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问题详情

杨女士砍伤城管判正当防卫,该名城管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杨女士砍伤城管判正当防卫,该名城管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2023-03-18

没看视频但可以想象某些执法人员的粗暴行为,因为我见过不分青红皂白连抢带夺还砸称这些对待小商贩的熟练动作。媒体要曝光只定会说是临时工干的,被辞退了。

城管执法我举双手赞成挺好的,但要注意方式方法才能让商贩心服口服地服从。上来就抢很容易激化矛盾,往往是口不服心更不服。

都说取缔市场进厅经营,首先,进厅买床子费用巨大动辄几千上万,几万,租床子买床子,有了这些费用商品指定涨价。其次,一些时令蔬菜没办法进厅,如秋白菜土豆大葱芥菜疙瘩等。

说扬女士动刀伤了城管应该也是被逼的没有办法了只能自卫!被判正当防卫说明对方一定很粗暴!

问我怎么看,我不支持双方行为,还是工作没做到位!

2023-03-18

应该先制自,后制人,这才以值待人,1,图片是监控摄像头,城管执员,在女主营业内,2,城管组几个人,为什心急快制止本管员?3,全打脚踢,年轻的男子跟女打斗,4,是为正社会秩序,市场营销管理,而不是武力行凶,对不规则的应该有组队领导进行改决,所以必须负法律责任自负。

受害者被判正当防卫,那该名城管就是违法行凶,不能它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违法,可以行凶,如法律不充许那它自然己经行凶就应负法律责任。

事件发生在重庆,门面老板女杨姓。开了一个果蔬行,屋外占道摆物品,目的自是吸引人,多卖一斤是一斤。

这日城管来一群,例行检查把步行。发现老板乱摆放,当即指出就批评。随后动手要搬货,杨大老板气冲冲。

生怕对方搬坏货,杨大老板果筐拎,顺手就往门外甩,果筐咕碌地上滚,撞上城管一人脚,扎得哎呦猛一蹦。

有个城管也杨姓,堂堂五尺男儿身,见状不由生怒火,上前就把理来评。杨大老板不服气,双方针锋相对争。

杨姓城管发了宝,把己当成了混混,忘记男不与女斗,上前就把巴掌抡,对准老板一巴掌,打得对方冒金星。

如此这般不解恨,继续追赶要打人。杨大老板吓要命,团着店里跑不停。大叫你再追打我,老娘就会把命拚。

顺手操起刀一把,一顿乱挥舞不停。杨姓城管手臂破,渗出细小的血影。旁人连忙报了警,民警现场急来临。

先是两个医院送,诊断伤情打吊针。随后调查把事断,处理如下作认定。杨大老板执法抗,妨碍公务已形成,不过情节不太重,口头警告作保证。至于后面挥刀砍,那是正当防卫行,依法不予作追究,一马一马有分明。

杨姓城管没忍性,一马当先女欺凌,涉嫌违反治安法,行政拘留关房中。肯定会要担责任,不过处罚多会轻,毕竟对方也有过,一个巴掌拍不鸣。

由此可见执法者,不能把己当普民,你的言行与举止,代表国家要慎行,你可依照法现处,公事公办有章程,动手打人就不对,执法者要护人民。

(文原创。图片来自网络,侵权联删)

2023-03-18

这名城管肯定要负法律责任,因为他出手打人在先,并且把杨女士打伤住院了,已经构成轻伤,属于故意伤害罪,目前已经被刑事拘留。从监控视频里可以看的出来,女店主一直被城管追着爆打,从店门口一直打到店里面,杨女士出于无奈才随手拿起一件东西,想要挡住城管的拳头,但不知道拿起的是刀,所以城管才会被砍伤,这完完全全就是一起正当防卫。

水果店的女店主姓杨,杨女士四川人,今年才26岁,和丈夫在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一个小区门口租了一个门面房卖水果。9月7号上午,城管执法来到杨女士的水果店门口,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来,当时城管一方有十几个人,在店门口与杨女士说了几句话之后,一名城管突然来到杨女士面前,开始暴打杨女士,当时有一名城管上前来想要阻止,但是没能阻止成功,杨女士为了甩脱城管的殴打,往店里面跑,但是这名城管一直追进店里面,连续用拳头殴打杨女士头部,最后,杨女士从旁边拿起了一把刀,出于正当防卫,将城管误伤了。

这起案件让人不得不想到2018年的“昆山龙哥案”,2018年8月27号晚上,江苏苏州龙哥开着一辆宝马车与自行车发生了摩擦,在争吵几句之后,龙哥从宝马车上拿出一把砍刀,想要追砍骑自行车的车主,在追砍的过程中,砍刀竟然失手掉落地面,被自行车车主从地面捡起砍刀砍了龙哥一到,最后龙哥重伤不治身亡。

龙哥案刚发生的时候,在网络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网友一致认为绝对是正当防卫,最后警方也是以自行车车主正当防卫为由,处理了这个案件。

近年来,城管与摊贩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网友也多支持摊贩,因为都觉得小摊贩是弱者,其实有时候城管也是为了自己的饭碗,而两方都是为了生存,所以才让这场矛盾越演越烈。如果不能化解城管与摊贩生存之间的矛盾,那么以后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多,所以还是应该出台合理的法规,来制约一下两者之间的这种矛盾关系。

网友们觉得这名城管要不要负法律责任?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在这个事件当中,杨女士是先被城管队员殴打,才在被持续的击打过程里,拿起菜刀自卫的。这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而这个城管队员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已经被处以拘留的惩罚。还会有相应数额的治安罚款。


我们要明白一条,城管虽然是一个执法机构。可它的执法性质是城市环境的治理,他们并没有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如果是执法过程里,发生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甚至是对城管队员进行殴打,也要报警处理,他们也没有直接对当事人进行制约的权利。这个权利只有警察才会有。


在这个事件当中,不管杨女士作为商户有什么阻挠执法的语言或者行为,都不能作为被殴打的理由。而城管队员作为一名执法者,更应该是法律法规的宣传者,而不是这些规定的破坏者。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执法者作为知法犯法的一员,应该受到严惩。


从这个事件我们可以看出来,很多部门都有执法的权利,尤其是面对一些个体商户的执法,应该是以宣传教育为主,不能动不动就恶语相向,总说商户的素质低,可导致商户素质低的往往是不适当的执法形式。甚至是有很多不当执法直接致使商户的素质低。这也是有可能的。


制度制定的时候是适用于大多数的,可特定的地方加上特定的地点就有可能出现特殊的情况,我们执法者是不是应该在商户出现问题的时候先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刀切的按照规定死罚款。至少我们应该知道商户违反规定是有情可原还是故意为之,才会使我们的执法可以达到公正,公平,也才可以公开。

2023-03-18

这个自然是要承担责任。毕竟杨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那城管的行为就是不法侵害。对于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涉嫌故意伤害犯罪。

水果摊主杨某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予以警告处罚。杨某被追打过程中挥刀致城管队员杨某桥受伤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城管队员杨某桥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予以行政拘留

杨女士对于警方的认定结论表示公平公正,能够接受。正当防卫一向不好认定,这个事件最后顺利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不容易。当然,这个事件有监控录像等能够还原整个过程,争议的事项也比较少。

客观来说,虽然国家鼓励摆摊,但也应当是合法有序的摆摊。占道经营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也将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对他人的生产生活秩序来来不便。城管作为管理及执法机构,对于占道经营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没问题。不过我们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照法律的授权来执法,做到文明执法和依法执法。摊贩与城管之间的矛盾,除了摊贩的违法行为以外,我们在执法的方式以及态度等等一定程度也与矛盾加剧有关。

看完案情通报,几点看法:

1、城管部门确实需要加大对城管人员入职的综合素质教育,以及提高入门门槛,不能什么猫啊狗啊都进入,这个杨某桥的素质,可见一斑,但为何这样的低素质人,还能当执法人员?不值得执法部门,特别是城管部门的反思和深思吗?不能只要是一个人都进去。

我提议,城管执法人员,必须受过高等教育,必须大专文化以上,不能用那些小学文化,流氓人员,或者水平太差、素质太差,利用执法的权利,肆意妄为,胡作非为的人,如此,只会影响城管的形象。

2、公安部门的认定非常正确,错就是错了,对就是对了。第一次,杨某阻碍公务执法,没错,给予批评教育,这个认定没问题。第二就是,城管人员杨某桥追打杨某,导致杨某抓起店内水果刀,挥舞导致杨某桥受伤还是,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这个更是没错,一码归一码,当地警方处理此事是非常正确,给予点赞,警方的执法水平比城管强一些。

3、追打杨女士,城管杨某桥负刑事责任,目前,杨某桥已经被拘留,后面根据杨女士伤情,法院再做判决,这个也没问题。

4、事件应该引以为戒,作为商户,不要随意占道经营,执法人员来了,配合执行,不要妨碍执法。第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有法可依,不要利用手头的权利,鱼肉百姓,不然,就是杨某桥的下场,不仅被捅伤,还被拘留的后果。

我不赞同城管负法律责任。

这个事情的起因也很简单就是一起城管执法过程中引起的纠纷。城管执法的初衷是为了这个城市的整洁卫生有序,是为了这个城市的和谐文明,城管要面对的都是老大难问题,如流动商贩,占道经营等等,每个点位都触及个人利益,每个市民的觉悟也不一样,有讲理的,还有不讲理的,执法的难度还是很大的,我们要换位思考,要理解他们的难处,不能一味的指责城管队员。

杨女士这个事情很简单,如果杨女士服从管理,能有后续的争斗吗,如果城管队员不敢管,这个市场的诸多问题还要不要管,到这个时候,市民还有闲话,养这么多人连个摊位也管不好,有些时候,遇到不讲理的就需要不讲理的办法,事情闹大了,问题就解决了,城管队员情绪失控是他的不对,即然法院认定杨女士砍伤是正当防卫,这个城管队员不需要付法律责任,因为过错是杨女士不服从管理引起的。如果城管队员承担了法律责任,这对执法者是不公平的,以后遇到难题,大家都不管不问,这个工作还怎么干。

事情到了这步,该批评的批评,该管理的管理,该反思的反思,市容市貌还是要管起来。

2023-03-18

第一,公安机关的通报对责任认定非常清楚,杨女士阻碍城管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给予警告处分,砍伤城管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予处罚。这名城管殴打杨女士的行为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第二,这个案件如果可以成为公安机关执法的指导案例,意义将非常重大。

1、用实务案例明确了治安行为中也存在正当防卫,公安机关在处理双方都动手的情况下,务必要查清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而不是只要双方动手,就都予以治安拘留。

2、公民要听从执法部门的指示,抗拒执法,就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会给予行政处罚,警告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

3、城管遇到公民抗拒执法,要理性执行而不是用粗暴的方式殴打。城管殴打小商贩现在好像都不上新闻了。但这次公安机关通报明确了这种殴打小商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希望以此为契机,可以有效保护商贩的合法人身权利,给城管一点经验与教训,文明,理性执法。

最后,公安部门通报的仅是行政责任,城管殴打他人,还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杨女士由于是正当防卫,什么责任也不需要承担。

本问题和回答均来自本站网友,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angfa.cn/question/12481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