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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广西初中女生疑因体罚进重症室,学校老师真的有权利如此体罚学生吗?

如何看待广西初中女生疑因体罚进重症室,学校老师真的有权利如此体罚学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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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5

体罚肯定是不对的!然而我也相信: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老师,会愿意冒着被处罚的风险主动去体罚一个学生的;也没有任何一个学生会故意让老师去体罚的。

然而,当学生不把自己当学生,而当成少爷公主的时候;当学生正处在叛逆期而又缺少父母关怀的时候;当学生不知道尊重老师、把老师当成路人保姆的时候;当老师的话一再被置若罔闻、老师没有一点尊严的时候,仿佛,对吵、对打、体罚等这种不正常的师生现象就要发生了。

不是一个人的错,也不是某一个人的错,错在哪里呢?我想:只有当天下的父母都能正确教育孩子怎样做人、只有当国家真正把品德教育放在教育第一位的时候,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才会逐渐绝迹。

2024-01-25

惯性思维误导公众,群体情绪先入为主,学校为何总被千夫所指?

我们先按时间顺序捋一捋事件的前因后果:

11月29日晚,广西贵港市大圩镇第二初级中学的几名女学生因为睡觉前聊天,被学校的生活教官叫去,赤脚趴在足球场体罚,当时下雨。

几分钟后,杨皓月同学突然昏迷。几名学生找到班主任,把杨皓月送往医院。凌晨2点,经过抢救,昏迷杨皓月醒了过来。

在家中休息了几天后,杨 皓月继续去学校上课。

12月11日早上,杨皓月再次发病昏迷,被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抢救。

请大家注意以下三点:

1、赤脚趴在下雨的足球场中,仅几分钟,杨皓月同学就发生昏迷,而其他学生并未出现异常;

2、在家中休息几天后,回学校继续上课;

3、12月11日,再次发病,与体罚那次相隔12天。

很明显,杨皓月同学的昏迷与被教官体罚之间并不构成因果关系,而是本来就有疾病。

下面这句话,是家属为了证明患病是体罚所造成的,结果反而暴露出了真相:

在体罚的5天前,皓月曾因为痛经到医院做过一次全身体检,包括脑部CT。体检报告显示,她身体正常。

痛经会做全身检查,而且还做脑部CT,我虽然不是医生,但也知道这有点匪夷所思。真正的原因是,杨皓月在被体罚前,已经发病。体罚最多只是诱因,甚至可能连诱因都算不上。类比得极端一点,假如她发病时正走在公路上,是否要怪罪交通局路修得不平坦?

再看看媒体对这件事的倾向性表述:

1、在记者去学校了解情况的时候,校方不仅不配合工作,还试图制造麻烦,阻止记者离开,并叫来派出所民警,记者出示证件后,才得以脱身。

2、昏迷学生却住进了重症监护室,医院每天的医护费用约2万元左右,该学校也未曾过问

3、家属怀疑学校过度体罚,已报警

再请大家注意几个细节:

1、记者调查之时,未出示证件,学校不允许他离开难道有错?我们不是经常担心有陌生人进入校园伤害学生么?

2、学校真的未曾过问吗?请看,记者的调查前后矛盾。

家属曾经希望学校垫付医药费。学校组织了一次捐款,收到大概1.6万。杨某妈妈悲痛欲绝。


不错,教师体罚学生,确实令人痛恨,纵有一万个借口,也不是可以伤害孩子的理由。

我不知道,广西贵港市大圩镇第二初级中学到底是一所什么性质的学校,还设置了生活教官,是不是用来背锅的“临时工”,无论如何,大冷的天,下雨的晚上,让孩子赤脚趴在操场上的行为,简直令人发指。

给予涉事教师应有的处罚,我也举双手赞成。《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都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违反了规定,就得接受处罚。

但是,我对于媒体和公众对学校存在的偏见也深感失望。在他们眼中,只要是学校发生了任何事情,不问原委,不调查真相,立即开始指责,把学校和老师妖魔化。

也许,是因为每个人在读书的时代,多多少少都受到过老师的惩罚,心中一直怀有报复的念头;

也许,是因为学校只要摊上了这种事,总会忍声吞气,花钱消灾,甚至不惜牺牲老师的利益和声誉。当学校成了弱势群体,很多人是不吝于再踩上一脚的。

我想说的是,如果公众总是被惯性思维驱使,被不良媒体误导,给我们的教育捆上一层又一层绳索,这样的话,学校又怎么可能培养得出个性飞扬、勇敢自信的下一代来呢?

当我们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正气凛然地怪罪教育的时候,也不妨反思一下自己吧!

2024-01-25

谢邀请!

如果确如题主所讲,毫无疑问,这位老师不管是出于关心、爱护还是其他原因,行为肯定是违法的!


我国多部法律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等!

这位老师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后果,其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个人观点,欢迎关注交流!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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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11月29日,大圩镇第二初级中学的初三女生杨皓月与室友由于在熄灯后讲话,被巡视的生活教官叫到操场,用双手撑住身体,趴在地上。几分钟后,没穿外套的杨皓月哭了,浑身发抖,手捂肚子,一屁股坐到地上,两手开始抽筋,不久之后就昏了过去。当晚,杨皓月被送往医院,经抢救后醒了。

12月11日早上第一节课时,杨皓月再次发病,口吐白沫、头疼、胸闷,昏了过去,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抢救。

二、教师能否对学生进行体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同时《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所以显然老师是不能对学生施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该案老师的体罚行为显然已经违法了法律规定。

三、涉案老师的责任

1、刑事责任

结合案件事实可知目前受害人已送入医院进行抢救,如果确实其诊断结果属于轻伤以上并且与体罚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话,那么该老师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

2、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所以即使涉案老师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话,作为受害人家属依然可以向其主张因为其体罚行为造成的损失。

同时,根据《教师法》规定,因教师体罚学生被依法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的,丧失教师资格,终身不能执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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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这样的问题已经出现过很多次了。对于学校老师的管理方法以及体罚的定义已经成了当之无愧的焦点。

任何新闻都有可能避重就轻。作者处于何种心态,就会让他选择什么一笔带过,什么重点强调。今天我想跟大家谈谈,到底这样的问题出在那里。

首先:学生可能存在违反校园作息时间规定的行为。那么学校应该用什么样的方式来惩罚和管理呢?这个我想全国层面应该有一个指导性的意见,以便于各个学校参照执行。

其次:过去出现过很多孩子在参加学校体育课时出现心脏疾病发作等现象,那么谁也不知道孩子存在这样的问题,老师当然更不清楚,大家相同的锻炼方式导致了某位同学的问题出现,那么这样的责任应该是学校的还是家长的呢?我认为应该有一个强制的体检规定,至少要求家长对孩子每几年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方能正常入学,如果发现有某一方面的疾病,那就要因材施教,而不是懵懂的等到出了问题才去检查。这样的问题应该也有一个较高层面的指导性意见。

再者:因已经出现过一次疾病的发作,那么就应该进一步诊治清楚,方能入学就读,现在的家长把孩子丢到学习,就一概不问了。学校是教授知识的地方,而不是看护所,这期间的11天,家长没有任何把孩子送到医院进行检查的想法吗?至于谁出钱,又能比生命更重要?

大家可以在下面发表不同的意见,我们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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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5

感谢邀请!

如果这是事实,那就是一起非常恶劣的体罚事件, 试问哪里有以这样的方式教育孩子的呢?这样的行为有违师德,不仅让孩子的家长心寒,也让我们这些阅读这则新闻的人感到气愤。长此以往,谁还敢把孩子交到这所学校去接受教育呢!

对于这样的教师,不管是学校,还是教育局,都应该严厉惩治,在把事情调查清楚之后,好好地对这位生活教官做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同时,也希望学校对该教官立即停课反省。如果教官的行为触犯刑法的,建议入刑,以示惩戒!学校方面应当站出来公开道歉,避免负面影响!

换位思考,如果是生活教官自己的孩子在学校被老师体罚成这样的结果,他的心里会是什么滋味呢?这样一来,这位老师大概就知道孩子家长的心情了,而学校方面对于这位生活教官的教育方式是否核查过?我想是没有的!否则,生活教官也就不会采用这么单一,而且不合理的方式来教育学生了。

这类问题的展示,行为本身完全是对孩子的伤害,同时也会对学生性格的养成造成很大负面影响,而不是鼓励,是学校教育的失察。这类体罚教育完全就是“驯化教育”,如果“驯化”没得到合理控制,那么激发教师的“兽性”也未有可知。难道这就是我们所谓的现代教育?

教师作为辛勤的园丁,守护着祖国的花朵,是众多家长心里的安心托付对象。体罚这样“变态”的事情决不能出现在我们的现代教育里,教育机构应当要多思考,多沟通,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来培养学生。

我国《教师法》在第八条中规定:“教师不得污辱学生,不得体罚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法律规定这样清楚,依然还出现这种防碍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体罚现象,对此我感到非常痛心,希望学校方面加强管理,从严、从细管理好学校,管理好教师。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法》等法规的学习,增强教师法规意识,提高师德修养,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件再次发生。


2024-01-25


国家为什么在《教师法》、《九年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数部法律里,反复强调,要禁止教师以任何形式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就是为了严防类似伤害学生身体、心理健康的恶性事件发生。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在我们古代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中,有许多值得继承和弘扬的好的东西,如谦虚求学的态度:三人行必有我师焉。还如实事求是的为学作风: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等等。但也有一些糟粕甚至是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东西,其中最应该摒弃,和批判的就是古代教育中的“棍棒教育”——也就是今天我们所说的体罚。


“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材”,很多人都知道这句流传民间几百年的俗语,现在的家长和老师中,依然有不少人将它奉为金科玉律,至理名言。人们还常说“三天不打,上房揭瓦。”打了,调皮捣蛋的孩子,你看就老实了。所以他们认为,孩子就应该打。

不可否认,“打”,只从表面来看,或者它的直观效果看,它确实快速、直接、有效的制止或者警告了,我们大人认为的孩子的错误、失当言行。有时甚至立竿见影,“效果极佳”。而且生活中也存在,在“棍棒教育”下,改邪归正,洗心革面的“浪子回头”的所谓“成功”事例。这更另某些家长老师对“棍棒教育”迷信不已,笃信不已。

然而“棍棒教育”已经被现代教育学研究证明,它是不科学的,违背教育规律的,也是有违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的错误、落后的教育方法。我们必须正视它对青少年身健康心发展的消极影响和严重伤害,以及潜在的恶性后果。彻底否定和摈弃“棍棒教育”及其变种——变相体罚。还孩子以快乐、健康、无忧无虑成长的权利。

普通初中一般没有所谓“生活教官”这一职务,这所学校聘请“生活教官”,可能是赋予生活辅导老师,更大的管教职权。类似于军训中的“教官”。但是,不管称谓是什么,只要是学校的教职工(哪怕是临聘、外聘),都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学校保护”这一章,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简单来说,按照《未成年保护法》,不管出于什么理由,学校的教职工,都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从这起事件看,目前当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是否存在“生活教官”对学生实施体罚的行为,需要等待调查结果。相信当地警方的调查会给公众和当事学生一个交代,学校也应该积极配合调查,没有必要对此遮遮掩掩。公开、透明,是处理这类事件最好的办法。如果存在实施体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涉事教师的责任。虽然有人“还原真相”认为,即便有体罚,体罚最多只是造成这名学生昏迷的诱因,但是,这并不能推卸体罚责任。

对于体罚,舆论经常将之与批评教育混淆,认为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是不是就不能批评、惩戒了。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和学校进行批评、惩戒教育,并不矛盾。区分体罚和批评、惩戒教育,需要注意几点。一是批评教育是在尊重孩子人格、不侵犯孩子合法权利基础上,对学生不良行为习惯、违规行为进行的教育,而体罚、变相体罚则是采取打骂、侮辱的方式。二是批评以至惩戒教育是依法进行,目前批评和惩戒教育,经常会陷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陷阱”,是因为中小学在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时,没有合法的程序,而往往由当事教职工直接对学生进行惩罚。合法的惩戒处罚,应该由学校独立组成的学生事务中心,对学生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照校规,对学生做出处罚,学生如果不接受处罚,可提出申诉,学校应该再组成申诉委员会,听取学生的申诉,并根据新的调查结果,做出最终处罚,这是严格的依法治教,也是对学生进行基本的规则教育和法制教育。

2024-01-25

先简要介绍事情经过

11月29日晚上,大圩镇第二初级中学的女生宿舍刚刚熄灯,207室里的9名初三女生在睡觉之前聊了几句。这时,巡视的生活教官打开了宿舍门,要求她们立刻下楼去。下楼的过程很匆忙,有几名女生甚至连外套都没穿。她们打着赤脚,站在冰冷的足球场上,两男一女三名生活教官开始对她们进行体罚。贵港市大圩镇第二初级中学学生小雪(化名):叫我们全部趴下,用双手支撑住身体,就趴在那里,就说如果一个动,就加多半个小时,然后当时有几个同学是肚子痛的。趴了几分钟之后,其中一名没有穿外套的同学杨皓月哭了,小雪看到她浑身发抖,手捂肚子,赶紧把她扶着站了起来。突然,皓月一屁股坐到地上,两手开始抽筋,不久之后就昏了过去。几名同学找到班主任,把皓月送往医院。凌晨2点,经过抢救,昏迷的皓月醒了过来。在家中休息了几天, 皓月继续去学校上课。接下来的一段时间,皓月每天都觉得胸闷,不舒服。12月11日早上,上第一节课的时候,皓月再次发病。她口吐白沫,头疼,胸口发闷,昏了过去。这一次,她被送去了贵港市人民医院抢救。记者从医院了解到,目前考虑是脑血管疾病引起了颅内出血,导致心跳呼吸停止。她全脸功能衰竭,多器官功能障碍,随时有可能因为循环衰竭、多器官衰竭死亡。

老师是否具有体罚学生的权利?

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对与学生的行为是具有批评教育的权利。《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但是对学生进行体罚是明令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学生!

体罚学生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依法要受到学校的行政或纪律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入罪判刑。
  2. 依据《教师法》第14条规定,因教师体罚学生被依法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的,丧失教师资格,终身不能执教。
  3.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和39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的,学校要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教不严,师之惰”。对教师来说,批评学生的权利本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必然构成部分,面对学生的缺点与错误,不进行批评教育,是教师的失职。所也以在对老师处罚的事情上需要客观看待,过分侵夺老师的批评教育权,最后将产生老师不敢管、老师懒得管等局面,侵害的仍然是学生的利益。

2024-01-25

事实的真相可能不是大家想的那样!

我们来看一下事情的经过:

11 月 29 日晚上发生的生活教官体罚事件:学生被光脚双手支撑悬空伏地,当时该被罚,女生几分钟后身体不舒服发抖坚持不住了。
体罚事情发生后几天时间里面孩子是正常去学校上课的。
12 月 11 日上午,该学生发生窒息感,随后入重症监护室,昏迷不醒,也无法正常检查,医生说法,疑似因脑颅内出血引发的多项器官功能性衰竭。

我们看到,这个女生是接收体罚之后 10 几天,才被送进医院的,中间几天都是在正常上课的!

并且,这个女生得的病是“颅内出血”而引发的多项器官功能性衰竭。就是因为器官功能性衰竭,这个女生在接受体罚的时候,才几分钟就坚持不住、身体发抖了!

所以事情的真相很可能是:女生先得了病,所以在体罚的时候,才身体发抖的,所以后面才被送进重症室的!

所以,即使这个女生不被体罚,而是和大家一起做跑早操,或者做了一套广播体操,过几天之后,也会发病被送到重病室,甚至就是下个楼梯,过几天都会发病。

所以,我们可以讨论的是,这位老师体罚学生对不对。

但事实很可能不像网上所传的那样,就是因为体罚,而导致送到重病室的。

至于这样的体罚是不是真的导致了这位女生的病,应该是由专业的医生来检查判断的。

希望大家不要被误导,把老师体罚和“人命”关系起来,不要盲目地吐唾沫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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