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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纪检干部酒驾撞死人逃逸赔160万,检方建议缓刑未被采纳,抗诉后刑罚加重,你怎么看?

这件事只有法院是按照正常人的逻辑来处理的。首先酒后驾驶撞了人了,根据车子的碰撞情况说不知道撞到人是不符合正常人逻辑的。然后因为自己酒驾,就算人给撞伤了也不敢停车就地承担责任,因为酒驾一旦被判刑公职肯定保不住了,所以余某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跑了再说。然后得知自己把人撞死了,事情闹大了,可能利用自己的关系打点一圈了然后去自首,然后取保候审,这种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就算自首,性质这么恶劣我要是主管领导绝对不会给余某办理取保候审。最后一审法院觉得余某肇事后故意逃逸(正常人都会这么认为)情节恶劣,必须严惩,考虑到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减轻处罚判了两年。然后检察院抗诉,余某上诉,二审法院一看,这么恶劣的情节,一审判两年够从轻发落了,居然还敢上诉,正好利用检察院抗诉的机会叛你重点,让你知道马王爷有几只眼,让你知道知道好歹。
所以说,法院才是真正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给法院点个赞,至于上诉加不加刑的事,这是个漏洞,正好利用这件事补上这个漏洞就行了。漏洞补上,法律条文写清楚,不会影响我国的法制进程的。
2020-04-18
酒驾撞死人属于过失犯罪,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0-04-18
其实普通人绝大部分都认为二审正确,在如此恶劣的情况下,如果因赔钱或谅解(是家属的谅解,不是死者,说句难听点,夫死妻拿钱改嫁)了就无罪(缓刑大家都懂),社会影响可想而知,绝对比南京扶人案恶劣!只有掉进文眼里的大律师才觉得有问题!

给二审法院点一万个赞,罪行其一醉酒后驾车、其二撞死人逃逸,其三企图擦去血迹后又到现场查看再次逃脱能叫自首吗?这是看撞死人迫于无奈才去“自首”,如不去自首必然也能被公安抓获的!这判的都不重,毕竟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呀!
2020-04-18
被告二审重判。主要是他二次逃逸:没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八小时后投案。洒精还有。如果当时验应是醉驾:而至人死亡后。不是选择救人。而是逃逸所以该重判。如果判缓刑。他公职会保留的:这样判实刑。他就丢掉公职了。问下检查院。余谋人给他送了多少钱。哪怕是自首,也只能在肇事逃逸的3-7年的范围内量刑,积极赔偿是应尽的责任。检方建议缓刑没有法律依据,一审量刑不当,没有完全遵照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有错必纠,不能因为上诉不加刑就放任自流,当然,二审法院也可以采取发回重审的方式回避上诉不加刑的规定。
2020-04-18
我不是很懂法,但是我觉得从道理上来讲,酒驾是违法犯罪,逃逸罪加一等,致人死亡也是犯罪,自首可以免去逃逸罪,赔偿取得谅解可以减轻致人死亡罪,但是酒驾并导致严重后果,而且身为国家纪检人员更应该从严惩罚,所以法院判实刑而不判缓刑是正确的,不能说赔钱就能免掉一切罪过,那不是等于有钱就可以犯罪了吗?
2020-04-18
这件事只有法院是按照正常人的逻辑来处理的。首先酒后驾驶撞了人了,根据车子的碰撞情况说不知道撞到人是不符合正常人逻辑的。然后因为自己酒驾,就算人给撞伤了也不敢停车就地承担责任,因为酒驾一旦被判刑公职肯定保不住了,所以余某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跑了再说。然后得知自己把人撞死了,事情闹大了,可能利用自己的关系打点一圈了然后去自首,然后取保候审,这种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就算自首,性质这么恶劣我要是主管领导绝对不会给余某办理取保候审。最后一审法院觉得余某肇事后故意逃逸(正常人都会这么认为)情节恶劣,必须严惩,考虑到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减轻处罚判了两年。然后检察院抗诉,余某上诉,二审法院一看,这么恶劣的情节,一审判两年够从轻发落了,居然还敢上诉,正好利用检察院抗诉的机会叛你重点,让你知道马王爷有几只眼,让你知道知道好歹。

所以说,法院才是真正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给法院点个赞,至于上诉加不加刑的事,这是个漏洞,正好利用这件事补上这个漏洞就行了。漏洞补上,法律条文写清楚,不会影响我国的法制进程的。
2020-04-18
我一直觉得对于酒驾致人死亡应该如重刑,明知自己醉驾对行人会造成伤害,还依然驾车上路,危害公共安全。虽不是有意撞死人,他的行为已经够间接杀人了 。如果不重判,不能起到震慑作用。这个案件之所又加刑就是逃逸不施救,过后自首黄瓜菜都凉了。赔偿不能应该判刑,受害者家属谅解,可以酌情考虑,如果不赔偿应该按照最高判刑。
2020-04-18
认罪认罚的前提是认罪。怎么认定认罪呢?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其表现形式就是实实在在的,不加掩饰的陈述事实而不是避重就轻掩盖事实真相甚至置客观证据于不顾地歪曲事实。认罪认罚从宽绝不是一些人借以通过花钱而实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是悔罪态度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但实现的前提是认罪。绝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法律的判刑标准是事实依据和法律准绳,但绝不能以“认罪认罚”来改变法律惩治犯罪的根本目的。否则,法律必将因为“以钱买法”的客观存在而失去其严肃性和公正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律应有的且必须坚持的原则,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仅仅是对法院审判权的监督而不是决定,否则就有干涉独立审判权的嫌疑。抗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进行有效监督,从而保障法律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但监督权绝对不是决定权。就本案而言,检察机关的“申请缓刑量刑建议”和“积极抗诉”行为真得能经得住法律的检验吗?
2020-04-18
酒驾逃逸,而且擦去车子上面血迹,很明显有伪装证据逃避公安侦查的目的,酒驾逃逸可能涉嫌故意杀人,因为在事故发生时如果被害人没有被撞马上死亡而是因为该酒驾司机不积极报警抢救伤员而造成延误抢救时间而死亡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法院一审判三年缓刑四年有点轻判了,并且醉酒驾驶己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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