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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关了37天放出来,过了三年要逮捕了严重吗?

第一次关了37天放出来,过了三年要逮捕了严重吗?
2022-04-06

说的不够祥细,是在哪里关了37天?是什么类型的强制措施?是什么机关实施的?是留置还是拘留?

如果是留置,采取措施的是监委。

如果是拘留,拘留分四种,刑事、行政、司法、民事拘留。实施的机关和依据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如果有朋友想祥细了解,可关注我并留言)。单从拘留37天看,刑事拘留并且案情复杂的可能性大。

过了三年又逮捕,是原先的案情有了进展还是又发现了新的案情导致的?没有说清楚。但是逮捕有严格的条件,既然已采取逮捕措施,说明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兼据现实危险性,称谓也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

至于是否严重,需要由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决定。应该到判处刑罚的严重程度了,从拘役到死刑都有可能。

2022-04-06

三年以后,又以同样的缘由被逮捕,问题可能就比较严重了。题内容中没有说明刑拘37天后是以什么形式“放出来”的。是取保候审?还是结案无罪释放?如果是取保候审,那么在结束取保候审时公安部门给出了一个什么结论?总之,第一次37天结束了羁押说明你的案子一直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院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批捕。如果是同一个原由的话,现在检察院批捕了。案件进入了的审查阶段。正常情况下,这说明案件证据已收集充分了,已达到公诉条件。如果这个时候又收捕羁押的话,估计公诉机关的建议刑期在三年以上。

2022-04-06

先被拘留了37天后被释放,而三年以后却被逮捕。看来,过了三年公安机关都没有放过你,这问题还是非常严重的。

如题所述,甲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并且,公安机关认定,多半就是甲犯的罪行,于是依法将其拘留。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案件,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收到提请批捕后,应当在7日以内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最长就是37天!

当然,检察院可能认为证据不足,就没有对甲批准逮捕。甲本以为自己能高枕无忧了,可公安机关经过三年的侦查工作,终于坐实了甲的证据,于是检察院便决定逮捕甲。

所以,甲的情况很不乐观,从公安机关长达三年都不放过他,就能看出来。

2022-04-06

从第一次逮捕的时间来看,应该是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将刑事拘留的时间延长至30日,并且在30日届满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批捕,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7日审查期限内没有被批准逮捕。

按照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决定后应当将理由告知公安机关,随后的处理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直接释放;另外一种是如果需要继续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一般大多数案件都是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按照大多数案件的规律来看,问题中的当事人也应当是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离开看守所,那么问题来了,侦查阶段没有被批捕后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问题中当事人遭遇的取保候审三年后又面临被逮捕的这样的局面,可以明确的说办案机关在办案程序上存在重大的瑕疵。

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每个阶段都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节点,主要的目的就是为防止刑事诉讼程序无限制的拖延下去,从而使得公民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最长时间以及在取保候审期间侦查机关应当如何作为做出明确规定,具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按照该规定,原则上讲,侦查阶段案件侦办应当在12个月内完结,也即或者移送起诉、亦或者认为无罪解除取保候审,例外情况假如在12个月内无法办结案件,公安机关也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做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不知道上述事例中,公安机关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做出过相关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或许会有人说,即使取保候审届满了,如果认为案件还需要侦办,公安机关只需要做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将案件搁置到哪即可,因为单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并未对取保候审届满后如何处理做出规定。对此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进行理解,该条具体为“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依据该规定内容,公安机关如果在取保候审届满后一年内仍然未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的,视为对犯罪嫌疑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也即当事人获得无罪结果。

上述案件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后三年内公安机关都未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按照上文中的法律分析,实质上当事人已经获得了无罪的结果。那么是否可以在认定无罪的条件下时隔三年再次发起刑事诉讼程序呢?实践中这种事情很多,但是我个人认为这是与法制理念背道而驰的,这将严重破坏司法稳定性以及权威性(司法反复无常),并最终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有待立法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2022-04-06

哈哈,这次坐实了

2022-04-06

至少三年了 我有个狱友和你差不多 取保候审两年多了 让他回去 判了4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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