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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超市员工因与顾客发生纠纷,持刀伤人致2死7伤,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沈阳一超市员工因与顾客发生纠纷,持刀伤人致2死7伤,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2023-02-10

事情发生在7月14日,伤人者是61岁的田某某,因销售猪肉与顾客吴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吴某某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逃跑过程中,又持刀扎伤8名群众,造成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警方正在全力抓捕田某某,并通报称对提供线索协助抓捕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回顾整个事件,这件事有两个地方值得关注:

一、田某某作案动机的丧心病狂

作案动机是衡量一名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重要内容,也是判断一名犯罪分子是否可能再次犯罪的重要依据。

根据警方的通报,田某某做出此事的最初原因,竟然是在卖肉过程中,与顾客发生纠纷。卖肉过程与顾客发生的纠纷,能有多大的事?一般都是口舌之争,而且两个陌生人之间,没有矛盾的积累,这种纠纷一般人不会上升到动手的程度,更不会上升到持刀伤人致死的程度。

田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更表现出丧心病狂的一面,扎伤8名无辜群众,导致一人死亡。这些群众可能与田某某更没有矛盾冲突。

从这个层面上来看,田某某是个极易冲动的人,而且视人命如草芥,对生命毫无敬畏之心,更遑论法律了。

因此,田某某可以说是犯罪动机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是极大。


二、田某某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来看,田某某的犯罪行为分为两个独立的行为:第一是伤害吴某某的行为,第二是伤害8名群众的行为。

这两个行为是两起独立的犯罪。

其中伤害吴某某的行为高概率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是从警方通报里讲的砍伤,以及发生矛盾的起因来判断的,因为很难想象田某某会直接以杀人为动机。当然,如果根据法医鉴定,田某某的砍伤部位是在颈部等致命部位的话,也可能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但其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最高也是死刑。

伤害8名群众的行为应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不知道具体经过,所以这种判断只能基于现有通报,在逃跑过程中能够致8名群众受伤,而且包括一名群众死亡,说明田某某当时大概率是一种无特定目标的犯罪,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不光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威胁,也已经威胁到社会的公共秩序。所以应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量刑也是死刑。

总之,不论田某某最终被认定为构成何种犯罪,结果都高概率是被判处死刑。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2023-02-10

曾经在第一时间看到过此报道,只知道是超市员工,因与顾客产生纠纷,持刀致2死7伤。

田某是一个卖肉专柜的营销员,所以,手中刀具不断,力气又大;此人性情暴躁,人高马大。多数卖肉的之前都是屠户出身,对操刀杀生司空见惯。这种人心狠手辣,出于职业习惯,总觉得握有生杀大权。一旦言语不和,刀棍相向是很平常的事情。

做买卖与人争吵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无非就是争个面红耳赤;真正动手的人少之又少,因为做买卖讲究和气生财。再者,顾客是上帝,没有顾客我们的买卖就无法生存,只能关门大吉――黄摊子。

警方已发出通报,群众发现线索应及时上报当地警方,且勿正面冲突,以免造成更大伤害。

田某某这种人,做事不计后果,一意孤行。一旦失去理智,见血眼红,不分青红皂白,连前来制止的顾客都不放在眼里。这种人罪大恶极之人,对社会危害性极大。见意警方对此人不可手软,一旦发现立即处决――就地正法。

2023-02-10

7月14日,沈阳一超市发生两死七伤惨痛血案。超市员工田某某与顾客吴某某发生口角,田某某持刀将吴某某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田某某在逃跑的过程中又刺伤八名无辜群众,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次案件中共造成两死七伤,目前,公安部门发出通告,对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实行抓捕,对知情举报者有10万元重赏。

为什么发生口角就要持刀伤人?这是我们值得关注的问题。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很重要,大家还是要有道理讲道理,要文斗不要武斗,遵纪守法,做一个新时代的文明人。

希望大家从这次案件中得到教训和启发,遇到问题一定要理智,千万不要冲动,否则,害人害己是一件很划不来的事情,田某肯定会流下悔恨的泪水。

朋友们有什么看法?现在评论区留言。

2023-02-10

七月十四日,沈阳一超市员工田某某与顾客吴某某在卖肉过程中因发生口角,导致发生了两死七伤的惨痛血案,令人震惊,也让人痛心。

从报道看,有三个方面的信息值得关注。

第一,一般而言,交易过程中发生口角是农贸市场或超市常发生的事。但发生口角纷争一般都是动嘴不动手的争吵,双方至多争得面红耳赤,打口水仗,出手伤人行凶之事很少发生。其中这里有个问题值得关注,超市有没有维持治安秩序的保安人员或协调纠纷的人员?田某某与吳某某争吵了多长时间?这段时间里这些人到哪里去了?

第二,田某某持刀杀死吴某某是因口角之争而引起,尚可认为情急之下怒火攻心而产生的杀人动机,但田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持刀再伤害八个无辜群众,实在是丧心病狂,罪大恶极,罪无可恕,更是难以理喻。其中,田某某是不是曾有过精神病史?或者是精神病患者?

第三,此件故意伤害案,导致两死七伤,这样的恶性大案,在刑事责任方面其实已无过多的分析必要。但民事责任方面,田某某有多少的承担能力已成为本案最关心的问题,田某某作为超市职工,且案件发生于超市,超市承担全部或部分民事连带责任,应是本案予以关注的主要问题。

2023-02-10

80%的认为行凶之人田某肯定是十恶不赦,天理不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有时候恶心的顾客也是死有余辜。

事情经过:2021年7月14日9时50分,沈阳市大东区某生鲜超市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持刀将吴某某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并在逃跑过程中先后将8名群众扎伤(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7月15日警方在污水井内发现嫌疑人田某某的尸体。

从警方通报来看,田某某持刀行凶先后将8人刺伤。我想这些信息需要值得关注:

1.田某某平时表现如何,是不是十恶不赦之人。田某某已经年过60岁等于是一辈子过去一大半了,此人平时为人如何,性格怎么样,是不是喜欢挑事闹事?

2.双方矛盾的经过。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两个巴掌才能呱唧呱唧,能让田某某持刀将对方杀死,那么这个矛盾冲突是多么的激烈,如果田某某平时就是好斗之人,那还情有可原,但如果田某不是挑事之人,那么吴某某就是导火索了,有时候成年人的奔溃可能就在一瞬间,活了大半辈子的人突然失去了向往,那么对方有多恶心也是不得而知了。

3.被伤之人的治疗费用那里出?根据医疗费用的报销制度,有行凶之人,很多医药费是需要行凶人出的,但是该案中行凶之人已经畏罪死亡。希望在关注死者的时候也要关注生者。

最后,忍一步海阔天高,冲动一下可能悔恨终身,也有可能连悔恨机会也没有。

2023-02-10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多逃亡一天,群众就多一分危险,犯罪嫌疑人自己也受一分罪,公安机关多一天的压力。

从法律层面上看,这个案子的刑事部分相对比较容易。但民事部分还有不少程序。

那么多伤亡的被害人需要向谁提出民事赔偿?

犯罪嫌疑人大概率是被判死刑,除非被鉴定精神上有疾病。

犯罪嫌疑人作为民事赔偿的主体怕是指望不上了,那么被害人可不可向生鲜超市提出民事赔偿呢?

答:是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就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后争论的焦点为,生鲜超市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是未来需在研究的问题。

2023-02-10

我认为:就算顾客有天大的不对,作为超市员工也不应该持刀刺杀顾客,更不应该在逃跑过程中故意刺杀多名平民百姓!


这是一件极其恶劣的故意持刀杀人案件,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这种人应该尽快从人类中消失,还人类社会安宁和谐!为被刺死刺伤的人民群众讨回公道!


此人不除,天理难容!坚决支持政府严惩这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犯!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2023-02-10

有可能是普通人碰上了垃圾人,也有可能是垃圾人碰上了垃圾人,对于这件事,垃圾人碰上垃圾人的概率比较高。持刀伤人的这个人肯定是个垃圾人,估计平常就总是火冒三丈的,容不得周围的人,只是周围的人不跟他一般计较。但是活在世上不可能总碰着软柿子,难免碰着几个爱捏软柿子的,也就是总爱欺负人的人碰到了一起。

这次这个持刀伤人的,据说是个卖猪肉的,就碰上一个爱捏软柿子的或者得理不让人的顾客,只能是这种解释,要不平白无故的不会产生这么大的摩擦,杀人毕竟不是杀猪,不把脾气激发到一个点位上,是不可能做的出来的。

而这次这个卖猪肉的,杀了一个人的情况下,逃跑过程中又杀了一个,甚至伤了好几个人,这脾气发的可真的不小,排除精神病的因素,这得受多大的刺激,毕竟活到60多岁的人,要是个杀人狂,早就杀了,也早就死了,到了这个年纪干出这种事儿必有原因。不是最近有什么过不了坎的事儿,就是碰上的这个顾客是个难得一件的人才。

所以垃圾人碰上垃圾人,悲剧有的时候是难免的。只是这个卖猪肉的是垃圾人中的佼佼者。

2023-02-10

前天,沈阳一超市员工因为卖肉的事情与顾客发生冲突,竟然持刀当场砍死一人,后来又在追赶中致无辜群众1死7伤,那么到底为何会发生如此悲剧呢?

7月14日,沈阳市大东区某生鲜市场发生一起惨案,伤人者是生鲜超市员工61岁的田某某,他之前是热电厂一名退休工人,平时不太爱说话,一般人问他肉价情况,平时也不会去搭理。

7月14日早上九点多,一个五十多岁的女人吴某某因为肉的肥廋比例与吴某发生争执,可能该女士言辞太过激烈了些,骂了十多分钟就准备离开,谁知田某某拿起刀就冲上去猛砍,吴某某眼看就不行了,超市老板娘忙上去拉住田某某,劝他不要再作恶了,但田某某反手一刀也把老板娘砍倒了,然后第三个、第四个超市员工上前拦住他,也被田某某一刀砍刀,然后田某某从超市出来逃跑的过程中又砍倒了多人,总共是2死7伤。

那么田某某为何会做出如此过激的违法行为呢?

田某某过激的性格。田某某平时的性子就比较安静,平常不爱说话,但他是那种自控力缺乏和易怒的心态,早在三年前,他在坐公交车的时候就和一男子发生了矛盾,怒火中用携带的不锈钢水壶将该男子面部打伤致伤害二级,被判了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所以可以看出田某某的性格极易受外界刺激,做出过激的行为。

田某某无视人命的行为。田某某与吴某某发生矛盾纠纷,按道理来说是也是他们两个人之间的事情,断不会牵扯到其他人,但是田某某在怒火中无视人命,竟然持刀对其他人大开杀戒,这已经不是法律意识的淡薄的原因了,而是打心里无视人命,侵犯了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

据目前得来的最新消息,7月14日18时左右,在浑南区白塔镇大羊安村附近区域一污水井内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的尸体,警方断定田某某是自杀死亡。所以任何一个人在生活中一定要懂法、守法,不然就容易害人害己。

2023-02-10

呃其实这样的事件呢真的是很让人痛心疾首,但是我们在痛心之余,还是要反思一下,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恶劣的事件 。我们说一个巴掌拍不响,那么双方肯定都有过错 ,因为只有矛盾被激化之后,才可能发生这样极端的事件 。因为嫌犯还没落网,所以事件的起因还没有搞清楚 ,但是我们可以想象双方在矛盾激化之前,一定是先产生了一些言语上的不愉快,进而言语的冲突,进而肢体的冲突。进而极端的事件发生 。所以当我们与他人发生不愉快的时候,就不要把这种矛盾升级 。那么尤其在一个市场里,你要去买人家东西 ,双方可能在对于商品的价格进行一些讨价还价,也可能呢就这个商品啊进行一些褒贬 ,这都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 。我们刨除一些非正常的,一些敏感刺激 ,因为那是相对方无法预知的信息,所以当我们发现对方的态度不太友善。我们就应该及时阻断这种矛盾的升级 。那就是我看你这个做生人,你不是和气生财,而是特别较真儿,甚至于说嗯有这种暴力倾向,那我就不和你做这个生意,我转身就走了而已,而不是说觉得呃我的气场比他更强大啊,你不相信我比你更不讲理,那样的话肯定会导致暴力的升级 。所以关键就是我们要怀着一颗平常心 ,你和平常心是遵纪守法的平常心 ,而不是怀着那种自信,自负,舍我其谁。不要这种心态 ,另外,及时止损,当我们受到言语挑衅,我们不要想着去回击他,我们直接止损,ok,我转身就走 。尽量将这种矛盾扼杀在摇篮里,而不要去扩大,去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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