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问题详情

在弟弟去世后,一直照顾他的四个姐姐和未曾尽孝的女儿该如何分配留下的一套房产?

在弟弟去世后,一直照顾他的四个姐姐和未曾尽孝的女儿该如何分配留下的一套房产?
2023-02-22

先把工钱饭钱结清了,剩下的再考虑咋分吧。

因为植物人弟弟已经去世了,没有留下遗嘱,无论他的女儿是否尽孝,法律规定女儿都是继承人。但是考虑到实际是四个姐姐照顾的,伦理情理下,如果我是法官的话,弟弟女儿分50%,剩下的50%分给四个姐姐平分。(我是法盲,我个人感觉最好的解决办法)

2023-02-22

这个案子是发生在北京的一个真实案例。

男子离婚后瘫痪,前妻带着女儿从未登门,四个姐姐一直在照顾他。14年年后,男子死亡。之前在他和前妻名下没有分割的房子,被前妻偷偷在法院通过调解,过户到女儿名下。四个姐姐一气之前,将前妻和女儿告到法院,要求撤销这个调解书。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这个调解书。

下面回到题主的这个问题,我来从法律角度解答下


一、女儿到底有没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人是否尽了扶养义务,是分配遗产份额时的一个重要参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所以,如果女儿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没有照顾父亲 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就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果女儿如果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那即便没有尽扶养义务,也不能少分或不分。

而且少分或不分的前提是存在其他继承人,如果只有女儿一个继承人,自然不存在少分或不分的可能了。

所以说,女儿肯定是有继承权的,只是如果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没有尽扶养义务的话,而且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可能会少分或不分遗产。


二、男子的遗产如何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话,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这个案子里,男子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就只有女儿。这样看,似乎四个姐姐不能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也就是说,由于男子在去世前一直是由其四个姐姐照顾的,所以不管四个姐姐是不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可以分得一部分遗产。

对于分得的份额,以前的《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酌情分得遗产的数量,“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所以,这个案子里男子的遗产应该由四个姐姐和女儿共同来继承。如果最终认定女儿属于有能力有条件扶养男子,却没有扶养的话,遗产可以由四个姐姐全部继承,也可以四个姐姐继承绝大部分,女儿继承少部分。

由于在真实事件里,男子死亡时,女儿只有21岁,存在还在大学的可能。如果是上大学,当然还没有扶养能力,所以那就不能少分或者不分了。这个时候,就应该四个姐姐和女儿平均分配了。


总之,这个事件里,四个姐姐肯定可以分得男子的遗产,至于女儿是否能分到遗产,分到多少,要看她没有赡养男子的原因。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从故事里学法律。

扣除14年保姆费加植物人弟弟所有开销后剩余归法定继承人所有

2023-02-22

这个男的真命好,难得有4个姐姐照顾14年,要不是这4个姐姐照顾,还不知道能不能活14年。

有女儿却不尽孝,于法于情于理都不对。每个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自己不去照顾成植物人的父亲,却让4个姑姑照顾,不知道良心去哪儿了?

现在,该植物男去世了,发现北京有一套房产,这可值不少钱呢?父亲活着时不知道养活,去世了,又想要房产了?房产该给你吗?

1.按民法典规定,人去世,其遗产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

按规定,这个女儿虽然未尽孝,也是有权继承的。继承其中属于自己的一份。

2.这套房子怎么分?

我认为先把4个姐姐照顾植物男14年的开支给清了,可以作价货币补偿,也可以用房抵顶。

剩下的房子,给配偶、父母、子女分了,能分多少是多少。

这个女儿未尽孝,要我说,把她应给的赡养费,从她应得的房产中也扣除了,剩余的给她。

这是按法给她分点,要是民间自己私下分,这样未尽孝的女儿,一分钱也不给她分。

2023-02-22

刚看了这个报道,确实有这样的事情,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我认为亲情和法理之间确实需要权衡。

2003年的时候,曹某得病成了植物人,而之前他刚刚和妻子张某离婚,唯一的女儿跟着张某生活,曹某只能有他的4个姐姐轮流照顾,期间他的女儿并没有照顾和探望。

14年之后曹某去世了,在整理遗物的时候,他的姐姐发现一本房产证,原来曹某在通州有一套住房,考虑到侄女还小,四姐妹就把房产证拿起来没做任何处理。

没想到他们却接到了北京通州地区法院的传唤,原来这套房子是陶某和张某婚后购买的,离婚的时候没有做财产分割,曹某去世后,他的女儿和张某达成协议,有陶某的女儿全部继承这套房产,经法院确认继承协议有效。

曹某的4个姐姐知道这些后心里感到很气愤,弟弟生病期间他们没有尽到任何义务,现在缺一口吞了全部遗产,这样到底合理合法吗?

我个人认为,从继承法的角度看她的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继承父亲的遗产是合乎法律要求的,但是曹某生病期间,有他的4个姐姐轮流照顾,应该先用曹某的遗产支付期间的护理费用,之后剩下的才能算可继承遗产,然后考虑子女继承问题。

现在法院也对此作出裁决,由于曹某生病期间,他的4个姐姐见到了供养、照顾的义务,因此他们有权适当继承弟弟的遗产,陶某的女儿和她妈妈张某之间达成的协议侵害了4位姐妹的权益,法院不予承认,因此撤销了原先的裁定,具体遗产如何继承,需要他们重新协商。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继承权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只伸张权力,不尽义务,作为女儿应该感恩4个姑姑对父亲的照顾,不能只任认房子不认亲。

2023-02-22

首先需要看植物男是否生前留下遗嘱或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民法典》婚姻继承法篇针对遗嘱的内型及继承顺序进行了规定,分为法定继承、指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继承顺序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如果植物男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法律推定适用法定继承。当然,如果四个姐姐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对植树男的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且产生的正常、合理开支可以向继承人主张“无因管理”,要求其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予以支付。

2023-02-22

4个姐姐照顾植物男14年,死后意外发现北京有一套房产,未尽义务的女儿有权继承吗?这套房子该咋分?

虽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作为女儿,虽然没有尽照顾父亲的义务,如果脸面足够的厚,如果只是要钱不要脸,当然可以依法获得房产处置权,甚至是主要的房产继承人,获得父亲留下的遗产,让4位照顾弟弟的姐姐一分钱不拿。

说真的,整整14年,都是4个姐姐照顾,作为女儿没有尽一点孝心。如果还有一点良知的话,房产可以一分不要,而且要主动地向4个姑姑提出。至于姑姑们是否会分一些给自己,则要看姑姑们的商量结果,而不要主动去提。这样做,才有可能让良心稍稍获得安慰。

而从题主的想法来看,当父亲需要照顾时,可以玩消失,而当父亲去世后有房产了,就出现了,想想,可能其父亲在九泉之下也闭不上眼。也可以,房产归自己,但是,4个姑姑照顾弟弟14年,照顾费总得给吧,为照顾弟弟付出的代价总得补偿吧,为弟弟购买的东西等都应当在房产中冲抵吧。

来算一算账,像这种植物人,照顾一天不应当低于200元吧,那么,一个月最少需要6000元,一年需要8万元,14年,就应当在120万元左右。同时,其他方面的费用,至少也得50万。也就是说,应该在170万元左右。

虽然170万元左右与北京的房产价格相比,很少很少,而女儿丰父亲身病期间,没有尽一点孝心,房产的至少一半应当归4个姐姐。因此,4个姐姐应当是房产变现收入的一半加170万元。

未尽义务的女儿有权继承,不过不是继承整套房子,应当是女儿和4个姐姐都作为继承人,4个姐姐14年照顾植物人弟弟应当多分遗产,女儿虽然可以继承但是会少分。

结合上述图片和楼主所言,房子是女儿父亲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法条结合案情事实,女儿作为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其父亲的四个姐姐只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就轮不到第二顺序继承人(四个姐姐)继承的份。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31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财产。所以女儿父亲的四个姐姐作为利害关系人是有权利请求法院让其作为继承人分割房产的。

因此,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不管是否照顾过父亲,都有权利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同时基于人性和道德的考虑,继承法又给出了人性化的规范即各顺位利害关系人的贡献程度,贡献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适度分配遗产,这就打破了第一顺序继承人不抚养又想白嫖的垄断地位。4个姐姐14年照顾弟弟可见其姐弟情深,而女儿多年未露面但是分遗产的时候站了出来不免让人有些寒心。最终结果北京的这套房产很有可能会拿去拍卖,拍卖所得房款多数会分给四个姐姐,少数会分给女儿。也不排除他们之间达成协议女儿一人继承北京通州的房屋,再由其个人出钱将法院判决给四个姑姑的款项再给到他们。

2023-02-22

看这个女儿什么情况?

如下情况,女儿有权继承:

1,如果这个女儿未成年,或成年仍在大学读书未独立生活,虽然末尽孝,并未影响她有权继承其父遗产

2,如果父母离婚,这个女儿随母一起生活,与父相距遙远,其母原先谎称女儿父亲死了,这次女儿父真死了才告诉女儿,使女儿有条件对父尽孝,却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尽孝,也不影响该女儿继承遗产。

3,如果成年女儿结婚后,下岗失业,患重病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靠低保维持生活,确无能力为父尽孝,应当继承遗产。

4,如果女儿并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列出的5种情形之一的,不丧失继承权,因此可以继承其父遗产。

弟弟去世,父母不在,妻子离异。仅有一独女和4个姐姐近亲属。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顺序:女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个姐姐不继承。但由于女儿未尽孝,4个姐姐一直照顾弟弟。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弟弟的1套房产由女儿和4个姐姐分配,女儿占40%,4个姐姐各占15%,谁要产权,付给其他人相应的房款。

如下情况,取消女儿的继承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弟弟留有遗嘱,将房产留给女儿,附条件有病由女儿护理。而女儿做为成年人,其父住院有能力有时间既不上医院护理,又不出钱为父治疗。把为父治疗并护理的责任,推给4个姑姑。弟弟去世后,4个姐姐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要求取消侄女的继承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其女儿有义务为父看病并护理,却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4个姑姑提出取消侄女继承权的要求,合理正当,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取消女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4个姐姐继承弟弟的房产,每人各占25%,谁要产权,付给其他3人房款。

本问题和回答均来自本站网友,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angfa.cn/question/11808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