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子400万拍了套房却连房门都进不去,你怎么看?
老王语录:执法部门都敢开怼,厉害了?世界套路太多,请擦亮眼!
事件回顾:
1、蔡女士在网上拍了一套房子,办齐了手续,但几个月过去了,进不去房门。
2、房子被一个团伙占了,是从原来房东处租来的,租期8年,现在到6年了,还剩两年。这个团伙提出无理要求蔡女士给他们19万,才能入住。
2、关键时刻法院执行局强制搬迁,并把所有阻碍公务的人员抓了!
按理说:法院拍卖的房子,办理过户特别容易特别快,没有你想的那么麻烦,当然碰见类似这样的老赖就不好说了
分析:拍卖的房子虽然价格低,但水很深!
可能性1、有可能就是原业主故意的,法院拍卖的房子是便宜,但是特别容易摊上这种事,原业主故意找个独居老人住里面,就是不搬。
可能性2、不是房东的事,而是中间一些拍卖投资公司搞的鬼,上海这边比比皆是,赚这个赔偿费,搞一帮人住里面就是要钱的。
可能性3、房子本身的问题,自己要先了解一下,上门看一下,还有房子里的户口也是问题。有很多门口被喷很多红油漆还有还钱的大字。
拍卖的房子来源
拍卖的房子都是原房主抵押给银行贷款,后来还不上钱,才给法院收回房子拿去拍卖。
如何解决
人是抓起来了,可是事情必须要解决,不然这家人一定会一直受到骚扰,那么到底怎么解决呢
1、要搞清楚原来的业主和租户的租赁情况!如果多付,那么退回人家。如果是虚假合同,想恶意骗钱,那就严办!
2、买房者没有义务为原来的房东承担擦屁股的责任!因此不能祸及他人!
3、有关部门需要保障该住户的安全问题,不然租户两三天来闹一次也很崩溃!
老王说:世界套路太多,请擦亮眼!
99随便语:暴力占有房屋太不该,法院强制执行来帮忙。
1,2017年7月,深圳蔡女士在网上拍得一套400多万元的房屋,位于深圳宝安西乡银田路。
2,蔡女士办完相关房产手续后,发现自己的房子,竟然被一伙人占据。以谢某,刘某为首的10余人,居住在这套房子里,暴力阻止蔡女士进入。
3,谢某声称,已与房屋原业主签订租房合同。为了证明自己对于这套房屋的租赁权,谢某先后提供两份租房合同,签订日期同为2015年4月,合同期限却不一样,一份为一年期,另一份为8年期,至2023年4月届满。
4,经查,这套房屋已于2015年2月被抵押给银行。谢某提供的租房合同无论真假,都在银行抵押之后,故不得以租赁对抗买卖。
5,法院责令谢某限期搬离,但谢某纠集十余人占据房屋,并要求蔡女士支付其19万元补偿,导致蔡女士多次收房未果。
6,蔡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多次沟通,但谢某态度强硬,拒绝搬离情况下,组织警力,人员,对谢某等人执行强制搬离。
法院强制执行有多难。
现代社会讲法治,随之而来的是懂法的人多了,喜欢钻法律空子的人也多了。
不得不说,目前在很多民事案件中,存在着执行难,执行慢的问题,当事人手里拿着生效判决书,却无法拿到钱的情况,比比皆是。
究其原因,有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也有钻法律空子,恶意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
就比如这一次的深圳蔡女士遇到的问题。
谢某等人到底是善意占有房屋,还是恶意占有房屋?
从目前情况看,其恶意很明显!
试想,谁会在不清楚房产具体情况下,与别人签订长达8年的租房合同,而且一口气签订了两份租期不同的合同?
再者,谢某纠集10余人占有房屋,还要求蔡女士补偿他19万元,这是耍流氓啊!
诸如谢某这样的人,就是喜欢钻法律空子的人,涉嫌伪造虚假的租赁合同,通过这种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在谢某看来,法院也不能拿他怎么样。
与谢某类似的例子很多,比如闻名全国的唐山黄淑芬一案,黄淑芬之所以敢于在判决书生效后,依旧不履行,也是觉得法院不能拿她如何,所以才开始耍无赖。
强制执行,让耍无赖者得不到利益。
深圳法院在蔡女士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中,表现非常好,必须赞!
有人或许要问,深圳法院所做的事情,实际上也是法律赋予法院的义务,法院仅是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已,何赞之有。
此言差矣!
试想,全国的法院中,有几家法院的执行庭,能够下狠心,组织这么多的人力物力,为了一起普通的执行案,大动干戈。
从这一点上说,深圳法院很好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如果我们对于这样认真负责的法院,不加以大力赞扬,那么,往后的老赖将会越来越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该案中,谢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第(五)第(六)条款之规定。
谢某也相当于是一种老赖,甚至于,他纠集一帮人,抗拒执行,并威胁蔡女士支付18万元,有着一定的黑恶势力倾向,是这个社会必须惩治的一类人。
假如没有人站出来,维护蔡女士的合法权益,她虽然手里拿着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却无法实际享有房屋的所有权,那是非常悲哀的现象。
总结:法律赋予法院权力,同时也是法院的义务。法院应当也必须运用好手中权力,为普通民众服务。
做到以上这一点,是称职的法院,做不到,就是不称职。
深圳中院做到了,所以我们必须承认,深圳中院是称职的好法院。
1、法院应当帮助蔡女士解决
法院拍卖房产是不允许办理抵押贷款,要求购买人支付全部购房款项。面对这种要求,仍有大多数人选择购买法院拍卖房产,这是基于对司法的信任。
而法院更不应当只收取购房款却不负责办理交付事宜,这样的做法未免让人寒心。(不过提醒大家,购房法院拍卖房产必须要注意看清楚,因为现实中有部分房产存在瑕疵等等,部分买家发现购房之后却办不了过户)。
所以法院对于强制执行房产的,在房产拍卖之前应当进行清场。若是存在没清场情形,在拍卖是必须告知竞买者。
2、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蔡女士已经支付相应的购房款项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从法律上,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蔡女士。该团伙人员无视法律规定,强占他人房产,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依法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3、刑事处罚:非法闯入住宅罪
《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团伙违背违背房产所有权人的意愿,并且毫无法律依据,强占公民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该行为已经涉嫌非法闯入住宅罪。
法拍房不能只管拍,不管清场。让所得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现实生活中,法拍房产生的纠纷已经发生了很多起,这不是个例,值得我们关注。
1,法拍房清场不易。在现实情况中很多人是因为债务,违法行为房子被法院收回进行拍卖处置的。在拍买之前很多都没有及时清场,或者一时没有办法清场。
2,法拍房往往产生后遗症。
一个是房产的明债,可能通过法院拍卖处理掉。
另一个是暗债,又称隐形债,往往被房主偷偷抵押给了别的债主。
还有一个是交接的时候容易产生麻烦。房子交接很多时候需要原房主配合的,如物业交接,维修基金的交接,水电费的交接,房子的物品交接等。
房子可以通过拍卖取得房屋产权,但是房子的交接和善后工作往往产生矛盾,对新房主不利。
所以购买法拍房需要全面权衡利弊,做好善后工作。
一、事发经过
原来,强占房产的谢某与原业主在2015年4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但这套房产在2015年2月份已经抵押给银行,抵押在先,租赁在后,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不存在。后来,谢某又提交了一份8年期的租赁合同,期限是2015年4月到2023年4月,但这份合同没有备案,法院认为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责令强占房产人员限期迁出。
二、强占房屋人的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谢某等人索要损失的理由完全就是荒诞的,影响其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原房主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应当向原房主主张违约责任,而不是通过抢占法务向蔡女士索赔。
三、拍卖时的注意事项
一、购买拍卖房前细查租约、抵押债券
比如房产上是否存在租约,租期到什么时候,实际居住的承租人是否拍卖公告上未到期租赁合同上的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愿意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等情况。如果节目中的钟小姐在拍卖房产的时候了解到这些信息,也许会避免和减少一些法律纠纷的发生。
二、购买拍卖房之前要做到心里有数
是为了居住、办公、商业用途,还是出于投资目的;其次,在参与竟买交纳定金之前应当实地查看房屋的坐落、区位优势,装修等状况,还应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房地产权证书,并应了解该房地产之上是否存在抵押担保债权、有无被查封;再次,应了解该房产是新房还是二手房,是否有人居住过,该房产是否属于“凶宅”,是否存在未到期的租约等权利瑕疵;最后,应该弄清楚该房产是否存在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欠费情况。
三、如何获得拍卖房具体欠费情况
1.看相关房产拍卖公告的情况,在公告中是否明确记载了相关欠费情况,还是要求买受人自行处理相关欠费事宜;
2.看拍卖的委托人所披露的信息中是否包含有关欠费情况,对欠费的交纳人有无做出明确说明;
3.可自行或委托律师等社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尽职调查,主要是到房产所在物业服务公司了解相关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费、欠费情况,并可到相关有线电视收费单位了解欠费情况。
强占别人的房产不愿搬离,这是毫无道理的。据了解,这套房产在2015年2月份抵押给了银行,而两个月后,房产原业主又把房产租给了谢某,租赁期限为一年。后来该房产因故遭法院拍卖,蔡女士以400万拍得,在办妥手续收房时,谢某等人以租赁期未满为由不肯搬出,并暴力阻扰,致使蔡女士不仅未能收房,连房门都未进过。法院认为,该房产是抵押先于租赁,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不存在,责令谢某等人限期搬出,但谢某等人坚决不搬,态度强硬。于是法院在再三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执行强制搬离。
法院强制执行,有法可依,合法合理。谢某不仅粗暴阻扰依法获得房产所有权蔡女士收房,强占房产赖着不搬,还强硬对抗法院的沟通协调。别人的合法权益怎容得你们去侵犯?法律又怎容许你们如此无理粗暴去对抗?那是自找没趣,如果行为再过激一点,阻扰强制执行,那是暴力抗法,必受惩无疑。
至于谢某的心情,也可以理解,租住得好好的,怎么就被拍卖了?心里肯定是不痛快的。但不痛快也'没办法啊,事情都这样了,就应当尊重法院的最终判决,对抗又有何用?乖乖配合就是了。
另外要说一下的是,参拍法院拍卖房应该了慎之又慎,尤其是对标点房产的来龙去脉不太了解的情况下,以免引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现实中也时有发生类似的事情。
尽管'好事多磨',但事情终归是解决了,祝贺蔡女士。
从事情的过程看,原套房主明显涉嫌有侥幸心里和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房子2015年2月已经做为贷款抵押了,还在4月又把房子租赁给谢某。然后又因为某种原因,房子被法院拍卖!而蔡女土又以4OO万的价格拍到了这房子。
其实谢某也是很冤的,在没有觉察房子真相的情况下,就与原房主租赁了一年的居住合同,也是付出了代价的!但代价归代价,毕竟房子抵押在前,而租赁在后,白纸黑字,事实清楚,这在法律上是无法更改和抗拒的!只能向原房主讨回租金,并保留向法院起诉原房主的权利。
出现这种情况,谢某可能觉得自己很冤枉,真金白银租到的房子 ,却被人叫搬走,心里肯定很不舒服,这可以理解的!但也不可做太过份的事,毕竟人家也是在不知原由的情况下花4OO万大洋拍买到来的,本来心情满满的,让你这样折腾,人家也是会觉得冤的,将心比心吗!希望双方能坐下来,互诉原由,在互相理解的情况下和谐处理好这个事情。
中国是个情理法的社会,法拍房虽然合法,但是从情与理来讲,真的不适合买。
在国内,我们是个熟人社会,往往很多事都是向熟人打听,找熟人多了解程序去办事,只有到了搞僵了的时候,没办法了才会对薄公堂,到了那个时候,不要说朋友和合作伙伴,就是同学同事包括亲人也可能会反目成仇,所以国人受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往往不会走法律的程序,那往往就到了撕破脸的地步。法拍房就是这个情况,让人已经陷入了难堪的局面。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您们就能理解,为什么深圳女子400万买了法拍房为什么难住进。人家心里那一口气是不顺的,人家虽然对法觉得没毛病,但是人家对自己的这套房子在情感上接受不了,从理性上也讲不通,肯定是感性多于理性,这个如果您站在对方的角度,您也能理解对方。
所以说,以后大家对于法拍房一定要谨慎,要了解它的来龙去脉,除非您跟法拍房的房主先见过面,跟人家也沟通过,人家就是口服心服,有那个态度想卖掉这房子,来解除燃眉之急和后顾之忧,那才可以出手,大家觉得是不是这个理?
看到这个消息,小编首先算了一下房子的单价,均价每平米五万块,位置深圳宝安,与深圳平均五万三的房价是吻合的。
深圳这位拍卖房产的女士,花了400万却连房门都没进,说明这位女士真有钱,花400万钱,都没有事前调查一下房子的属性,虽然经过法院拍卖,是正规房子 ,但这样的纠纷也够你受的了。
我们也只是猜测,难道这套房子位置很好,市场价格远远超过五万块的均价,才造成卖房的这位女士 明知道,有麻烦和风险 还是义无反顾的出手400万来买下这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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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涉及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和网络司法拍卖
日前自最高院至以下各级法院均较重视执行工作。
深圳女子400万网上拍得套房,是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形式而得。涉事执行法院对妨碍执行采取的是“强制迁出房屋”执行措施,对涉事拒不搬离的谢某、刘某等人也会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司法处罚措施,如果存在更严重情节涉嫌犯罪的,谢某、刘某等人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现将该案执行法院采取的“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执行等措施作一大概介绍。
涉案房屋所有权经拍卖已经转移予深圳女子,但未完成交付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第十二条规定:......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深圳女子作为竞拍人应已经支付了400万元拍卖款,并获得由执行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法律文书,拍卖房产所有权已转移给深圳女子。
涉案拍卖房产所有权转移,并不代表房产已经交付;“交付”,法律的一般定义是转移占有,本案执行法院并没有将房屋转移给深圳女子占有。
执行拍卖阶段转移占有的义务应由执行法院完成;因为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院应当确保所拍卖财产为可转移占有财产,并在拍卖完成后进行转移;除非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已作明确公示:所拍卖财产在拍卖完成后不能马上由竞拍人转移占有。
本案中深圳女子其已竞拍成功、支付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出现房屋无法得到,只有执行法院才能将房交付/转移予竞拍人。
故出现了以上执行法院到现场执行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清场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被执行人个人承担。
本案深圳女子得到房屋后,可以凭执行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实施房产过户,领取该房屋不动产权证。
强制执行有关措施
1、网络司法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 是执行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变现执行款的一般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2、对妨碍执行的强制措施
(1).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本案谢某、刘某等人的暴力阻扰,组织他人长期住在屋内,拒不搬离的行为已经构成妨碍执行。
执行法院对谢某、刘某等人采取的即是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措施。
(2).拘传
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3).罚款 拘留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者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11)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履行协助调查、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对于仍不履行协助调查、执行的可以予以拘留......。
以上行为应视情节予以罚款或者拘留等。
此外,执行法院对于不履行被执行人还可以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如不能坐高铁、飞机、出入高级宾馆等)、上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等。
对于行为人妨碍民事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予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犯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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