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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失踪,没有把他列入黑名单,这合法吗?为什么?

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失踪,没有把他列入黑名单,这合法吗?为什么?
2023-01-14

被执行人是否失踪并不是由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来判断的,宣告失踪的条件清楚地规定在了我国《民法通则》之中。满足了申请被执行人失踪的条件之后,才可以由被执行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执行人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已经下落不明满两年,那么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执行人为失踪人,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之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就会转交给与被执行人有密切关系的亲属或者朋友,由他们代为管理。这个时候,申请人就可以向被执行人的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要求其从被执行人的财产中支付被执行人所欠的款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

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的生活动向,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只要在网上搜索“失信被执行人”或者“老赖”,就可以在网页的第一栏看到由最高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里面还设有搜索引擎,可以查询自然人或者法人是否被人民法院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被执行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呢?

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和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自行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间为两年,但是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将期限延长一到两年。

最后,回到题主的问题中来,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失踪,可能是为了逃避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他生活得方方面面将会受到各种限制。现在各地人民法院都在出重拳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日子可能就没有以前那么好过了。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话,以后子女可能就没有办法考取人民警察等职位,在公务员公告阶段,其子女也可能受到异议。最好的选择就是与申请人好好协商,有一点儿就还一点儿,不至于闹到无法收拾的局面。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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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4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只要符合,法院可以主动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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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为了保证申请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执行的力度是较大的,也即是强制执行要尽可能实现申请人的权利,这也是遏止不良现象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并非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就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列入失信名单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属于上述请形的,应当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被执行人失踪并非一定属于上述情形,也即是需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判断,被执行人失踪也并非那么简单,对比民法上宣告失踪的条件即可得知。

在此建议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之前,多了解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公司经营、投资等方面的信息,申请执行过程中关注被执行人的动向,毕竟维权之路还是蛮艰辛的,一不留心可能就没法实现申请执行的目的。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为维护社会诚信和法律尊严,国家应下大力气严惩失信及担保老赖,各部门连动形成合力对老赖象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局面,加重判刑老赖是清偿的最好办法,法院加大对老赖违法成本和执行法官克服懒散拖的工作作风并加大对老赖执行力度,法院和公安共享天网并且公安配合网上通缉老赖,老赖太可狠,在中国老赖违法成本低,法律应该制定失信老赖及连带担保人不按期履行法院判决和调解文书的一律按诈骗罪判刑,管制劳动偿还债务直至偿清出狱,并恢复父债子还和上二辈下三辈不能上学及公立医院就医等让老赖不敢赖,不能让申请人赢了官司输了执行,流血又流泪,严惩失信老赖刻不容缓民心所向!

这有啥疑问的?如果你认为该把他列入,那你就向法院申请呗。你也说了,进去执行程序后,他就失踪了,那法院基本都会同意你的申请的。你直接跟法院提出来不就完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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