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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见危不救入刑,你怎么看?

委员建议见危不救入刑,你怎么看?
2023-04-03

提交此提案的委员又是一个不吃饭的神仙,理想主义者。

见危不救这只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不应该上升为法律问题,如果立法,咱们几千年的见义勇为美德就完全变质了。

如果立法,在司法执行中也很难界定。

比如:我只有165cm身高,体重50kg,深夜我遇见180cm的彪形大汉抢劫弱女子,我要见危不救还是见危救呢?

如果我见危救,我自己是生命安全一定没有啥保障,如果我见危不救,我就面临起诉。

此时,我唯一能做的就是拨打110,但是最后的结局谁也无法预计。如果在警察到来之前,事情进一步恶化,我又该怎么做呢?

我们在换一个角度来思考,媒体报道和现实中的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而落下很多后遗症的事件还少吗?

甚至见义勇为这被倒打一钉耙的事情都有发生,那即使立法,我想民众也会心生抵触。

所以,见危不救入刑愿望是好的,但是实际上并不可行!

我是溯源归一,极简投资践行者!

2023-04-03

如果是这样?其他人暂不说,单说医院与医生,患病者没钱,医生不给治疗,当场死亡,医生(全国的医生都有可能)的责任还是院长的责任?谁还敢当医生?这提议甚不妥!

2023-04-03

这个建议似乎有点荒唐。见义勇为要在什么条件,什么情况下。一个正直善良的人在遇到坏人做坏事甚至伤及人命的时候,应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关键你要衡量一不你有这个能力吗?像有的学生,同伴落水,盲目救人,不但救不了人,有时连自己也搭进去了。再有一点,立法应对见义勇为者撑腰,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最好的办法报警。

2023-04-03

见危不救是错的,但不至于入刑,因为没立法,无法可依。委员建议“见危不救入刑”,在目前社会层面上亦可不必。现在,有人危难,就有人相帮,已是绝大多数人的传统习惯,当今社会风气也形成了正能量。以大多数人助人为乐敢于出手相帮的正能量,去影响极少数人不良行为就能起到好的效果。见危不帮之人有之,他们胆小,也有頋慮,怕做好事之时遇到‘碰瓷’的,在没证据时被冤被刑罚…,等等原因造成心理复杂临时自保而不出手相救。这样的行为虽不光彩,应当鄙夷,但不至刑罚。如果见危不救,且落井下石,性质就不一样了,此种人该刑罚,且严判!

2023-04-03

见危不救只是个人的能力,良知,道德问题,法律层面上并没有见危必救的条款,在当今中国做好事未必有好报的现实情况下,完善各类立法,严格依法办事,对恶意碰瓷污告者严惩,对见义勇为者大力奖励,保护才是最重要的。

见危不救是个人的道德问题,拷问的是人们的良知,是公民在面对突发情况时是否自愿去帮助的行为,如果把道德法律化,法律强制见危就需要救,如何保障去帮助人的生命安全,如何保障帮助之后就不存在其他问题出现,这是需要思考的。

委员建议见危不救入刑其实没有必要,就算要入刑也不能是让人人都需要在看到别人有危难就要去救,而是如何保障施救者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去见义勇为,这也是需要考虑的。以远的事件来说,南京的彭宇案造成的恶劣影响让国内道德至少倒退了几十年,以近的事件来说,27岁农民工救下3个落水者之后牺牲,落水者冷漠离开,这些事情并不少,把见危不救入刑并不恰当。

第一、见危不救,在救别人的时候自己怎么办?

2011年10月13日广东佛山一位2岁的女童在过马路时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且被碾压,随后肇事车辆逃跑,后面又开来一辆车对女童造成了二次碾压,女童生命垂危,但在女童倒地的七分钟内有十几个路人经过却都没有一人去施救,还是一位拾荒阿姨施以援手,最后女童在医院抢救无效离世,这是当年非常有名的“小悦悦事件”。

从整件事情来看,但凡有良知的人都会上去看一看或者帮助,但是这十几个路人却无一人上前去关心女童,这是典型的见危不救,但是站在冷漠路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他们害怕的是救了之后会发生什么,如何保障他们的自身的安全,这是很多人见危不救的想法,在救别人时自己该怎么办,如果要入刑,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如何防止见义勇为之后需要承担相关责任,这都是在入刑后要考虑的。

第二、见危不救入刑,需要针对特定事件。

见危不救应该是在人数众多的情况下见危不救,不对自身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下见危不救,有能力施救的情况下见危不救,这种见危不救才可能构成刑罚。在可以帮助别人减轻受伤甚至避免出现生命危险时,又对自身安全没有构成危险,最后造成他人死亡的,这是可以定刑。在别人帮助受害者时却一直劝阻施救者的行为也可以被拘役。

这里就要针对特定特事和保障施救者的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去定刑,如果处罚的情节就是必须要救,遇到见危不救就需要承担刑罚,很显然这种把道德法律化的行为是非常不妥的。

因此,见危救不救考验的是良知问题,如果强制去救别人也要保护施救者的安全,不能让施救者冒着生命危险去救,针对特定特事来入刑才是可行的。

2023-04-03

这种想法不但荒谬不合理,而且也不具备操作性。

在某些国家,比如美国、德国,刑法中确实有“见危不救罪”的规定。但是,因为“见危不救罪”受到刑罚的案例极为罕见。主要原因有两点:

第一,这种规定有点反人性。

趋利避害,是人的生存本能。用法律去反抗人的本能,本身就有点扯淡。如果能确保自己百分之百的不受到伤害(损失),我相信大多数人不会见死不救。但更多的情况是,只要实施救助行为,就会对自己有一定的不利。比如扶个摔倒老人,结果自己被讹钱。再比如前两天的新闻,帮助别人修车,不但没得到感谢,还被骂神经病。

第二,举证存在一定的难度。

有些事情发生后,你无法判断是见危不救,还是没能力施救。比如一个人跳河了,另外一个人看见却没有施救。你怎么判断目击者是故意不救人,还是没能力施救呢?就算目击者是游泳教练,万一河水水流很急,他也没把握呢?

总之,见危不救入刑这种想法,我觉得不靠谱。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但道德转化为法律却需要时间和过程。

但有一种情况,倒是可以考虑入刑:就是有救助责任或义务的人却见危不救。比如游泳馆的救生员、比如人民警察。

另外,我觉得更应该出台法律制裁一下那些碰瓷的、讹诈的、诬陷好人的行为,与其用法律硬性规定人们做好事,还不如尽量为做好事的人创造良好的环境,别让愿意做好事的人寒了心。

2023-04-03

见危救与不救,只能从道德层面褒贬,不至于入刑。比如,一凶徒持刀当砍人,危吧?恰巧我遇到了,我一残疾人咋救?但如果有人见危不但不救,还趁火打劫财物者,那肯定得入刑!多数情况下见危救与不救,施救者得考虑自身情况,救得了救不了酌定,至少打110,120等是做得到的!

确实,有代表鲜铁可进行提议“关于增设见危不救罪的立法议案”。不知道这位代表是什么样的专业背景,但是就本议案来说,那可是大大的不妥,而且让人觉得后背上一股凉气上冒,将来如果增设成功,它也有可能变成一个口袋罪。

1.涉及到刑事处罚的法律是越多越好呢,还是越少越好呢?

这是一个问题。其实从严苛性角度分析,应该是刑事处罚的法律越少越好。过去我国的死刑罪名是非常多,后来就是从这个逻辑角度出发,已经去掉了非常多的死刑罪名。民众是应该享有免受恐惧的权利,如果把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举动都上升到刑事处罚的角度。看上去好像大家都规范了,都不敢犯法了,但实际这就走向了另一个极端。那就是“苛法酷史”。

2.“见危不救”是道德层面的事情,还是法律方面的事情?

如果被认定人同这份危险没有任何关联,也没有任何过错,即使其没有施救,那也不可能背负上刑法的。如果必须要求施救,说小了叫强人所难,说大了叫无辜受害。举个例子,如果有人被歹徒打劫,经过者是一个弱小的女子,你让他去怎么施救?是跑开后打电话算施救,还是必须要上场去制止犯罪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可能不是危及生命的,仅仅是抢夺钱财,那么贸然施救有可能变成对人身的伤害,那么是不是更加不值得?

3.见义勇为是值得社会鼓励,但不是用刑法去逼迫人们去做。

大家可以去了解我们的教材修订历史,在最新的教材中,早已经将小学生见义勇为制止老地主偷公家财物之类的文章去掉了。为什么?因为它是一种错误的导向,会危及小学生的生命的。如果未来用刑法来去要求大家见义勇为,那么不就是走了倒退的路吗?


4.即使将此条入了刑法,其实也很难去实施。

一个不能实施的法律条文又有什么意义呢?例如有人掉到河里了,正好是集市,看到的人成千上万,施救的人可能只需1~2个。难道这条法文出来后,成千上万的人必须都得采取行动才能免于刑法处罚吗?如果在旁边看热闹就只能被处以刑事处分吗?

5.但是有特定的一些人,如果见危不救是应该受到处罚的,但是否应该受到刑事处罚,还值得推敲。

比如有人自身是警察,在下班时间遇到了案件,他是不是应该上去制止犯罪行为,救下受害人呢?从身份角度它是应该的,如果其没有做,可能会受到处罚,但是是不是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呢?可能未必吧。

目前我国的法律面对的问题,不是刑事处罚罪名太少的问题,而是正确解释和正确量刑的问题。针对见危你好你好你好不救,其实我们可以用另外反向思路去解决,那就是不断的鼓励奖励和宣传,正向去倡导这种行为,而且还有教给大家如何去正确的施救,前提要保护好自己。

千万不要将打击范围扩大了,那么啊,导致的结果就是,刑法不再是保护民众的法律,而变成了打击和构建民众的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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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3

如果规定见危险不救要判刑,那么请问,做了坏事的要判多少年?是不是应该要翻几倍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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