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问题详情

行人闯红灯被判有期徒刑,并被判赔付巨额赔偿金,您认为是否严厉,合理吗?

行人闯红灯被判有期徒刑,并被判赔付巨额赔偿金,您认为是否严厉,合理吗?


行人在闯红灯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因为这个案子,终于判了。

这个判决开创了一个非常好的先例,那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行人还是驾驶员,无论是强者还是弱者,只要你违反了国家的法律,你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才是必须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如果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闯红灯横穿马路,因躲避不及与与电动车相撞后逃逸,结果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电动车主经抢救不幸身亡,形成较为重大的交通事故。现在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你一定要注意了,就算你是行人,你是弱者,无论你是隐形还是逃跑,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法律赋予你的义务,你必须无条件的承担。

4月24日上午,浙江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行人闯红灯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等共计117万余元。

一次闯红灯,而且还是行人,换来了那三年牢狱之灾,177万的巨额赔偿,代价不可谓不大,估计当事人做梦都想不到,自己的一个坏习惯会带来如此的后果。如果他能够预料的后果,他绝对不会做这样的蠢事。



其实,关于行人闯红灯,各地也是下足了功夫。其中一些标语口号尤其亮眼,诸如:“行人闯红灯,记入黑名单”,“道路是双向的,生命中单道的”“让与争闪念,生与死一瞬间”“绿灯可以再等,生命不可重来”等等,可谓如雷贯耳,但是一些行人依然我行我素,把生命当做儿戏,把闯红灯当做家常便饭,结果酿成了多起悲剧。这个悲剧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而最典型的就是对行人闯红灯严厉的判决,大快人心的判决。

生活中一定要记住,坚持遵守规则,敬畏法律,养成良好的习惯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大事,绝对不是小事,所有的人都不能掉以轻心。

因此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一定要养养成良好的习惯,一定要学会规范和约束自己,千万不要任性,不要觉得什么都无所谓,知道于酿成了恶果才后悔,最后只能是悔之晚矣。但愿我们不要因为一些小事给自己套上枷锁,不要给别人和自己带来痛苦,真正的做好自己!!

现在,你真的要注意了,在你闯红灯之前,必须三思而后行!!!


2022-08-20

《公民们,为了你我他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吧!》

请问:三年徒刑夺走一条鲜活的人的生命,你觉得合理吗?你不觉得太狠心了吗?

被告人谢某闯红灯致一人死亡之行为系严重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之犯罪行为,依法必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肇事逃逸”的依法须判处七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如果“逃逸致人死亡”的依法须判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有期徒刑并须承担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该判决仅仅判处其三年徒刑量刑是否太轻了呢?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安全法律规定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律规定中的“交通运输人员”,即指机动车驾驶人丶也包括非机动驾驶人,还包括在公共道路上行走的行人。也就是说在公共交通的道路上,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人,还是在马路上行走的行人,都必须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规定“依法驾驶和依法行走”,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违法驾驶人或违法行人”是必须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的。

那么,就本案例所述“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车相撞并致电动车骑车人死亡”情形来看,为什么行人闯红灯为此必须的承担刑事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刅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规定:因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重伤的,负事故的全责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该罪的量刑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案例判处闯红灯者三年有期徒刑“严厉”吗?

依我之见:罚当其罪,一点也不严厉。俗话说“人命关天”,人世间人的生命是最为宝贵,人的生命对每一个人只有一次。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是骑电动车的人闯红灯将正常行走的行人撞死,也只判三年,死亡的行人或家属觉得严厉吗?可以想象现实生活中的很多死者家属恨不得让肇事司机“以命抵命”,强烈要求法院判处死刑。

再者,本案例中叙述“被告人谢某闯红灯与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也就意味着行人谢某因闯红灯导致电动车骑车人倒地受伤,而行人谢某弃之不顾而逃逸致其得不到及时抢救死亡,《刑法》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则明文规定为“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即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本案例法院本可以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谢某顶格判处七年以下(含七年)有期徒刑,现在仅仅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即起点刑。请问:这判处谢某仅仅是起点刑期难道算严厉吗?

三,现代社会,进入社会的人们,为了你丶我丶他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人人头脑中都必须规则意识。否则,无数人拿生命和鲜血换来的学费就算白交了。

公民们,为了你我他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则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这个判刑真的太合理太到位了,只是,如果没有死人,只是轻伤或者重伤,我想这个行人一定要吧逃脱,因为根本就没有人为这些没出命案的案件用心去查处,摔了就摔了,伤了就伤了,查不查也没关系。但这样出了人命,他们不查不行,不罚不行,不判不行。

其实以后凡是这样,违规过马路,无论有没有出事,无论出事有多严重,都要追究违规方的责任,只是这样,相关调查执法的就要多做很多事情。

看清楚这件事的原委,因为行人闯红灯至电动车司机死亡,这件事他们是一定要查的,查出来也一定要判刑,就算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就算找一个平民当法官都会判她刑的,都会开这样一张大的罚单,这是很正常的。

只是我想,以后我们处理这些事情的时候可不可以一视同仁,机动车与行人或者电动车,单车相撞,可不可以按照谁违规谁负全责来处理,而不是所有判决都倾向弱者,这样不但不公平,而且会助长违规行为。之所以这件事上行人会逃逸,完全是因为她觉得自己是弱者,就算违规也不一定要负责任,因为有太多的先例。

2022-08-20

事实证明,行人闯红灯绝不仅仅是普通的违章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也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了解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后,我由衷认为该行人被判刑罚和巨额赔偿,简直就是罪有应得,一点也不冤枉。

据报道,2018年12月6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谢某在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环城南路机动车道南车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北往南步行闯红灯横穿马路,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的邓某相撞,双方倒地,两人均受伤,电动车毁损。

事故发生后,谢某逃逸,被害人邓某因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通过调取事故现场监控,交警发现,这辆电动车由东往西经环城南路南车路路口时,与由北往南违反交通信号灯行走的行人发生碰撞。双方均倒地,行人事发后往西方向逃匿,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摔倒后就不醒人事。

12月14日早上,民警正式抓获肇事逃逸的嫌疑人谢某,她如实交代了事故经过及事发后逃匿情况。 在本次事故中,谢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本次事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损毁等严重后果,并且肇事者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以上。值得注意的细节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并没有被法律限定为“机动车驾驶人”,因此,本罪主体可以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该行人被判刑罚一点也不冤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再“同情弱者”了,数不清的无赖就是这样被培养出来的。

2022-08-20

不严厉,也不合理,行人闯红灯造成事故判刑,是理所应当的,不存在合理一说,应该是合法

。这个案件的判决,能让全国的人都遵守交规,行人不乱走,电动车不乱闯吗?明显不能。还是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法规的纵容和执法不严,是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源。举几个例子,我去过的地方,有很多人回来写文章,日本和香港,居民素质多高,交通秩序多么良好等等。实际情况呢,喜欢历史的同学可以去查查,政府没有下决心严管前,他们的社会秩序也很乱。现在的情况,是经过多年立法严管而来的。前几天看新闻,新加坡的吸烟区人满为患,所有人都挤在黄线里吸烟。挤不进去的人,自觉在圈外排队。这里面甚至有很多是国内过去的旅行者。为什么他们突然就有素质守法规了呢。因为,政府真的在管。只要是在黄线外,抓到就重罚。

违法成本低,高速逆行,小偷入室盗窃等等,处罚很轻。甚至违法获益,小偷索赔,打人者索赔。守法成本高,面对不法侵害,不敢反抗,只能忍气吞声,具体例子就不举了。长此以往,只会让无理者越来越嚣张,守法者心里越加不平衡。因此,国家不立法,不严管,社会秩序就得不到改善,公信良知就不能维护。而且,这样的话,连教育孩子都很困难。有次和我娃儿坐公交,五岁的小孩子很吵,教育她在公共场合不要大声喧哗,影响别人。我娃回问,那后面那个奶奶拿手机看电视剧,声音那么大,是不是不对啊,弄得我很尴尬。

其实百姓的追求很简单。排队时,没有人加塞,而不是你制止加塞被骂被打,或者你还手后赔钱。绿灯时,经过路口不用减速,因为没有东西会时刻窜出来,而不是,驾驶者要眼观六路,一眼看不到就得赔钱。受到不法侵害时,讲理的忍气吞声,不讲理的得到赔偿。说到这里,忍不住再举个例子,比如联通,总是偷偷摸摸的乱收费,被发现了,次月才能取消,以前的收费也不给退,我也是服了。

谢邀!

4月24日,宁波法院判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者3年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117万元。这样判决只是说明法律是严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合理吗?不合理!为什么说不合理?因为55岁谢某闯红灯导致他人死亡,判3年肯定不合理。由于她的不理智闯红灯才导致这样后果。人家已死亡,你判三年肯定不公平。所以说不合理。

小时候上学,大家应该记得一句话,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看分明!作为成年人,闯红灯是违法行为难道不清楚吗?违法造成后果就要自己埋单,这是天经地义的。任性是要付出代价的。鲜活的生命瞬间消失,就是由于你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判三年根本上不多。

合法吗?合法!因为交法规定,交通肇事至人死亡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所以说这个判罚是合法的。

很多事情是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但最终由法律来决定。只有法律才体现公平正义。

法律也在不断完善。按理说,三年徒刑换一条人命还有什么可说的。这已经是最轻的了。

假如由于你违法致人死亡,判你以命抵命,看你还敢不敢违法。

就是由于法律的人性化才导致许多人以身试法。比如说交法中的无过错原则,弱者原则,等等这些问题,导致许多人认为车辆不敢撞人,他们才敢闯红灯,与车辆抢道,行人上高速……往往发生事故时,由于车辆有保险,还要赔偿他们,实际上是为这些违法行为埋单,助长了某些人的违法气焰。

不知大家曾记否,前些年,有地方试行新交规,行人闯红灯被正常行驶车辆撞伤,车辆不负任何责任,那时行人闯红灯现象减少很多。可是被叫停。

随着法制体系的完善,相信对闯红灯现象的打击越来越严,那么闯红灯等违法现象会越来越少。

去年,某地一老人闯红灯被机动车撞伤住院。家属言之凿凿要机动车赔偿。说什么:我是弱者。最后,交警到医院现场宣布责任划分结果:机动车无责!这是真实案例。

而宁波法院这次判决,完全是按法律规定判决,诠释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别拿什么弱者原则,无过错原则来捆绑法律!

很多违法者存在侥幸心理,并采取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方式施压,并没有想到自己违法。所以才有了和稀泥的处理方法,这样反而增加了违法的气焰。

只有严格执法才能打击违法行为。我是行人,也是驾驶人。如果大家都遵纪守法,杜绝违法行为,我相信,就没有这样的事故发生。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评论!

2022-08-20

出题?必须要实事求是!千万不要误导读者,什么行人闯红灯被判有期徒刑?并被判赔付巨额赔偿金?

个人认为;凡在大众平台,造谣传摇所引起不良后果的,必须要追责,并且还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个人观点

合理合规,谁违规谁担责!

要说严历,也是应该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不严,何以服众,法律尊严何在?

君不见行人闯红灯现象司空见惯、屡禁不止,他们视法规为儿戏,我行我素、有恃无恐,总抱有一颗侥幸心理。岂不知一次两次,幸运之神或许会眷顾于你、幸免于难,但知错不改、天长日久,幸运之神也会生厌的,一旦被拋弃,就是你大祸临头之日。每年因违规闯红灯命丧车轮者屡见不鲜,难道教训还不够深刻吗?自己丧命、自食其果,但造成他人伤亡,则罪莫大焉!

夲次事故因小失大,酿成弥天大祸,自己身陷牢狱、倾家荡产不说,给对方造成了灭顶之灾。若不严历,对方向谁去讨公道?闯灯者何能刻骨铭心、牢记终生?我相信经此一劫,他这辈子都不会再闯红灯了!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但愿所有交通参与者,都能从本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遵规守纪、安全出行。牢记“宁等三分、不抢一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万勿再闯红灯、避免悲剧再次上演!

2022-08-20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不按交通法规,造成后果理应负法律责任。通过这件事,给爱闯红灯的人敲了警钟,减少或杜绝行人闯红灯的事件发生!

2022-08-20

不过我个人觉得撞红灯行人还是有点瞥屈、我看过这新闻、路也的红灯好象要行人自己去按一下,红太才亮起,这个行人因为有急事,忘了去按过路红灯,骑车人穿拖鞋、把行人撞倒、自己也死了,行人爬起来走了、也不知骑车人死了。

当然撞红灯万般不对,但法院判赔117万这又是根据什么算的呢,假如撞红灯这行人家里只有两间农村房子,没有经济来源又咋判???

本问题和回答均来自本站网友,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angfa.cn/question/9488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