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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南京一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

如何看待南京一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
2023-03-28

看到这个标题,大吃一惊,不知道怎么骗保三百万的,点进来以后,发现并非骗保。

一点道理不讲了,首先,航班确实延误了,她本人也确实购买了延误险,缴纳了保费,哪里骗保了,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飞机就必须准时起飞,如果不准时起飞,买保险的人就涉嫌骗保,那保险公司推出这个产品是否一点屁用没有的霸王条款。

买一次,买九百次性质应该都一样的吧,这样的产品存在,你怪人家聪明,保险公司仗势欺人罢了,骗保的构成要件应该是飞机准时起飞后,她还得到了赔偿,飞机明明廷误,保险协议已经生效达成。

每个人购买保险,都是估摸未來,未来没有发生,你就赚保险费,发生了就说人家骗保,一点风险和责任不想承担,还做保险公司干啥。

2023-03-28

如何看待南京一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

看了一下网友的评论,多数人还是不认可该女子涉嫌保险诈骗罪,反而认为保险公司是输不起!

购买机票和航班延误险,航班延误,获得保险理赔。即便对方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保险理赔而并非真正搭乘航班,但机票及航班延误这都是客观事实,所以并没有多大的问题。特别是根据刑法规定,该女子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诈骗几种情形。

法律难免存在漏洞,利用法律漏洞的人也确实不在少数。对于保险自身规则,保险合同约定或法律漏洞问题,当事人合理利用当中的漏洞或缺陷,这个完全不能以刑事追责来解决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保险公司作为规则和合同制定者,在保险购买和理赔中拥有绝对的优势地位,甚至单方确定规则。

2023-03-28

主要责任在保险公司。你设计这样的产品,就是让人购买的。你的产品存在缺陷,让人抓住漏洞,是你自己的事情,不能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没有禁止我买保险,也没禁止我理赔,更没有禁止我买机票、退机票。我的所有做法都是合法的,平时抓我。

这种事情,是店大欺客的典型表现。你是大企业、国企,就可以为所欲为了,按照这样的逻辑,知假买假索取赔偿的岂不是都要关进去。

她的行为最多是不正当得利,属于民事责任,远远够不上刑事责任。

类似的例子很多,你在银行取钱,少给了,自己负责。,多给了,不退回去,银行就会找警察抓你。希望,以后少些这样的事情。企业也要讲公德。

2023-03-28

这个新闻乍一看,好像确实是一件骗保事件,但我总感觉不对劲。



细想之下,我发现是这个新闻的描述有问题。



这新闻给人的感觉好像事情是定了性的,但实际上,这个事情和以前那些明显的恶意骗保事件完全不一样。



不可否认,法律有一定的专业门槛,咱只是一名保险从业者,对法律相关懂得真的有限。



但我很认同罗老师的一句话:



“根据法学观点得出的结论最终应当符合一般人的认知,如果一个买菜的老太太都能认同的结论,就是没有问题的。”



所以,这篇我站在保险从业者的角度,说说我的观点。



特别强调:本文所表达的仅代表个人主观观点,请带辩证思维来看待。



可能有人还不清楚这个事件,所以,咱们先捋一下整个新闻的基本内容:





近日,南京警方抓获一名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



经查,李某自2015年,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



目前,她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这是最开始公布的新闻,后来又有新的进展,我先讲这个新闻,进展后面会讲。





新闻中有四个点很关键:



①该女子买机票了吗?



买了,那么,我们买机票不犯法吧?



别管我本来想不想坐这趟飞机,甚至也别管我本来就有没有打算真的去坐飞机。



我买着玩,不行吗?



该女子有买机票但不坐的权力。



②该女子买延误险了的动机重要吗?



换位思考一下,我们想买延误险的目的,难道不就是为了万一真延误了,能赔点钱?



说万一都说委婉了,我就是觉得这趟飞机百分百延误,所以我买了,难道不可以?



就像我要买寿险,我就是觉得我现在身体很不舒服,随时都可能会挂才买的。



就是这么主观,难道保险公司会不卖给我吗?



难道万一我真的挂了,他保险公司能拿这个理由来拒赔吗?



只要没有明确的不符合健康告知的证明,只要没有明确的触及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敢拒赔?



难道保险公司敢要求我必须抱着这钱本来就是拿来打水漂的的心态,才可以买延误险?



所以,该女子通过公开透明的数据,结合自己过往的经验,

判断哪个航班延误概率高,就买哪个航班的延误险,

有什么问题吗?



③该女子退机票的动机重要吗?



前面说到,我有买机票的权力,我同样有退机票的权力。



只要机场允许我退,我就算在最后一秒退也没毛病。



所以,该女子把临近起飞,但大概率不会延误的机票给退了,有什么问题?违法了吗?



前面的三个事情都是合法的,但现在很诡吊的事情出现了,



三个合法的行为,组合在一起,她居然就违法了。



她居然就成了骗保了?



不需要用什么法律知识来强行解释,是个正常人,都应该能做出合理的判断。



上面几点,不构成骗保这个罪名的要素,接下来讲最有争议的第四点。



④该女子用亲友的身份信息违法吗?



我们先想想我们自己可能做过的一些事情,我以自己为例:



因为爸妈不大懂手机订票,所以平时出行旅游,我爸妈的车票机票之类的,都是我代为订购的。



每次买票,订票软件都会推荐各种捆绑的意外险,延误险之类的,我有时候会买,有时候不会买。



那问题来了,我帮我爸妈买的机票,如果延误了,我去代为申请理赔,请问违法吗?



身份信息是真实的,人也是真实活着的,请问合同里哪条说明了不可以帮父母买了?



就算真说明了,父母授权给我了不行吗?大不了给你出个授权证明,你难道敢不承认吗?



也不用说的那么复杂。



在我们人身健康险中,像重疾险之类的保全操作中,就有授权代理操作的这一项,



而且都不一定要本人的亲戚,保险代理人得到授权之后,都可以帮保单持有人做一些保全功能。



所以,新闻里的这些形容词就很有意思了,新闻中说,该女子是骗取亲友的身份信息来购买延误险。



说的好像该女子骗取亲友身份信息做了金融诈骗之类的,了不得的大事情一样。



但人家只是拿来买了延误险,对他的亲友来说,造成了什么严重损失了吗?



就算她的亲友真的认为造成了严重损失,那也该是由她的亲友起诉该女子,和你保险公司没什么关系。



但如果她和亲友解释清楚之后,她的亲友都给该女子来了一份授权证明了呢?



请认真思考一下,结合前面的三点综合来想,这算骗保吗?



你可以说该女子用亲友的身份信息买延误险有可能存在民事上的纠纷,



但在身份信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



人家用自己亲友买的机票,买的延误险,都是有效的行为。



这和我们以往看到的各种隐瞒自身健康状况,谋杀被保人之类的骗保案,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保险公司以这个理由去报警骗保罪,我觉得很莫名其妙。



以上是我对这个新闻的一些看法,接下来说说最新的进展。





最新消息是警方通报该女子存在伪造延误证明来骗保的行为:





这个通报看起来好像是给这个案件定性了。



的确,如果该女子存在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理赔需要的材料,确实是可能构成骗保罪了。



但这里其实还是有值得我们探讨的地方:



这个伪造的材料到底是什么?



是基于真实的航班延误事实,还是虚构了航班延误?



①假如该航班是真实的,且是确实延误了。



那么从法理上来说,该女子严格意义上来说,到底算不算骗保,就是一个很大的争议点了。



因为对于这个延误的航班,人家买了延误险,保险公司本来就该理赔。



所谓的伪造资料和保险公司之间并没有造成损失的这一层关系。



在我们健康险中也有类似的情况,但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会按照既定的事实执行理赔。



而不会过于纠结申请理赔的理由和资料,也不可能不赔,更不可能以此来反告申请人骗保。



比如某男子上楼梯的时候,因为看到美女挪不开眼睛,最后不小心踩空了,从楼梯上滚下来,摔成了残疾。



人家去申请意外险理赔的时候,提供的资料上,写的理由是不小心摔的。



你保险公司就不能说他提交了虚假伪造的理赔资料,然后拒赔,更不可能还说人家骗保。



再比如某男子长期通宵看片加持续运动,最后猝死了。



他的家人碍于颜面,申请寿险理赔的时候,写的是该男子太努力工作,长期996导致过劳致死。



你保险公司虽然能核查出他的真实死因,但你不能说人家骗保,因为该男子的真实死因也符合理赔条件。



②该航班没发生延误,该女子却伪造延误证明去理赔。



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就确实是骗保行为。



但这就会引出一个更值得玩味了的问题了。



因为这就和我们人身险的造假完全不同了。



航班有没有延误,这不是很客观易查的公开事实吗?



难道不用查吗?核赔部门呢?



反过来说,难道说申请理赔了就直接可以赔了?



那是不是所有买过延误险的人都可以这么简单的就申请理赔并获得理赔了?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这算不算钓鱼?



人家本来最多算个骗保未遂,你先把钱给人家打过去,然后再来个报警,定她个骗保事实?



点到为止,点到为止。





虽然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但从我个人角度来说,



我其实更觉得这个案件偏向是该女子利用自己的经验和保险公司的漏洞薅羊毛。



并不是我要为该女子洗地,犯不着。



该女子固然存在很多问题,但我觉得保险公司同样并不无辜。



我这里完全是站在一般人角度的思考方式来看待这个案件。



我早就受够了各大销售平台捆绑各种辣鸡险的行为,买个机票,买个高铁票,都给你默认带上一份保险。



虽然说监管已经禁止强制捆绑销售了,但是我要取消这份保险还要找半天。



要么兜兜转转,要么恨不得用蚊子腿大小的字号让我看不到。



投保须知也给你自动勾上去,巴不得用透明字体。



这时候保险公司怎么不强调一下诚信原则?怎么就不怕被骗保?



当真有人很积极的买的时候,怎么就反而说人家骗保了?



怎么就没想过要从自己身上找问题?



骗保是可耻的行为,曾经很多很恶劣的骗保案件,在我看来就不可能赔,最后都居然判了保险公司输了。



近几年也一直在说保险公司是弱势群体,



但我们也要注意别矫枉过正。



这个案件在我眼里算不算骗保真的存在很大争议,



至少在我眼里这个案件和以前的那些骗保案的性质不一样。

2023-03-28

让我们先明确一下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案件让我联想到了淘宝员工利用系统漏洞抢月饼的事件,两起案件的区别是,淘宝的系统存在意外错误,在管理层没有发觉的情况下,程序员利用职务之便,使公司蒙受了资产损失,而本次涉案的南京女子明显是抱着赌徒的心态,利用概率学的知识,挑选出容易出现航班延误的几条航线,以理财的名义非法盗用亲戚的身份证信息,频繁地购买飞机票。该案件完全不合乎诈骗罪的要件,既没有隐瞒真相,也没有虚构事实,更谈不上违反保险法规,她只不过利用了保险公司在延误险审核方面的明显漏洞而已,算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举个例子,假设某人精通算命,算出自己丈夫近两年运气不佳,给他买了保险,不幸的是,丈夫不久出了车祸,被撞身亡,保险公司赔付了大量保险金。请问这算不算保险诈骗?

之所以出现这类案件,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业务不精,精算师没有设计好保险计算模型,加上对该险种审核不严谨,如此而已。保险公司如果发现了该漏洞,及时堵上该漏洞,后续严格审核流程就行了,没有必要使用国家权力抓人。

再看一个水果店的例子:某水果店员工不小心贴错了价格标签,顾客没有意识到该问题,够买了低价的水果,老板在算账时发现了该错误,于是请求警察逮捕该顾客,要求顾客补偿资金损失,并对其进行拘留。鉴于该顾客不存在主观故意,因此民众一般不支持老板的做法。但如果该顾客事先发现了该错误,并找很多人一起购买该水果,导致老板损失较大,该顾客就可能涉及犯罪,因为他存在主观故意成分。

反观该骗保案件,保险公司关于航空延误险的信息是完全公开的,容易延误的航班信息也可以从网上获取,虽然该女子从事过机场服务相关行业,了解该保险的审核流程,但该审核流程也算不上机密,民众如果信息渠道如果足够广,应该也可以获取这方面的信息。该女子只不过是在承担风险的前提下,购买了很多机票。当然,她也有失手的时候,因为不可能航班每次都出现延误,由此造成的损失,她自己也要承担。这类似于够买彩票,只不过彩票赢钱的概率相对小一些。

2023-03-28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

大家好,我是螃蟹。


一开始,看到这个新闻,以为是个假新闻。后来仔细一看,发现是个真新闻。心中顿时有一万只小可爱跑过。你们是认真的?


看着上面的保险诈骗罪条文,我先说结论。我个人观点,保险诈骗罪不构成。行使个人正当权利的,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


下面是具体分析。先来个灵魂三问:买机票合法还是非法?买延误保险合法还是非法?退票合法还是非法?

该女子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证买机票,付了钱,航空公司也把机票卖给她了。交易完成,合同有效,行为合法。

该女子买了机票后买延误保险。保险公司经过评估,卖出延误保险。交易完成,合同有效,行为合法。

有人强迫保险公司非卖不可,不卖不行么?没有。

保险的本质是什么?保险的本质是对风险的补偿和转移。

风险是什么?风险是发生不幸事件的概率。

该女子,经过分析研判,在网络上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随后购买该航班的机票和延误保险,本质上是投保高风险项目,通过购买高概率发生延误的航班的延误保险,在延误发生后获得理赔利益。

《保险法》有没有规定,只能购买低概率风险的保险,不能购买高概率风险的保险?没有。

该女子能不能控制航班延误?不能。

该女子有没有故意造成航班延误?没有。

该女子有没有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没有。


该女子有没有赌错了,理赔没达成的?有。

那她怎么办了?她向航空公司退票了。

没有发生赔保的延误保险费用交了么?交了。

退票合不合法,有不有效?合法,有效。

以上行为都合法,有效么?合法,有效。

那请问,三个合法、有效行为,合在一起,是怎么得出犯罪概念的?

就因为她主观上有恶意?刑法哪一条规定了,主观意愿有恶意,构成犯罪的?

刑法只规定了,构成犯罪的行为,一定是法律禁止的非法行为。

请记住,对于私人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



保险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前提是构成了诈骗行为。

该女子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导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进而交付财物?没有。

她只是经过分析研判,下注跟保险公司博弈延误风险发生的概率。延误发生了,保险公司赔;延误没发生,该女子赔。

保险公司觉得不合算,可以拒绝她购买保险,但无法因此得出该女子诈骗行为的构成。

风险本身有高有低,属于概率问题。如果该女子选择投保高风险项目获取利益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话。那保险公司售卖低风险保险项目获取利益的行为也应当构成保险诈骗罪。因为,两者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至于说她“根本不会去乘坐这些航班”,这是她的财产处分权。只要她购买了合法有效的机票,坐与不坐是她的自由。法律哪条规定了买了机票就一定要去坐飞机,不坐就犯法?这么荒谬的理由也好意思写,有没有法律常识?

基于以上观点和我个人对刑法的理解,我个人认为保险诈骗罪不构成。行使个人正当权利的,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



最后说一下,那该女子的行为是不是完全没问题?并不是,新闻说,她从亲朋好友处拿来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购买机票。这个行为是有问题的,要看她有没有得到亲朋好友口头或书面的授权。如果没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果取得授权,则不构成。

最后的最后,保险公司的程序设计有漏洞,这是保险公司的错,而不是买保人的错。不能因为保险公司经济上出现损失,就把过错归结到买保人身上。买保人可能是善意的,也可能是恶意的,这是保险公司卖保险前需要做的评估。评估错了是保险公司内部的问题,保险卖了,风险发生了,你就要理赔。不能说保险公司觉得亏钱了,不划算,保险公司就想办法掀桌子。你这么玩,谁还敢买你家保险?

新闻只告诉你她保险获赔300w,没说她损失了多少钱啊。盈利根本就是个未知数啊!

就是庄家输钱了,发现你竟然用亲戚的身份证来开户,这就是出老千,必须抓!严肃的说,一女子的行为没有创设刑法否定的风险,二保险公司赔付是基于航班延误没有认识错误,三女子用他人身份证与保险公司需要赔付两者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保险诈骗。当然啦,按现在司法机关办事的逻辑,而且还是鸟事巨多的南京,个人还是不看好结果。

就是靠概率赢的,如果输了也是有成本的,而且成本还有点高,查下退票手续费:一般是起飞前24小时以前收不超过10%的退票费,起飞前22以内2小时以前收10%的退票费,起飞前2小时以内收20%的退票费。如果是打折票会扣更多。保险的本质应该是为有损毁风险的保险标的提供一种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弥补损失的经济补偿。理论上说投保人的心态应该是不希望保险事故发生而不是追求保险事故发生才对。彩票才是堵小概率事件的发生。

合同诈骗: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我感觉这人难得的高智商,她利用大数据精准去赌飞机延误,并凭借自己的气象知识赢了900次,你赌不过人家还说别人出老千?

说白了就是这个人钻了延误险这个产品的空子,利用了一些便利条件(家人或本人是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可以获取一些信息)办理买票退票便捷等,然后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考虑核保成本就不去实际核实是否完成行程,造就了这样一系列钻空子事件。
大家看一下延误险的条约就明白了。合同里都会要求必须乘坐、不退票。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基于成本考虑,不会去核查被保人是否乘坐、退票。其实保险就是大数据,大部分人都是正常购买正常理赔。涉案人因为曾经在航空业工作,知道这一“门道”,而在另一个相似案件中,涉案人是因为偶然原因发现退票后仍得到延误险赔付得知此漏洞。

但我估计对于这个“漏洞”,保险公司早就知道的,但这个产品设计漏洞为什么不去优化呢,这也是谜一样的产品。所以,站在保险公司角度,不管怎样还是要核实乘客是否完成行程。至于怎么去具体核实,好像实际操作确实有困难。难道要保险公司派人驻点机场,亲自验收乘客登机么?还是说由于大多数人都是“守规矩”的,所以这种钻空子的就暂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已。

延误险中有重要的一条,就是需要乘坐本次航班才能赔付。而保险公司的是自动赔付,没有甄别乘客是否坐了飞机就自动赔付了。比如天猫,京东会员,申请退款的话,也会先行退款。后退货。如果不退货,也是构成犯罪啊。

感觉现实中法律就是用来确保你踏踏实实活着的。说白了,法律毕竟不可能天衣无缝,中国人又太“聪明了。要是人人都不想着好好生产生活,天天琢磨着怎么钻空子发财,社会就乱套了。所以虽然纸面上说法无禁止皆可为,但是其实是反对作妖的,并不是真对钻规则漏洞的人概不追究下不为例,而是直接惩一儆百,用这些“聪明人”堵上窟窿,省得后来人再有歪心思。

保险公司不是赌场。本事件中保险标的,不是航班是否延误,而是,当事人'乘坐,或者拟乘坐'的航班是否延误。航班是否延误与当事人并不必然构成利益关系。延误险的保险对象是有出行需求的被保险人,可能因为航班延误,造成各方面损失,这样构成保险行为存在的必要性。如果出行需求是虚构的,保险标的就不存在了。延误险的本身是建立在出行行为上的保险行为,不是凭空虚构出来的赌博行为。再次重申,保险是分担风险的工具,保险公司不是赌场。希望各位大V认真考虑一下自己的回答可能造成的影响。

2023-03-28

我就问一句,人家没买机票吗?人家骗你在前吗?你延误了退机票吗?你买保险不是骗保险费吗?愿赌服输起码的契约精神,玩不起就别玩。

2023-03-28

只是合理合法的利用了规则,自己的产品有缺陷就应该去完善,你去处罚发现漏洞的人并不能改变你的产品有缺陷的事实。

2023-03-28

我查了有关保险诈骗的法律法规,发现无论是《保险法》还是《刑法》都找不到李女士行为属于诈骗的依据,因为骗保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虚构保险标的,这起事件中的保险标的就是航班延误,显然李女士根本没有能力虚构航班延误。李女士的行为充其量和前一阵子闹得沸沸扬扬的某B站UP主薅羊毛事件一样,或许道德上有瑕疵,但并没有触犯法律,南京警方的跨省抓捕行为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保险法》有关骗保的条款有以下几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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