴达公司组织安排,余某某参加晚宴及抽奖活动具有一定的工作因素,但是,在参加晚宴的过程中,余某某过量饮酒(包括代替他人饮酒)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单位要求的行为范畴,属于余某某的个人行为,并由此导致了余某某酒后窒息死亡。余某某参加聚餐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余某某酒后窒息死亡系其个人自发饮酒行为所致,不具有工作原因。

从法院判例来看,对该行为不认定为工伤。

第二,劝酒者的法律责任

一般普遍性认为,有四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第三,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本案来说,公司是晚会的组织者和召集者,应当尽到相应的义务,而本案中,公司存在相应的过错,依法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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