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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偷狗贼用毒针“追杀”狗主人,不料被撞死,你怎么看?

扬州一偷狗贼用毒针“追杀”狗主人,不料被撞死,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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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大实话:虽说偷狗贼被意外撞死,但也是罪有应得!

1月15日,江苏扬州一名偷狗贼偷狗时被狗主人发现,被狗主人驾车追赶。然而偷狗贼却拿出毒针与狗主人进行嚣张对峙,并声称要毒狗主人。不料狗主人愤怒之下错把刹车当油门,偷狗贼因此丧了命!

相信看完这个新闻,大家和我都有一样的感觉:“偷狗贼这是罪有应得,应该从轻处罚狗主人”。但是,我们还是得从法律角度去考虑该如何为狗主人减刑。

第一;首先从整体来看,是狗主人把偷狗贼撞死的,这一点是事实基础,我们不能否认。但是,狗主人是在被偷狗贼激怒的情况下而进行的犯罪活动,从法律角度来讲是属于激情杀人或者过失杀人。激情杀人的3个条件的:

1、被害人是因为严重的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激烈波动

2、行为人在情绪上受到激烈刺激而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者减弱了自我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3、必须是行为人在情绪激动的状态下当场实施的,激情行为与激情情绪之间无冷静间隔

第二;从以上3个方面来说,狗主人是可以被认定为激情过失杀人的。

首先,偷狗贼是实施偷盗行为,是有错在先的。另外偷狗贼手中携带有“毒针”作为致命武器,这毒针连狗都能杀死,毒死人指定也是没问题的。还有就是在面对狗主人的追击时,偷狗贼还威胁说要用毒针毒狗主人。这一些列行为都是引起狗主人激情杀人的原因。

并且还有现场群众作为人证,所以,在量刑方面也会从轻考虑。但是,吃几个月(最多也就是三到五个月)牢饭是免不了的了,民事赔偿的话最多也就是10-20万之间,这就要看和偷狗贼家属之间的协商了。

如果对方要的钱太多了,只要这位老哥愿意跟对方耗时间,那些家属就算是无赖,也经不起你耗时间的,毕竟,他们还是想早点拿到钱,多少都是可以协商的。

第三;临近年关,偷狗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地区,防范措施比较薄弱,更是容易发生偷狗事件。这主要是因为狗肉性热,冬天天气寒冷。很多人会吃狗肉进补身体的缘故。我个人是不吃狗肉的,也不反对别人吃狗肉。但是,希望大家一定要食用有正当来源途径的狗肉,像这种被毒针毒死的,人吃了指定是有危害的。

另外也就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大家千万要注意防范那些白天打着“收鸡子,收狗”的旗号的流动二道贩子。很可能他们就是白天踩点,然后晚上实施偷狗行为的!之前在我老家每年都会发生很多这样的事,我老家也有狗被这些人偷过。

最后还是希望我们在面对这些不法之徒的时候,保持一份冷静。从根本上来说,我们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生命!

那么,大家身边发生偷狗事件时,你们又是如何处理的呢?欢迎留言评论!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2024-01-18

99随便语:偷狗贼常用作案工具为自制钢弩和含有氰化物毒针,面对如此凶险武器威胁,狗主人行为无论如何认定,皆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1月15日,江苏扬州一名驾摩托车的偷狗贼行踪暴露,遭狗主人驾面包车追赶。偷狗贼 拿出钢弩和毒针与狗主人对峙,情急之下,狗主人错把刹车当油门,将偷狗贼当场撞死。

偷狗贼惯常使用的钢弩与毒针,轻易可致命,极度危险。

许多人或许不清楚,由于一些地区存在“冬令吃狗肉进补”的说法,随着普通人生活条件变得越来越好,狗肉在市场上变得供不应求。

正所谓有利益就有冒险者,不知不觉中,一种新的职业开始冒头:偷狗贼!

各地发生的偷狗案件中,偷狗贼的装备也变得越来越先进:其一骑摩托车,来去自由方便及时逃跑;其二使用自制钢弩,冲击力凶猛,易于隐藏;其三使用剧毒氰化物,当毒针射中狗身,数秒内丧失反抗能力。

现实中,含有氰化物的毒针,威力到底有多大?

2015年12月,福建龙岩32岁的怀孕孕妇李某,被偷狗贼用毒针误射,10分钟后即不省人事,后来虽经紧急抢救,李某与腹中胎儿均未救活。

福建孕妇李某的遭遇,并非个例,实际上即便是偷狗贼自己不小心被毒针伤了,也会死于非命。

扬州这起事件中,偷狗贼向狗主人举起弓弩,口出威胁,这是什么性质?

这是狗主人意图行凶,且有很大可能危及狗主人的生命安全。

此时,狗主人开车撞向偷狗贼,则分为两种情况。

(1)狗主人的确是错把油门当成刹车,不小心撞死偷狗贼。

这种行为属于交通事故,而且由于偷狗贼主动威胁,造成狗主人的驾驶动作变形,故而应认定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由偷狗贼自行承担。

狗主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2)狗主人是故意开车撞向偷狗贼,将对方撞死。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偷狗贼的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狗主人,这是一种能够危及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狗主人在生命遭到威胁情况下,开车撞向偷狗贼,属于正当防卫。

狗主人行使正当防卫权力,撞死偷狗贼,当然也无需担责。

综上,江苏扬州这起撞死偷狗贼事件中,偷狗贼是咎由自取,无论哪种情况发生,撞死偷狗贼的狗主人,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补充一点,被含有氰化物毒针射中的狗,其狗肉内含有剧毒,人吃了不仅没有任何益处,反而会对身体造成长久伤害,等同于慢性毒药。

2024-01-18

根据公安机关勘查调查了解,情况如下:

越野车驾驶员潘某在阿奎利亚小区网点经营洗车行,当天早上4时许,他起来搭遮阳棚,开门时自家养的大狼狗跑出门外。几分钟的工夫,他从家中出来就发现狼狗倒在地上,一名男子正在用塑料袋装狗。他立即大声呵斥,然后追过去。该男子扔下狗,撒腿跑到路边,骑上一辆没有熄火的踏板摩托车逃窜。潘某见状立即驾驶越野车随后追赶,一直追到翠竹园小区内,潘某的车和对方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对方倒地,潘某停车拨打了110。后经到场的医护人员检查证实摩托车驾驶员已经死亡。

案件现在情况:

经查,死者王某,无为人,47岁。侦查员还在现场发现王某携带的另一只被毒死的狗,以及弩等用具。目前,犯罪嫌疑人潘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案的重点:潘某是否构成犯罪

因为现在更具体的案件情况没有调查披露,但就本案来说,可能存在以下情况将直接影响、改变案件的性质,将可能会涉嫌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等等各种情况。

1、故意伤害罪:

若车主故意用车去撞小偷,则涉嫌故意伤害;

2、过失致人死亡罪:

若只是为逼停小偷,主观上并不想把其撞伤撞死,则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

3、交通肇事罪:

若是车主只是想一直驾车跟随,在追随过程中不慎发生碰撞,则应该按照交通肇事行为进行处理,并适当减轻处罚;

性质不同将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定性,偷狗者固然可恨,但是作为主人,在维权时也应要注意适度适量。或许很多人会举得偷狗者恶有恶报,但是现在确实造成了损害后果,不过是否构成犯罪还得根据案件的进一步调查结果来定。

不知道大家是什么看法?

喜欢法律的就点下关注呗!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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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在距离扬州市区数十公里之外的广陵区李典镇长生村乾西8组18号,是一幢3层楼房,靠马路边。

据楼房的主人周文芳大姐说,15号下午两点五十几分时,她正在一楼大厅坐在椅子上背着门晒太阳休息,听到外面轰隆响,正准备转头看,就连同椅子一起被撞倒了。一辆面包车闯了进来,司机下车告诉她说他追人然后撞人了。周大姐出来后看到大厅的厚玻璃门都撞碎了,面包车边上一辆摩托车,一个人压在面包车下,旁边还有一条死狗,后来知道是偷狗的。据周大姐讲,听说偷狗的男子是徐州人,住在江都。

事故发生后,骑摩托车的男子当场死亡,摩托车上有死狗、弓弩和毒镖等。据了解,面包车司机叫宦大潮,41岁,徐州邳州人,在该村承包土地种草莓。据后来赶至事发现场的宦的朋友和妻子转述,他看到对方偷了他的狗逃走,就开了面包车追他。快追上时对方掉头骂人,还拿出射狗的枪瞄准他,就慌了神,把油门当成了刹车,撞倒了对方。

据当地的村民说,每年这个时候,偷狗的就特别多,有的偷狗贼还很嚣张,曾发生过村民追赶偷狗贼被打伤的事情。

警方已经就该事故发生的准确原因展开调查。目前只有一段偷狗地段的监控视频,还没有关于事故现场的视频,因此现在披露的信息均为驾驶员自己表述。周大姐虽在现场,但没有目击事故发生的过程,她的信息也来自面包车司机本人。据警方透露,此案难在定性,目前公安局法制部门正在和交警部门通案,以决定由哪个单位侦办。而宦大潮也已被警方控制,面临刑事拘留。

从法律层面上讲,宦大潮最终定性可能为过失致人死亡,可能为故意伤害,但更大的可能为过失犯罪的一种——交通肇事罪,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偷狗者虽然有辱骂行为,有用‘打狗枪’对着他的动作,但由于他开的是有前挡的面包车,偷狗者使用的不是杀伤力大的枪支,因此对他不构成严重威胁,也就很难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2024-01-18

对于偷狗人被狗主人撞死的事实,在法律上如何判断或者认定,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具体分析时,须基于理性而非情绪。

鉴于目前新闻所披露的信息缺乏完整性、可靠性,因此,以下分析基于下列事实的确定存在:

1、偷狗人偷狗的事实已经实际发生。

2、偷狗人在被追的过程人曾有使用或意图使用毒针射击狗主人的行为。

3、偷狗人被狗主人驾驶的车辆撞死。

就本案而言,法律上的分析无非基于两个维度,一是刑事维度,一是民事维度。

1、刑事维度。从刑事维度要考虑的问题无非是:(1)狗主人撞死偷狗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是何种罪名。

(1)是否构成犯罪。如果狗主人出于气愤,故意驾车撞倒偷狗人,鉴于本案已经发生了偷狗人被狗主人死亡的后果,狗主人的行为可能已经构成故意犯罪。而如果狗主人出于气愤,错把油门当刹车,那么,其主观上并非出于故意而是出于过失,鉴于偷狗人死亡的后果,狗主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2)构成何种罪名。如果狗主人当时是出于故意,一般而言,这种故意不会是杀人的故意,而应当是伤害的故意。在此前提下,狗主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如果狗主人当时是出于过失,那么,狗主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是否存在正当防卫。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如果狗主人主张是正当防卫,那么,基本上可能确定的是,当时,狗主人撞死偷狗人的行为,系出于故意而非过失。

从上述给定的事实前提来看,本案中应当不存在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前提之一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事态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就本案而言,假使偷狗人的确试图使用毒针射击狗主人,那么,此时,狗主人是在车上还是在车下?如果狗主人在在车上,那么,偷狗人的射击行为难以给狗主人造成伤害的后果。如果是这样,恐怕狗主人正当防卫的抗辩观点,难以被法院采纳。

如果狗主人在车下,那么,偷狗人的射击行为对于狗主人来说就充满着危险,这种危险将危及到狗主人的生命,此时,采取驾车撞人的方式进行防卫,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问题在于,如果认定狗主人的行为是防卫行为,那么,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综合整个案情,法院认定狗主人防卫过当的可能性较大。

2、民事维度。从民事角度,狗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法律上应当不存在争议,唯一需要分析的是,偷狗人的行为能否减轻狗主人的赔偿责任。基于上述给定的事实,本案应当减轻狗主人的赔偿责任,在法律上,也不应当存在争议。因为,偷狗人的过错十分明显。至于责任比例,就交由法院依法审理后确定吧。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2024-01-18

看了这样的文章,多少让人有点儿大快人心!

偷狗贼本来就可恨,用毒针毒杀毫无防备的狗狗更加可恨。

这还不算,偷狗贼被发现后,竟然欲用毒狗针对付狗主人。这是多么可恶啊,真是最最可恨!



我们知道毒狗针都含有剧毒,中毒后几秒钟就能把狗毒死。而偷狗贼竟然用此毒狗针对付狗主人,这明显是故意杀人啊。

可是老天有眼,正当狗主人要惨遭毒手的时候,偷狗贼被车撞死。这也是所谓的报应啊!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人身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或者不法侵害的时候,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

在本案中,狗主人追逐偷狗贼的行为,完全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偷狗贼,用毒针欲刺杀狗主人,这完全是行凶犯罪。面对此紧急情况,狗主人别说是开车把他误撞死,就是真的一枪把他打死,也是属于正当防卫,也不会受到任何责任追究的。

当然,本案正在调查之中,具体情况还需要调查后才能够清楚。但是我们希望,人们应当给予行使正义及正当权利的受害人更多的宽容与支持。

不知道你支持吗?

2024-01-18

要问怎么看,咱先来看一看2013年7月6日发生在随州市曾都区的事件。

两名骑摩托车男子窜至随州一个村,用毒弓弩射死一条狗。被狗主人徐大远发现两个偷狗贼骑摩托车逃跑,徐大远追赶,后来儿子徐军也追了出来。父子俩边追边骂,到了一片树林偷狗贼恼羞成怒,反身用毒弩射向徐大远,徐大远不到一分钟就倒地不起。该男子又用弓弩吓唬徐军,另一贼拿出一个喷雾装置,向徐军脸部喷雾。徐军赶紧转身,但是气雾喷到后脑和背部,当时疼痛难忍差点昏倒,两贼趁机逃走。

徐大远遗像和痛哭家人

两人被送往医院徐大远早已死亡,徐军经抢救才脱离危险。医生介绍,徐军所中的毒随时可能发作,严重时会引起呼吸衰竭甚至死亡。

从这事大家可以看出偷狗贼有多猖狂,毒弓弩有多歹毒。

扬州这个偷狗贼竟然用毒弓弩威胁狗主人,狗主人慌乱中把刹车当油门撞死偷狗贼,我只能说他是罪有应得。
狗主人应该算是为民除害了,不应该被法律制裁。

2024-01-18

你要我狗的命,我要你狗命!

据悉:1月15日,江苏扬州一名偷狗贼被狗主人发现并驾车追赶, 便拿出毒针与狗主人对峙,不料狗主人开车追偷狗贼的过程中,错将油门当刹车猛踩,偷狗贼被撞死。


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

我们再往下想想,要是被毒狗的毒针射到,那狗主人是不是也要挂了?那毒针,一针狗就死了,放在人身上也是这样。这就变成了你死我活的结局。偷狗贼真是胆大包天啊。偷狗不说,还要伤人性命,这是罪无可恕了。

前段时间被偷狗贼误伤,然后一尸两命的孕妇案例,还记得吗?

这都是血淋淋的例子啊。偷狗贼不能饶恕。

可是

虽然大家都觉得狗主人错把刹车当油门,应该情有可原,况且还是偷狗贼威胁在先的,这样应该可以减轻罪行的。不过世事难料啊。大家记得之前有个案例吗?小偷在逃跑过程中出了意外,结果怎么样?结果是追小偷的热心群众负责。

判罚

其实很好判定,如果刹车当油门,肯定有一个快速加速的过程,因为当下踩刹车肯定是用极大的力去踩,而且突然,是瞬间的。而如果真的只是想撞死,那么当下其实更偏向于脚原本在油门上的顺势发力,而不会是瞬间发力。就看最终法院怎么判了,望轻判。

2024-01-18

媒体报道的事件经过是:2018.1.15日下午,在扬州市李典镇吴桥村发生了一起事故。有人偷狗时被主人发现,主人立即开车追赶,在追赶过程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偷狗者死亡。

据知情人介绍,案发下午,一辆面包车撞上了一名骑着摩托车的男子,男子被撞到路边店铺的玻璃上,当场没有了生命体征。

在摩托车上,大家发现了死狗、弓弩和毒镖等物品,怀疑被撞男子是偷狗的。


随后,记者第一时间与广陵公安分局头桥派出所取得了联系。

据介绍,案发下午,警方的确接到了报警电话,但事故的原因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现场有人反映,事故是因为追赶而导致的,但真正经过是怎样,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偷狗涉嫌盗窃违法犯罪,依据定罪标准,一般盗取财产价值达2000元以上的构成盗窃罪,历次盗窃未被处罚的,应依历次盗窃财产总额计算盗窃数额,进行立案惩处。

我国《刑事诉讼法》八十二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本案中,狗主人开车追赶偷狗贼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发现偷狗贼涉嫌盗窃违法犯罪行为,而去追赶能使其归案的正当法律支持合法行为。

在追赶中,致使偷狗贼(偷狗贼自己驾驶作案交通工具摩托车)被撞身亡,狗的主人存在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嫌疑。

因为按照交通肇事罪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交通肇事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下,也提醒读者注意:

据以前曾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偷狗贼 供述:

有的偷狗贼仍在使用一种叫“三步倒”的毒剂,据说含有氰化物,能够将狗几秒内毒死。

有些偷狗贼偷狗使用的毒剂是升级的一种毒剂叫作氯化琥珀胆碱的,偷狗贼自曝以前同行确有使用氰化物毒剂的(律师注,氰化物为剧毒品),但考虑到食客安全以及卖家的要求,一些同行就进行了研究,将氰化物改为了氯化琥珀胆碱。

琥珀胆碱,又名琥胆、司可林,为国内常用的去极化型肌松剂。此种药物作用快,持续时间短,其肌松效能为筒箭毒碱的1.8倍。本药静注后首先引起短暂的肌束震颤,一分钟内即出现肌松作用,通常从颈部肌肉开始,逐渐波及肩胛,腹部和四肢。2分钟时作用达高峰,通常于5分钟内作用消失。琥珀胆碱属于麻醉药品,根据规定,麻醉药不能零售。

建议大家为了身体安全健康不要吃来路不明的狗肉。

2024-01-18

对这个事件我觉得应该一分为二,首先狗狗主人由于把油门错当刹车,造成受害方死亡属于交通事故应该按照交通事故来处理,走正常的赔偿手续即可。

其次,在该事件中,造成交通肇事的狗主人,为保护自己私有财产不造成损害,而与受害方发生争执和对峙,最后发生交通事故,偷狗方为主因。不构成防卫过当和过失杀人 或激情杀人最。赔偿方面可以做为付次要责任。

拐过来看看偷狗贼已经毒死的狗狗,无意外的这些狗狗将进入饭店,并成为大家的所谓美食,在这里不得不说这些毒针所谓的原材料,经了解一般这种毒均为氰化钠,也就是砒霜,对人的毒性极大,对人和社会危害是不可估量的,如果不是这次的意外交通事故,我想不知道还要毒害多少狗狗和食用者,在此,我感谢此次交通事故,你帮我们去除了一个祸害社会的毒瘤。说实在的更应该受到法律审判的应该是这个偷狗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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