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问题详情

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家属能要求放人吗?

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家属能要求放人吗?
2023-03-09

依我之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而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其家属有权申请(放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是‘’一一是否变更强制措施而‘’放人‘’(取保候审)由办案机关依法根据公共安全之考量而谨慎而为之。

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话,依法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经检察官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的话,检察机关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为限;如果经两次补充侦查查清了案件的犯罪事实,且案件的证据已排除了合理怀疑,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那么,依法应当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事实仍然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仍未排除,其证据不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那么,检察机关只能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否有权‘’提出放人‘’,即变更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而释放犯罪嫌疑人呢?

依我之见: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放人);但是一一一是否办案机关就会‘’放人‘’(取保候审), 取决于‘’案件性质‘’,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人身危险性‘’。如果案件性质属杀人丶放火丶绑架丶抢劫丶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这种‘’案件性质‘’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公安丶检察机关在‘’放人‘’(取保候审)时会相当谨慎;如果犯罪嫌疑人因此案而被逮捕羁押,而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系累犯丶有前科,或有自伤自杀丶有毁灭伪造证据丶有威胁报复受害人……等再次危害社会的‘’个人人身危险性‘’。那么,因该案的上述‘’两危性‘’决定了公安丶检察机关会相当谨慎地考虑是否对补充侦查期间是否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放人)。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家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办案机关也有权谨慎采取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以维护公共安全,并非家属提出放人请求而办案机关就会更強制措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我曾经从事刑事案件公诉工作20多年,属于一线的检察官,我不需要看别人的评论,就可以回答你的问题。我国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要分配给具体的检察官来审查。经过审查,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即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就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如果认为证据不足,目前没有达到起诉的标准,就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

这里所说的“证据不足”,不一定说是没有证据,这里有两种情形:一是认定犯罪的证据非常薄弱,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达不到起诉的标准的,检察院就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当然公安机关也可以撤回移送起诉,做撤销案件处理,这种情形下,家属不需要找人说情,司法机关很快会办理好放人(取保)手续的;第二种情形是,“证据不足”是指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但是部分证据不完整,或者有部分证据需要强化,待完善了证据以后,就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了!

我多年从事的是重大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也就是会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这类案件的证据要求及其严格,所以退回补充侦查的概率较高!绝对不能认为退回补充侦查就是没有犯罪,或者认为马上就可以放人!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

刑事案件的问题很深奥,我只能有针对地回答你的问题!不能全面展开了!谢谢!

前段时间遇到一个案件咨询,家属跟我说这个案件检察院已经退回补充侦查了,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前的律师告诉家属,是自己“沟通”起到了效果,检察院才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就觉得好笑,虽然检察院没有立即起诉对整个案件来说并非是一件坏事,但是绝大部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检察院都会“用尽”两次退回补侦的机会。绝大部分案件的退回补侦都是为了“落实”当事人的有罪证据;部分案件是因为检察院手上的案件多,也可以理解为拖一拖时间。退回补侦的法定理由只有一个,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至于实际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只能通过检察院出具给公安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进行了解了。

但是对于律师来说,把退回补侦作为自己辩护的”功劳“还是第一次听说,除非是律师通过出具法律文书等与检察院进行沟通,检察院经过退回补侦程序之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证据不足的案件,理论上律师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或者要求无罪释放,但是否真的能取保或释放出来,就要看整个案件是否存在无罪、罪轻空间,以及办案机关是如何认定的。

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证据不足,会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即第一次审查起诉认为证据不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退回补充侦查,实务中一次就不起诉的案件不多,绝大部分证据不足的案件都会经过退回补侦。

补侦后移送上来的案件,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的案件,还可以再退回一次,当然也可以基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次退回后公安再将案件移送上来,如果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只能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能再退回;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所以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是极其常见的,不能因为补侦提纲中“证据不足”的相关字眼,就认为这个案件一定无罪,尤其是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很多都会经过两次退回补侦。当然,经两次退回补侦的案件,定罪证据仍然不足的,当然可以要求放入。

对于一些定罪证据存在问题的案件,检察院阶段辩护的核心工作,就是充分论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事由,要求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2023-03-09

你好,这个是刑事诉讼中的退回补充侦查,我们来看看法律的规定。

刑事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刑事案件由公安侦查终结以后,会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如果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

但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是有期限和次数限制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最多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般不影响对嫌疑人的羁押措施

实践中,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有很多只是因为一些细节证据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取,一般就是要坐实证据而已。

甚至有时候是因为检察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者证据材料比较多,在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没有办法完成起诉,而以退侦的方式争取时间。

因此,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得不出嫌疑人无罪的结论,也不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放人的法定事由。

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往往更不可能变更强制措施放人,因为人一放出来,有可能会妨碍侦查,更增加了取证的难度。

当然,特殊情况下,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也有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放人

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如果认为案件显著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发现了嫌疑人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或者线索,也有可能退回补充侦查。

此时,如果负责审查起诉的主办人员已经确信当事人无罪,或者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羁押必要时,也有可能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恢复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以上,供参考。

律师视角看世界,通俗文字释法理;讲述案件背后故事,记录律师生涯点滴。欢迎关注@文金发律师,多学法,少吃亏。

2023-03-09

毫无疑问,答案是肯定的。刑事案件,检察院退侦,说明犯罪嫌疑人现在属于刑事拘留期间。家属在检察院退侦后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是正当的,无可厚非。只是是否变更的决定权在当初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公安局、检察院)那里。他们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一般的刑事案件检察院退侦是比较常见的。正常情况下可以退侦两次。如果家属在这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被接受,并顺利办理了相应手续(取保候审),说明现有证据证明该嫌疑人犯罪情节不严重。可能的刑期在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如果这时家属提出申请,还是不能够办理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相应手续,对家属来说情况就严重了。

2023-03-09

这个问题涉及到退回补充侦查和变更强制措施两点法律知识,我来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

退回补充侦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后就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该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就会提起公诉;相反,如果检察院认为该案件证据不足、尚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就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一般来说,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是一个半月,而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最长期限是一个月,而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的最长期限是六个半月。

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时,如果认为他罪行重大或者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那么就会对他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当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有一定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而侦查阶段逮捕的最长期限(即侦查羁押期限)是7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在7个月内公安机关都没有侦查终结的话,那么就要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总之不能再继续关押在看守所了。

总结

总的来说,检察院审查起诉和退回补充侦查的这一阶段,其实也属于侦查阶段。因此,如果因为退回补充侦查而超过了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那么就要对他变更强制措施。

可以啊。

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可以先申请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也许,公安局会同意当事人家属的要求。

当然,决定权还在公安局手中,是否放人,是否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当事人亲属所能左右的。

在司法实务的操作中,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的案件,一般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的。这些案件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解决不了问题,如果公安机关不撤销案件,仍然坚持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肯定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到那个时候,公安机关就不得不放人了。

这里面也有一种例外情况,有时候检察院的案件承办人因为手上案件比较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结案件,也会与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协商,以退查的名义向公安借时间。如果是这种情况,当事人家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基本上就不会如愿以偿。当然这种借时间的做法是上级检察院严令禁止的。实际上至今仍然还会偶尔出现。

2023-03-09

1.如果定罪情节无争议,只是量刑情节有争议,譬如明显可以认定当事人贩卖毒品,只是对贩卖毒品的数量是1000还是100克意见不统一,那估计不可能放人。

2.如果是定罪情节存在争议,如果是第一次或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的,估计也比较难放人,因为检察院还不会死心,还想再拼一下,看能不能找到证据补正。

3.如果是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或经过开庭后才退给公安机关的,放人的可能性就很高了。因为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很难找到新的证据材料进行补正了,只好取保候审或不起诉。

2023-03-09

首先得肯定,家属可以要求放人,准确的说法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实际上,在刑事诉讼的侦查 、审查起诉、审判环节,近亲属都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放人),至于放还是不放,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也就是说,近亲属有申请的权利,办案机关有决定的权力。



(上图为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文)

从你的问题可以推测,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被逮捕而羁押在看守所的。

近亲属可以去检察机关问问,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是建议公安机关撤案还是补充侦查。如果是建议撤案,那么公安机关自然会放人,如果是退回补充侦查,建议参考以下内容。

下面同你分享变更强制措施(放人)的办法:

1.该案如果涉及赔偿问题,建议尽快和被害人一方商量好赔偿数额,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款,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然后拿着书面的谅解书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书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会在收到书面申请的三日内给你回复。

2.该案如果不涉及赔偿问题,说明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或者嫌疑人自身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所以才会被逮捕,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为了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调取新的证据,补充侦查完毕后公安机关会把案件连同补充的证据材料再送到检察院审查。当然,退回公安机关以两次为限。这种情况下,近亲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比较小。只能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届满、交纳数万元甚至更多的保证金、提出有身份地位的保证人、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方面考虑。不过,同第一种情况一样,近亲属还是可以书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至于成功与否,就看运气了。

3.如果确实比较担心自己的亲人在看守所受罪,建议替他(她)请个当地的律师,多打听打听,请那种收费合理,办事操心的律师,他们因工作性质,和公安、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接触较多,可以更好的和办案单位沟通,或许会有帮助。

2023-03-09

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都是很偏向自己的亲人的,他们随时都能要求放人。但是放人不放人?这就由不得他们了。

我们知道:对于刑事案件,一般就是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然后报送检察机关进行批捕或者起诉。如果案件因为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可以将案件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这里所说的补充侦查,但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是没有罪了,没有责任了,只是说暂时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新的证据。或者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一些证据已经查清,但是还需要补充一些旁证和一些其他案件的证据,因此检察机关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但是,犯罪嫌疑人还是有罪的,部分事实和证据没有查清,不影响已经查清的罪案和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关押后,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取保候审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并不一定说你取保候审了,就必然给你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当然,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也可以要求放人。但是要求归要求,放不放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不能超过两次。如果对于认定犯罪的证据不足,案件被检察机关退回两次,而公安机关仍没有新的证据补充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放人,家属也有权利要求放人。

本问题和回答均来自本站网友,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angfa.cn/question/12273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