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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杀妻碎尸案”凶手早已被抓,为什么案发10个月才审理?

“杭州杀妻碎尸案”凶手早已被抓,为什么案发10个月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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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2

“杭州杀妻碎尸案”凶手早已被抓,为什么案发10个月才审理?

一般看来,像杭州杀妻案这样比较明显的杀人案,应当审理起来非常简单,而且,判决也比较简单,情节这么严重,枪毙就完了。

理论上讲,确实如此。但是,实际操作不应当如此。因为,法律讲的是证据,必须在证据完全确凿,全面,正确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审判。即便依靠某一方面的事实,也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但是,对案件的审理和犯罪嫌疑人的审判,决不是有一条证据就行,而必须把所有证据都找出来,从而更加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

很显然,从杭州杀妻案来看,由于犯罪嫌疑人 采用的手段极其恶劣,且有许多细节需要认真调查才能拿出来。譬如碎尸的手段、为什么要杀妻、采用了哪些伪装手段,等等,都需要调查,以便于法庭宣判时,能够更加准确有力。同时,也能为其他案件的侦破、审判等积累经验。

2023-02-12

凶手被抓,只是有初步证明被抓之人可能是凶手,但要确切证明人是他杀,不是另外任何人,就要排除一切其他可能,证明人就是他杀。他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采用什么手段和工具杀人,杀了以后又做了什么,等等一切的信息都要用合法证据去证明,办案人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因此法律对不同案子都规定有办案期限!相信本案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的!

2023-02-12

一、案件涉及的时间节点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杭州杀妻碎尸案”发生于2020年7月5日凌晨,7月6日被害人家属报警,7月24日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7月30日杭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许国利,8月6日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1月5日该案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5月14日本案一审开庭审理。

二、案件涉及的三个期限

本案中,主要涉及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和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从案件的时间节点来看,在本案中,无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还是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虽然都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但都明显超出了“常规”,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案情的复杂、办案的困难。

01 关于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

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2个月。对于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对于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如果3个月内仍然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1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如果经过5个月仍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简单地说,公安机关自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的期限一般是2个月,常规延长是1个月,特殊延长是两个2个月,也就是一共只有7个月的时间。从本案办理的时间节点来看,犯罪嫌疑人2020年8月6日被逮捕,2021年1月5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历时近6个月,基本上将法律规定的期限用到了极致。

当然,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还有一种例外,叫羁押期限重新计算,这在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也出现了这种情况,下文中再做介绍。

02 关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

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说,检察院在接到公关机关的移送审查起诉后,常规情况下,最多在45天以内,就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在本案中,检察院是在2021年1月5日接到公安机关移动审查起诉的,他们在常规情况下,最迟就应该在2月19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当然,关于审查起诉期限和侦查羁押期限,也还有两个另外,本案可能涉及其中一个,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根据此次法院开庭的时间推测,本案很可能有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这里还需要补充的是,从公安机关7月24日对许利国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到检察院8月6日批准逮捕的时间来看,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间和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也是非常接近法律常规的最高期限。

03 关于法院的审理期限

关于审判阶段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从本案来看,如果以检察院2月19日提起公诉计算,一般情况下法院就应该在4月19日宣判,至迟不得超过5月19日。

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没有查清,或者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其他的罪行),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从目前法院的发布会来看,法院在4月7日召开了一次庭前合议,那么,检察院大概率是在3月下旬或4月初提起的公诉,法院至迟会在6月宣判。

三、本案的困难

如果简单地从舆论报道来看,杭州杀妻碎尸案早已是板上钉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也因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大恶极,早就应该判处死刑。

但法律从来需要证据说话,尤其是这样一起举国关注的恶性刑事案件,要想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人民的检察、历史的经验,需要对案件的许多细节进行还原,并还要有强有力地证据支撑。

从案发当时来看,在受害人遇害的第二天,受害人家属就到犯罪现场进行了查看,紧接着报警后,公安机关不仅到现场进行了查看,甚至还出动了警犬协助破案,但在案件侦破的前期,办案明显遇到了很大困难,办案进程停滞不前,甚至可以说毫无头绪、毫无进展。

一个活生生的人近百斤,如何在短短的几个小时内,完成从杀害到碎尸,还能够经得起普通人甚至办案人员对现场的检验。且不说碎尸是个沉重的体力活,又要分解尸体,又要通过马桶冲掉,还要不惊动楼上楼下,就已超出了人类的想像极限。单就人类极其浓重的血腥味来说,怎么可能同时在几个小时内清理干净,甚至连警犬都闻不到味道?

还有碎尸后的骨骼,也需要大量地查找、鉴定,尽量地拼接还原。从理论上来说,如果只是找到了受害人的部分器官,只要不是特别地要害器官,并不能强有力地证明受害人已经被杀害。

综上,这起全国关注的案件,才在凶手被抓10个月后才开庭审理,这也是政法机关审慎、负责任的表现。

杭州杀妻碎尸案”凶手早已被抓,为什么案发十个月后才审理?

2020年7月23号,来女士神秘失踪一案,警方在掌握确实证据之后,正式逮捕来女土的丈夫许国利,至此算是告慰了来女土的在天之灵。

那为何直到今年5月14号才开始审理呢?

我国法律上对凶杀罪从案发到开庭的时间没有规定,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等羁押期限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及批捕期限和侦查期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期限及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期限等。


刑事拘留及批捕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8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段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到四日。而对于重大的作案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提请的批准逮捕书七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侦查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会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对于特大 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法院审判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作出宣判决定,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回到本案

可以说,本次来女士一案,从案发失踪之日起,就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凶手许国利在未被逮捕前一直扮演着好丈夫的角色。警方在未得到来女土已遇害的确凿证据前,只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活动。

而在对许国利作出逮捕决定后,本案适合《刑事诉讼法》中,死刑以及案情重大复杂的条件,可以说是全民关注,由此检察院要审理此案件,就需要更多的时间对本案进行全方位的检查,方能开庭审理。所以,从被逮捕至今近十个月才开庭审理也就不难解释了。


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许国利作出择期宣判的决定。到底是立即执行死刑还是死缓又或是无期徒刑,我们拭目以待吧!


我是@八零后的木子

图片均源于网络

2023-02-12

您好:我是“临风”解答

感觉有规避舆论的嫌疑,但是是合理的。

如果一个案子案发时候轰动一时,在舆论热度还没有下来的时候就进行审判,必然会造成舆论干预司法的局面:这种杀人碎尸的案子,虽然最终是锁定嫌疑人了,但是证据链定然是存在瑕疵的。而在当时,民众所期盼的审判结果,毫无疑问是死刑立即执行,可是刑事审判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证据的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如果为了获得良好的社会效应,那么就不得不顺应民意而裁判了,于是司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就会受到动摇。而不顺应民意,严格按照证据证明的事实来裁判,最终的结果可能由于证据瑕疵而不能将行为人处以极刑,抑或是处以极刑了,二审或者核准程序也会进行修正。而民众会怎么想呢?如此的人竟然不判死立执,民众的安全感与获得感何以安身立命呢?

有人会说,只在这种大案要案上特事特办嘛,重一点就重一点,只是说过程不是很完美,但是绝不会冤枉他的,因为实体真实就是他亲手杀害了同床共枕的妻子,而且碎尸之后冲入粪坑,简直可以用丧心病狂来形容。可,以后呢?但凡涉及人命,我们都会觉得是大案要案,要讲究,要特事特办,那么,司法的权威何在呢?法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以后就靠全民公投来裁断案子好了。少数人的暴政在人人得以觉醒之后通过革命便可推翻,而多数人的暴政呢,是否就与公平正义相去甚远了,而且走向了一条无法回头的路。

与之相对应的,在去年疫情期间,有些涉疫犯罪的审判,简直是兵贵神速。图啥呢?证据确实充分!由此建立起来的证据事实与实体真实完美的契合,于是法院顺水推舟,走了一个速裁程序,几日内就宣判了,非但案子在法律上没有毛病,在社会上也赢得了民众的广泛好评,为疫情防控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这当然是法官最欢喜的事情。

在证据事实与实体真实不相匹配的时候,审理常常规避舆论;而二者十分契合的时候,法官也很乐意抓住这个机会宣传一波,兵贵神速。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而且是带着放大镜来观察裁判者的一言一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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