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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行政强拆赔偿案件,被强拆人的损失如何认定?

2020-04-17

行政赔偿范围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方面是国家对哪方面事项承担赔偿责任,对哪些事项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是国家赔偿哪些损害,不赔偿哪些损害。我们只有搞清这个情况,才能确定你的损失如何赔偿,如何认定?一、行政赔偿范围的意义

只有法律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才相应的请求权。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代表国家对受害人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给予行政赔偿救济,不得拒绝。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受害人的起诉,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人民法院才能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

二、国家赔偿哪些损害?

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赔偿。我们在这儿说的侵犯人身权范围比较狭窄,限于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这儿说的财产权限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权和物质帮助权。

三、国家不赔偿哪些损害?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也就是说,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从事活动时,行使的是其民事权利,并不是行政职权,其意思表示自由,不受行政法规约束。由此造成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个人负责。

2因受害人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过错在于本人,后果应当由个人承担,国家不予赔偿。

3因不可抗力。这里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突发洪水将房屋冲走等。

4第三人过错。因第三人过错致使损害发生的,从法律上讲,侵权行为主体是第三人,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不是国家。如果损害的发生,第三人有过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有过错,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对损害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国家的赔偿责任。

四、损失如何认定?

除去国家不赔偿的情况,在国家赔偿情况框架下,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包括赔偿的范围、方式等,要求必须明确具体,如请求赔偿的金额或要求将强拆的房子恢复原状。还有说出事实根据和理由,事实根据是指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时间、地点、客体、范围等。理由是指损害形成的原因,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对于财产损失,行政赔偿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所以一定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获取、固定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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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邀请。

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实施违法拆除,未对建筑物内物品进行清点造册、妥善保管,确实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但是,行政赔偿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能超出合法性和合理性。在违章建筑被拆除前,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限期自行拆除,相对人转移建筑物内有重大价值的机器、设备等物品,完全属于正常人符合逻辑的做法;在违章建筑被拆除后,相对人仅提供财产损失清单,没有相应的票据及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不能证明强制拆除时其曾经购买、使用的全部机器、设备等物品仍然在建筑物内。

因此,在原、被告均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具体损害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采信证据,准确认定损害事实,进而认定或酌定赔偿数额,而不是简单按照原告的主张认定损害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的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刘)

2020-04-17

若真有心杜绝强拆的恶劣行为,党纪法规就应有严正的态度!对事件相关的权责者,莫论亲庶,都应予以严肃的查究与惩治,若不,都可喻谓是形态主义观念……。

2020-04-17

强拆行为,是侵犯人权的行为,是违反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的规定。每当国家利益与人民公民利益财产之间发生矛盾争议纠纷!利用强权权力压迫与旧社会的霸权霸道,还有区别吗?

2020-04-17

看一则,最高法院的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案涉房屋损失的赔偿数额。

关于案涉房屋损失赔偿标准问题。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等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本案中,王立成被拆除的房屋于1980年5月自建。16号《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没有产籍的唯一住房,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安置;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各市政府制定。因案涉房屋系在国务院1984年1月5日发布《城市规划条例》及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前建成,故案涉房屋虽无相关审批手续,但也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在拆迁补偿时应当参照有照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一、二审法院参照《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中有关四类地区补偿标准为35000元,确定王立成案涉房屋的赔偿数额。首先,《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是沈阳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非沈阳市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办法;其次,《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于2004年5月1日制定,制定时间早于16号《实施方案》;最后,《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系针对居住在无产籍房屋内的低保户和低收入户适用的拆迁补助办法,是给予低收入群体的补助,并非拆迁补偿。因此,无论从制定主体、制定时间,还是适用范围上看,《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均非16号《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配套办法,一、二审法院参照《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确定对王立成案涉房屋损失的赔偿数额,适用法律、法规确有不当。至于赔偿计算时点问题,尽管案涉违法强拆行为发生于2006年,但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因拆迁所引发,皇姑区政府对于王立成的案涉房屋本应依法参照有照房屋的拆迁标准给予补偿。在皇姑区政府无法给付王立成安置房屋的情况下,王立成应得到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不应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故可参照一审判决时被拆迁房屋安置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予以确定。一、二审法院未查明此事实,属于基本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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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能为您解答问题:

我国强拆形式分为两种,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

先说司法强拆,司法强拆是合法的。当双方达不成合意,政府工程又等着推进的时候,政府会按照程序出合理的价格,下达补偿决定,针对个人的具体补偿。当事人在期间内不进行自行拆除,不搬离,政府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

然后就是行政强拆,行政强拆是违法的。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会面临很多困难,我们主要还是做诉强拆已经申请国家赔偿的问题。

诉强拆,政府一般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的赔偿一般都会比补偿阶段低很多。所以最好不要走到被强拆的阶段。

如果我们之前有第三方评估,是非常有利的证据,证明我们损失了多少。如果没有,也可以根据之前的录像,对室内进行一个装修等的评估。这些都是实际损失的认定的参考证据。而国家赔偿也是根据损失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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