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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位老人将房子赠与女儿,女儿却不让他住,并对他不理不睬,你怎么看?

合肥一位老人将房子赠与女儿,女儿却不让他住,并对他不理不睬,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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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8

谢谢网友邀请。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这八个字对于张大爷来说,是那么的刺耳和心痛。一套房子,一个女儿,老人未曾多想,便将房子写上了女儿的名字。可女儿转眼间就容不得他在这所房子住下,甚至向法院起诉让张大爷搬走腾出房子。后来虽然撤诉,女儿却对老人不理不睬。老人的心,碎了。经过调解,张大爷搬出房屋,女儿一次性支付赡养费33万元。

相信很多人听说了这样的事情都会觉得心酸,父亲辛辛苦苦一辈子,将仅有的一套房屋赠与了唯一的女儿,可女儿却不愿意孝顺父亲,甚至要将年迈的父亲赶出家门。那句“你养我长大,我陪你变老”的美好在女儿这儿身上未能体现出分毫。孝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张大爷的女儿一次性支付33万元赡养费,张大爷离开房子,女儿以后不负任何赡养责任。虽然达成了和解,但听起来仍觉得残酷,老人一天天变老,他需要的仅仅只是这33万元吗?

世上只有父母的付出不求回报,至于儿女们父母只能给于她他们付出,要求儿女们的回报很难,只有那些从小有着良好教育的儿女才知道感恩,才知道回报于父母。

所以说人到老了,要留住三宝那就是老伴、老窝、和老底,有了这三样老人才能过好晚年。这三样不到咽气那天绝不能丢掉,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心疼儿女但你不能强于儿女来孝敬自己,他她们这样做,在于父母从小对他她们的宠爱过于有佳,长大后认为父母对他她们付出的一切,都是应该的,所以不把父母放在眼里,觉得年岁大的父母是他她们的累赘,再加上父母老了有些事难免做的不妥,使得儿女不能理解,借此把父母赶出家门。

父母对儿女的爱是无边的,只要父母还清醒是不愿麻烦儿女们的,儿女们在外工作的,父母要是有个病灾的都不告诉儿女,怕打扰他她们,跟她他们说的都是一切平安。

最后还是希望儿女们要善待父母,父母老了,只剩下最后短短的有生之年,让他她们在这短短的时间里,感到不孤独,虽然现在有些父母年岁大了,脑袋不是那么灵活,就在这时才需要儿女们的关心与照顾。好好对待老人别给自己留下太多的遗憾,也给自己的儿女做出一个榜样。

2022-09-18

事发介绍:

  • 张大爷是一名退休职工,在合肥有一套房子,只有一个女儿。在房屋拆迁安置时,张大爷为避免房屋过户麻烦,直接将拆迁后的房屋赠与女儿,为此房子写着女儿名字,但是他一直居住在该安置房里。
  • 谁知去年,女儿向法院起诉让张大爷腾房子,后又撤诉。从那时候起,女儿对他也不理不睬。更让他难过的是,那段时间还经常有人来上门催张大爷搬家,说房子已经卖出去了。
  • 张大爷身体不好,如果搬出家门将无处可去,而他的退休工资也难以负担在外租房的费用,为此向合肥市庐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张大爷该怎么办?

虽然最终张大爷与女儿经过调解,女儿一次性支付了33万的赡养费,但是不得不说这33万元对于张大爷而言远不及此件事情对其造成的心理打击。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几种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

  •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个人认为张大爷赠与房屋的初衷系希望增强父女之间的亲情,并且寄希望于赠与房屋来促使女儿尽到赡养的义务,但是结合本案来看,女儿在接受赠与之后便要求老人搬出且在老人没有房屋的情况下,且无力支付租房费用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其严重损害了赠与人的权益,作为张大爷可以:

第一种:主张撤销赠与,虽然房屋已经过户,但是其过户的目的并未实现,相反其女儿作为子女在自身拥有房屋且老人无力支付租房费用的情况下,要求老人搬出的行为已经明显表明其主观没有赡养的意愿;

第二种: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女儿按月支付赡养费。

2022-09-18

这个独生女儿占据亲生父亲财产后就抛弃老人,严重丧失中华民族孝敬老人的美德,丧失了做人的基本伦理亲情,触犯了遗弃老人的法律!这样的女儿还有脸活在世上吗!

合肥的张大爷只有一个女儿,他把房产的所有权属转到女儿名下。如今年老体衰,女儿却要撵他出房屋,甚至到法庭上告要求撵走年老生父!最后法院判决女儿付给生父33万元。可想而知,年老无所依的张大爷,病痛侵袭的日子会怎样的孤苦伶仃!

2014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占14.9%,明显超过联合国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占10%)指数。有社会学家调查11个省40多个村,农村老人老了无用时自杀率不断提高,因为病痛无人管的现象很多。

武汉有个打工的儿子只请到7天丧假,父亲在第3天还没有死,他问“你到底死不死”?父亲即浣洗干净,服农药自杀。儿子立即安葬好,赶回公司,否则超过时间会被开除。每次看到这个案例,心中都很沉重压抑!

老人的养老除了道德规范的约束,更需要法律的保证!这个女儿应该判遗弃罪以惩戒本人,警示世人才行!

老人的养老,除了自己要有高度的防范意识,要有自我养老的观念,还要有国家举办半公有制办市场化的养老机构!

老龄化社会,有孝顺子女的就欣喜幸福吧!其他每个人都要认真思考养老问题,不要让养老成为我泱泱大国的沉重伤痕!

事从两来,莫怪一人。这种家庭琐事,不清楚家中在生活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情,谁能说得清楚呢?房屋赠予的年限多少年,老人当时是怎么考虑的,他的女儿又是因为什么不让老人居住?老人有退休金、还担心女儿不让居住,真的是、想不开。女儿可能是有难言之隐。

如果当张大爷的女儿老了,她的宝贝女儿把她扫地出门,她那时候会不会后悔,后悔对自己父亲不应该这样做呢?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万事孝为先。张大爷的女儿也给自己的孩子树立了一个不好的榜样。希望张大爷的女儿能知错就改,好好对待自己的父亲。

2022-09-18

女儿的做法很不孝,令人气愤。但是她的做法无疑给了更多人敲响了警钟。

第一、身为父母要以身作则,用自己的行动给子女作表率。父母就是一面镜子,自身能做到百事孝为先那么孩子在这个环境熏染下未来不孝的几率会小一些;

第二、自古以来都有养儿防老的说法。但是人性不好揣测,老了儿女赡养与否我们都不敢保证,所以不要过早把所有财产都留给儿女。过早给儿女会让他们觉得一切来的太容易从而少了不懂得奋斗,自己也要做好最坏的打算给自己留个保障。即便儿女不赡养自己也不至于无处可去!

第三、这个老人和女儿经历了这样的事情关系自然难以修复,即便拿到女儿的赡养费老人的心也是寒的。

我们都会有老的那一天,好好教育自己的子女,好好对待自己的爸妈。这个事件中女儿所做的一切也都映在她子女的眼中,让自己成为一个正面教材吧!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希望每个人都能弘扬,到晚年也可以老有所依吧!

2022-09-18

合肥这位老人是一位退休人员,因为在房屋拆迁那时,怕后期过户比较繁琐,索性将产权证写上自己女儿的名字,而老人也一直住在安置房内。

后来自己女儿向法院起诉让老人搬出去,虽然撤诉了,但是自己女儿和自己的话语明显减少,三天两头有人敲门让老人搬出去,称此房已经卖出!

老人因为年事已高,无奈向合肥市庐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最后结果就是,女儿一次性给老人33万赡养费,此后不负任何赡养责任。

相信老人绝对宁可不要这33万,因为这33万意味着自己与女儿的关系从此可能分道扬镳。

33万是什么意思?老人的补偿?那合肥现在一套房33万连个首付都不够。尽女儿的责任?别搞笑了,对自己父亲都已经这样了,心里会有责任吗?无奈被迫给的?我相信这才是给老人33万的原因,此处只想说三个字:呵呵呵!

赡养老人是一份义务,是一份责任,是一份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你这些都丢了,此乃刁民也!

2022-09-18

合肥的张大爷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很明显,作为张大爷的女儿,对张大爷有抚养义务,张大爷对女儿虽然赠与了房子,女儿却让他腾房子,明显有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出现。张大爷此时完全可以将房子要回。

对待张大爷女儿这样的行为,婚姻法也是有规定的,如:《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面对子女不赡养的情形,老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如子女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大爷没有去法院起诉要回房产,而是选择了另一种处理方式,申请法律援助,也是可以的。但是法律人微言想说,女儿一次性给付33万元的赡养费,并不是一个好的结果,原因如下:

其一,明显可以感觉出,女儿给了这笔钱之后,就不想在履行赡养义务了,微言觉得女儿想一次性解决这个事,就不履行义务了;

其二,张大爷虽然得了赡养费,但是老人最需要的其实不是钱,而是陪伴,没有女儿的陪伴,再多的赡养费对于一个老人的意义也不大;

其三,这么个处理方式,感觉像用赡养费换房子,特别像变相卖房的行为,父母和之女之间的关系,更像生意关系了。

如果法律人微言是法官,我不会这么处理,我会判决如下:

其一,将张大爷赠与女儿的房产,设定异议登记,其女儿完全取得所有权,能够买卖交易,得在张大爷百年之后;

其二,准许张大爷继续留居女儿房子;如果双方矛盾确实不可调和,张大爷可以独居,但需要女儿置办居住地方,并强制女儿每个星期去看望;

其三,每月支付赡养费,不得低于当地平均工资。

如果你喜欢法律人微言的回答,麻烦关注一下,如果你还有法律问题咨询,可以私信我,良心保证,绝对公益。

2022-09-18

人生儿育女是为了老有所依,如果遇到一个忘恩负义的女儿,无奈之于,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老人的自身权益。

这不,合肥的王大爷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无情无义的女儿。王大爷退休后,将自己房屋、产权赠与了女儿。女儿却将王大爷起诉到法院,要求他搬出房屋。王大爷无奈申请了法律援助,最终女儿一次性给了王大爷33万元赡养费。

笔者观点:

这是一个让人心寒的事情,估计大多数朋友了解了事情经过后,都觉得愤愤不平。

老人含辛茹苦将女儿养大,又将辛苦一辈子挣来的唯一的财产赠送给了女儿。到最后,换来的却是被女儿扫地出门。这样的女儿,要来何用呢?有还不如没有的好。

一套房产换来33万元,这钱够不够老人养老暂且不说。人年纪大了最需要的不是钱,而是儿女的赡养和陪伴。王大爷不仅在财物上被女儿坑了,也被女儿丢弃了。在支付给王大爷33万元后,女儿将不再尽任何的赡养义务。相当于用钱买断了父女关系,就此分道扬镳,没有了关系。作为唯一的女儿,如此绝情、无人性。作为父亲,眼在掉泪、心在滴血,彻底失去了依靠。这样的女儿,不知晚上能否心安的睡着。

对于有些儿女,老人不能着急着分配财产。可以立遗嘱,但不可提前赠与。手里有财产在,无论儿女是否为真心孝顺,最起码能尽到些赡养义务。有个别儿女,一旦得到老人的财产,老人很可能将面临被遗弃的状况。所以,老人一定要握好手里的资本,免得人财两空。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动交流!】

2022-09-18

事件回顾:合肥的张大爷有一套房子,在房租拆迁安置时,为避免过户麻烦,直接将房屋赠与女儿,因此房屋写着女儿的名字,但张大爷一直住在安置房里。

谁知去年女儿向法院起诉让张大爷腾房子,后有撤诉,从那时起女儿对他不理不睬,张大爷身体不好,如果搬出去将无处可去,而他的退休金难以维持在外租房费用,因此向合肥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张大爷搬出房子,女儿一次性支付赡养费33万元。

诗词公寓观点:太不孝了,都说女儿是爸爸的贴心小棉袄,是的,但那说的是大多数,并不一定绝对。就像张大爷的这件小棉袄,棉袄的心已经坏透了,不但无法为张大爷遮风挡雨,抵御风寒,更要命的这件小棉袄里面已经生虫了,开始危及张大爷的生命了。

张大爷真是太可怜了,含辛茹苦养大的女儿居然是一只白眼狼,都说养儿(女)防老,就算张大爷养一只狗,见到张大爷也一定会摇尾乞怜吧?何况是张大爷辛苦养大的女儿?作为女儿,你这样对待自己的亲生父亲,你的良心不会内疚吗?

人们总是说:人在做天在看,是的,我也相信确实是这样,今天你能绝情的让把你的父亲赶出家门,残忍的对自己的父亲,那明天你的儿子女儿也会把你赶出家门,因为你已经给你的儿子女儿做出榜样了。有什么样的因,就会有什么样的果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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