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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谁承担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产生一个致人损害的结果,而无法确定实际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在医疗事故中,多家医疗机构实施共同危险行为后,虽然真正侵害人只是其中一家或几家医疗机构,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人,实施危险行为的多个医疗机构需承担连带责任。  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能证明其他医疗机构之一或一部分为实际加害人,且该证明能够成立的,该医疗机构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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