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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2020-03-12

1、代理行为,腾达公司为被代理人(或委托人)、王某为代理人、建筑企业为第三人;2、属于表见代理行为,王某离职后签订的合同对腾达公司北京分公司有约束力,依据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3、应该由腾达公司北京分公司或腾达公司;因为腾达公司北京分公司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北京分公司应以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以腾达公司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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