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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凶手追刺任达华时,假设任达华反手夺刀并刺死凶手,算不算正当防卫呢?

当凶手追刺任达华时,假设任达华反手夺刀并刺死凶手,算不算正当防卫呢?
2023-09-01

毫无疑问,肯定属于正当防卫。因为,这名歹徒手持尖刀上台后直接连续捅刺任达华,很明显就是要人性命的,所以这时候为了活命反手刺死歹徒,毫无疑问肯定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当天这种假设的反杀几乎不可能实现,为什么这么说呢?

第一,凶手手里拿的是一把尖刀,也就是匕首,我们知道匕首是很短小的武器,一但握在人手里行凶的话,被伤害一方很难把刀子抢夺过来,除非你会一定的擒拿术。

第二,匕首不同于长刀,一但握到手里几乎没有脱落的可能,长刀刀刃很长,刀柄短,所以头重脚轻,砍杀力气太大时,握不好极有可能脱落,这时候被受害方及时捡起来,就有可能实现反杀。



第三,任达华已经64岁了,虽然比同龄人要年轻很多,但是毕竟年纪摆在那儿,如果要是壮年期,也许还行。再一个,任达华是非常出名的明星,是一个公众人物,是一个很有风度,有涵养的人,也绝对不会和凶手拼命的。任达华在一次晨跑时,被一家店冲出来的狗咬伤,胳膊咬出三个牙洞,任达华并没有生气,自己到医院处理了。后来,任达华还特地看望了那只狗,和狗狗说,还好我们都没事。狗主人给任达华道歉,任达华说,没关系的,狗狗是看家的本能才咬我的。

2023-09-01

按照目前的实践做法来看,不管是不是正当防卫,任达华估计都会先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所以,前前后后折腾下来估计够呛。

夺刀并反杀对方,这个最明显的案例应该是昆山龙哥被反杀的案件。正是因为这些正当防卫的争议性案件,最高检也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案例,用以指导和认定正当防卫。

其中有一个重要性的指导案例,那就是认为“别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比对双方的伤势是否均等,如果防卫一方的伤势明显轻于加害一方,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最高检新的解释原则是,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虽然任达华最后的受伤结果还未确定,可能轻伤或其他伤害结果。但从防卫的手段和方式来看,这与凶手的行凶手段和暴力性方式是对等的,所以应当认为正当防卫!

假设成立的话,毫无疑问,属于正当防卫,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正当防卫,按照刑法解释,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任达华被刺,把对方刀子夺过来,杀死对方,是无限正当防卫,其解释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再回过头来看看当时的情况,任达华在台上做节目,对方冒充粉丝,拿刀上台行凶,属于无限正当防卫里面提到的犯罪嫌疑人正在行凶、杀人之定义,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不受到侵害,把刀夺取过来,而将对方杀死,属于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而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实际上,如果假设成立,算不算正当防卫,可以参考昆山宝马纹身男龙哥的结局,案例非常相似,都是对方拿刀行凶,受害人中途将刀夺过来(昆山龙哥案件,电动车男子是将掉到地上的刀捡起来,将对方杀死),而任达华是将行凶人的刀夺过来,将对方杀死,虽然细节不同,但都是自己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人身安全已经受到攻击和侵害的前提下,利用对方行凶武器,将对方杀死,因此,属于无限正当防卫,昆山案件,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我想,如果任达华将对方杀死,也一定是正当防卫。

我觉得评论里的人好多真的很二,我也不想说什么了,就事论事,如果任达华抢过来刀反手就桶这个人这就是正当防卫,哪来他么那么多废话,不懂法律就多看看,瞎几把评论,因为这个人行凶是致命的,切正在进行时,随时都可以杀了他的可能,生命受到了最大的威胁,反手捅死他就是正当防卫,怎么还会有这么多二逼不算不算的,什么防卫过当或者不算正当防卫,是指他反手一刀,这个人倒地了,他不能在过去桶他了,因为凶手失去了继续作案的能力,只要这个人跑开任达华就要放弃继续防卫,不能在追人家桶了,除非这个人有危险行为,比如在拿一把刀出来或者以别的方式想继续行凶的,基本常识还的不算不算的,真是服了,记住一个准则,只要凶手的操作正在进行时,你就可以防卫,例如他把人桶了一刀,然后把刀扔了,你就不能去桶他了,因为他没有了继续致命的可能,正在进行时你他么不阻止,拿他是要杀了你的,这时候不防卫等死么?还谈什么过当,不算的,只有他失去继续行凶或者方放弃行凶的时候你不能去桶他,因为危险解除,这个道理都不懂么

2023-09-01

从昨天凶手追刺任达华的视频过程来看,如果任达华在当时的危险情况下夺刀反杀,我认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没有一点问题。因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一个最为关键的要素,那就是看行凶者的行为是否正处于正在进行时,任达华被追刺过程显然是正在发生时,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去年发生在江苏昆山的反杀案,就是最好的例证,刘海龙在行凶时,一直都在追砍于海明,于海明在出于自保的情况下拾刀反杀,而且当时刘海龙的刀已经落地,已经开始逃跑,于海明上前反杀仍然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任达华自然更有理由。首先凶手是有预谋的,其次一直在追着任达华,那么任达华反手夺刀自卫一点问题没有。

如果凶手在追砍过程当中,有放弃追砍并逃离现场的行为,或者说追砍者已经被现场保安控制住,那么这个时候任达华要是拿刀反杀的话,是构不成正当防卫的。

不过,从中山警方昨天发布的通报来看,这个行凶者是一名50多岁的男子,其患有精神性疾病,如果他在追刺任达华时被反杀,那么是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可能就比较复杂了。但我认为,不管行凶者是什么样的状态,不管是否正常人,在那种危险的情况之下,夺刀反杀都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面临凶险处境,没有人会做过多的了解和分析,自卫是第一反映。


2023-09-01

在周边有众多人情况下,任达华躲避凶手是本能的保命反应,即不会受到凶手的再次伤害,如果任达华在众目暌暌之下快捷反手夺刀杀死凶手,就犯了故意杀人罪了,不是防卫过当,如果说周边没有任何一个人,凶手追着去杀任达华,这种情况,任达华正当防卫过当致凶手死犯不了好大罪,因为不正当防卫就要被凶手杀死,为了保命只有反戈一击,法官会判定当时情况而量罪或无罪的。

还有种情形,在周边众多人情况下,没有一个人上前制止凶手,而凶手还在追着杀任达华,这种情况,任达华防卫过当也算不了罪,而罪在众多人不制止凶手上了,当然,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哪有众多人场合下没有人上前制止凶手的。

2023-09-01

当然应该算正当防卫。

当时任达华都已经被刺一刀了,凶手还想继续追刺,这么危急的生死存亡关头,伤者出于自卫反手夺刀刺死凶手,肯定算正当防卫啊。如果一个人都要被砍死了,还不能夺刀刺凶手,那正当防卫的规定还有什么意义?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要优先保护防卫者。因为不法侵害往往非常突然、紧急,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通常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对应的防卫手段。所以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要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

2023-09-01

这种必须算正当防卫。如果有人拿刀追刺,还不允许防卫,那就说不过去了。这种行为恰好属于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的概念。

这事看起来很是奇怪,以达叔的名气,但凡稍微正常点的人都会认识。还能有这种认错人,然后捅错人的状况呢?无外乎凶手事后被鉴定为精神病。真是怪事特别多啊。

具体说到法律,我认为题目中的假设要是出现,自然是可以构成正当防卫的。刑法规定在面对杀人强奸绑架等恶性犯罪时,公民可以正当防卫而不用考虑防卫过当的问题。也就是不需要担心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上的逻辑其实是这样的,不能够要求普通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无法反抗。所以必须允许公民正当防卫,这才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现场有视频,当时的情况对任达华来说是很危险的,因为行凶者在捅了一刀之后并没有停止侵害的迹象,而是拿着刀继续追着受害人行凶,此时任达华的生命实际上已经受到了严重威胁了,所以如果任达华在这个时候反手夺刀把凶手剌死,按照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釆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当时的情况付合规定中提出的要求,而至于有人提出行凶者是精神病人,这类人可以免于刑事责任,但在当时并没有人知道他是精神病人,包括任达华也不知道,这是必须要经过有关权威部门鉴定才能下结论的,所以就算任达华反杀有精神病史的行凶者,也不能以此就能作为防卫过当的依据。

2023-09-01

看来大家对于正当防卫的问题始终是非常感兴趣的,不过从法律专业的角度而言,这个问题问的其实不太好,没有把情况设计得更复杂一些,如果是我的话会这么问:

“当一个精神病人在追刺任达华时,假设任达华和精神病人扭打到了一起并在扭打过程中反杀了这个精神病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题目中的问题已经把动作分解为两步了,第一步:反手夺刀;第二步:刺死凶手。

哪怕很多人没怎么学过刑法,不懂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就凭简单的常识判断,这第二步肯定是出问题了。理由很简单,刀子都被夺下了,对方还有继续伤任达华的能力吗?反杀的这个动作不但无法构成正当防卫,连防卫过当都不属于,只能说是报复性的故意杀人。

喜欢足球的人是否还记得98年世界杯英国队队长贝克汉姆被红牌罚下的那一幕?在1998年法国世界杯英格兰和阿根廷队的比赛中,西蒙尼的犯规惹恼了贝克汉姆,躺在地上的贝克汉姆用右球的鞋钉去蹬踩西蒙尼,于是西蒙尼将计就计,痛苦得到在了球场上,于是执法本场比赛的主裁判马上出示了红牌将贝克汉姆罚下。西蒙尼犯规了没有?确实犯规了,但这不是你可以报复的理由。

正当防卫也是同理,当你已经制止了对方的加害行为时就应该停止防卫动作,否则你也是在故意伤害对方,很多案子本来是正义方(制止了盗窃、强奸、抢劫),但都是因为在制止后心怀愤恨继续殴打对方致死,使得正义方也被追究刑责,这是非常不值的。

法律只鼓励人们在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时勇于反抗,而不鼓励动用私刑,更不鼓励以血还血式的报复。

但是,如果问题换成我的表述“当一个精神病人在追刺任达华时,假设任达华和精神病人扭打到了一起并在扭打过程中反杀了这个精神病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我的这个问题相对来说就复杂很多,首先是精神病人的袭击是否允许正当防卫?答案是允许,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即便无需承担,也只是给他免责,并不意味承认他的侵害行为合法,对于不法侵害当然适用正当防卫;

其次,扭打过程中的反杀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各地的法院理解有所不同,主要还在于对其反杀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以及必要性的理解,第一,除了扭打在一起外还有没有其他的方式?很多案例把正当防卫当做斗殴中的致人死亡来理解,这还是基于对防卫条件的判断,有些人因为武力值很高,对于对方的攻击本可以采取回避动作,但故意不回避,想要借防卫为由反杀对手的,这种法院仍然会判定防卫不成立;第二,在扭打过程中反杀对方的必要性。除了反杀还存不存在其他制止对方侵害的手段?对方的侵害是否紧急到必须用反杀来制止?这都是考量因素;第三,反杀动作是故意而为之,还是因反抗动作无意中造成?这对判定正当防卫是否成立也有影响。

最后,民意对法院的判决会形成很大的压力和影响,正当防卫的很多案件都处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需要依赖法官的自由心证去判断,所以民意对其影响很大。在任达华遇刺案中,基于其明星的身份和其庞大粉丝的影响,在正常情况下,法院会作出对其更有利的判决,即正当防卫成立。

PS:陈律师再给大家出道题:“假如精神病人追刺任达华,任达华情急之下抢下路人的LV包抵挡,价值5万元的包被刺坏,任达华是否需要赔这个包?他又构成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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