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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湖北一初中女生遭男同学抢劫被多处捅伤,却因施害人未满14岁被撤案?

如何看待湖北一初中女生遭男同学抢劫被多处捅伤,却因施害人未满14岁被撤案?
2023-12-28

近日,湖北孝感一女生遭到未满14周岁男同学持刀抢劫并遭抢劫威胁一事引起舆论关注,事后,警方以行为人不满14周岁为由不予立案,且不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近几年越来越多,也不断引发社会关注,比如在2015年湖南也发生过最大13岁的3名留守儿童杀害女教师事件,因为儿童早熟和不良信息泛滥的原因,低龄化犯罪是一个世界级的趋势。

在犯罪低龄化这个问题上,有的声音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如美国有部分州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2周岁,但也有一种声音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教育要比刑法更重要。

在西方,社会制度鼓励孩子的自我意识,所以未成年人的独立性更强,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更多的是解释为个人责任,但在我国教育中,有人认为这属于“子不教父之过”,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更多被理解为家庭责任教育的缺失,而不是完全归咎个人从而将其送入监狱。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世界趋势是宜教不宜罚,因为未成年人的犯罪多是因为教育缺失和场景刺激,特定场景原因消失了,多数未成年人还是会变成守法公民,有研究发现,只有6%不加管教的少年犯会成为累犯,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中也强调,对于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处理上,应该是促进他的尊严和价值感,目的是为了让他们重返社会,如果投入监狱,那么与社会的隔离会让其丧失社会能力,且在监狱中容易“交叉感染”,这都会让未成年人出狱后更容易走上歧途,所以,教育比刑法看来更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

2023-12-28

立法界应当尽快对未成年犯罪的年龄标准予以调整,避免令“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一切可以构成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具体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除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等情况以外,原则上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以上是刑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简略规定。

最初立法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标准争议比较大,最终采取14周岁、16周岁这个标准,那时考虑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对于很多行为的性质、自我智力水平都有明显的欠缺,因此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年龄标准设定为14周岁。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进程加快,未成年人的智力开发和身体素质都早已经远超立法时的普遍社会标准,当下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水平很多都已经达到了接近成熟的标准,且身体发育水平也已经接近较为瘦弱的成年人。

那么法律上继续沿用14周岁的标准,还是否客观,是否容易让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成为未成年犯罪的保护伞?

虽然说,针对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并非犯罪性质),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其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可以对未成年人实施收容教养,但与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相比,始终无法弥补其犯下的过错。

其实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标准,无论是立法界,还是司法界都一直在进行着争论,尤其在当下社会而言,越来越多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却无法得到应有惩罚的案件,已经引起了很多人的不平和矛盾,所以要么针对刑事犯罪年龄进行修改,要么在十四周岁以下针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设定其他的惩戒措施,都将提上修法日程,但考虑到年龄标准影响的刑法范围和社会影响程度较大,究竟最终将如何走向,还需要时间等待。

其实我们除了将目光聚焦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身上以外,我们还可以将目光放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身上。

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有义务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一切行为承担责任,未成年人如果能够坦然地实施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甚至杀人行为,那么其家庭也必然存在扭曲或不完整,其法定代理人必然存在疏于管教甚至从不管教约束。

既然无法立即在年龄上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事处罚,那么如何能够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构架其有效的连接措施,在刑事手段以外,进一步增加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将未成年人应当承受的惩戒和责任,转由其法定代理人在刑法范围以外进行承担,这也未尝不是一个可以考虑的突破口。

2023-12-28

这样的案件办理完全是不负责任的!

社会在飞速发展,出了问题却按老办法解决,对任何一方都是不负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跟着社会的发展而修改了。


联想到年初的“15岁少年引诱10岁女孩玩文爱”事件,当事人居然说出不怕报警,因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自己,这样的未成年人可以称得上是恶魔,他们清楚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并且知道利用法律漏洞保护自己,保护了恶魔,那千千万万无辜的未成年人谁来保护?!


1993年英国两名年龄10岁的孩子在1993年犯了虐童致死案被判以8年牢刑。(在审判过程中,案件办理相关人员艾琳·维扎德博士给做乔恩和罗伯特做了一系列能力判断题后,确认两人“完全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当庭法官莫兰(Justice Morland)凭借呈堂证供和长达20小时的审讯录音,宣布两人犯下“无比邪恶和残暴”(Unparalleled evil and barbarity)之罪,而他们的行为“狡猾且非常恶劣”(cunning and very wicked),因此谋杀、绑架及绑架未遂罪名成立。)


恳请修改法律标准,让法律保护该保护的人,而不是纵容恶魔在人间。

2023-12-28

根据女生的伤情鉴定,及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犯罪的抢劫金额和作案手段。待犯罪嫌疑人到了法定的承担年龄,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重判轻判缓判不判,法院可视其犯罪情节违害及悔过表现全面衡量,依法宣判。

2023-12-28

在我国,没有满14岁的确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只有追究凶手的民事责任。个别严重的会被送往收容所教养。

其实这不是第一起不满14周岁犯罪。事实上不少极端的犯罪案例。

记忆力比较深刻的是一个连环杀人的恶魔孩子

就在2010年底 ,用刀刺伤6岁女童后试图将其溺死未遂,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5年底刑满释放,2016年在广州番禹强奸杀害11岁女童后被抓获

当时韦某年仅13岁,当时就陆续被证实,加本人亲自承认,做过以下行为,将一名仅仅7岁男童推入井中将其溺死,过后骗一六岁孩子喝农药,曾一度把一男童骗到树上推下,导致受伤,企图将两名男童从山上推下,还好被制止

最终,因亲手掐死一四岁半男童,也就是他自己的亲弟弟被抓,新未满14岁又被放出来。

放出来后,修建年满14岁,就在14岁时,先用刀刺伤一个六岁的女童,然后企图溺死这个女童,没有成功,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刑满释放后,没多久,就在广州番禹强奸杀害11岁女童后被抓获,判刑多久未得知。一度造成当地村民搬家,学校的学生都跑了。



所以,个人认为此类严重暴力行为,纵然未满14岁,也真需要专门地方看管,因为已经爆出不少,未满14岁没追究,14岁后继续犯罪被抓的案例,并不仅仅我举例的这一个。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该成为此类极端严重暴力犯罪人的保护外衣。这种类型人,根本就不是父母能不能严格看管,社会能不能约束的问题了,能够看管好就不会出这样的大事了。

2023-12-28

未满14周岁,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像这样的情节,我们已经不止一次愤怒了,比这更严重的案子,我们也都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发几句牢骚,而没有办法。

因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派出所放人,也是无奈之举,也是不得不这么做,这里面没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理解警方。

媒体报道:女孩张某在等电梯之机,遭男孩黄某(2004年9月生,系未成年人)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后被剪刀刺伤。据调查,张某和黄某系同年级学生,当日黄某将张某劫持到无人居住的房间实施抢劫,还逼迫她脱光衣服意图强奸,后张某激烈反抗并跳窗逃走才使他未能得逞。

这个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就是,刑事犯罪的入刑年龄是需要调整了,我们已经在舆论场呼吁好几年了,就是中国的入刑年龄,要从14周岁降低到12周岁,因为目前中国的刑事案件,未满14周岁的孩子几乎都占全了,强奸杀人放火无所不为,却无法追究法律责任。

两岁的差别,意义在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不会逍遥法外,更不会在我们身边潜伏一个恶魔。

这个案子,孩子这个德行,我估计家长也不是什么好东西,上梁不正下梁歪,发生这样的事,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接下来,他们只能上法院去打官司,刑事责任无法追究,但民事责任是逃不了的。

另外,受害小女孩的家里,就没有一个真男人吗?呵呵。

2023-12-28

法海一粟认为,孝感警方撤销黄某伤害他人刑事案件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孝感警方应当同时对黄某伤害他人的行为予以收容教养。

1、根据刑法规定,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的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界限。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行为人未满十四周岁,即便实施了上述行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2、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刑事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刑事规定。那么,何谓“必要”?法海一粟认为,如果行为人虽然未满14周岁,但是,其所实施的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较大,或者其人身具有危险性等,政府应当对其应当采取收容教养的措施。

3、孝感警方应当对黄某采取收容教养的措施。根据相关信息所披露的事实,黄某手段残忍、行为恶劣,其所造成的后果严重,另外,黄某在实施这些行为时所表现的成熟的心理状态等,都说明,黄某虽然未满14周岁,但是,其人身具有攻击性和危险性。因此,政府应当对其采取收容教养的措施。根据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1993年4月26日),孝感警方应当在撤销刑事案件后,对黄某采取收容教养的处罚措施。否则,就是渎职。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1.公安部门的处理

尽管很多网友会说公安怎么能够撤销案子,太过分了这样的话,但是这样的情况,公安局撤销刑事案件立案是无奈之举,是他们的职权规范和法律规定之下他们必须做出的决定,公安方面在这件事情上没有任何的选择权。

很多网友呼吁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但是根据近年来的统计,未成年犯罪整体是在下降的,而且这些犯罪的14岁下少年很多并不是知道这个年龄坎才选择犯罪的时间。它们中的很多人是因为家庭教育的缺失才成为施暴者、恶人。难道说把14岁改成12岁,犯罪就会变少吗?并不会!

2. 受害者家人

A. 孩子现在最重要的伤情并不是身体上受到的伤害,而是精神上受到的伤害,所以一定要在身体损害康复的同时进行精神治疗,建议是前往正规医院精神科进行治疗。

B. 针对施害者监护人,如果其坚持不友好协商的,做好伤情鉴定,进行民事诉讼维权。既然能把孩子教成这样的德行,在对别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的情况下还能说出“我觉得伤情不严重”、“伤好了就不赔偿”的话,这监护人平日的品行可见一斑,所以跟他们继续协商纠缠没有意义。诉讼中,除了身体伤害治疗及康复费用,还可以在精神损害赔偿上面进行索赔。如果最后主张数额较大,可以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C. 孩子现在的情况并不适合回到学校环境,建议让孩子休学一段时间,休学后也尽量考虑给孩子换个学校和环境。原来的学校和同学一起,很可能会让她总是想起案件发生的情况和相关事宜,对康复不利。

3. 对施害者父母

人心肉做,同样为人父母怎么能够对一个面对伤痕累累的女儿伤心欲绝的母亲说出伤情不严重这样轻描淡写的话?作为加害人监护人又怎么好意思说出孩子伤好了就不赔偿、精神没有什么伤害这样恬不知耻的话!

儿子作出这样的恶行,不思补过,反而在一味的逃脱责任。自己家庭教育的不到位,不仅仅毁了自己的儿子,亲手把孩子变成了一个恶魔,还毁了别人的家庭。这样的人,迟早要吃下他们自己种的恶果!有这样的儿子,晚年景象可想而知!

2023-12-28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是符合当前法律规定的,孝感警方的决定没有问题。

但是近几年无刑事责任能力的14岁以下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新闻屡屡见诸媒体,引起了公众的普遍愤怒和不满情绪,网上一个非常流行的段子,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称为“未成年人渣保护法”,而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也不断出现,不管在法律界还是民间,相当数量的人认为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大大提高,当前的年龄划分已经滞后。

我本人过去也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支持者,不过近几年在更加深入学习和了解了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整体状况和立法问题的情况下,我有了一些新的想法,在这里和大家分享。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目前面临的一个最大的现实问题就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相反会引发长期的隐患。

这个现实状况和广大群众的认识是相违背的,因为重刑主义的观点更加符合人们的直觉,刑以威民,可以吓阻犯罪者刑罚越严厉,人们越不敢犯罪,但是从司法实践中看,这种一厢情愿的想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绝大多数犯罪者——不管是伤人还是偷窃——他们对犯罪的后果心知肚明,而他们的利益衡量,并非参考三年或者七年、十年的刑期去犯罪,而是赌自己能成为漏网之鱼,而对于少数极端犯罪者而言,比如今天刚刚发生在上海的砍杀学生事件,死刑都无法阻止他们犯罪,所以在吓阻犯罪份子这个问题上,公安机关打击能力的增强比起加重刑罚来,有着更为现实的意义,近几年随着街面监控系统的普及,过去非常多的街头两抢案件数量呈现大幅度下降的趋势,而我们知道,两抢案件的量刑并未加重,犯罪活动一样得到了抑制,所以不应该将严刑酷法假想成降低犯罪率的有效武器。

实践中通过扩大打击范围降低犯罪率,并不是没有做过这样的尝试,最为典型的就是八三严打,仅就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当时有大批未成年人被送进了少管所,1985年有一部电视剧风靡一时,名字就叫《少年犯》,从短期效果来看,确实使严重的犯罪形势得到了暂时的缓解,但是这一情况并未能够得到良好的维持,在上世纪90年代大批少年犯走出少管所以后,社会治安状况甚至陷入了更为混乱的境地,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司法矫正的问题,根据目前的一些司法实践数据,未成年人罪犯中94%的行为人的行为会得到矫治,只有6%成为累犯,这部分累犯将会犯下所在社区和国家50%以上的强奸、杀人、抢劫等重罪案件(1)——这显然又是一个违背常识的认知,这6%成为累犯的少年犯,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反而大于那94%的群体,我们假定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2岁,就意味着全国每年要多出数万名罪犯,而其中转化出来的那几千人,会成为更为恐怖的犯罪份子。

我知道肯定有朋友要讲,不把他们关进监狱,那么这几万人不是会更加失控更容易变成恐怖的犯罪者吗?法律的基本态度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关进监狱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而不关进监狱也绝不意味着可以放任不管,是有更为有效的替代手段的。在未成年人的矫正问题上,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有着更为良好的效果,未成年人群体可塑性强,鼓励他们积极融入社会,在社会实践中修正其扭曲的心灵,相比把他们和社会切割开来,有着更为实际的长期价值,所以我们的侧重点应该放在完善社会化矫正制度,完善矫正方法和手段上,从长期着眼,如果能把6%的极端群体缩减到5%,对于我们的未来,有着更大的意义。

而从近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下降

2016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5743人,比2010年减少32455人,减幅达47.6%。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重为2.93%,比2010年下降3.85个百分点。青少年作案人员占全部作案人员的比重为21.3%,比2010年下降14.6个百分点。(2)

所以从犯罪角度来看,00后的表现,其实比90后们要好,这意味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当前并无紧迫性,毕竟用个案左右针对整个群体的立法标准,很可能是一种一叶障目的看法,义愤填膺之外,在立法这种整体性问题上,需要更全面的了解情况,更谨慎的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注:(1)来源检察日报,《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降低》 作者关仕新 2016年8月4日

(2)来源人民网 《国家统计局: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降低》 2017年10月27日

2023-12-28

“降低一天的刑责年龄,可能就要多建一所监狱!”

“不多建监狱,就要建更多的坟墓!”

以上是我在几年前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中,讨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和一位法律专家的辩论。

当然啦,法律专家有他的一套理论依据和丰富的学识,雄辩地从社会需求、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等长远利益方面,做了充分论述,表示:未成年人犯罪,只能按照未成年人处理。降低追究刑责的年龄,不可能,不科学,反人道!

我则提出了一个观点,在某些特殊恶性个案里,可以参照美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意捕捉条款”——一旦法庭确认这个未成年人犯罪者的行为及恶意超过了某个限度,就会把他从未成年人司法系统里拉扯出来,放进成年人司法体系里考量。

给与成年人司法体系下的审理判决,甚至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当然啦,老美为这个事儿,备受世界诟病,美国是少有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会判处未成年人死刑的国家,虽然他们也是未成年人保护做的最好的国家之一)

实际上,湖北孝感少女被未成年人刺伤这个案子,如果在美国,很大可能会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恶意捕捉”条款,进入成年人司法审判体系,他甚至极有可能被判重刑。

事实上,我是支持将这一类的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交由一个特殊的司法审判体系,和特殊的监管系统的。

因为他们的身份特别,罪行又恶劣。

基本上,在他们这个年龄能干出这样的事,已经是反社会人格的初显征兆。

类似的案例中,有未经惩处的未成年人,随后又强奸杀害多名儿童的恶性案例。

这样的少年,需要法律的严惩,和严密的管教,包括长期的心理辅导、心理健康程度的评估。

绝对不能听之任之,又放纵到社会上。更不要指望他的家庭能做什么,他家庭如果健康正常三观没问题,就不会养出这样的恶魔了。

所以,一定要监管起来,惩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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