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撞飞砸路边电动车上身亡,电动车车主被判赔2万,你怎么看?
判的基本合理。
本案,电动车主貌似躺着中枪,但是被判赔款并非错误。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他的主要问题是自行车停在了不允许停车的地方,本身是交通违法行为,妨碍了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所以判他适当赔钱。
可能有人要说,假如他不停车,死者照样会死的。也许会这样,但是从法律上说,死者的死亡是否与违法停放的电动车有关,已经无法准确无误地查明,既然无法查明,那么根据常理分析,伤者落在有金属突出物的电动车上,和落在平坦的地上,受到的伤害很可能要更重。或者说,伤者的死亡与违法停放的电动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电动车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当然了虽然判决电动车主承担部分责任,但法院还是只判了赔偿两万元,按比例还是比较少的。因此法院的判决肯定也是考虑到公平原则,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进行了适当平衡。
假定,电动车主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伤者之死与电动车无任何关系,从法理上来讲,电动车主可以免责。但是这种证据非常难找。
反过来,如果电动车停在划有停车位的地方,即便是伤者落在电动车上,即便是能找到证据伤者致死就是被电动车碰撞导致的,但是因为电动车停放并不违法,也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的警示:做任何事情都要遵守秩序。
谢邀。
对于本案的产生,电动车车主也觉得很冤枉,法庭上申辩“想不通,如果当时不是电瓶车停在那里,而是我站在那里,被他砸中,他死了,我也有责任?”当然,这个辩解从法律及逻辑上是不成立的。本案最后是达成调解,不是判决,电动车车主支付死者家属交通事故经济损失赔偿款2万元。
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的判断,主要是考虑以下两点:
第一,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
交警部门及法院之所以认定周某存在过错的原因在于,周某将电瓶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发生事故,违反了‘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根据规定,电动车车主违反了法律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停车,对于整个事件的产生是存在过错。
天上掉下来大馅儿饼,砸中了这个男子!这是活生生的天降横祸!
事件回顾
浙江一男子将电动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道路中间发生一起车祸,一人被撞飞,最后砸到电动车上死亡。电动车被家属告上法庭!赔2万!
我们来看事件各方
可见本事件中三轮车负主要责任,因为没有等待让行。死者骑摩托车超速负次要责任,最后周某电瓶车违规停放也负次要责任!
家属的做法
家属应该主要找三轮车主赔钱,其次由于周某违规停车,确实应该赔付一定的额度!
现在有很多电瓶车就是违规停车,到处放,有时候一个电瓶车就占一个车位,然后还锁住,不让其他人用,大街上到处停的电瓶车很多,有很多交通隐患。所以乱停车也要付出代价!
假设
那万一要是撞飞的人砸中了这个电瓶车主?又该怎么判定?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发生这样的事故,深表遗憾。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大致过程:事件发生在浙江衢州市,祝某超速驾驶两轮摩托在杨家突路口与驾驶电动三轮车过斑马线的李某发生碰撞事故,然而因祝某车速较快,发生碰撞后,祝某被撞飞。而且祝某的胸部又刚好不偏不倚地砸在了停在公交车站旁非机动车道上的周某的电动车上,随后祝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然后衢江法院经调解判定电动车车主周某赔偿受害人祝某家属2万元,电动三轮车车主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支付受害人家属人民币33.5万元赔偿金。
看到这,有人就会说停在公交车站旁的电动车车主是没有责任的,他的车是停着的没有动啊。
但是法院判裁是依据:周某将电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发生的事故(众所皆知,非机动车道主要是供人通行的,不是停车场),违反了“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法规。
而且衢江法院还是比较人性化的,据悉受害人家属开口索赔金额为16万元人民币,经法院的调解才判定赔偿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
其实这也是警醒我们现在驾驶电动车的车主们,虽然电动车现在暂未定性,但也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大家且行且珍惜。
从常理上看可能绝大多数人都会觉得电动车车主比较怨,但法律是按照事实来说话的。
首先,我们简单回顾一下整个事件的经过,市民周某接到老乡电话,让其在公交站接他一起走,周某将电动车停在了公交站旁的非机动车道内等待老乡,这时机动车道内发生了一起车祸,一辆摩托和一辆电动三轮撞到了一起,将人撞飞,正好落在了周某的电动车上了,被撞飞人为某建筑公司的祝某。
事故发生后,交警也赶到了现场,经现场调查,交警认定本次事故电动三轮车主李某负主要责任,摩托车主祝某(死者)负次要责任,电动车车主周某负次要责任。
经调解李某支付祝某家属33.5万元赔偿金,并被当地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期6个月。
祝某家属根据警方认定的周某负次要责任,将周某告上法庭,并要求其赔偿16万元。
经法庭调节,达成协议,由周某赔偿祝某家属2万元。
事情发生后,网友纷纷觉得周某有些冤枉
我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对于情理,周某确实比较怨,事故看似与周某没有关系,不论周某的电动车是否停在那,祝某都有可能会死亡。
但法律是讲究事实,讲究严谨性,事实就是祝某落在周某的电动车上后死亡,存在如果没有周某的电动车,祝某不会死亡的可能性,所以从法律的严谨性上来讲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这个需要看电动车所在的位置是不是违章,如果在了不该在的位置,没事没人管,出事当然要赔偿,如果是正常行驶在正常车道,那么还需要得到相应赔偿,不过从你描述的看,应该是停车存放位置不合规造成的。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法院判决结果是电动车车主非法停车,电动车必须停放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行人的地方!而这次事件就是电动车车主非法停车导致受害人间接身亡,应负相应的法律赔偿!
其实小编和大多数人想的一样,如果事发的时候不是电动车在那!而是电动车车主在那!是不是也要对受害者的死亡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然而小编翻阅了相关资料,我国法律真有这样的规定如果电动车停放在
影响交通和行人或占道停放的地方,间接或直接造成交通事故或致人死亡的!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后还敢随意停放电动车吗?
谢邀!
1.浙江江山人周某遭遇了一件“倒霉事”——他将电动车停在公交车站旁边的非机动车道上,道路中间发生一场车祸,车祸中弹起的人撞到他电动车上死了
2.他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索赔16万元。
日前,衢州市衢江区法院作出调解:由周某支付死者家属交通事故经济损失赔偿款2万元。
办案法官认为,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非机动车道内停放电瓶车的周某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应当作出相应赔偿。
本人观点:
1.周某够倒霉!
周某简直就是躺着中枪啊!飞来横祸!
2.周某也有一点责任,就是没把电瓶车停到设置点。
这2万块钱,也算是看在死者的份上吧。
3.以后大家尽量把电瓶车停到设置点吧!
本问题和回答均来自本站网友,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angfa.cn/question/16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