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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先喝饮料后拿空瓶去付款,算偷窃吗?未付款之前算不算是偷窃?

在超市先喝饮料后拿空瓶去付款,算偷窃吗?未付款之前算不算是偷窃?
2022-08-21

谢谢邀请!

一个正常的交易行为,普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也就是说只有你交了钱之后,这件物品才是你的,否则在此之前,你获得使用该商品,属于对他人财物进行侵占的行为

只不过,由于你只是喝瓶水饮料喝瓶水,或者其他价值不大的商品,商家也就真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到时候付费,也就并不在意了。这也是在经营活动中,自动和顾客产生的默契。

同时,这也是商品价值不大,并不构成犯罪,即便你报警,人家只要缴纳费用,也就没事了,商家得罪了顾客,也得不偿失。

因此,一般这种行为,商家和顾客潜意识的达成了默契,也默认了这种行为。


当然,这一部分人,也仅仅只是少数,而且大多也都自觉付费了,因此,这也在商家的控制范围和容忍范围之内,也就不计较了。

市场经济,什么都有他的合理性,没有法规进行限制,商家也默认这种行为,那就是合理合法的。

同时诸如超市之内的商家,很多也都在其正常损耗之内,就比如,很多人去超市都会对一些花生瓜子葡萄之类的商品拿着就吃,吃了也不买。虽然行为不道德,但这也在商家预料之中,或者说是默许的。人家商家都不在意,那也就没什么道不道德的了。


当然,一切还是要遵守“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选择,虽然人家不说什么,但咱们要做个文明人,不是?

2022-08-21

很多超市有明文规定,禁止在超市内吃东西或是和饮料(搞活动,试吃、试喝的除外),但在执行过程中打了折扣的,所以确实有人在超市内喝饮料。

我过去有过在超市内喝完饮料,再到收银台结账的行为。那是某一年的夏天,我去西安出差,天气太热了。我就进入一家超市,选了一大瓶饮料,一边在里面喝,一边享受超市的空调。喝完饮料,感觉清爽了,才结账离开超市。

后来,看了一则新闻,说国人到日本旅游,也向我这样在超市里面喝饮料,结果广受批评。我当时自己查了相关资料,这种行为不在于是否属于偷窃行为,而是属于不文明行为。

看到这则新闻后,我再也没在超市内喝过饮料,最差也是在收银员扫过码之后,我才打开。

如果单从是否构成偷窃方面来讲,我认为还构不成偷窃,因为你最终的结果是已经付费了。如果在你喝的时候,被超市防损人员抓到了,说你偷窃,也说得过去,因为你未经商家同意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消费了产品。

这样的行为真的不要再发生,不文明,丢人。如果实在渴的不行,也要在排队结账时再打开。

2022-08-21

在超市先喝饮料后拿空瓶去付款,没有付款就享用只是不文明,并不算偷窃。

首先得明白什么是偷窃,在我个人看来偷窃,是偷鸡摸狗,是背着人,是见不得光的。

超市里这种行为一方面正大光明,另一方面没想不付钱,我虽然没有这么做过。

但也看到类似的情况,从货架上看到一些包装被打开,饮料被喝过放回去的情况。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只能说超市的监管没有做到位,是超市自己的责任。

从理论上来讲,超市里摆放的东西,只要没付钱就还属于超市,除了那些可以试吃的东西。

最好是不要私自打开,如果打开了就务必拿到收银处买单。

虽然说饭馆和餐厅一些地方,都是吃了东西再买单,但跟超市不一样。

饭店餐馆一类的地方,吃的东西都是现炒现卖,可超市里的东西属于包装过的。

一个人打开或许没什么,要是大部分人都这么做,那超市就卵鳎了。

先付钱再享用,这应该是超市里公开的秘密,不过,如果是在收银处都要给钱了你打开食用。

我觉的这没有任何问题,前后几秒钟的事情,我个人觉得没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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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1

本人认为这种做法不应该提倡,什么事情都要有个规矩,随不算偷,但不文明,


2022-08-21

我孩子之前就试过,去超市看到了喜欢的酸奶,非得立刻打开喝,不然就大哭大闹,为了不影响他人,作为父母苦口婆心都无奈之下,唯有打开一瓶让孩子喝,然后立刻带着孩子去收银台排队买单,就是连同孩子正在喝的酸奶一起买单。我觉得吧,这样做并没有什么大问题,毕竟我们是老实的,人自信为本,人无信不立。自己也心安理得。现在我孩子大了,经过之前多次教育,每次去超市,拿到自己喜欢的东西,都会好好保护着,一直到去收银台付了款之后,才迫不及待的打开。现在这个大孩子也开始懂得教训比自己小的孩子不能不给钱就打开商品了,我觉得很骄傲!孩子懂事了。但是至于那些拿了东西喝过吃过又悄悄放回去的人,我认为是有必要谴责的!这纯属小偷行为!

2022-08-21

看了这么多回答,没有一个是真正用法律观点来分析并回答问题的。

首先说,拿饮料未付款之前不是盗窃行为。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里虽然是想占有,但并不是非法,而是想事后付款,等价交换。其次,再一个特征是标的物未脱离所有权人监管。尽管拿了喝了,但是还在超市内。如果你拿个空瓶子出去不给钱,就不好解释。

所以不构成盗窃行为。

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有失偏颇呢?肯定是。

这是民事的买卖。正常程序来讲,签订合同(即意向购买)后,双方得各自履行合同的义务,买卖才能完成。即是一方付钱,一方收货。买卖完成后才能占有标的物,所有权自这个时候才转移。

但是,没给钱就先喝,这属于买卖中先占有标的物的行为,所有权并未转移,你没有权利处置。

所以说,先喝饮料后付钱是不合适的。但是商业习惯已成习俗,双方都愿意共同遵守并履行,实属无可厚非。

2022-08-21

在超市,先喝饮料后拿空瓶去付款,算偷窃吗?未付款之前饮用,算不算偷窃?

别的不说,假如在菜场,没有付钱,就把人家的菜拿了就走,卖菜的人会庭你吗?如果强行走,人家会喊抢劫吗?你把人家1的菜拿回家,等自己烧好吃完再来付钱,有这样的卖菜的人吗?

显然,都是不可能的,都会被人家抓住的,再有理由,都会被认为是小偷或者抢劫的。

超市里也是如此,如果不付钱,就把人家的饮料喝完,说再去付钱,哪个人相信这是想付钱的。如果这样,岂不把超市能吃的东西全部吃光。

所以,拿了超市的饮料不付钱就喝的行为,就是偷窃,就得罚款,这是天经地义的,也是完全符合法律的。所以,千万不要狡辩,没有这样的理,也没有这样的法。

我在超市工作过,超市货架上的商品在你没有扫码付钱之前它就是属于超市的,如果你在没有付钱之前就打开吃了虽然说不上是属于偷窃行为但起码你的素质有问题,因为只有你付了钱这件商品才是真正属于你的了。排队付款不会占用你很长时间,你不会饿死或者渴死的。如果人人都认为自己饿了渴了先打开吃再付钱那超市该怎么管理,我们在社会上生存就必须守规矩规则,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文明社会。

2022-08-21

看到过这个消息,说孩子在超市渴了,喝完饮料拿空瓶去结账,却遭十倍罚款。

据说超市罚款的依据是认定孩子是偷窃。

认定偷窃的依据是超市有规定。

于是就出现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该罚,孩子不守规矩;另一种认为不该罚,孩子如实付款即可。本人同意后一看法。

超市是方便顾客自主选购的商品销售单位,顾客拿到货,如实付了款,即完成了交易。超市为便于管理,要求顾客在付款前不可开包、不能饮用、不许品尝等要求也在情理之中。但如有违反不能以此认定顾客是偷窃。任何人都明白,只有拿了货不给钱就走,才能算偷。人家主动诚实来交款,怎么是偷呢?按你超市自己的规定推定顾客是贼,这种商家是做买卖还是敲诈?退一步讲,你既然认定是偷,应扭送公安机关,凭什么收十倍货款了事?你有罚款权吗?是不是想赚钱想疯了?

本人并不支持在超市先消费后付款的行为,公共秩序,都应维护。但绝不赞成超市的霸道行为,有特殊情况应理解宽容,提醒他下次注意。既然开超市,就要承担一定风险。为此要加强管理,但不能伤害好人,不能官商作风。

2022-08-21

这个现象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作为超市的管理者并不认为这是偷窃行为,基本上所有的大型超市的防损部门对此也有工作指引,大致意思是:发现顾客在超市未付款而先喝饮料,一般情况需要跟顾客解释,超市不允许吃东西,然后指引顾客去收银台结算后可以直接喝。如果顾客坚持出超市在收款台结算时,一起结账,那么也不会强制顾客。

  这是超市的指引,也是超市方很多法律顾问所做的法律意见。

  那么,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未付款就喝饮料算是偷窃吗?首先,需要依据的是合同法,也就是顾客挑选商品的行为属不属于合同成立的行为,这里,可以看到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也没有规定是先付款再喝,还是喝完后再付款,都没有事先约定,除非有员工制止后,视为提示成立。那么,就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统一收银的超市一般是以收款台结账算作是合同成立,如果对于喝过的饮料而忘记结账,这里可以财产损害要求赔偿。但是,如果最初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有掩饰此种行为的,可视为盗窃。

  但是,即使可以认定盗窃,一般超市操作上还是会谨慎处理,即使出了收款台未结算,也一般不能认定是盗窃行为,只有当顾客走出防盗ESA门的时候,防损才可以进行拦截。

2022-08-21

我们逛超市时有时候会看到,某些顾客在挑选商品时直接拿起饮料零食就开始食用,等挑完商品后再到收银台处一并结账。虽然他们也付了饮料零食的相应价款,那么这么做究竟有没有问题呢? 算不算得上盗窃呢?

也许有人会说,当你还没到收银台支付价款前,这些商品的所有权便还不属于你,所以这时候你就擅自食用的话,无异于偷偷食用他人物品,既不合乎道德准则,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我不从道德层面论证此事的是非对错,但是从法律上来看,这样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这背后涉及的法律知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两个环节,即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合同的邀约,另一方当事人做出同意该合同内容的承诺。于是,两个内容相同、方向相对的意思表示(邀约和承诺)相互结合,一份合同就成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超市的售货架陈列商品的行为本身,就是发出“订立某种商品买卖合同”的邀约。而顾客取下某种商品并决定购买时,表示做出同意“订立该种商品买卖合同”的承诺。如此一来,当顾客在超市里取下饮料零食时,他和超市之间便订立了饮料零食的买卖合同。

根据该买卖合同,顾客已经享有了饮料零食的所有权,但同时负有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当然,顾客享有零食饮料的所有权是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的,并不以支付价款为生效要件。因此,这时候顾客食用饮料零食,就是在食用自己所有的饮料零食,在法律上并无可厚非。既然如此,这种行为又如何算得了盗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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