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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执行的问题?

法院判决执行的问题?
2022-05-11

即便是20年前,也就是1994年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也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所以,没有按照判决规定履行的话,是需要支付迟延履行金的。

关于具体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出过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大概计算公式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可以具体看看这个司法解释。

当然,还有一个主要的问题,您在判决生效后有没有申请过强制执行,如果当时没有申请过强制执行,那过了20年了您就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了。

2022-05-11

20年之前的判决,当时是否已经申请执行了。如果当时已经申请执行了,那么自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赔偿金之日起应当计算双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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