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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办离职手续说走就走,公司不发工资,从法律上来看是谁的错?对此你怎么看?

2020-05-13

根据我的看法,这种情况主要责任还是在要由员工本人负责,公司不发工资是对这种行为的惩罚,虽然我也是打工仔,但是我支持公司的做法。

第一,员工不办离职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离开时,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办好离职手续,这既是劳动者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其基本素质的体现,所以对于这样的员工,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是无可非议的,实际上也是督促其回原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的手段之一。

第二,员工的行为将付出更惨重的代价。

我们经常说,和用人单位相比,员工是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更多的条款,都是从保护员工利益的角度出发来作为立法精神,但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同样需要得到合法的保护,从法律的角度讲,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应该是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彼此尊重,团结和谐是最起码的行为准则。这种想走就走,无视法律尊严和单位规章制度的做法,不仅用人单位是不会坐视不管,就是大多数的劳动者也是不能容忍的。如果和用人单位有矛盾,或是和用人单位有纠纷,都应当按照法治的精神,合理合法进行沟通协商,用极端的处理方式,既坏了自己的名声,毁了自身的形象,今后可能也没有单位再敢用这样的员工,自己付出代价是非常惨重的。

第三,用人单位扣发工资的行为可以理解。

由于离职员工不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在先,员工既然犯了错,就应该知道犯了错应该承担的后果,我个人到是觉得,除了扣发工资外,还应该追究员工擅自离岗的法律责任,要求赔偿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坚决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总之,从我的角度,坚决支持用人单位的做法,对不守规矩的员工该惩罚的必须惩罚,坚决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既是对违规者的教育,也是对在职员工的警示。

2020-05-13

从法律上来说,是公司的错。

虽然就常理来看,我们觉得很不应该、不合理、难以理解。但从劳动法的角度或者其他涉及法规的角度来看,员工不进行工作交接,公司就扣发工资的行为确实是不合法的。

一、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果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

但我们注意,

1、是“应当”,不是“必须”。

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说明,员工离职,就必须配合公司完成工作交接,如果不交接,公司可以采取扣发工资、不办理离职转移等等,所以,单独从法规的角度来看,对员工并没有实际性的约束。

2、如果没有配合完成工作交接,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赔偿。

但在实际的实施中:

(1)公司可以要求赔偿,但事实上,损失是很难量化的,相对应的,赔偿也很难量化。

公司并不能直接就主张,因为员工没有进行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就直接扣发离职那个的全部工资,或者是扣发部分工资,因为并没有参照的依据。

(2)这要求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其他公司的制度中有相关的规定:员工不进行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赔偿。

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两种现实的困难,一种是:公司相关制度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另一种情况是:公司即使有这方面的规定,也并不是可以直接就可以作为证据或者是依据的。因为,一个制度可以作为证据,需要规章制度的内容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布过的。

另一方面,对于员工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单位并不是就能直接扣发员工的工资的。按照劳动法规定,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确实是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但劳动法也规定,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以后剩余的工资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因此,并不能就直接扣除劳动者所有的工资。

但这一条在实际的实施中,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有些地方在具体的实施中,法院也会考虑到员工离职以后,单位按月索赔是没有可能的,所以,也会支持单位一次性赔偿的请求,但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具体情况酌情进行确定。

(3)大部分公司都不会进行追究

一般来说,不办理离职手续、工作交接并不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即使是造成一些麻烦、损失,大部分公司也觉得没有必要,不会进行追究。除非是员工不进行工作交接真的给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失,或者员工在离职时,带走公司一些重要的资料、物件等,公司才会述诸法律,进行追究。

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在劳动关系依法解除的同时,单位应当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这条规定,并没有什么可以进行深度解读的地方,就是字面的意思:在单位和员工解除合同的同时,单位就应该一次性付清员工的工资。

因此,在员工离职以后,公司扣发、暂扣工资的行为必然是有风险的。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因为员工没有进行工作交接,就扣发员工的工资,是有劳动风险的。或许我们会想,那对于员工离职,需要配合公司完成工作交接就没有任何约束了吗?

很多公司采用的方法是不给员工出具离职证明、不为其办理保险、档案的转移等,但这样的做法同样是有风险的,因为劳动法也规定,在员工离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单位应为其办理保险等转移,出具离职证明。

因此,单位能使用的手段,能合法的,只是如果员工是劝退有经济补偿金的,可以等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后,再进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如果员工未进行工作交接的,确实造成损失的,可以诉诸法律;可以在员工下一单位进行背调时,如实告知情况。

作为劳动者的我们来说,离职时见人品确实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即使是自己已经提出离职了,和单位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也要有自己的职业素养,认真配合完成工作交接,好聚好散。退一步讲,即使不在意自己的职业素养,不进行工作交接,毕竟行业的圈子那么小,对你之后的发展也是有影响的,何必做一些损人不利己的事情。

知道为什么发薪日不设在每个月的1号吗?一般情况下,好公司设置在5号到10号,遇到差的公司一个月分两次发,一半月初,一半月末,无非就是扣着你的部分工资,以防你领了工资就不辞而别。

员工的不辞而别会造成公司哪些损失?

1.没有交接工作,领导不知道你哪些任务完成了,哪些还没搞好,进度多少了?

肯定会增加领导的工作量,领导重新审查下整体的项目情况,跟其他组员确认哪些任务是他做的,有交接过哪些进度,收集后再重新分配其他同事,这样增加了其他同事的工作量,造成他们对你的反感,觉得你没有责任心,以后都不信任你了。

如果你负责的一些项目因为你的不辞而别,造成延期,引起公司较大损失,不管是金钱方面,还是声誉,公司可能会起诉你。

2.人事部紧急招聘,一方面尽快处理你的离职手续,另一方面忙着招聘新人。

不要以为你不辞而别,不要月初的那几天工资了,是公司赚到了。事实上,人事同事还是要给你办理离职手续,向社保局申请终止你的五险一金的续缴,清算你的工资包括年假,项目绩效,如果不清算,年底结算的时候会不对账,到时候就麻烦了,还有清点你使用公司的资产,是否有携带走,一大堆事情要做呢。

由于你没有提前一个月申请,HR都没来得及招聘,领导肯定催得急,每天都有任务需要人完成,因为紧急缺人,会降低招聘要求,放宽招聘范围,缩短面试周期,这样会造成招聘到的新人可能能力不是很匹配,导致熟悉工作需要比较长的时间。

所以你的不辞而别,很有可能会上HR的黑名单,同个行业中,各个公司的HR可能认识,你去面试的时候,该公司可能会进行背景调查,一问上了黑名单,你就淘汰了,多强的能力都不会考虑的。

正确处理离职手续,对你百利无一害

一般离职,大家都会关注五险一金的续缴,比如医保断了三个月,去医院就用不了了,公积金断缴,就贷不了公积金贷款,比如深圳要连续缴六个月才可以申请,如果你断了,就贷不了款。切记这一点,你离职手续在15号之后完成,你是有权利要求公司给你交当月的五险一金的,如果公司不交,那就让他们15号前办理完。如果新公司入职需要离职证明的话,你办了离职手续,就有权利要求公司提供给你离职证明。

正常交接完工作,不仅能给你领导和同事一个负责任的好印象,所谓凡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而且当你新公司做背景调查的时候,领导可以夸夸你,能得到前公司领导的肯定,必然大大增加你的面试成功率。

祝大家找到更好的工作!



如果觉得有所帮助,希望能关注下我,支持下职场领域的原创回答,谢谢。

2020-05-13

员工不办理离职,说走就走,公司不发工资,表面上看,是员工的错,但是,什么事情有果必有因,员工一定错吗,我看未必,即使真的有错,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公司管理的问题。

员工为什么说走就走?

新员工说走就走是最常见的情况,走,是因为认为公司不符合自己。老员工说走就走,是多是因为有一肚子气,宁愿不要工资也要马上离开。

我相信,每个在职场的人都经历过很多职场的分分合合,员工说走就走的情况也有一些,请问,大家看到的员工说走就走的情况,大部分都是因为公司有错在先,对吗?

所以,先不说法律上的事情,公司的管理或者直接上级的为人就是公司在留人方面最需要关注和改善的。

有时候,并不是员工不办理离职手续,而是公司站在强势的一面,自以为是

员工离职手续,有两个阶段,一个是离职申请,一个是工作交接。

传统都认为,员工只要没有离职申请,就不能离职,其实,这个是个误区。现在有很多公司首先做着违法的事情,员工忍无可忍选择离职,比如,就不是不帮员工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保,这样的情况,员工只要执行告知义务,并不需要申请,可以直接工作交接后离职。

因为公司是强势的,一般公司都压了员工半个月的薪水,认为这样就可以把控员工,其实,公司太自以为是了。

那如果公司真的没有违法,员工说走就走,那怎么办呢?

员工上班期间的工作该发多少就应该发多少,至于员工因违反离职管理规定,那应该接受什么惩罚就怎样惩罚。一加一减才是正确的操作方式。而不是企业直接不发工资,凭什么,谁给企业的权利不发员工工资?

【总结】

和谐劳动关系,并不是说说就好,是要公司和员工身体力行共同去创造的。员工有错,那得惩罚合理,工资不发放是不对的。公司有错,员工不满意走人虽然有错,但是,作为公司,应该反省并加强自己的管理以规避此类情况尽量少发生才是王道。

2020-05-13

对此,深圳资深商事律师,广东灜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和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段海宇律师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员工试用期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单位,试用期满后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

第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例如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员工可以此为由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单位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赔偿范围详见《违法劳动法的赔偿办法》。

第六、但是,在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因此随意扣除员工工资,而应当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在员工离职当天一次性付清。

第七、用人单位如何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实际上是有办法的,详细见本头条号或联系本人。

员工不办离职手续说走就走,公司不发工资,从法律上来看是谁的错?对此你怎么看?

劳动法有规定,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所工作单位直接离职给工作单位造成损失了,是可以问离职员工索要赔偿的。

所以从劳动法上来看,是你的错,你的工作单位还能问你追责。

但是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里面有说明,单位不能克扣员工工资。所以这个问题就看你的工作单位怎么处理了,如果他能证明你的突然离职给单位带来损失了那么就用你的工资抵扣,多退少补。如果证明不了,就把工资全部发给你。

所以遇到这类情况,只能去找劳动局来了,如果你的工作单位没有给你签劳动合同是可以全部要来的,如果也没有给你缴纳社保会获得更多补偿,这个是根据你的工作时间来定了。

需要提醒的是不管相关工作有多不喜欢,都要具有责任心,有问题及时沟通,可不能突然撂担子哦,不利人不利己。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我儿子在江苏长电有限公司上了不到一个月班,只拿了900百元工资,还有工资就被扣了,原因是还没解除劳动合同。事情是这样的,上2天白班,再转2天夜班,正好转到国家法定假日那天上白班,按国家要求是3倍工资,它们不让我儿子加班也就算了,反过来还要我儿子多补一个夜班,大家说冤不冤呢,所以一气之下就不干了,而且也跟厂里的领导说不干了,也都同意了,就应该给工资走人才对,没想到在家等了一个月,也不见发工资,后来打听了一下,才知道说违规了,需要本人去办离职手续,然后还要扣违规费用,剩余后再给你。大家说这个厂有多坑,上了不到一个月班,来去路费,伙食费用了2000多元,想想多气人。

2020-05-13

然而此类问题,我个人观点是这样的,企业有企业的规障制度,而还有劳动法的存在,至于对该员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作为题主确没有讲明,按照常规,企业在员工申请辞职一个月之类,即需办理辞职手续。

那么对于员工即没有写申请辞职报告,而又没有讲出辞职的理由的情况下,一走了事,然而作为企业应不应该负什么责任,对于这样问题出现,我个人是这样认为的。首先是员工的不对,因为你不想在该企业干活了,哪肯定是有一定原因,至于对你想辞职,哪也要跟企业负责人讲一下,然后待办理好辞职手续再走也是可以的,总不能一走了知。我想只就是你的不对啦。

至于怎么补偿的问题,而就要看该企业负责人是什么态度了,因为是你自已违犯了劳动法的要求,也就是辞职必须要一个月前提出申请,至于对你来说,确没有做到这一点,是你的失误。如果要想得到补偿那可要先向该企业赔过不是,然后再看企业怎么对你的处理方法。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2020-05-13

员工不办离职手续说走就走,公司不发工资,都有错误。但要结合起来看,谁的问题更多,从法律上来有几个关键点:

如果员工行为满足关键一和关键二,才离开公司,那么,在法律上是完全合理合法并受保护的。

如果员工行为不满足,满足关键三,只是有错误,但无法律责任的。

如果都不满足,就有可能成为过失方受到劳动法的制裁。

2020-05-13

这个问题我在2016年的时候刚好遇到过,所以很明确的说,员工离职没有办理离职手续,但是作为企业不能在员工有错的基础上,以不发工资为要挟自己触犯劳动合同法。

2016年的时候我们集团聘用的一位物业公司总经理在连续几次请假之后再也没有回到工作岗位,集团人事部几次电话微信催促,最后本人在电话里面说自己不干了就算辞职吧。按照公司规定就是不干辞职了,也是需要来公司办理离职交接的,否则后边半个多月的工资是不能核发的,所以给本人发邮件以及快寄,将公司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给本人,同时公司按照规定出具了开除通知张贴在通告栏里。

没成想他接到开除通知以后恼怒了,觉得自己很没有尊严和面子,就以公司没有给他发放离职工资和在使用时期没有缴纳社保为由去劳动仲裁了,并且提出赔偿。

仲裁的结果并没有支持他的赔偿要求,但判决要企业必须支付员工工资,同时要求该员工来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如果该员工因为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话,可以由企业提起诉讼,但不得以此理由拒发工资。后来该员工不服仲裁结果提出诉讼,法院同时也支持了仲裁的判决。

综上所述:由此案例来看无论是对企业方还是员工个人,在员工离职的时候,(前提是企业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首先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天向企业方提出辞职,建议经企业方批准以后办理手续交接离岗(注意:虽然法律规定了三十天,到期以后如果企业方不批准视为已经履行完法定程序,但是最重要的是不能给自己留下尾巴,如果你不进行离职交接,企业方完全可以以没有交接造成损失来追溯你。)

其次企业方不能因为员工个人的过错而知法犯法,以不发工资或者扣发相关证件要挟违法。作为企业方,必须在保证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去追溯员工违法。

针对此类问题有相关的两个建议供大家参考:

1)遵守规则,树立个人职场品牌:

作为职业经理人你必须遵守并且敬畏规则,以此立身处事这是底线。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辞职必须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请,这既是向企业负责也体现了自己的责任心和职业素养。同时也避免了因为工作没有交割被企业方追溯的后遗症。作为职业经理人想要在职场发展必须注意自己的个人品牌,越向上走圈子越小,被前雇主追溯将会严重影响个人以后的职业生涯。

2)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雇主形象:

企业想要取得更大的发展,前提就是首先要遵纪守法,只有在守法的前提下才能谈的上发展。同时也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的加盟,如果企业动不动以扣发工资或者其它方式要挟员工,不但损害了企业的雇主形象,还大大的破坏了在人才市场中的口碑,优秀的人才望而却步,又如何谈的上发展。

聚焦职场生态构建,关注企业管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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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对于员工不办离职手续说走就走,及公司对此不发工资,我想说,从法律上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皆不合法。从情理上看,双方这一行为均不妥当。

一、依照相关法律,双方不合法之处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不办离职手续说走就走,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另外,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员工擅自离职不是公司不发工资的理由。且根据有关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不发工资,并不合法。所以,从法律上看,员工与公司都有错。

二、针对题主描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可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员工说离职就离职,无任何书面文书,也没有进行工作交接。公司可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要求员工赔偿。

如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等。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工资中扣除。

员工面对公司不发工资,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当然,双方能自行调解,达成一致最佳。如果不行,均可依据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方有错,成为另一方犯错的依据。

三、钱财易得,口碑难塑

职场上,用人单位与员工本是雇佣关系,想解除劳动关系,有更好的方式。再者,圈子不大,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来说,皆是如此。钱财易得,口碑难塑。

对劳动者来说,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维护自己口碑的重要一项。做好交接工作,好聚好散,岂非是个更加明智且正确的选择?对用人单位来说,不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这样的事,还是不做为妙。

总之,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如果觉得对方侵害了自身权益,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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