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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捡了一个箱子,被判赔偿32万,网友说占小便宜,如何评价?

大妈捡了一个箱子,被判赔偿32万,网友说占小便宜,如何评价?
2022-03-09

这个判罚,不符合一般人的认知。

事件回顾。

2017年9月史大妈骑车经过一路口时,一农用三轮旁发现一装有农药的纸箱,就随手将其装上电动车脚踏板处驶离。纸箱的主人马某马上就从农用三轮上下来追赶,追赶过程中马某报警称材料被盗。在骑摩托车追赶史某的过程中马某与停在路边的电瓶车相撞,后抢救无效死亡。随之马某亲属将史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马某死亡30%的责任。

评价

交警认为:马某未佩戴头盔,马某对交通事故承担全责。

法院认为:马某认为自己的农业生产资料被“盗”,且本人在场,一般人的思维都会选择报警或者进行追赶,况且,该纸箱并未拆封,史女士完全依据生活常识能够判断出不是丢弃物,而是他人“需用”的物品或者遗失物,一般的反应应当是报警处理,史女士认为是“捡”不合一般人思维。

带走纸箱---造成追赶,在一般人思维中马某应当时相当急切,这也导致马某对于危险的防范意识、判断力自然下降(这里不能苛责马某),所以拿走纸箱与死亡之间具备了因果关系。这就满足了:侵权行为、损害结果、有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过错认定,史女士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认为:史女士带走纸箱的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马某死亡,导致马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马某在驾驶机动车时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在一般人的认知中,在追的没影的前提下既然已经报警,就会等待警察处理和查找。但马某在报警后继续骑摩托车寻找的行为明显的突破了一般人的认知。史某拿走纸箱会导致马某追赶、寻找,寻找与拿走之间确实存在条件上的因果关系。要想让死亡与拿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须查明马某的追赶行为是否一直能够“知晓”史某的行进路线,史某是否知晓马某在追赶,这两点没有查明直接推理说死亡与拿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显得牵强。

2022-03-09

看到这新闻,知了无奈感叹一句: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一个纸箱不值32万,但一条生命远不止32万。

说实在话,这位史大妈在死者马某眼皮底下还拿走装有货物的纸箱,马某追她途中出了车祸致死,大妈还没事人一样,觉得与自己无关。

死者家属找上门,也只是想让史大妈意识到这事和她有关,并非要求巨额赔偿。但史大妈还一口咬定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也不道歉,结果惹怒了家属,直接把她告上法庭,追责赔偿32余万元。

2018年1月,法院一审驳回马某家属的诉求,判决大妈无需赔偿。

2018年5月,马某家属上诉至无锡中院,二审改判大妈捡拾行为与失主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需赔偿32万余元。

二审判决后,大妈不服又上诉至江苏省高院。日前,江苏省高院维持二审判决结果。

知了认为,史大妈除了贪心占小便宜,做人的该有良知也被狗吃了,真是为老不尊。

马路上就算有东西被人遗落了,也得看看是否有失主来认领,毕竟做人要厚道。

史大妈说,当时自己捡走了纸箱,没听到后面有人追喊,也没人追,我想大妈肯定是撒谎了。

“做贼心虚,掩耳盗铃”了,只是不想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

而法院的判决史大妈要赔偿32万元,是合法也合理,毕竟对方是一条鲜活的人命,就因为史大妈的贪心的举动,而从此和亲人阴阳两隔。

正如死者女儿马女士说:“虽然最终判了她赔偿,但是这件事里真的没有赢家。这三年里,我们家里尽量避免谈起我爸的事,甚至不敢说起爸爸两字,路上看到骑三轮车的,就想哭。”

钱可以买很多有价格的物品,但买不回来父爱和生命。

结束语

史大妈,也是活了大辈子的人,估计也是有儿有女,儿孙同堂,竟然还学不会做人要厚道。

唉,真是人心不古!即使史大妈如今还是喊冤,但将心比心,别人家可是没了一个人,而这一切都是因大妈而起。

有因必有果,即使是“祸”,史大妈也躲不过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史大妈妈事件,足以警醒我们,不是自己的东西,别动贪恋之心。

你觉得大妈该赔偿32万吗?评论区留言。

以上是我的看法,如在理,点赞、评论和关注我@何知了 每日有料、有趣更新。

2022-03-09

事故起因是捡纸箱,我们就用纸箱来明辨,根据此事件的一些信息:

1、纸箱是有用还是无用的垃圾?是未开封的农药,有用。

2、纸箱为什么放路中?是因为农用车故障,车主修车,放置那作为“警示牌”,并非垃圾。

那么,试问:是否车坏路上修理,用物作“警示”就该被别人捡拾?

况且,这箱是未开封的农用,是有用之物,放箱者在旁边修车,捡拾者明显可知道这是修车者的有用之物。所以,她明知应当问明农用车主而不问,偷偷拿上电瓶车迅速跑离的行为不是“捡拾”,而是“偷窃”。

偷窃别人有用之物,造成物主人慌忙追赶之中撞车。

偷为因撞车为果,事件过程主线清晰,因果关系明确,错在史某“偷窃”农用车主用来当作“警示牌”的“有用之物”。

至于捡箱者史其所说以为垃圾之物捡拾,纯属编造谎言。

史某捡箱是造成这么严重后果的主因。明知不是垃圾箱而编造一系列谎言,是为推卸自已责任。

如果事后史某能知错认错,与受害方协商解决尚可谅解,而史某事后编造谎言、将自己置之事外,这些不厚道行为,实在太不应该。

法院判决是维护正义。

2022-03-09

在再审法院判决维持二审法院的结果后,这个“因小失大”的老人与纸箱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不管这个认为自己是捡纸箱的大妈认不认,赔偿32万已经成了定局。

而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大妈或者奶奶辈,表面看来起来是节约习惯了,会四处捡些纸板或者水瓶带走,这样的行为即环保又有益,还能卖几个零花钱,倒也是好事。

但一些老人养成习惯后,会将捡的行为蔓延到大街上,商店门前,自己认为是废纸箱就拿走,都不经主人同意,或者趁主人不注意拿着就走,这类自为的废纸回收,里面可能隐藏着有价值的东西,而且与盗窃已经很强相关。所以这个案件给那些喜欢贪小便宜的人提了一个醒,忽以恶小而为之!

史大妈捡纸箱的行为是捡还是偷?

从新闻中我们可以知道,这位史大妈发现一个纸箱后直接拿走,从纸箱的样子来看明显又不是遗弃物,而且受害人马某立即进行追阻,更是印证了纸箱中的东西的重要性。

但案发至今这个大好还在认为自己中介捡纸箱,马某追她出了交通事故与她无关,就自在主观上史大妈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许在她的认知中这就属于遗弃物,但从生活经验来判断,她也有间接故意的嫌疑,而且她捡了后立即快速走开,说明她对纸箱的归属和价值是有怀疑的。

那么这个她认为捡纸箱的行为,其实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中的盗窃,只不过价值太小,不予以立案追究,适当的情况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不是不可。

马某的死亡与追史大妈有关,但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吗?

就像史大妈所认为的那样,马某的死亡确实是因为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但是在发交通事故之前是因为想通过自力救济,拿回纸箱才来追上,过于慌忙所以导致了事故。

从生活上来看,这个案件中马某的死亡与追史大妈有强关联性。但在法律上却不是马某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

但是,史大妈的行为与马某的死亡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个诱因,也可以说是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其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即使史大妈是出于节俭的美德,也要承担责任

这个案件的结果出来后,之所以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是因为许多人并没有从同一个角度来看待问题。

其中许多不支持的人就认为,史大妈勤俭节约,是美德,捡纸箱还是爱护环境,让废物产生价值的举动,值得提倡。

如果真的是废品,我也支持这样的看法。但是当一个纸箱处于有主有无主的纠结状态的时候,由此产生了严重后果,我们还要单纯的认为它是美德吗?

不管做任何事情,哪怕带有公益的性质,都必须不能伤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是为了一种利益而牺牲了另一种利益,那么这样的行为还值得提倡吗?所以判决史大妈承担责任是合理的。

结语

史大妈的行为,在其自己和子女看来并无大碍,但我们换个角度想想受害人马某的亲属就能理解。

自己的亲人不在人间,而诱因之一的史大妈却连个道歉都没有,这是应该有的事实状态吗?

人不能以节约为名,或者自认为无主为名,去拿哪怕只值一毛钱的东西,钱再少也是别人的,这才是事情最重要的本质。什么错误认知,什么自以为是,并不能免除应该承担的责任,你认为呢?

2022-03-09

很多老人都喜欢在外面捡东西,这也不知是节俭还是爱贪小便宜的一种表现。

一:在捡别人箱子的同时应该看看里面有没有东西,如果有肯定别人是要的,如果是空箱别人也不至于驾车追赶,里面的东西对人家来说肯定有大用啦!

二:追赶的人在行驶途中焦急如焚、欠缺交通安全该注意的常识!一但行驶过程中速度过快、注意力只放在追赶人的事情上,就很容易发生车祸。

三:捡箱子的大妈虽说没有罪大恶极!但出如此事故也是因她而起,事后没有及时上门道歉也就算了,家属上门讨要一句道歉反而招到拒绝,并极力推脱责任,没一点悔改之心,才让死者家属忍受不了将之告上法庭。

判赔偿32万也是对被告者的一个警示,警示他人日后切不可再贪小便宜,也不可丧失该有的良知,毕竟人家不见的是一条性命,理所应当要做出赔偿的。所以希望大家以后行事需谨慎!不是自己的东西切勿自行窃取!以免劳命又伤财。

2022-03-09

2017年9月13日,史大妈骑电动车经过一个路口时,捡了一个纸箱子,箱子里有几包杀虫剂。丢失箱子的马某因为追赶史大妈而发生车祸死亡。史大妈被法院传唤并起诉,要求史大妈赔偿死者家属32万元。

史大妈不认为自己有错,不服判决,而法院坚决要求史大妈赔偿,她的房子和退休金也被法院冻结。

对于史大妈的案件我有以下观点:

  1. 史大妈捡到箱子并没有将箱子据为己有,而是将箱子送到了派出所,让派出所帮忙查找箱子的主人,史大妈并不是因为贪小便宜而带走箱子的。
  2. 史大妈捡走箱子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最直接的原因是肇事司机和死者本人。
  3. 史大妈捡走箱子时并不知道有人在后面追赶她,而且对于这场交通事故并不知情,如果她知道有人在后面追箱子,她绝对会将箱子还给失主马某。
  4. 虽然说史大妈捡走箱子才导致马某死亡,但是要划清责任,肇事司机和死者之间也有很大的责任。如果死者马某不去追史大妈,那么他也不会因事故身亡。

综合上诉观点,史大妈被判赔32万元确实有点多了。

2022-03-09

这个标题太误导人了。这根本不是什么只捡了一个箱子的事,真相是:

这位江苏宜兴的史大妈在路口捡了个箱子,失主为了要回,在追赶她的途中遭遇车祸而不幸身亡。

对,这件事牵扯到了人命。

按照史大妈一方的说法:

她骑着骑电瓶车经过路口时,发现有个纸箱影响交通,所以捡起来是准备交到派出所的,根本不知道失主在追赶她的途中出了车祸。

但是,失主和死者马某的亲属并不这么看,他们的说法是:

史大妈占小便宜偷拿了纸箱,马某看到后追赶,并在后面大喊“是我的”,但史大妈还是拿着指向往前走,最终马某因此而遭遇车祸。

这场官司是在2017年开始的。2018年1月,法院一审驳回马某亲属的诉求,判决史大妈捡纸箱和失主车祸没有因果关系。

但在二审中,无锡市中院驳回一审的裁决,判定两者存在存在因果,史大妈需赔偿32万余元。江苏省高院日前维持了二审原判。

因此,这个问题不是捡了个箱子的问题,而是因为牵扯到了人命,所以才会有这样的结果。

法院的判决很明确,认定存在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很显然,史大妈未经核实就带走箱子,其实箱子里是货物,所谓交给派出所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由于货物被拿走,所以失主才要在慌乱中去追赶,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因此,史大妈在这起事件中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按照目前的说法,史大妈的工资、房产全被冻结,也算是给了一些贪小便宜的人一个教训。

2022-03-09

大妈捡走别人放在地上的箱子,箱子里有货物而且主人就在旁边车里坐着。主人一路小跑喊那个箱子是自己的,大妈却硬说自己没听到,最后失主在追逐过程中死亡。你说大妈应该赔钱吗?我觉得应该赔!


【事情经过】

2017年史大妈骑电动车,发现路中间有一个装有货物的纸箱。捡起来后放到电动车上就走,而纸箱的主人就在纸箱旁边的三轮车里坐着(失主三轮车故障在路边等人)。通过后视镜发现自己的货被捡走,失主下车一路小跑追赶,边跑边喊哪个箱子是自己的。而史大妈却以听不到为由,逃离了现场。

之后失主借了一辆摩托车追赶,过程中不慎与停在路边的电动车相撞,最后导致死亡。失主家属找史大妈赔偿丧葬费被拒,失主家属一怒将史大妈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失主直接死亡原因是没带头盔,与史大妈无关无需赔偿,失主家属不服上诉。

二审判决:失主的死亡与史大妈存在因果关系,须赔偿32万,史大妈不服上诉。

近日法院驳回史大妈上诉,维持二审结果。



现在史大妈财产和房产已被冻结,史大妈说房子被卖后她只能去流浪了。死者女儿责表示,赔不赔得起和赔不赔是两回事,官司赢了我们也没有喜悦感,毕竟我的父亲再也回不来了。

家属本想要几万丧葬费,此事就此作罢。史大妈却态度强硬,非说与自己无关,最后被告上法庭还要赔偿32万。



【个人看法】

此事也引发了不小争议,有人觉得大妈不应该赔,失主把货物放在马路上是他自己的失职。也有人觉得大妈不是“捡”是“抢”,赔偿是应该的。

大妈这种捡“垃圾”的行为出发点是好的,勤俭节约、保护环境。可“勤俭”终究得有一个度,别人装有货物的纸箱,你随手就拿走了,这和抢劫有什么区别。

史大妈在后续采访中说到,当时想把箱子交给警察局,但结果却是把里面的东西分给了邻居。史大妈的听力却是正常的,面对失主的大喊大叫,她却说听不到,这明显是在推卸责任。

其实我觉得史大妈就是贪小便宜,觉得箱子里不是贵重物品,捡走了也不会负太多的责任。失主在后面喊的时候,就掩耳盗铃加速逃跑。如果这纸箱中是满满的一箱百元大钞,她绝对不敢这么做。



之前还看过一个新闻,大妈顺手牵羊拿走了一袋河豚,店家发现后急忙报警。理由是河豚没多少钱,送给她都没问题。可那些河豚没处理,乱吃是会出人命的。

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要瞎捡,贪小便宜总有一天会吃大亏。

我是森茗,一个性格搞怪的up主。如果觉得我写的有用,就点个赞吧!欢迎关注转发,感谢阅读!

2022-03-09

我觉得这大妈没有错,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原因,捡起路上的箱子,都是值得称赞的表现。箱子本身就不具备警示的作用,不容易让人引起足够的重视,还有可能会引发其他交通事故。死者的做法根本不可取,紧事事件就必须用正规的警示标志。


死者将箱子摆在路边当做警示牌,从而也说明了一点,死者的车中根本就没有正规的警示标牌。这说明死者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按照交通法规而言,死者已经涉嫌违法驾驶,死者才应该负全责。



这位大妈捡起了那个箱子,与死者在追逐这位大妈途中,遭遇了车祸。这本来就是两件事儿,两者之间都不一定存在因果关系。


这一案件的关键,就是对大妈抱走箱子的行为定性的问题。大妈认为自己在处理遗弃物,如果是这样,那么死者与大妈就没有关系,死者的死因是由于交通事故。


而死者家属认为大妈是盗窃行为,死者追逐大妈,是在阻止盗窃。如果是这样,大妈就要负责。但是,这一案件中,能将大妈的行为定性为盗窃吗?



即使是由于大妈抱走了箱子,才引起死者去追逐。但死者在追逐的过程中,就可以不顾交通法规了吗?死者的真正死因,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而不是由大妈造成的。我不知道为什么,法律会做出这样的判断,会认为是由于大妈直接导致了,交通意外的发生。


个人觉得这次法院的判决完全就是和稀泥,就是为了平和一下受害人家属的心理。这样做固然没有错,但是也不能本末倒置,将整个事件的原因,全部推到这位大妈身上。



个人觉得这次判决过重了,造成死者的原因是因为交通事故,而不是大妈抱走这个箱子。法院这样的判决,等于完全推翻了交通事故的责任,个人觉得是没有道理。


大妈捡起这个箱子,最多就是对遗弃物的处理问题。个人感觉,法律把这一事件当成偷盗来对待了,这和所谓的偷盗完全不是一个性质。判决这案件的法官,是不是有点太上纲上线了?

2022-03-09

关于捡纸壳箱子,大妈被陪32万的这个问题我得说两句,希望这个新闻能给所有乱捡纸壳大妈们一个警告,什么该捡什么不该检。以前,我儿子小的时候我鼓励他捡了好多矿泉水瓶子和纸壳,攒多了放到门旁还有很多别的东西一起,我送孩子上学回来看见一个阿姨左手拿个袋子右手拿个勾子正在勾我儿子攒的那袋子矿泉水瓶子,因为我放在最里面,勾的很吃力,我说你别拿是我儿子检的准备卖钱呢,说完了阿姨匆匆的走了。中午的时候我又锁门送孩子回来,看见那个阿姨拿着我儿子捡的矿泉水瓶袋子已经走远了,气人不,都告诉她了那是我儿子自己攒的她还拿,这不属于偷吗?等晚上我儿子放学回来一听自己辛辛苦苦攒的矿泉水瓶子被别人拿走了,大哭了一场哭的好心酸。随然卖不多少钱,可她拿走了我对儿子的鼓励和挣钱的积极性。有些捡费品的阿姨明知道别人的东西不是扔的也拿,以为反正没多少钱,拿了也不能把她们怎么样,所以就连偷带摸的,这样的不正之风也该改改了给爱占小便宜的大妈们一个教训。




2022-03-09

我个人认为,捡纸箱不能和勤俭节约挂勾。勤俭节约是个人在自己家或是在外进行个人行为的一种美德,比如节约用水,喝的饮料瓶带回收集起来等等。案件中大妈的行为属于利益的驱使,捡东西是为了卖钱,捡那些别人不要了,丢弃的而且能卖钱的东西,而案件中大妈捡到的纸箱不是别人不要的,而且肯定是对别人很重要的东西,而且我不认为大妈年龄能到看不懂那个纸箱的用途的年龄。小伙为什么去追,他也想不到厄运是因为去追那个纸箱而发生的,人的正常反应就是你的用的东西被别人拿走了,肯定去要回来,不可能别人拿走了你在找一个代替。事后调查大妈理不承认,凡事都有因才必有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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