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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雨天外出摔成十级伤残,却让吹泡泡的3岁男童担责,对此你怎么看?

七旬老人雨天外出摔成十级伤残,却让吹泡泡的3岁男童担责,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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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大实话:顽童吹泡泡是造成地滑的可控原因之一,其监护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是应该的。

我估计现在一些人看到老人摔倒,然后要求其他人赔钱的事的时候,可能不思考都会直接说出来,这就是讹人。但是,我们必须明白,任何时候,我们如果想要做出理性且客观的判断,是必须以事实基础为依据的,而不是凭借主观想法去判断。

最近,就在网上看到这么一个热议的话题,事情的大概背景是,一个年过七旬的老太太文某一天早上下楼买菜。但是,在经过物业大厅的时候,却不小心摔倒了。而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原来在这之前有一个3岁的孩子曾经在这里吹泡泡,然后加上那天下雨,一些从外面回来的业主就经过时还把外边的雨水带了进来,所以,就造成了地面更加湿滑。于是文某就将小孩子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最终小孩子的监护人被判承担20%的责任,物业公司则被判赔偿10%的责任,文某自己则承担70%的主要责任。

说真的,看完这个判罚结果后我个人感觉还是挺正常的,但是,没想到网友的评论却炸锅了,纷纷表示老人家属这是讹人,所以,我认为还是有必要讲一下这个事的。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义务对自己的出行负责

首先,就从老人自身的角度来说,在这件事中,老太太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有责任和义务知道下雨天路面会湿滑,且容易摔倒对自己造成伤害的。基于这点,她是应该做到提前做好防护措施,留个心眼。这就好比说,你明知道今天下雨,然后出门还不带伞,难道你还能怪天么?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老人在经过物业大厅的时候,却没有注意,那么就理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和后果。因为,法院判决老人自己承担50%以上的责任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顽童吹泡泡是造成地面更加湿滑的原因

这里我们需要明白一个事实,那就是造成物业大厅地面湿滑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个是顽童吹泡泡,然后造成地面有肥皂水,另一个原因则是来来往往的人带进来的雨水和肥皂水混合。

不过,我们也应该意识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其他业主从下雨的外边回来,然后脚上有雨水是不可避免的事情,这件事的预防和解决是应该老人自己提前考虑到,并且物业公司也应该做好预防措施。所以,来来往往的其他业主是不需要担责的。

但是,顽童在大厅吹泡泡却是造成地面更加湿滑的原因,而这个原因则是顽童自己和其监护人可以主观控制的。并且肥皂水混合和雨水也是看不出来的,这也更容易造成老人摔倒。说现实一点,如果这个孩子不在那里吹泡泡,那老人就可能不会摔倒。毕竟,肥皂水和雨水的湿滑程度基本上可以说是两个级别的。

物业公司有责任及时清理地面

最后,就物业公司的责任来说,这肯定跑不了的。就拿我们小区的物业来说吧,每当到了下雨天或者下雪天,基本上大厅里面都会铺好地毯,以防止地面湿滑。并且,保洁阿姨也经常会在电梯和物业大厅做好清洁工作,都很负责。这些也都是物业应该做的事情,说现实一点,我们可都是交了物业费的,那如果物业公司不做自己该干的事情,凭什么收钱。收了钱,但是却没尽到义务,那就应该承担责任。这就好比,如果你花了一样的钱,但是却买到了低质量的假货,难道商家不应该赔偿吗?商品如此,物业公司的服务也是如此。

所以,最后还是希望我们所有人能够保持一份理性的心态,凡事就事论事,莫拿经验主义和自己的感性成分去判断。只有我们人人都愿意为他人着想,并且人人都做到多替别人考虑,那么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的和谐和美好。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2023-11-21

七旬老人雨天外出摔成十级伤残,却让吹泡泡的三岁男童担责,对此,你怎么看?

根据提出的描述,三岁男孩在下雨前一阵子在楼门口吹泡泡玩,下雨以后有许多从外面回来的人脚上带雨水到楼道里,之后,这个七旬老人从楼上下来想借雨水浇他的花,走在楼道门口就摔倒了。

监控录像调出来以后,发现小男孩儿吹过泡泡玩,所以他就找小男孩儿家要赔偿!

这叫什么事儿啊?!难道男孩在家门口吹泡泡玩也出问题了!?小男孩虽然不到法定年龄,但他有父母做监护人,很显然这七旬老人是想找孩子父母讹两个钱!

小男孩的父母是监护人,没错。但是小男孩的行为并不是妨碍公共安全的一种,他就是一个普通的玩儿行为。更何况七旬老人滑倒了,不一定就是男孩儿吹的泡泡造成的,有可能是人们带进来的雨水造成的,也有可能本身就是七旬老人走路不稳造成的!

所以,个人认为男孩儿家庭没有责任!

其次,咱们看什么是十级伤残!

其实这个伤残的等级,等级越高越轻微。十级伤残是最轻微的伤残,是指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生活能力有所下降,社交能力部分受限。其赔偿标准也是最低的。

老人摔伤本来值得同情,如果他不找邻居们理论,人们倒是有可能伸出一把手帮助一下,但老人这种讹孩子的行为却是人们所不齿的,不值得人们同情了。

您以为呢?哪位能从法律的角度详细解释一下呢?! 欢迎留言分享。

2023-11-21

老人如果真的是脚下一滑摔倒,让吐泡泡的小孩担责,那么,他的讹诈他人的水平可以去申请世界“吉尼斯世界纪录”了。

即使老人真的踩在了儿童吹泡泡吐出的残留物上,也不会脚滑摔倒,如果残留物足够大,只会将脚粘住的摔倒,按照老人描述,当时是往前走,脚受阻力后,减速,身体继续向前,应该是前倒王,不是往后倒。

泡泡糖的主要成分是糖、增塑剂和胶质,残留物有粘性,如果脚踩上,会粘鞋底上,但不会打滑。如果有水时,脚踩上就不会粘在鞋底,也不会打滑的。如果是吹得液体泡泡,只要不是将液体倒在地上,空中飞舞的泡泡落地后是不会使人摔倒的。既然有录像,但是并没有提及,小孩是否将液体洒在了地上。

因此说,老人脚底打滑摔倒的因素再多,可以赖老天爷下雨,赖物业卫生打扫不好,赖医学没给自己治好腿等等,赖小孩身上光看见吹泡泡是不行的,需要拿出证据的。

因打滑摔倒和粘住脚抬不起腿摔倒倒法是不一样的,滑倒时,是脚下速度突然加快,身体失去平衡而倒地,粘住脚摔倒是上身运动速度不变,脚被粘住或受到其他阻力下身突然减速,导致身体失去平衡倒地。

因此奉劝老人打官司前先找出摔倒的原因在起诉。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023-11-21

首先我得恭喜了,国人讹诈术又精进了一层,已由小学生升级到三岁吹泡泡小孩童,真是艺无止境呀。

我看有些人真是讹道无底线,自己出状况了,总想找一个替什么羊,以至于抓到什么是什么,也不睁眼看一看,过脑想一想,以致终成笑柄。

笑着笑着就笑不出来了,为啥,我堂堂中华民族乃有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有着悠久的道德历史传承,怎么会出现如此令人不齿之辈,这究竞是道德的沦丧,还是道德的悲哀。

2023-11-21

我觉得这个老人的追责对象错误了,以下几个单位,个人甚至神灵应该对这个老人的摔伤负责。第一,他的子女老伴,知道这么大岁数了还让他出什么门,绑在家里,绝对摔不伤。第二,市政局,为啥要修路,修了路还让这么大岁数的人走,这不是自己给自己找事吗?第三,政府,应该规定多大岁数的人没有走路证照不能上路走路,并且每年都需要年审,以防不具备走路条件的老年人上路走路。第四,也是最重要的负责人,老天爷,你没事下雨干啥?都不能下到局部?

2023-11-21

3岁男童吹泡泡是导致地面湿滑的原因之一,因此让他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是无可厚非的。

据报道,现年 75 岁的文某在阴雨天外出淋菜时,路过单元大厅时摔成了十级伤残。去年夏天的一个阴雨天,他和往常一样一手拎尿桶一手持雨伞等物品,脚着凉拖鞋下楼淋菜,不料刚走到单元大厅,脚下一滑,后脑勺和屁股着地,被送往医院。经司法鉴定,他这一摔造成了十级伤残。

在调取监控后,文某和家人发现,就在文某摔倒前 56 分钟,同单元的三岁男童陈某随其母亲叶某进入单元大厅,陈某在大厅门口处停留几十秒吹泡泡。此后陆续有多位业主经过将外面的雨水带进大厅,在此期间小区物业没有在大厅位置放置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也没有及时发现并擦干地面上的泡泡水,之后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文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应当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事发当时他在负重的情况下还穿着凉拖,没有注意到脚下路况,从而导致摔倒受伤。因此,文某自身应当承担70%的责任。其次,3岁男童吹泡泡是导致地面湿滑的重要原因,其监护人也没有及时清楚地面上的水泡,对文某摔倒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3岁男童及其监护人承担2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此外,物业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10%的责任。总的来说,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男童及其监护人来说有些过重,毕竟他只吹了几十秒的泡泡,应该不会对地面产生多大影响。更何况,男童吹泡泡是在文某摔倒前近一个小时,即使造成了一定影响也几乎消除了,让他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就有点苛刻了。
应该是,和谐社会最重要吧。

2023-11-21

题主号称“嘉应居士”,不知是附庸风雅还是真的是佛教居士?但从你提问题之断章取义的标题党风格来看,完全不像学佛之人。

你提的问题我在网上搜了一下,事情是这样的:

75岁的文某雨天外出淋菜,在单元大厅因地滑而摔倒受伤【请注意,是在大厅里摔倒,不是在雨地摔倒】。就在文某摔倒前 56 分钟,同单元的三岁男童陈某随其母亲在大厅吹泡泡,从外边来的人带来的雨水和之前的泡泡渍迹导致大厅地面更加湿滑,物业未予擦试和铺垫防滑物。法院判决原告文某自担70%责任,被告陈某母亲担责20%,物业公司担责10%。

炒作某件事,一定要正确地叙述事情原委,断章取义甚至仅以标题来迷惑受众,其心可诛也!

看到这个事情,我咋就想起了前一阵子,有一个网友提问,出门踩到香蕉皮,摔倒受伤,要不要找环卫工人索赔了,咋就总会有这样的奇葩事情发生了?

更有奇葩的是,前不久,重庆一对中年夫妇坐公交车,公交车上,男子肖大伯老伴大妈吃糍粑,噎着了,司机和肖大伯赶紧送到医院,但没有抢救过来,最后,大妈老公肖大伯,把公交车司机起诉到法院,理由是,大妈吃糍粑的时候,公交车司机没有及时提醒。

更夸张的还有,去年有媒体报道,一个老人,在超市买东西,中风摔倒在地,死了,家属向超市索赔11万,无果后,花圈堵超市。另外一起案例是,一个老太太,带孙女超市买东西,期间,偷东西给孙女吃,可能担心偷东西被发现,吃的太快了,孙女噎死了,也起诉超市索赔,理由是:超市没有及时发现她的违法行为,导致噎死。还有包括小偷楼道里偷电动车,被电死、有人摘果农打农药果子吃死亡等类似案件。

说这么多,就是想说,很多事情,是死者或者伤者自己的原因,导致死亡或者受伤,但很多人,却提出各类奇葩、无理的索赔要求,觉得,人死了,你咋样也得赔偿一点,能讹一点是一点。

对于老头子雨天出门,大厅路滑摔倒死亡一事,把责任推给吹泡泡的三岁孩子,显然是不合理的。有一个网友说的对:《民事诉讼法》里规定了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首先,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其次,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现在来分析本案。一,三岁小孩吹泡泡是否存在过错呢?二,就算孩子的行为有过错,那么这个过错与老人摔倒有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呢?雨天,道路湿滑,作为成年人都老人应该明白这个道理,也应该预见自己出门有可能摔倒,但过于自信自己不会摔倒而放任自己出门,自己首先就应该为自己的受伤承担责任。同时,雨天出入楼门的人很多,行人脚下都会带入雨水。这样的现实条件下,摔倒了让三岁小孩承担责任,显然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这下明白了吧?老人是成年人,地上有水、湿润地滑,你首先要对自己的安全责任负责,主要过错在自己没有好好看地上的雨水等,才导致摔倒死亡,如果按照如今家人索赔要求,老人如果走在路上,摔到坑里了,或者被一个东西绊倒摔死,你是不是要去找市政公司或者市政管理部门索赔呢?如果踩到地上香蕉皮滑倒死亡,是不是要起诉乱扔香蕉皮的人和保洁员呢?完全是没有道理的。

再说说物业,物业公司没有责任及时把老百姓带回来的雨水清理掉,这不是餐厅等经营场所,物业不对你的安全出行负责,所以,无论是起诉三岁小孩家长监管失职或者物业,都是没有道理的,要怪,也只能怪老人看到地上有水,没有稳当行走,没有看好地面,责任在自己,跟别人无关。

如果真要如此追究,以后就不要让商家卖泡泡棒了,小孩子们都不敢吹泡泡了,因为,都担心泡泡水淤积地上,老人踩到摔倒,死了,咋办?甚至都不要出门了。

2023-11-21

有话就想说。下着雨老人自己'蹋拉'个托鞋双手还拎着尿桶杂物又打着伞,说明七旬老人不是什么老态龙钟精神头儿挺足的。下雨天谁都打伞,楼道指定有折伞时控的水滴,自己不注意由其还穿不跟脚的托鞋更要加小心。小孩子吹泡泡儿泡儿灭了根本不可能造成地面滑的因素,谁都见过泡灭时的样子,除非孩子把吹泡儿水倒在地上兴许有滑的可能,孩子也不可能那么做呀。雨天路滑还用说吗?小学生都明白这个道理这么大岁数你不明白?出点儿事自己就是无辜者全是别人的不是其实就想讹人!说物业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了,你的意思物业就该派人搀扶你进出给你拎着尿桶杂物呗?谁都心知肚明。十级伤残是没法再定的级了,放屁打晃儿也能定十级。

2023-11-21

这个案件,目前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判决内容,原告、被告男童及父母,以及物业管理公司都因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文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出行安全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当对其损失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确定原告文某对其自身损失承担70%的责任

被告陈某在大厅吹泡泡,而父母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使得地面打滑和行人摔跤成为可能,这与原告受伤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小孩及父母承担20%的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方以及公告场所的管理人,下雨天没有在大厅采取任何警示告知措施,未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0%的责任

如果从法院审理并认定的事实来说,个人觉得这样的判罚还是相对较为公平公正。

作为小孩方来说,主要过错有四个,第一,在大厅等室内场所吹泡泡,这个已经不符合物业管理以及正常的社会习俗行为,第二,因为吹泡泡造成地面湿滑;第三,父母并未对小孩吹泡泡的行为进行制止;第四,在造成路面湿滑并未及时清理。

当然,当时天气特殊,是出于下雨天,所以小孩导致的路面湿滑,以及因下雨天人来人往或老人自身外出归来等原因与滑到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不好确定。

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单位,及时的卫生及清洁工作本就属于工作内容,当时其过错程度还需结合具体时间来看,若物业在小孩吹泡泡之后长时间内都没有及时做好清理工作,则可能需要承担更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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