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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看待浙江大学某强奸犯缓刑一年半,并且保留学籍留校察看?

你怎么看待浙江大学某强奸犯缓刑一年半,并且保留学籍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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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呀,哈工大的两名大四学生因为替考作弊被开除学籍,而浙江大学的强奸犯保留学籍,留校察看,这就说明这个犯错的学生几乎没有受到一点惩罚呀!这让网友们感觉不能接受,作为全国首屈一指的名校做出这样的决定,真是令人失望。

我们来看看事情的经过。

此事发生在去年2月,当事人努某,听这个名字应该不是汉族。他和几位朋友一起喝酒,其中包括受害者,受害者酒醉后,被努某带到出租屋,然后亲吻和抚摸受害者私密处,还想发生关系。受害者强烈反抗,用报警来吓唬努某,努某害怕报警,于是就中止了犯罪行为。女生最后还是报警了,然后还告诉努某自己报警了。于是努某赶紧去派出所投案,向警察供述了本案过程。后来法院认为,努某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并且中止了犯罪,判处了一年半缓期执行。什么意思,就是监外执行,说白了就是不用坐牢。这是法院对于努某的处理结果。


浙大对于努某的处理结果。

按照绝大部分人的想法,努某肯定难逃被开除学籍的命运,可是大家就是猜错了,浙大根本就没有开除努某的学籍,而是给了他一个留校察看的处理意见。

之所以给出这样的处理意见,浙大是根据本校的对《于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里面的条款来看,对于努某这样的情况,可以选择留校察看也可以选择开除学籍。很显然,浙大选择了留校察看。选择留校察看的理由是:考虑到努某是初犯,并且强烈悔罪,请求学校方面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而对于这样的选择,是很多人难以理解的。觉得太宽容了。

比较哈工大的两位同学,和浙大的努某,怎么都感觉浙大处理的太轻微了。一个触犯了刑罚的人,居然堂而皇之地继续留在学校,我不知道这是浙大的包容还是纵容。如果是我,我的身边有个强奸犯,那么我肯定是不想和他在一个学校的。心理有点膈应。


学校说努某有强烈的悔改意识。在判了一年半的缓期执行后,他发朋友圈说“我的快乐回来了”。还在朋友圈里天天晒自己和女朋友的“快乐地”幸福生活。一点没有觉得自己是强奸罪缓期执行人员。自己有女朋友还想强迫其他女生,如果他和这个女生谈恋爱,或者想追求女孩子,酒后情不自禁干了糊涂事,虽然法不容情,也是可以勉强接受的。

可是他明明有博士的正牌女朋友却想在出租屋强迫别的女孩子,这个绝对是人品有问题,触犯了法律。还在那里嘚瑟着晒自己的幸福,真是没看到他哪里有强烈的悔恨,如果有,不得夹着尾巴做人吗?这么高调这不是示威呢?看看你能把我咋地!我还是我,一个你惹不起的人!

大家有没有看到他租用无人机那句,一个少数民族贫困生,你仔细品品其中的滋味。

真是希望浙大能看到大家的意见,重新给予努某开除学籍的决定。他不是嘚瑟吗?我看网友们最不喜欢的就是那些有仗凭的人嚣张跋扈的样子。

浙大可以搞搞民意测验,看看支持开除努某的所占的比例是多少,然后顺应民意吧,大学是人民的大学,当然还是要顺应民心吧。

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管住自己不该有的欲望。这就是人与动物的区别。大家觉得呢,您同意开除学籍还是留校察看,欢迎留言分享您的观点。

2023-03-22

这一案件的判处合情、合理、合法,浙江大学的处理也是有规可依,请大家不要被一些言论所误导。

浙江大学的这位努同学仅是强奸未遂,属于主动中止犯罪的行为,并非是网上所传的强奸罪。

有些人将浙大的处理结果上纲上线,完全是一种颠倒是非的行为,更有人拿哈工大的事件与之相比,更是在混淆视听。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据报道,浙大的努同学在今年2月份趁被害人醉酒之际,意图与之发生关系,在被害人声称报警的情况下,努同学因害怕而终止其行为。

案发后,努同学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供述了相关事实。法院认为努同学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最终被判一年六个月并缓刑。

由此可见,努同学并没有成功实施强奸,主动终止了犯罪,属于强奸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最少也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刑法第二十四条也有规定,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没有造成伤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有两个,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努同学属于后者,法院在量刑时采用了公诉机关判处一年六个月并缓刑的建议。由此可见,这一案件判决是没有异议的。

随后,浙大给予努同学留校察看12个月的处罚决定。

这个也是大家的争论之所在,那么学校给的处分轻了吗?

从整个犯罪事实和处理过程来看,这一处理是有规可依的,这个规则就是浙江大学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

这个办法是2017年颁布的第119号文,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从浙大的处分来看,并无不妥之处,可以说是按规定办事。

为什么浙大没有给予努同学开除学籍处分呢?

主要原因还是犯罪情节问题,努同学虽有发生关系的意图,但在受害人要报警的情况下,主动终止了犯罪。

关键是他还有自首情节,学校也是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才对努同学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的,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这一处分是根据校规作出的。

可以说是合情、合理、合法,不少人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跟着网络舆论瞎吆喝,连基本事实都不知道。

就开始在网上四处谴责,更为夸张的是,有人拿哈工大作弊事件来对比,竟然还义愤填膺的说处罚太轻。

不知处罚太轻的依据是什么?规定就是用遵守的,既然浙大有这样的校规,那依据校规处分有何不当,校规可不是给某一个人制定的。

有些无良媒体在四处引导,将努同学犯罪中止的事实故意抹去,给一些吃瓜群众制造想象空间,误导舆情。

这类人或媒体的目的,就是为了抹黑司法和高校,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希望大家能擦亮眼睛,不要被不良舆论误导,在做判断之前一定要认清事实,不要再人云亦云。

2023-03-22

谢谢邀请。我认为,浙江大学强奸犯缓刑一年半居然保留学籍,从轻处理缺乏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第一,对普通大学生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最终处理结果有明确法律依据。这里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普通学校大学生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学校可以作出开除的决定,也可以不作出开除决定。二是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开除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我们来看一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二)款之规定,浙大学生犯强奸罪被判刑应开出学籍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二,浙大做出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与法律有明显的抵触。我在上面已经提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学校可以做出开除的决定,也可以做出不开除的决定。我个人理解,浙大做出留校察看的处罚决定是误读。从浙大学生所犯强奸罪的性质来看,是必须开出学籍而不是留校察看,因为犯罪性质恶劣、影响极大,不开除难以消除隐患,也无法服人。

第三,学校校长办公会必须依法办事。我们没有依据说该校领导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出现漏洞,或者有偏袒的嫌疑。但我们却有理由怀疑学校是否按照合法流程执行?是否存在一些“弹性”的因素?该校学生犯强奸罪被判缓刑一年半,是有法院判决书的,这就是法律依据。学校不可能把学生以前的表现与犯罪后果相提并论,或者拿前面的良好表现来抵消后面犯罪,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学校做出这个决定引起众怒就不难理解了。我们非常希望该校能够正视现实,依法办事,一定要牢记“法不容情”的道理,真正做到治病救人,我们期待该校能够给公众一个完美的、合法的解释。特别重要的是,如果有人徇情枉法,就必须一查到底,决不能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2023-03-22

先回顾一下事件的经过:

浙江大学2016级哈族男生努某某于2019年2月将一个喝醉酒的女生骗到出租屋内,然后动手动脚的,实施了强吻和手摸某私密部位的猥琐行为。就在他准备实施更为严重的行为的时候,该女孩进行了强烈反抗,并且威胁他要实施报警,努某某犯罪行为中止。该女孩离开后,随机到警方报警,同时,她也就报警的消息通知了努某某。

努某某获悉后,立即去投案自首,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2020年7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判处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一年零六个月执行。


为什么要缓期呢?

这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特色。这体现的司法的“挽救”功能。对于认罪态度好,在监外执行预计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适宜用缓刑。缓刑的处理结果是,如果罪犯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实施犯罪行为,那么,缓期期满就不用继续服刑了;相反,如果缓刑期间,犯罪分子仍然不思悔改,胡作非为,对不起,那一年零六个月的刑期还得继续执行的。

努某某为什么适用于缓刑,我觉得主要有以下原因:

  • 犯罪未遂。法院判决重视的是结果,如果没有造成恶劣的结果,那么即使犯罪的动机和准备工作及过程都很恶劣,那么,一般都会适当进行从轻处罚的。努某某最终没有强暴得逞,这是从轻处罚的最重要原因。
  • 认罪态度良好。自首与被抓进去,性质是不一样的。在自首的情况下,再加上认罪态度良好,法院自然会考虑从轻判决。

法院的判决我们不再去研究,回到题主的问题上来,题主对“留校察看”的处理显然觉得有点轻。这个怎么看?

01留校察看体现的是学校对学生犯错的“挽救”的态度

“留校察看”是仅次于“开除”的比较重的行政处罚。“留校察看”的全名叫做“开除留校察看”。意思是,按照他的“错误”,已经“开除”了,但是,学校为了起到“挽救”的作用,让该生在学校再观察一年。如果这一年之内,该生不再犯错,更方面保持良好,就可以恢复学籍,如果仍然不思悔改,那就没有办法了,只好开除了。到时候,你也别怨学校了。学校已经仁至义尽了,你不珍惜机会,那就活该了。

我觉得学校做得没有问题。努某某虽然其行为很严重,但是,他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受害人喝止了,能够及时止损,很明显,这样的人,是可以挽救的。其被报警后,又能及时自首而不是逃离,这一点也做得非常好。

所以,鉴于上面的原因,学校给这个学生一个改过的机会,我觉得是值得肯定的。

02怎么处理,应该看性质和危害程度

中国科学院大学对于辱国的季子越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大家就觉得中科大做得非常好,没有人出来表示异议。为什么,因为性质很严重。反之,对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将两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因为公共课考试作弊开除学籍,就引来一片唏嘘的声音。为什么,因为大家觉得性质没有那么严重。因为一个小事,置两个孩子的前途于不顾,学校管理上就有点“冷血”了。



说到底,浙大的这位努某某虽然性质比较严重,但是,因为属于未遂事件,危害程度还是不大的。

所以,法院和学校都给予“轻判”。

对于这样的处理,我们应该表示理解。

2023-03-22

浙江大学处理努某的事件,听说“某乎”上正在疯狂撤帖,而在头条上则仍牢牢占据热榜的3、4位。

关于这一事件,我有如下观点:

1、努某不简单

一个来自民族贫困地区的学生,在杭州这样一个消费水平较高的城市,却能经常约酒、约拍,吃喝玩乐,还在朋友圈跟女朋友秀恩爱,尤其是出事后,能得到从轻处理,请问,这是普通学生能办到的吗?

2、法院的判决问题不大

努某虽有强吻、强摸行为,但未实施实质性犯罪,判决应该说是正确的。

但是这种犯罪企图和行为,在全国排名前五的高校中,却显得极其恶劣。

3、浙大处罚过轻

大学是学习的圣地,浙大更是广大高考生心目中的学术圣殿,出现这样的案件,绝对是打脸浙江,影响非常之坏。

但浙大在处理此事时,却采用了最低一档的处罚,虽不违规,可是要知道,这是非常恶劣的暴力犯罪。

4、努某不思悔改

此案后,努某不仅不痛改前非,还在朋友圈大秀其“快乐生活”,这是要向他人“示威”么?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浙大在处理努某时说:考虑其系初犯,且有强烈的悔恨意识……

请问,你从哪里看出了他“强烈的悔恨意识”?

5、与哈工大的处罚形成鲜明对比

近日,在哈工大(威海)也发生了一件事:学生杨某因在深圳实习,为了节省往返路费,他让在校的黄某某替其参加两门考试,结果双双被开除学籍。其中杨某据说已拿到腾讯Offer。

相比哈工大的处罚,浙大的处罚简直如挠痒痒。

此事曝光后,努某的“快乐”怕是又要没有了。捎带,“某乎”怕又要迎来一堆口水。

更多文章,敬请关注千年兰亭。

2023-03-2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怎么到了少数民族身上,就不灵了呢?


今天热搜里,两个非常鲜明的例子。一个是浙大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一个是哈工大两名大四学生因作弊被开除学籍。


不能因为是少数民族学生就给予特殊照顾,也不同意对所犯罪行从轻处理的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说说而已的,一定要落到实处。从目前已经披露的信息来说,网上对浙大学生从轻处罚提出的质疑,完全可以理解,因为这种因少数民族身份对该生从轻处罚的原则,违背了公平原则。


但目前还没有最权威的解释之前,我们还是需要保持冷静,是不是有其它情况;也就是说从轻处罚的理由,是不是还有其它的,在没有看清全貌之前,不能乱下结论。


最后,事件出来了,还上了热搜,那就需要一个合理的解释。希望浙江大学尽快就此事向公众做出详细说明,回应公众的质疑。也是给其它学生,其它学校一个警示。就本件事来说,所有学生(无论是哪个民族)都应该是建立在平等原则之上,不应该因为这个事,最后发酵出不同民族之间的对立情绪。

2023-03-22

对于浙江大学这位强奸犯的做法,恕我无法苟同。这又不是小偷小摸,稍作惩戒,犯重罪就应该重处罚,开除都不为过!


不能因为他是少数民族,学校就从轻处罚,这对受害者本身是不公平的。


事件始末


在2019年2月22日,一位少数民族的大学生努xx趁着女生醉酒,把对方带到了自己的出租屋,然后尝试做出各种不雅的举动的,试图强行与女生发生关系。好在女生有丝丝的清醒,过程极力反抗并称要报警,努xx害怕女生报警就中止了。


之后女生立刻报警,努xx去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事实。



2020年4月17日,法院判决努xx有期徒刑1年半,不过缓刑1年半,浙江大学对其留校察看,期限是12个月,到期之后还能申请解除。


少数民族又怎样?他已经成年了!


即便这位大学生不熟读法律,但他也是成年人,是一位大学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别人构成伤害,给学校蒙羞,还故意而为之,是要打谁的脸?



虽说他是属于犯罪中止,自首+初犯+认罪认罚。从法理上讲,是合情合理,但这样行为是不值得从轻处罚的。强奸就是强奸,哪怕是中止了,去自首了,你也不能减轻受害人身心上受到的伤害。对于女性来说,这种阴影是伴随一辈子的,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这样的行为只会陷受害人于不公,陷校友于麻烦,陷学校于不利之地。


此前同校有人被判的刑罚更轻,也被开除学籍了,你又凭什么要“特殊”呢?


有因猥亵被立即处决的:



2017年9月,2015级的吕xx在紫金港校区图书馆三楼楼梯口猥亵女生,次日受道杭州市公安局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经研究决定,给予吕xx留校察看处分,期限是1年。



有因盗窃被直接开除学籍的:


2012年5月,2007级的苏xx在出租车上,乘同坐醉酒之际,窃取其携带的人民币77200元的袋子1只,构成盗窃罪。2012年12月,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经研究决定,给予苏××开除学籍处分。


2012级学生吕××,在2014年10月—12月期间,先后进入紫金港校区月牙楼教室偷窃8次,窃得财务价值共计37466元。2015年3月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经研究决定,给予吕××开除学籍处分。


......


这几个案件有哪个比这位强奸犯更重的?还不是接受相应的处罚。少数民族身份是可以让你有优待的权利,但谁都不能法律上任意踩踏。


至于浙大对这名大学生是否有进一步的处理,我们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我想说,如果连人都做不好,那读再多的书又有什么用呢?读书,是为了让你成为一个有格局懂礼法会思考的人,而不是让你去做一个罪人。


我是薇安。创业公司CEO,前世界500强高管,资深教育专家,演讲成交教练,畅销书《迭代》作者。只写接地气的成长干货,一起勇猛精进,一起活到淋漓,欢迎关注@薇安说

哈工大学生作弊都开除学藉,难道哈工大的学生作弊,比浙江大学少数民族学生犯强奸罪还重吗?

不考虑其他因素,两所学校对学生的处理结果,很难让公众认为我们是一碗水端平的。

既然可以做到公平,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人为地制造不公呢?!

相比较而言,哈工大的处理更讲政治更能服人。

浙大的处理结果可能不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但不能认为是顺民心的。

2023-03-22

事件回顾:

浙江大学一名哈萨克族的努姓同学,趁被害人喝醉酒了,就将其背到出租屋先是强吻和猥亵,后又意图与之发生X关系,在被害人声称报警的情况下,努姓同学才终止了其下一步行为。

事后,被害人向警方报警,并告之了努姓同学,为了争取宽大处理,他最终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供述了相关事实。法院认为努同学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最终被判一年六个月并缓刑。随后,浙江大学对其做出了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理由是这位努姓学生是少数民族和初犯。


我认为,司法和教育应该是两条线:努姓学生犯了强奸未遂罪,法院判缓刑,这没有错;但作为学校,只做了留校察看的处理,这是完全不合理的,而理由也是很牵强的。

举个例子:

一个醉驾的司机被逮住了,虽然他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但警方不仅会对其做出罚款和吊销驾照的处罚,而且还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入刑。最关键的是,如果这个人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刑满释放后,他还将失去原有的工作岗位。

那么,这位司机受到的是两条线的处罚:罚款、吊销驾照和入刑是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而失去工作岗位,则是用人单位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

对应努姓学生所犯的强奸未遂罪,在两条线的处罚中:他作为一所著名大学的成年人,因违法被司法机关判了刑,那么浙江大学作为传承文明、弘扬正义的育人单位,也应该参照醉驾的方法,对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而不是让其仍能以浙大毕业生的光环去“光荣”就业。这是在包容犯罪,是对社会公平的破坏!


一个是醉驾未造成事故,一个是强奸未遂,都是罪犯。对于罪犯,用人单位也好,大学也罢,都应该零容忍,并让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如果因为其是少数民族和贫困生就开绿灯,这不是在保护少数民族学生,而是在告诉少数民族学生:你们可以放心犯罪,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学校是会保护你们的。如此一来,以后会怎么样?

最可笑的是,据同学反映,这位努姓学生经常出入酒吧,曾多次给女同学下药,还因此被刑拘过。而此次被判缓期和被学校处分后,他也根本就没有进行深刻检讨,其生活也没有受到丝毫的影响,还在朋友圈发一些“载歌载舞”的内容,以示自己内心的“豁达”和对处罚的“蔑视”。如此之人,为何要包容?!


结束语:

少数民族的学生,在学习和就业方面,我们可以给予一定的照顾,这没什么说的。但是在犯罪上也要区别对待,这就不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而是对民族精神的歪曲和误用。

至于说他是贫困生,这点就更值得商榷了。贫困生能经常出入酒吧?贫困生能经常接触女生并下药?如果中国的贫困生都这个经济水平了,那特朗普这些人还敢那么“活跃”吗?

希望浙大对此事高度重视,并给予重新审议,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平,切实维护好中国顶尖高校的荣誉,不要因一次错误的决策,而让百年名校蒙羞。

大家认为呢?

2023-03-22

浙大一学生犯强奸罪获缓刑一年半,学校将其留校察看。浙江大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强奸犯罪涉及当事人隐私,案件一般都是不公开。这个事情,要不是浙江大学自己在官网通报出来,那大家也是很难知道的。不过,这个处分结果出来之后,网友意见就很大,特别是认为处分过低的意见非常之多,也非常之大。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从该条款来看规定,对于缓刑的刑事案件,可以开除学籍或留校察看。浙江大学选择了对学生进行留校察看,好像也是符合规定。但我们看看《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其中第八条规定明确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当然,这些都是可以的规定,并非是必须的强制性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也规定,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撤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现在因为争议过大,浙江大学也正在召开会议研究,可能也不排除根据规定改变处分结果。

从刑罚适用来看,判处缓刑应当是认为行为及情节是相对较轻。但是,这个学生涉及的严重人身权利犯罪,是强奸罪,基本是大家观念上的严重性犯罪,这也是争论较大的原因。但是从最近关于学生的处分来看,特别是季子越不当言论被开除学籍,从严重性来看,刑事犯罪的严重性是比起一般的治安违法来的严重,那这个强奸罪都只是留校察看,那这个没有构成犯罪的反而开除学籍,这个法律适用上确实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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