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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一年之内离职需赔偿6000元,这样合理吗

我在银行工作,不是银行系统的,属于第三方外包,我和第三方外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让外包公司和银行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内容大概就是送我们来培训,培训什么内容,在哪里培训,遵守培训,培训完为银行服务,以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离职,离职需赔偿六千。培训也就是在一个培训基地,住了12天,吃饭3餐,讲课的都是行里人,我觉得培训费用撑死3000元。现在上了几个月班了,我想离职,请问需要赔偿预定的6000元吗,这样约定合理吗?
王宝军 -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2020-01-30
合同约定离职需要赔偿是合理的,银行给你培训是需要花费用的,根据这样的约定,合同是有效的,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力。但是赔偿6000元我认为不合理,《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违约金不能超过培训费用,如果费用只有3000元,违约金不能超过3000元,并且还需要分摊为履行合同期的金额。所以劳动合同这样约定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离职,这样赔付金额应该要属于约定的6000元。并且工作期间的工资以及奖金和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完和缴纳齐,劳动者是有权利索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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