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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高空坠物致死人案一审宣判:81户及物业担责,你怎么看?

芜湖高空坠物致死人案一审宣判:81户及物业担责,你怎么看?
2024-01-19

介绍一下案件情况:

去年10月4日,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南区28幢1单元外人行道上,一位骑车老人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中,老人当场身亡。由于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向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发地居民楼96户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赔偿。

法院判决81户133名被告,10日内按户各付给原告王德和、卜华毅、卜华鹏补偿款4395多元,福田物业赔偿15.2万余元,共计508671元。排除15户不承担责任。

本案的法律问题:

从法律层面分析,本案属于高空坠物侵害的侵权责任类型。因为高空坠物的侵害类型屡屡发生,《侵权责任法》对此也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十五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该规定,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高空坠物案件虽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介入和举证,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

本案现在也只是一审刚刚宣判,对于判决不服的,可以选择上诉。

2024-01-19

很多人会很奇怪这个规定,堪比古代连坐。

但事实上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的确是这样。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通俗的意思就是,除非你能证明东西不是你丢的,比如你当时人都不在,而且需要确切的证据证明,不然你就是要承担责任。

比如新闻里,这个小区,据说,除了一楼用户,所有用户都被起诉了。

但这个规定一直也被人诟病,虽然看起来是保护了这个受伤的人,但是的确容易牵连到无辜的人。

因为这个,“自证清白”并不是想象中那么容易。比如用户在家中,一个人,没有旁人帮忙作证,但是的确不是他扔的,怎么证明呢?的确难度很高。

而且凶手会不会因为这种规定,更加觉得无所顾忌呢,反正我丢东西,没那么容易被发现,又有一群人替我善后。

对于警方来说,或者说受害者来说,可能后期都忙着集体诉讼去了,也没人多少心思对真凶调查,某种程度也是纵容了凶手。

建议把该行为直接并入“危害公共安全罪”震慑一下这些随时高空随便丢东西的人。高空丢东西这个行为明显会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姓名,完全已经威胁到了公共安全。

而警方这样侦查下来,也不至于直接推给可能凶手的连坐,个人认为,这样只会加剧更多人的不满。

2024-01-19

我认为这个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符合原告的预期。
首先,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包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两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很难确定具体是由谁造成的,或者确认是谁抛弃的物品。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做了规定。
1、谁来担责?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
(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2、如何计算赔偿?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补偿原则,实际发生多少损失,则获得多少赔偿。受害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
3、高楼抛掷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4、如何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二、法律如何规定高空抛物的责任归属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对于高空抛物,首先,如果能够找到具体是哪一户业主实施的抛物行为,家属可以直接起诉该位业主及物业,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
实际情况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高空抛物的行为较隐蔽,难于发现,行为持续时间短等,即使有监控摄像头,也难于发现实施抛物行为的具体业主信息,但是死者受伤的事实是存在的。故为了维护死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要求物业承担大部分责任,然后由不能排除责任的各位业主共同承担部分责任。
所以本案中,受害者可以把全楼的住户除去一层业主全部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承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但是有部分业主可以证明当时家里没人,可以排除其抛物造成受害者死亡的法律后果,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物业的管理不到位,由于某位业主的高空抛物行为,导致无辜的路过的业主死亡,应当对事故承担大部分责任。
当然,通过这件事,希望各位业主提高自身素质,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2024-01-19

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受害者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

首先,高空坠物所造成的侵权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案受害者因高空坠落物致死,由于无法确定真正的侵权者,对于不能自证清白的81户(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其中15户能够提供证明自己不在场或者不存在加害可能性的证据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让被告自证清白,有助于查明真相,找出真正的侵权者。

本案实施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减轻了受害家属举证责任成本,有利于受害者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让可能加害的被告证明自身不是侵权人可以有效地防止“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漠视现象,有助于查明真正的侵权者。

再次,该判决有助于住户加强物品管理,防止物品坠落和抛掷的风险,有助于维护公共安全。

高空坠落物多是由于被告疏于管理所致,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由于楼层较高,受害者取证成本非常大,很难确定真正的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住户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一方面能够弥补受害者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另一方面也能够让住户加强物品管理,减少物品坠落和抛掷的风险,从而维护公共安全。

最后,法律的天平倾向于弱者。虽然本案可能使15户无辜的人承担了法律责任,但是相对于公共安全而言涉及的是更多无辜人的生命和健康。

在平日的生活当中,作为住户应当妥善管理好自身物品,及时更换存在坠落风险设备。物业方面也应当积极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及时提示业主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

2024-01-19

这个案件具有很好的教育和警醒示范意义,通过法院判决可以让大家都要遵守社会公德并督促他人遵守社会公德,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社会进步了,大楼建高了,文明素质却没有跟上,遛狗的让狗在小区内乱跑、随地大小便,半夜三更狂按汽车喇叭,生怕别人不知道你有车,或者凌晨4、5点放鞭炮,你家有喜事我们恭喜,但是也不要半夜三更影响他人休息呀?说起来每个人都振振有词,可是这毕竟是小区,你不能为了一己之私,不考虑他人呀?


分享我昨天经历的一则小事,昨晚上电梯,里面贴了一则公告:上午晒被子,还没五分钟,楼上一口浓痰吐了下来,正好就落在被子上了,怀着不情愿的心情将被子拿回去洗了,刚晾出来不久,又有一口浓痰吐了下来。我已经出离愤怒了,小区就是你家的垃圾桶吗?良好的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希望大家都能做个文明人!


我所在的城市刚经历创文失败,我想这样的结果也是理所当然的!


回到这起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因此,法院判决81户居民及物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


目前我存有顾虑的是,虽然法院判决了,但是能否执行到位,这也是需要进一步关注的!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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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去年10月4日,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南区28幢1单元外人行道上,一位骑车老人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中,老人当场身亡。由于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向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发地居民楼96户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赔偿。

二、判决是否合理?

首先判决是合法合理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同时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知晓,对于高空抛掷物品如果难以查明具体抛掷物品人的情况下,除非自证自己清白,否则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

注意:法条中引用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为何如此规定?主要理由在于一般高空抛掷物品的具体侵权人难以查明,同时被侵权人确实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顾及到权衡被侵权人的损失及考虑到整栋住户均由侵权可能的情况下,只能分摊这部分的责任,对被侵权人施以救济。

所以从概率上来说住户中肯定有“冤枉”的人,故而《侵权责任法》中用“补偿”来定论,而不是“赔偿”。赔偿只有在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才会使用该词语。

综上,该判决是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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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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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66岁男子被高空坠落砖头砸死

2016年10月4日上午11点左右,66岁的卜英贵在芜湖市镜湖区伊顿公馆附近门店新买了一部手机,正当卜英贵骑电动车经过伊顿公馆小区28号楼附近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红砖砸中,导致后脑流血不止。事后经120医护人员检查,卜英贵不幸当场死亡。

卜英贵身亡之后,警方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花费数月时间逐户调查,并张贴了悬赏公告,但一直没有找到有效线索,也无法认定肇事者到底是谁。

因为无法找到肇事者,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建议下,卜英贵的亲属决定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小区物业、小区开发商以及96户居民共计176位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进行民事补偿。

结果:原告共计获得508671元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81户133名被告,10日内按户各付给原告王德和、卜华毅、卜华鹏补偿款4395多元,福田物业赔偿15.2万余元,共计508671元。排除15户不承担责任。

我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合理且合法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8号楼的所有住户如果不能自己举证证明自己为非侵权人的话,则都需要对原告承担补偿责任。而本案中的物业公司,因为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受害人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类型的案件实际并不是个案,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原告家属也表示接受,只是我们担心的是,也许执行会是接下来都需要面临的一个问题。

2024-01-19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胡美美想说: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严格依照法律作出,没有任何问题。但分明81户中绝大多数甚至全部都是被冤枉的,法律让他们承担了无妄之责,立法值得商榷。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条的立法原意在于:让无法自证清白者为自己的嫌疑承担责任,从而为受害人提供救济。我们不否认该做法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利益,但却以牺牲无辜者的利益为代价,并不可取。

在美国,他们法律中并无“无过错任”或“公平责任”一说。任何以被告过(Negligence)为理由的指控,都必须以能明确证明被告过失为前提。如果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事实上或可能的因果联系,法官就不能为了所谓的“公平”的考虑扩大被告的侵权责任,让无辜者承担罪责。

台湾《民法》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乏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根据叶雪鹏先生对此法条的解读,这里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具体加害人承担,断无让同楼的其他无辜住户蒙受冤屈的道理。

在台湾司法管辖范围内,若居民遭高楼坠物受伤或死亡,受害者或其遗属有权根据《犯罪受害人保护法》向行政机构下属的犯罪被害人补偿审议委员会申请获得补偿。在查明加害人之后,再由政府向加害人要求补偿。

按照新加坡《公共环境健康法案》(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Health Act)规定,故意高空掷物或疏于防范导致的高空坠物初犯者会被处以最高2,000新币的罚款,第二次和第三次会分别被处以最高4,000和10,000新币的罚款。视情节还可以处以最高5年有期徒刑。

为了保证对高空坠物行为的惩治的取证,新加坡环保署(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ency, NEA)在全国安装了700个摄像头,并鼓励市民发现高空坠物或高空坠物危险时果断报警。环保署还向高空坠物或可能造成高空坠物的行为签发警告信:截至2014年3月,新加坡政府已经签发了267,000封警告信。

在香港法律中,高楼坠物属于严重犯罪。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B条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若坠物涉及更严重犯罪如投掷腐蚀性液体或误杀,除受害者自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外,检方还可引用刑法条例检控。

和新加坡类似,为了保证对高空坠物行为的取证,香港房屋署从1998年起部署了96套“固定式高空掷物监察系统”(FOMS)、21套可以自动识别坠落物体并提示管理人员的“流动式高空掷物监察统”(MDCCTV)以及28套便携式高空掷物监察系(MSS)。香港房屋署还组织由房屋署雇员组成的12队特别职务队,雇佣12队由前警务人员组成的特别任务队,巡查高空掷物行为。

最后胡美美律师认为:以上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更值得我国借鉴,盲目的以牺牲同楼住户的利益为受害者提供保障的做法并不可取。

2024-01-19

我认为,高空坠物致人伤害或死亡,楼上业主不应连坐担责。

高空坠物致人伤害或死亡,大致有三种情况——

其一、纯粹的意外事故,如,建筑物因年久失修而致外墙附着物脱落,大风吹落楼上的构筑物、搁置物,等等。对此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无异议。

其二、过失坠物导致人身伤害,如,高空作业人员掉落工具,碰落阳台花盆,等等。

其三、故意抛物导致人身伤害。

高空过失坠物、故意抛物导致人身伤害,应该按照刑事犯罪论处(过失或间接故意),讲究的是冤有头、债有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十分不妥。

相比其他刑事案件,高空坠物致人伤害的案件感觉并不难查明真相,而实际情况往往查而无果,可能的原因之一,是将此类事件定为民事侵权,或者未加重视,或者是未采用刑事侦查手段。打个或许不恰当的比方,如果从楼上扔下一颗手雷,你说能不能查明真相?

当然,破案率不可能100%,高空坠物致人伤害或死亡也确实存在无法查明真凶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可以认为,物业公司对保护小区内的安全是负有相当责任的。如果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物业公司一做不到事前制止,二做不到事后协助查明真凶,就可以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判定物业公司承担全责。

总之,对高空坠物致人伤害或死亡,重刑事侦查,可以督促警方加大破案力度;强调物业公司责任,可以督促物业公司加大巡查、技防力度。这显然比让无辜业主连坐更能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也更能体现公平。

2024-01-19

1.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注意该条规定的是“补偿”而非“赔偿”,二者的区别在于“补偿”是出于公平责任对无辜受害者或者弱者的一种救济,“赔偿”则是基于违约或侵权中的过错责任对责任者的一种惩罚。高空坠物伤人案件时有发生,虽有具体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但往往难以确定具体责任人,因此法律对高空居住者课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公平责任,是对无辜路人的一种法律保护和救济。

2.类似案例

2014年2月8日,张某的爷爷张某丙背着张某返回家中路过永川某镇某街132号门前时被他人从高空抛下的红砖砸伤头部并致残。张某根据砖头下落的轨迹和受伤地点,起诉了某小区3号楼3幢1、2单元20余住户及开发商,最终获赔3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法律规定,是对高空抛物中的无辜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成为加害人范围内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合理分担,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他们都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其中的绝大多数可能加害人并不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故本条规定中的补偿责任不具有惩罚性,该规定是一种特殊情形下对被侵权人的损失相对合理的分摊风险的手段和方法,属于对弱者的特殊保护。该规定有利于在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形成相互监督和对高空抛物者主动举报的自觉性和常态化,以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同时,该条规定的“建筑物使用人”包括建筑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和管理人。建筑物管理人是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护的人,在建筑物共有的物件致人损害时应当成为责任主体。【详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5)渝五中法少民终字第07048号

3.全国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例共有几十起,该类案件因为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依《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进行判决基本没有太大争议。除能够确定高空坠物来源从而确定具体责任人的情况,其他一般由建筑物的共同使用人(业主或住户)、开发商或物业(建筑物管理人)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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