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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让不过户,出了事故需要承担责任吗?

机动车转让不过户,出了事故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2-06-26

机动车和船舶、航空器都属于特殊的动产。法律并未规定这类特殊动产的买卖必须经过登记,但是《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对于这类特殊的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登记或者不登记,如果当事人不登记,也可以取得物权。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附:《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等物权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附:《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转让机动车未办理登记时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2022-06-26

谢谢邀请。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过户登记不是机动车物权转让的法定要件。如果未办理登记的,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因此,通常情况下,你转让机动车,只要合同有效,且你已将车交付给了购买人,那么你便不再是车辆的所有人和占有人了,此后出了事故当然便与你没有关系了,即便车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因一些不可预见的原因,为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正常情况下,机动车交易完毕,建议还是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为好,而且这也是合同当事人本身应当履行的义务!

简略作答,希望能帮到你!欢迎关注点评,了解更多实用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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