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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夫妻二人的名字,现在先生已故,妻子可以直接接收房子吗?

房产证是夫妻二人的名字,现在先生已故,妻子可以直接接收房子吗?
2023-01-01

我有一个朋友,房产证上写着夫妻双方共同的名字,各占50%份额,名下有女儿,双方的父母均健在,前年夏天朋友的老公突然脑梗去世,没有任何遗嘱,牵扯到这套房产产生了继承纠纷。

1.朋友认为此套房为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努力购置的,双方父母均未拿一分钱帮助他们购买此套资产,那么此套房产理应归她与女儿所有,但是在办理继承手续时无法按朋友的想法进行;

2.继承法规定:朋友拥有的房产50%仍归朋友所有,但是属于她老公的50%需要由她、她们的女儿及她老公的父母共同按比例继承,如果我朋友想获得全部产权,必须其他合法继承人放弃遗产;

3.公婆的观点:朋友的公婆认为此套房确实为夫妻双方购买,他们白发人送黑发人也没人为他们养老送终,我的朋友还很年轻,40多岁,他们也不能要求我朋友不能再婚,法律规定让他们继承,说明是为了让儿子完成没有赡养的责任,但是他们有养老金,也有部分储蓄与居住的地方,同意把属于两老的那一部分让出,但是不接受给我朋友,只同意给他们的孙女;

4.最终的方案:最后那套房产我朋友继承了他老公名下的12.5%份额,连同她原有的50%,占比62.5%,她女儿占比37.5%,皆大欢喜。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种案例,夫妻双方在努力经营家庭过程中都积攒有一定的资产,都希望是对父母尽赡养责任,但是资产能进行小家庭的传承,因为对继承法没有足够的解读,又或者从没有想过意外事件的发生,导致很少有人做遗嘱,一旦意外发生时遗产只能法定继承,与曾经二人的想法有些许的不一致,也就只能与各个继承人共同协商解决。

破解此事件发生的方法只有一个:书写遗嘱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发生时更改遗嘱,最后遗产继承时只能按最后一次订立的遗嘱为准。

当然不能,理由如下。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属情况就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在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簿有冲突时,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属状况为准。

房产证上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证明这套房子的产权状况是共有而不是单独所有。共有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情况下,应该是属于基于婚姻关系的共同共有,房产证上不会记载每个人所有的份额。一般情况下,会认定为夫妻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现在男方去世,女方能直接接收房屋吗?这个问题得视情况而定。如果男方在去世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表示自己去世以后将自己所有的份额全部交有女方继承,那么女方是有权利直接接收房子的。至于具体需要通过公证还是诉讼方式方式接收,还得看所在地方的具体规定。

但如果男方在去世前没留遗嘱或者所留遗嘱无效那么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按照法律规定,女方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肯定有继承权。如果男方在去世时父母以不在世也没有孩子,那么房屋也可以完全有女方接收,因为女方是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男方有父母或者子女(包括尚未出生的胎儿)那么其父母和子女也是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继承权。

举例说明一下:因为房子本身就有50%的份额属于女方,所以在男方父母均健在也有孩子的情况下,女方、男方父亲、男方母亲、和孩子一起继承男方所有的50%的份额,每人继承房屋份额的八分之一。淡然具体的分配过程中会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状况对弱者或者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进行特殊保护,适当多分。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继承方面的问题,欢迎点赞关注并私信我。

2023-01-01

房产证是夫妻二人的名字,这说明这套房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那在先生故去的时候,是不是理所当然,顺理成章的成为配偶的财产呢?妻子是不是就可以接收房子了?这可能是很多人的思维。

这种思维是不对的,虽然说房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先生故去后,先生的房产就转换成遗产,先生的遗产不能只有配偶一方来继承,必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通过继承的程序,才能合法拥有先生留下来的遗产。

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房产证是夫妻的名字,这说明是夫妻婚姻续存期间的共同的财产,这共同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应该各占50%;而在先生离世后,先生占有的这50%应该由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这里最主要的是第一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也就是说,夫妻拥有的共同房产,夫妻各占50%,你自己拥有属于自己的50%;先生故去后,先生的50%的房产,应该由其配偶、健在的父母和其子女共同来继承而不是你一个人来继承。

如果父母都健在,夫妻有一个子女,那继承人共有4人,先生50%的遗产应该由这4人来继承,继承的份额应该是平均的。

办理继承手续

确定好继承人和继承份额后,就要办理继承手续,办理继承手续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公证继承,把先生的离世证明带上,把继承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不动产权证带上,在当地区县一级或者市一级的公证处做公证,确定法定的继承人和继承的财产份额。

另一种继承是诉讼继承,如果继承人之间存在继承分歧,比如你觉得父母由于某些理由没有权利继承先生的遗产,那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法院诉讼的程序来确定法定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法院根据法定的继承人来最终确定法定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后,出具裁决书,就是法定的继承凭据。

办理不动产权证更名

在通过公证或者诉讼的方式确定了法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后,就应该办理产权证更名。

把公证书或者法院的裁决书和产权证带上,把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都带上,直接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更换新的不动产权证,更名完成后,继承人(新的产权人)就可以自由处置、处分继承来的财产。

从以上分析来看,

房产证是夫妻二人的名字,现在先生已故,妻子是不可以直接接收房子的,必须经过继承程序后,通过法定的继承程序后,才能接收房子。

继承的顺序是父母、子女和配偶都享有继承的权利,并且继承的份额是均等的。

当然,这也是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各位对这个问题在下面留言,发表你们的观点和意见,相互交流和学习。

2023-01-01

我以前很天真的以为如果男的去世了,那房子肯定就归妻子所有了,后来才知道我真是太无知了。

我一个发小,她和她老公感情非常好,两个人基本上没红过脸、吵过架。她老公什么都宠着她、让着她,美中不足的就是她和她公婆相处的不好。可是在结婚的第五个年头,她老公出车祸意外去世了。发小痛不欲生,同时让她头疼的还有她公婆。

他们家两套房子,都是她老公参加工作后靠自己的能力买的。一套只写了她的名字,另一套写了她和她老公两个人的名字。他们手里还有一些积蓄,她一开始是打算给她公婆一些钱留着养老,房子都归她。毕竟他们还有一个儿子,房子早晚都是孩子的。她给了她公婆五十万,没想到,没过多长时间她公婆又来争房产。说房子是他们儿子买的,房子也有他们的一份,后来俩公婆干脆住在另一套房子里不走了。

发小挺无奈,面对公婆的咄咄逼人,她去咨询了律师。律师说写着他们夫妻共同名字的那套房子确实有她公婆的一份,她占房子的二分之一,公婆和她儿子占另外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她公婆占房子的四分之一。

她打听清楚后去和她公婆协商,房子值差不多二百万,她想再给她公婆五十万,房子归她,她公婆不同意,坚持要那套房子归他们,即便房子不给他们,那也要把房子写在孩子的名下,就是不能写在发小的名下。他们担心的是发小以后改嫁,房子可能就不是发小说了算了,可能就便宜了别的男人了。发小伤心之余也有些恨他们,打算实在不行最后就和他们打官司。

2023-01-01

房产证是夫妻二人的名字,现在先生已故,妻子可以直接接收房子吗?这可能是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


如果房产证是夫妻二人的名字,若先生先去世,则妻子不可以直接接收房子(指的是将房屋产权证直接登记在妻子自己名下)。

房产证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就是夫妻共有财产。

若先生已故,则该房产应当先进行分割;房产证写清楚夫妻双方份额比例的,则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应当按照份额比例进行分割;若没有写清份额比例只写明共同共有的(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应当平均分割。

假设本文房产是夫妻共同共有(比较常见),则该房产其中50%的份额属于妻子所有,50%则属于先生的遗产范围。

先生若有遗嘱留下,则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分配;如果先生没有遗嘱留下,则先生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父母、夫妻、子女)共同进行继承。


如果妻子想将房子过户给自己,需要2种方法。

一、继承权公证。

如果所有继承人都同意将房屋由妻子一人继承,则可以采取继承权公证形式,这种形式比较简单(但为防止各地区差异,建议提前咨询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管理机关,是否接受继承权公证书)。

这需要所有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至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其他人同意全部放弃继承权,则该房屋可由妻子一人继承。

妻子持继承权公证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可以至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继承诉讼。

妻子也可以选择将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一人继承该房屋。

这时可能会有两种情况产生:

  • 一种情况是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异议,则法院可以出具调解书。

在其他人同意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出具调解书,确认该房屋由妻子一人继承。

妻子可以向法院申请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能各地情况不太一样,有的地方持调解书就可以直接办理,有的地方则需要妻子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执行法官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 一种情况是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法院需要出具判决书,判决房屋归属。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妻子对该房屋持有较多份额,则法院很有可能判决房屋归妻子所有,然后妻子应当按照房屋评估价格,按照其他人应当享有的份额,对其他人进行经济补偿。


建议:不管如何,能协商解决的还是尽量协商解决,无非是一些经济补偿,一方少要点,一方多给点,也就解决了。一旦走上法庭,谈的就是冷冰冰的条款。能在继承诉讼中走上法庭的,都是亲人;亲人去世,本就伤感,可亲情还在; 别为了那一点身外之物,伤了家人之间的和气。

2023-01-01

房产证上是夫妻二人的名字,原则上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当丈夫身故时该房产直接归属于妻子吗?如要过户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下面,我分情况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

妻子不是唯一继承人

如果丈夫去世时他的父母仍然健在,或者夫妻双方生有子女,并且他也没有订立遗嘱只让妻子独自继承他的遗产的,那么该房屋属于他的份额就将作为他的遗产,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则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妻子、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

按照上述继承方式,最终妻子获得该房产1/2+1/8=5/8的份额,丈夫父母和子女各获得该房产1/8份额。

因此,这种情况下该房产不属于妻子个人所有,而是属于她、男方父母和子女按份共有。

妻子是唯一继承人

如果男方去世时父母早已不在,夫妻双方也没有子女,或者丈夫立有遗嘱让妻子独自继承自己遗产,那么那套房屋就属于妻子单独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因继承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无需经过登记就已生效,即该房屋自丈夫去世时,就自动归属于妻子个人所有,无需去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但是,如果妻子一直不去办理变更登记,虽然她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自由地占有、使用和收益,但却没有完整的处分权能,比如将其转让给他人。如果妻子想要处分该房屋,那么就需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一般需要带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丈夫的死亡证明和结婚证前去办理。

2023-01-01

理论上来讲,不能。

房产证是夫妻二人的名字,意味着房子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在先生已故的情况下,先生名下的财产就会变成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在我国,根据最新公布实施的《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父母以及子女。这些人是可以均分先生名下的财产的。

单就房屋的份额来讲,在夫妻关系存续,先生未去世之时,房屋是由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此时是不区分份额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只有在丧失共有基础的时候才会进行份额的区分。因此,当夫妻当中的夫一方去世时,双方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进而房屋的份额变成50%归妻子一方,剩余50%变成丈夫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举个例子,如果现在丈夫一方父母仍然健在,并且夫妻二人生育有两个子女,那么房产的50%份额则由丈夫的父母、妻子以及两个子女均分,也就是说房屋份额变成妻子占有60%,丈夫的父母及两个子女各占10%。

题主所说的妻子直接接收房屋的,有两种情况可以实现。第一种是丈夫在生前已经留有遗嘱,规定将房屋或者自己的所有财产都留给妻子;第二种就是丈夫在去世之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妻子一人。否则,应该是无法直接接手房子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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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1

我是【袁哥房产观】,通常大家认为工,房产证是夫妻二人的名字,也就意味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先生去世,房屋就理所当然的归属妻子,妻子直接接受房子即可,实际上并非如此,原因如下:

01:关于房屋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有两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因此先生去世,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认定房屋是否归属妻子。

(1)有公证遗嘱,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属妻子。

房产证是夫妻双方二人的名字,先生去世,如果生前有遗嘱,并且经过公证,明确自己去世后,房屋的全部产权归属妻子,具有法律效力,而且符合遗嘱继承的规定,在先生去世后可以直接根据遗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就是接受房屋。

(2)有公证遗嘱,房屋所有权归属妻子和子女共同所有。

如果这种情况,只能根据遗嘱,妻子和子女各占50%,妻子不能直接接受房屋,需要和子女达成协议。


(3)没有遗嘱,只能根据继承法,按照继承第一顺序明确房屋归属。

根据继承法,继承的的第一顺序分别:夫妻;子女,父母

也就是说如果先生去世,如果还有父母,子女和妻子都有继承权。而且根据均分原则,所得比例相同,当然由于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只能均分先生所占50%。

举例说明:先生去世,父母尚在,一个子女,房屋分配如下,首先妻子有50%,另外50%四人均分,个人占12.4%,这样妻子共占有62.4%,如果妻子需要接受房屋,需要其他三人放弃所属份额,也就是赠与达成协议后,才能接受房屋。


02:对于房屋继承的建议

(1)建议夫妻生前就立有遗嘱,以免发生纠纷。

大多数家庭夫妻双方都在的情况下,对于房屋的所有权没有争议,但是如果一方去世,没有遗嘱,如果房屋价值巨大,尤其是先生去世,公婆做为第一继承人,有些认为老而无依,就为要求分配房屋,如果孩子成家,其爱人也会要求分配房屋,各人都有家庭,为了各自利益,就会产生纠纷。这样妻子就会处在不利的境地,明明自己的房屋,却要分割,处理不当,也会造成几家对立,并且最终对薄公堂。

而立有遗嘱,就会保障妻子的利益,妻子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把房屋过给子女。握有主动权,不会失去房屋,老无所依。


(2)遗嘱的办理,现在更加简单,而且方式多样。

根据《民法典》,对于遗嘱考虑到有些人不方便去公证处办理,现在可以录像遗嘱和自写遗嘱,不需要到公证处,只需要两个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留下日期即可,因此大家可以采用这两种方式。

(3)在房屋继承问题,即要遵循法律,更要考虑亲情。

无论有无遗嘱,妻子做为房屋的继承所占分额都是最大的,具有最大发言权,各方从亲情角度考虑,应该充分考虑其意愿,一家的亲情和睦最重要,最好达成协议,如果先生的父母没有经济来源,妻子应该给予相应的资金和赡养义务,而做为子女也应该尊重父母意愿,同样承担尽孝义务,没有必要因为房屋所有权闹到法庭。

因为继承法和民法典,也有所规定,原则上第一继承人是均等分配,只要各方达成协议,可以多分或者少分,甚至于不分。这也是体现了有法可依,同时兼顾实情和亲情,有利于和谐解决房屋继承权问题。


结语: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房产证属于夫妻双方的名字,先生去世,妻子不能直接接受房屋,只有根据情况,如果有遗嘱并且明确规定房屋归属妻子,才能接受房屋。

没有遗嘱或者有遗嘱,只有和其他共有人达成赠与协议,或者其他人放弃继承,才能根据有关规定接受房屋,办理过户手续。

所以为了不产生纠纷,而且具有主动权,建议夫妻双方在生前立有遗嘱,明确房屋归属在世的一方最好。

最后一句忠告,房屋固然重要,但亲情价更高,赡养父母是中国传通美德。

2023-01-01

您好!

不可以。千万不要有这样的错误认知。即便先生只有妻子一个继承人,妻子也不能直接收房子。

这里的核心问题,是“继承”问题——继承,不存在“自然继承”、“直接继承”之类的说法和操作性

夫妻共同房产,一方去世,另一方为什么不能直接继承?

不管大家对于继承是什么样的看法、认为“应该”是什么样的,这里只能先从法律上做一个说明:

现行《继承法》、包括明年起实施的《民法典》,对于继承人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

  • 人去世之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了配偶、子女、父母。这三类人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的情况下,会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那么,也就意味着:先生的遗产,不一定只有妻子一个合法的继承人

即便生前通过遗嘱指定妻子作为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只有妻子,妻子也不能“直接收房”——这是目前在继承办理过程中、很受老百姓诟病的一点:妻子必须要证明自己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所以,又“绕回去”了——还得征求其他继承人同意、或者要找到其他继承人均已过世的各种证明。

继承中最麻烦的事宜

其实,继承中最麻烦的事宜,除了手续之外,更大的麻烦在于“人”。这就与家庭结构有非常大的关系。

如果家庭结构很简单

这种“简单”,指的是继承人只有配偶和子女,上一辈的父母已经不在了。

这种家庭结构还好处理一些:无非是妻子与子女之间协商继承的问题,至少财产“跑不出”自己家的圈子。

麻烦的家庭结构

如果先生的父母还在世,情况就会比较复杂。这里会有两种结果:

  • 先生没有兄弟姐妹,父母也不放弃继承权。这时候,虽然先生父母继承下来的财产,最终还会回到“自家人手里”,但是,多了一道继承,相当于同一笔遗产继承两次。
  • 先生有兄弟姐妹,父母不放弃继承权。这种情况就会让问题相当复杂,未来,妻子面对的,将是与先生兄弟姐妹的财产之争。

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一方先行去世,不可以进行直接收房的手续,千万不要认为另外一方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在世的一方这个观念是错误的。

房屋在处理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明白的是共同共有财产是各占50%的,而剩下的50%继承权是也要经过子女父母的同意之后才可以进行确认收房手续。

进行房屋收房前必须要做正确的手续。

认清楚这些问题点,才可以一一的进行处理问题,并不是我们觉得或者是应该这样去解决问题要根据法律来处理。

(1)确认继承人。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民法典》对继承人的划分界限有明确的规定:

第一法定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继承人都在世的情况下,首先是要第一继承人来继承,而这三类继承人都是有同等的继承权情况。

●从这里也说明白继承人产权都一样的情况下,有父母子女在世的情况下就不能直接继承到配偶身上来,子女父母都有可能要争夺继承权。

(2)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要分为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就是要做好《继承权公证书》这个步骤无论是继承人还是不继承的人都要去到现场做好公证这方面,不继承的人也要去到现场做好一份放弃继承的公证书手续。

第二个步骤就是:带上《继承产权公证书》去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局办理过户的手续,再去办理,这两个手续之前必须得要带上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亲属证明以及房产证。

●等把这些所有的手续办理完毕后才可以进行收房,只要这些步骤一天没有办理完毕,都没办法进行收房,即便是有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情况,没有办理手续依然是没办法全钱去对这套房子进行操作。

在继承过程中有可能会发生的问题。

继承的过程中刚刚提到的步骤,只不过是一帆风顺没有任何的纠纷。

万一出现纠纷的情况下就会多出不少的步骤和不少时间去处理。

出现最大的问题就是家庭的继承权度情况,也就是我们常说到的人与人之间为了利益所产生的麻烦。

●面对争夺继承权的解决方案。

在利益面前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做得到放弃这两个字典。

在其他人争夺产权的情况下,双方没办法达到一致的意见,最终是需要向法院进行诉讼的方式,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分配产权。

而面对法院的判决过户的房子,可能需要一年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去处理这些问题,在法院判决过的房子就不需要去做公证这个步骤。

对于法院判决出来的房子进行过户手续必须的要拿《法院判决书》去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局去进行过户手续。

●继承了多人产权的情况。

面对多人继承了产权房子,要进行收楼或者出租出售,这些用途必须要有房产权超过2/3的人同意了之后才可以进行统一处理。

在处理的过程中无论是租金还是出售金额,要根据相关的产权份额来进行分配。

如果房屋还在按揭的情况下拥产权的人也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银行按揭的费用。

这就体现了无论房子是支出多少还是收入多少,全部都按照房屋产权的比例来进行一一计算。

总结:

对于产权继承的情况,我们最好的是先进行家庭内部开会,达到一致的意见才进行做公证的手续。

如果没有商量的情况下就去做了这个继承,最后还可能被申诉的情况出现,又要做一些无谓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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