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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全款买了房子,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后,女方提出离婚,怎么办?

我一个表弟,婚前父母给买的房子,就是为他结婚准备的房子,父母都装修好好的静等他结婚,相亲是,女方长得漂亮,他动心了,但是女方要求产证加上对方名字才去登记结婚,男方就同意女方的要求把房产证加上她的名字,领证没几天女方反悔,要求离婚并且分一半房子,最后把我表弟告上法庭,请问房子会一人一半吗?那可是他父母一辈子的心血啊!

朱松滢 - 执业证号:11101200710714807
2020-02-17

针对这个问题,实践中争议已经不大,基本上法院的裁判思路是一旦房屋产权证加名登记完成,赠与行为履行完毕,即为完成了物权变更登记,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再离婚时并非一人一半进行分割,法院会结合双方之间的协议进行分割,如果没有协议的,综合考量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结婚的年限等因素进行判定。

具体一点来讲,结合您问的问题,男方对女方应该是真爱了,但是女方这种做法十分过分,房屋刚刚加名成功,登记结婚后第二天即立马提出离婚。女方可能也是事先做了些功课的。

首先,女方留了个心眼儿,没让男方写赠与协议,而是直接过户。如果女方只要求男方写赠与协议,而并未实际变更登记,加上女方名字,那么无论之后男女双方是否登记结婚,男方都可以撤销该赠与。(具体法律依据附后)

其次,过户后,女方没有直接与男方分手,而是登记结婚后立马离婚。也就是说女方可能知道男方加名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什么叫附条件的赠与?通俗一点讲,就是只有条件成就,赠与才能生效。在此问题中就表现为,只有进行结婚登记,这种赠与行为才能生效。反过来说,如果男方加上女方名字后,女方最终未和男方登记结婚,那么男方即可行使《合同法》规定的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即女方未履行约定的结婚义务,男方依法撤销该赠与行为。此问题中,女方明显规避了法定撤销权这一说。(具体法律依据附后)

那么现在物权也变更了,婚也结了,男方无论是行使哪一种撤销权都是不会获得法院支持的。

不过,告诉您的朋友,别灰心。女方分不到一半的房子。首先,可以确定房子是共同所有,男方婚前全款付清,女方对该房屋没有任何一点贡献,没有付首付,没有共同还贷,没有装修等等等等。其次,俩人才结婚一天就离婚,明眼人一看,这女方肯定有问题(不好判断是不是诈骗),法官要是将房子判一人一半,法官内心os:这锅我不背。专业一点讲,我认为,房子全部判归男方的可能性极大,可能会稍对女方进行个补偿,具体多少钱也是法官酌定。如果诉讼策略掌握得好,女方可能直接知难而退。

您的朋友可能比较关心酌定多少钱呢?跟您讲一个真实的案例,射阳法院的一个判例。房价40多万,男方父亲在其婚前首付25万,剩下部分15万多由男方贷款支付,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过了十几天,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又过了十来天,男方在女方要求下加上女方名字,四个月后女方提出离婚,起诉要求分割一半房产。法院思路和我之前讲的一样,在考虑酌定多少钱给女方时,法官认为女方有共同还贷,结婚到最终离婚拖延时间也差不多有近一年,男方补偿女方8万元。

|所以,总结起来,若起诉到法院,房产归您朋友,酌定补偿一些给女方,也可能不许任何补偿。(具体如何判决是法官大人的事情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赵小波 - 执业证号:11101200010332849
2020-02-17
先说答案吧,从物权的角度而言,这个房子现在属于男方和女方共同共有,但男方可以撤销赠与,拒绝按照共同财产分割,是不是没听明白。分析如下:

1、争议房屋的物权现状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权属认定一般以房管局登记为准,本案男方将女方加入房本,属于对女方的赠与,因在房管局变更了物权登记,故房屋现在属于二人共同所有。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女方取得房屋产权并非双方结婚原因,而是变更房屋登记导致。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例中,男方与女方在没有签订书面的婚前财产归属协议 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婚姻法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才属于共同财产,故本案女方取得房屋的原因并非双方办了结婚登记。

2、为何能够撤销赠与

男方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的这个行为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行为,且属于附义务的赠与行为,男方赠与房屋的初衷是要求女方与男方建立稳固长久的夫妻关系,培养好夫妻感情。但本案女方在结婚登记后的即起诉离婚,显然赠与女方的义务女方并未履行,故男方可以撤销赠与,并拒绝与女方分割该财产,但本案男方以何种方式撤销赠与,如何通过法庭陈述,最终让法庭认定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就非常关键。

这一分析的法律规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2020-02-17
这个问题应该说涉嫌骗婚,男方家里全款买的房子,由于结婚以后把女方名字加上了,如果离婚的话应该说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女方没有权利主张分割房产,否则的男方家整个家庭都是一种伤害,如果女方没有在房产上投入钱的话,利用结婚的形式骗取财产应当受到谴责,再一个就是有人说这是一个赠予行为,请问一下为啥不去赠送他人呢?原因很简单就是婚姻的关系,如果说婚姻失败了,凭什么说不能撤销赠予行为。(因为这是一个不动产)这样才能体现出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同样可以杜绝一切骗婚行为,利用结婚获取不当得利。应该要从法律层面加以改进以仿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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