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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员额法官任审判长,配两名人民陪审员,合议庭合格吗?

非员额法官任审判长,配两名人民陪审员,合议庭合格吗?
2023-04-11

员额制其实是法院体制改革,法官本身就有审判资格。法官是人大任命,员额制是内部机制,不要混淆。员额制本身与民事诉讼法有很多不相符的地方。遇到一个好法官比遇到员额内法官更重要,员额制内的也有一些其实水平一般

2023-04-11

非员额法官任审判长,配两名人民陪审员,合议庭合格吗?

司法改制确立非员额法官不能独立办案。合议庭成员由非员额法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并由非员额法官担任审判长主审案件,确实属于程序违法。若当事人认为法院程序违法,可以依法提起上诉。若是属于生效判决,那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其实像非员额法官审理案件,最后被撤销的情况也是存在。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终229号裁定书为例,高院认为敬鸿林在未入法官员额的情况下,仍然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与本案审理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其又作为主审人汇报案情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还依照合议庭评议意见撰写了裁判文书,并在判决书尾部落款处以“代理审判员”的名义署名,严重违反了前述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属于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导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最后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3-04-11

【法眼扫描观点】这样的合议庭是不合格的!

员额制法官的改革是最高法院近几年最大的一次改革,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让法官别走行政职称,而是走专业的法官职称。

但员额法官的比例却定在39%,这个比例实在不知道如何来的,要知道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都会占一定的员额名单,而这些人的办案数量比一线的员额法官要少很多。

这样一来,积压在员额法官手里的案件就特别多,那些没有入额的法官就会成为员额法官的助理,但让一些年龄大的法官做年龄小自己很多的法官的助理,这些老法官也是出工不出活。

最高法官改革,提升了员额法官的待遇,让一个员额法官带1-2名法官助理,再带几个书记员成为一个办案小组,那些没有入额的法官是没有办案权的,如果这些没有入额的法官如果能办案的话,那种员额法官的改革就没有意义了。

但就因为案件比较多,员额法官比较少,所以法眼扫描最近几次开庭,都是三名员额法官开庭后,主审法官就会说,其他两名法官有事情要处理,就不参加后面的庭审活动了,并征求原被告的意见,基本上大家都没有意见。

总之,题主所说的没有入额的法官担任审判长,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正当性是有问题的,当事人完全可以向法院纪检组进行投诉和反应。

2023-04-11

法院自2016年法官员额制改革后,非员额法官实际已逐渐不能参与庭审工作,法官法修改后,虽然未明确员额法官与非员额制法官概念,但修改后的法官法中的法官概念指的就是员额法官,这一点,虽然起初有些法院或非员额法官会以人大常委会没有免除其任命而继续让非员额法官参与庭审,但这也仅是员额制改革后初期出现的一些情况,经过四年改革,目前非员额法官担任审判长,配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情况应该是不存在的,如果存在,那也将会因程序违法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2023-04-11

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如果有二审,二审法院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23-04-11

这样的合议庭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合议庭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合议庭由法官或者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然后根据法官法的相关规定,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并且对法官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即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也就是说没有入额的审判工作人员是法官助理,只能做审判辅助事务,不属于法官,不要说担任审判长了,连参加合议庭的资格都没有,所以非员额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是违法的,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过了上诉期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诉期间是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的。

只要其审判员未被人大免去,参加合议庭甚至担任审判长都是不违反法

2023-04-11

非员额法官不能担任审判长独立主持案件庭审工作,否则,程序涉嫌违法。

2023-04-11

【每日讲法观点】非员额法官任审判长,并不违反规定。但是如果在第二审程序中,人民陪审员是不能参与合议庭的,只能由法官。

人民陪审员能否组成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是可以组成合议庭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合议庭都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发布的,对人民法院合议庭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案件的时候,一般由法官或者法官以及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但是人民法院如果在审判第二审案件的时候,或者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时,应当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

非员额法官能否担任审判长?

根据相关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需要有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才能担任。而非员额法官,能否担任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做出的(2018)最高法民申5638号,也已经进行了回应,非员额法官也可以担任审判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6条明确规定,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助理审判员在审理具体案件的时候,与审判员的权力是相同的,因此也可以担任审判长。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1983年5月25日)》明确规定,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在履行上述规定的手续后,助理审判员在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时,应在工作中依法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既可以独任审判,也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但是如果该合议庭成员中另有审判员时,则应当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总结

如果案件在第一审程序中,由非员额制的法官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在第二审程序中,人民陪审员是不能组成合议庭的。

另外即便是非员额法官,只要合议庭中没有员额法官,非员额法官也可以担任审判长。

2023-04-11

非员额法官没有办案资格,也不可能去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这在事实上是不可能出现的。

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那么一审庭审程序违法开庭是无效的。案件上诉到上级人民法院以后,上级人民法院应该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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