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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公司复工第一天辞退我,因为我在2019年1月8日刚入职,属于试用期,怎么办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

2020-03-09

第一:2019年1月8日入职,现在已经2020年了,不存在属于试用期。试用期的最长时限为6个月。

第二:如果是题主打错了,2020年1月8日刚入职,公司要辞退你。

首先你要搞清楚,公司想要辞退你的理由。

1.如果是因为疫情,导致公司觉得人力太多,想要辞退一部分人首选试用期的员工的话。这个属于公司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赔偿金,鉴于你只有1个多月的工龄,双倍的赔偿金也就只有1个月的工资。

2.如果是因为你的试用期考核没有达到公司的录用标准。首先公司需要拿出出面的证据你试用期考核不达标的证据。如果没有也不能作为辞退的理由,也属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同第一条。

你要做的可以和公司进行谈判,让他们支付赔偿金,如果公司执意不给,可以找到相关劳动部门进行劳动仲裁。劳动部门的老师一般会电话给到公司人事,协调给予赔偿金,这个时候公司如果拿不出证据,一般都会听从劳动部门的老师。

2020-03-09

你想怎么办?走人还是要经济赔偿?不过在回答之前,应该确认一下题主是笔误吧,不然到哪里去找这么长时间的试用期呀!你可急死宝宝啦,真替老板焦灼。

看来有必要说说试用期的相关知识!

按照《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规定: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补充强调一下:如果合同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则不存在试用期。

因此题主如果春节后复工还在试用期,那就只能是2020年1月8日入职。

疫情期间复工第一天,被公司辞退怎么办?1、合法辞退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只要有以上任何一条满足,公司可以合理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还不会有任何经济补偿金。

2、如果没有合理的辞退理由,那么公司的这种做法肯定是违法了!

题主复工第一天便被辞退了,不知公司给了题主什么理由?如果理由牵强不合理,那么公司辞退题主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若是公司根本就没有给题主任何理由,便直接辞退了题主,那么公司的这种做法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更是铁定的事实了!

只要题主在工作中没有犯错误,也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经济损失;也不存在无法胜任工作的证据,或者是违反公司可以辞退的规章制度,老板是不就辞退的。

3、题主被老板违法辞退后的补偿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得2倍经济补偿金。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据此题主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如果公司没有提前通知题主,那么公司还应该多支付一个月月工资!所以题主应该得到2个月月工资的赔偿。

4、被辞退之后的应对处理。

遇到这种情况,题主应该主动与公司协商处理,只要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们也可以妥协退让一下。

如果能拿到一个月月工资,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没有必要为了2个月月工资赔偿而纠结,应该学会见好便收。

若是与公司无法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那么我们也应该大胆的选择离去,没有必要为了这两个月的经济赔偿,让我们花费更多的时间,去走那些法律程序。有可能我们为了这一点经济赔偿,我们会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不过自己在求职工作中,要擦亮自已的双眼,避免再次进入这种无良老板的“坑”。好了,我就简单的分析到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帮助。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若有兴趣,可以关注【视职场】,将会带给你更多的职场知识,帮助你解决职场困惑。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发表你的看法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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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我觉得你被公司辞退一点儿都不冤枉,如果我是你老板,我也很可能会辞退你。

这么一个简单的提问,几句话就能说明白的事情,你却出现了这么多问题。可见你工作能力比较一般,最起码工作态度和工作习惯存在很大问题。

第一,出现明显笔误。

如果你真的是2019年1月8日入职,那么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年多的时间。你不会用“刚入职”这些字眼,更不存在什么试用期的问题。劳动法有相关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你能跑到网上征求网友建议,说明这个事儿你还是比较在意的。自己在意的事情,都是这个态度,可见你平对待工作也不会用心。

第二,表达能力欠佳。

表达能力,是职场人士最重要的基础能力之一。从你的提问水平来看,你显然还有待提高。

向别人征求建议,在别人不知道事情详细经过的情况下,你起码要告诉别人事情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吧。就算悟空问答提问有字数限制,你也应该把最核心的东西说清楚。

比如,公司辞退你的原因是什么?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你的核心诉求是什么?

第三,工作不够积极。

这个问题并不是很复杂,并不一定非得多么专业的人士才能够给你解答。

只要打开搜索引擎,在网上搜一下王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再结合自己的经历,就能明白公司在辞退你的过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有没有侵害你的合法权益。

以小见大。你平时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应该也不会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方法。这种工作态度,在哪个公司混都没戏。


总而言之,我个人建议,你就不要想着维护自身权益了。再说了,试用期本来就是企业和和员工双向选择的过程。既然人家企业觉得你不合适,自然有辞退你的权利。

有这个时间和精力,还不如好好反思一下自己,总结一下经验教训,争取避免在下一份工作中再犯同样的错误。

最后,祝你早日找到满意的工作。

首先,你需要弄清楚是什么原因公司会在试用期辞退你,自身还是公司原因?

第一种情况:自身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是这种情况,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就可解除劳动合同。要说维权的话,就是问公司要你该得的工资和额外一个月的工资。

第二种情况:公司原因

企业不能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企业没发现员工提供的学历证书存在伪造、提供的身份证明虚假等。或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员工可胜任工作的,企业不能与员工解除合同。

如果仅仅是认为该员工工作能力不行,而无其他证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是这种情况,你可以先与企业私下协商,如果企业不耍赖,皆大欢喜。如果企业赖皮不给赔偿,你可以搜集好证据,比如:工作证、工资条、考勤等能证明你劳动关系的事实,拿着这些去劳动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调解不成就走法律途径。

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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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同样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公司不可以随意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此条,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你可以协商要求对方撤回辞退决定,否则用人单位即为非法辞退。非法辞退,可以向劳动监管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获得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证明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提供新员工入职时对员工明示并经新员工认可的录用条件,通常可表现为《劳动合同》中的具体录用条件条款,或单独出具、劳资双方签字确认的《录用条件确认书》。如果用人单位在新员工入职前没有做此项工作,那么想证明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是非常困难的。

再就是你自己的打算,如果确实很看好这家公司,也可以先和单位好好沟通,表达对单位在疫情期间运营困难的理解,并表达自己努力工作及提供能胜任工作的证明。在双方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取消辞退决定,共同努力度过难关。如果无法协商一致,那就利用法律手段,勇敢维护自身权益吧!

希望能帮到您。

2020-03-09

其实这次企业裁员已经是铁板定钉了,因为之前从国家的政策已经能看出来,出台了很多的支持企业的一些政策措施,比如说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话,可以可以拿到一部分失业金的补偿。从这些政策可以看出来,就是今年肯定会有一波裁员。

第一,不管你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员工,今年都肯定有一波裁员,而试用期裁员员工都属于不利地位

从劳动法第25条可以看到,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就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次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再次是严重失职隐私,务必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最后就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实已经说的很明白,就是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公司可以和你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我想这公司在里面,已经提前就做好了很多的工作,包括收集你的一些工作错误,或者是一些其他不适合工作岗位的理由,随随便便就能找出一大堆,而且这些都是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所以在试用期中,你没有和公司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和薪资分配的话,这就很难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第二,其实你也不用想太多,因为即使你是正式员工,也有可能面临被裁员

因为这次影响的行业比较多,而且很多公司的现金流已经出现严重危机,所以说如果你是正式员工的话,没有太大的能力为公司创造利益,也可能面临被裁员。

只是很多裁员是滞后的,也是变相的,比如说你的公司可能现在已经把一些线下的项目转到线上去了,那么之前嗯,你的岗位可能就会面临调整,而像你这样的员工,公司可能就不需要了,又或者是公司把你所在的业务或者岗位已经砍掉了,所以说你对公司的用处不太大了。因此,这种裁员的话,你也是不可抗力的,你是没有办法的。

第三,那在试用期被裁员,你能干什么?怎么来补救呢?

如果是你之前和公司没有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话,那根本就没有维权的可能性,因为劳动合同才是最好的一个法律武器,如果是你之前和公司已经签订了试用期合同,那你就可以按照合同上的约定来向公司索要赔偿。

当然你也需要了解清楚公司为什么要裁员,如果是公司像我刚才说的,公司准备把你所在的业务或者岗位替换到线上,或者调整的话,您也可以了解一下新的岗位或者是调整之后的岗位,需要什么能力?你能不能胜任?或者是学习之后能不能胜任,这个可以和公司商量一下,如果确实没有合适的岗位给你做,那你就可以准备去找其他工作来做了。

第四,在这种非常时期,要学会用两只腿走路

为什么说在这个时期想学会用两条腿走路呢?因为现在这个非常时期,很多公司都自身难保了,他想活,你也想活,但是要看谁有最终的话语权,因此很难保证你下次再找的工作,可能也会在试用期,或者是一两个月就把你辞退掉,因此这个时候你需要找一个兼职,或者是一个副业来同时做,这样即使你的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把你给辞退了,那么你也不用担心自己没有收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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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你好,结合题意分析,我觉得你应该是2020年1月8日入职的,而不是2019年1月8日,是不是输入错误?我分析一定是你打字打错了。因为现在已经是2020年2月下旬了,如果你是2019年1月8日入职的话,距今已经超过一年了,不可能还处于试用期,所以我断定你是2020年1月8日入职,你可能手抖输错数字了,特此说明并更正一下。当然,输错数字问题不大,不影响判断,大家都明白是什么意思。

言归正传,就你的问题而言,你是疫情后复工的第一天被公司辞退了,且目前处于试用期,很显然公司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省成本,所以才将入职不久的你打发走。从法律层面来说,公司辞退你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你赔偿金。你从入职到被辞退,在职一共也就一个多月一点,若严格按照辞退赔偿计算,你可以向公司主张2个月的工资赔偿。但我不建议你这么做,我还是劝你放弃维护权益的想法,不追究公司的责任。

我这样劝你有三个原因:

首先公司本身就面临很大的损失和难处,这次疫情应该让你们公司损失很大,资金压力肯定很紧张,不然也不会一开工就辞退试用期的员工,这足以说明你们公司目前很困难,所谓人艰不拆,公司的损失已经够大的了,就饶过公司这一次吧。

其次你入职的时间太短了,才一个月左右,虽然严格按法律规定你可以向公司追索2个月的工资赔偿金,但仍然很难拿到这么多钱。因为你去投诉公司,劳动部门一开始都是会劝和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大家调解解决,所以最终你退让一些权益的,因此我估计你在完全占理的情况下,如果一意要维权,最终能拿到的补偿顶多就半个月工资而已。为了这点钱折腾很长时间一点都不划算。

最后就是你去维权也面临不少困难,没有那么简单的。比如,你说公司辞退你违法,那么公司就会找你以前上班期间的问题,然后以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你,并且还给你准备了相应的证据,那你就很难赢的。还有,即便公司是违法辞退你,劳动部门也最终判定公司给你赔偿2个月工资,但公司以没钱为由拖着你,你还是拿不到钱。而你如果想要拿到这个赔偿金,可能还得跑法院啥的,那你从维权到最终拿到钱可能要折腾几个月,你有没有算这个时间账呢?真算下来,你就算拿到两个月的工资赔偿还是亏本的。

因此,我在此斗胆劝你放弃维权的打算。主要是没几个钱,你赢了也发不了财的,而且这钱也绝对不好拿。有这个时间争这几个钱,还不如早点找工作,争取尽快重新入职,我认为这才是你应当做的事。

总之,你这个事情我个人是诚心劝你不要跟公司纠缠,就当是在为公司做贡献吧,你入职时间很短,维权的价值不大,最好趁着现在众多企业复工缺人的时候赶紧找一份合适的工作最为重要。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看法,希望你听得进去。

2020-03-09

一、你说的2019年1月8日入职,是不是笔误,如果不是笔误,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会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你约定超过一年的试用期,用人单位本身已经违法了,你事实上属于正式员工,如果公司辞退你,那就按照正式员工标准要求经济赔偿。

二、如果不是笔误,那应该就是2020年1月8日入职,也就是说入职不到2个月,正常还在试用期阶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辞退你需要证明试用期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包括: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试用期考核标准、录用条件确认书、劳动合同的约定等,然后通过试用期你的工作记录情况、与录用条件有关的违纪情况、上级领导的考核结果(有证据证明,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证明你不符合当初的录用条件,然后予以辞退。

现在情况是因为你是试用期员工,因为疫情公司压力大需要减员,就辞退你,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你可以要求对方撤回辞退决定,现实情况是是即使勉强留下来也不好工作。

必须辞退情况下就是非法辞退,可以向劳动监管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获得经济赔偿。你在这里工作时间比较短,只能补偿你半个月工资*2,现在处于疫情防控时期,各地各工作部门工作重心都是疫情防控,等疫情防控结束,受理你的仲裁申请,仲裁下来需要一定的时间与精力,希望你认真考虑。

希望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2020-03-09

大都不约而同的认为你是'笔误',把2020年写成了2019年,我也不再多此一举了。结合上下文,这个很容易判断。

你1月8日入职,至今2月20日,满打满算还不到一个半月,一般肯定处于试用期。

试用期本身就有许多的不确定性,应该事先有心理准备,不至于事到临头感到措手不及,甚至心里面难以接受。

形势永远都是在变化着的,意外也从来不缺席。

没想到的是,你复工第一天就被辞退,这当然要替你感到难过,也可以是时运不佳。容我假设,如果没有遇到这个疫情的话,想必公司也不会辞退你。然而还是辞退你了,除了给你几句安慰,也帮不了什么大忙。

对于公司来说,可能在疫情面前经营困难,要及时止损就得裁员,不幸的是你成了其中一员。毕竟你是新员工,才上班一个多月,从你身上动手更容易,也更容易止损。

事实上,现在企业裁员普遍都是从试用期和新员工开始裁,哪怕你有才华,但总是需要平台和时间来认识你的价值,很多已经等不及就炒掉你,其实这是企业的损失。

像这种情况下,你焦虑、着急都没有用,因为目前情况对你不利,而且你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筹码,最多只是争取一些天的补偿而已,规范正规的公司,会按规定计算发放给你,不规范的公司可能连补偿都不想给了,还要你去主动争取。

事已至此,想挽回也是不太可能的,试用期加上疫情两个不利因素的叠加,你只能自认倒霉。你所能做的,还是赶紧调整心态,准备找下一家吧,早点准备对你自己有好处。

因为不管是谁,事先也不会想到会有“新冠病毒”这只黑天鹅在2020年初出现,打乱了许多企业和个人的计划,希望彼此都多一些理解,也希望多往前看。

好在现在虽然一些企业在裁员,但也有很多企业在复工,并且打出了新的招聘计划,种种迹象表明,疫情在好转,生产在恢复。再说了,谁又能猜到你面临的“危”不是新的“机”呢?

因此,我劝你不要再纠结于眼前的一点得失了,即便多补偿你几天工资又能改变你的生活和前途吗?肯定不能。

没有什么怎么办,抹干眼泪,继续出发!或许若干年后,当你回忆这个事的时候,可能觉得连个小插曲都算不上,没有什么过不去的坎。加油?

2020-03-09

虽然很想帮助你,但很可惜的是,我可能要劝你接受这样的结果。

这次疫情对很多行业来说可以说是影响深远,那个没有对你说裁员、降薪的公司你就真的要好好感恩一下了,并告诉自己要努力工作,珍惜当下的所有。

至于说不幸被裁员,这种情况可能真的挺多的,首先你不是一个人,你要认识到这可能是接下来的常态。其次,虽然疫情后各地都纷纷发布了各项劳动关系维稳制度,但企业如果有特殊情况的还是会尊重企业的需求,毕竟如果企业都经营不下去了,将要面临着更多人的失业,如何帮助困难企业度过难关,可能是接下来的重点,就算个人被裁员了,只要企业能做到相应的赔偿,各方面也不会去管。

所以这是我说的劝你接受这样的结果的原因,何况你现在还在试用期,要裁员也是首选,这听起来是挺不好受的,但这就是残酷的事实。

接受这样的结果不等于说我们就要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既然裁员不可避免,哪怕是在试用期,也要让公司做到赔偿到位,这里把握两点,第一公司是否是非法裁员,第二公司赔偿的基数和月份是否合理。

判断公司是否非法裁员,就要看公司裁员的理由是否合理,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中是公司合法裁员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公司不用赔付任何补偿金,如果是第四十条的情况,那么公司就要赔付一倍的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的情况企业都属于非法裁员,那么就要承担两倍的赔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就是赔偿的基数和月份,你现在是试用期,可见你应该是2020年1月8日入职,不然不可能有一年多的超长试用期,入职不满6个月,那么赔偿金是半个月的工资标准,至于基数是按照全额的月薪标准来核算,比如全额月薪标准是6000元,那么试用期辞退就要赔3000元经济补偿金。

以上是针对你个人情况的建议,好好谈个补偿金,然后再去努力找新的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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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员工时首先应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不会存在过多争议,而现在因为疫情的特殊情况,确实会有部分企业辞退试用期内员工,来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这对试用期内的员工是不公平的。

针对题主的这个问题来看,明确的录用条件是一个可以维护自身权益的点,很多企业其实未必能够说的非常清楚。另外一个最重要的点就是工作时间太短,且没有实质性的工作内容。2020年1月8日刚入职,春节是1月24日到1月30日,也就是说如果1月24日开始休假的话,在公司办公的时间仅有16天。

按照春节放假的惯例,大部分人是提前开始休假的,至少会提前2-3天回家,那么正式办公的时间就只有14天左右。年底其实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时间点,一般情况下企业年底招聘进来的人,工作量是比较少的,因为年底的时候,大家的都已经心不在焉了。

尤其是距离春节只有半个月的时间,都是在做年底总结,来年的工作规划,没有实质性的工作内容。年底往往是人员储备,年后才开始正式推动业务。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即便单位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也很难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况且年后复工第一天就把别人辞退,明显不是因为工作能力不够,而是因为疫情的原因。

综上所述,抓住录用条件和工作时间太短这两个点,和用人单位沟通辞退赔偿事宜,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那么你就向劳动监管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获得经济赔偿。如果单位选择不辞退你,那你要和用人单位明确好录用条件,一定要小心翼翼,好好表现,不能犯错,直至过了试用期,因为这个阶段用人单位会格外的关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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