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问题详情

以揭露隐私为由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而未有发生,算犯罪吗?

以揭露隐私为由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而未有发生,算犯罪吗?
2023-01-04

百分之百的具有强奸犯罪性质!”

依我之见:依揭露她人隐私相要挟而逼迫对方与其发生性关系,是标准的强奸罪,而未实际发生性交之行为仍然具有犯罪性。

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丶威胁丶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强奸罪的最为关健之处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被确定“妇女”,而所谓“违背意志”,即被性交之女性根本不情愿与其发生性行为,而是在暴力丶威胁丶“要挟”(很不情愿丶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不得已“被性交”一一而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的隐私瑕疵,以曝光宣扬相要挟被害人,而犯罪嫌疑人这种逼迫受害人无奈不得己之被性交之行为恰恰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之犯罪行为,因此,本案例中

所述以揭露隐私相要挟要奸淫受害人之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二,至于提问者所述“而未发生”,如何理解呢?

A,如果犯罪嫌疑人仅仅是臆想,或者与他人共谋以要挟要揭露受害人隐私而强行与其发生性交行为,从法律定性上讲,这种“臆想或共谋”己属于犯罪准备,已经具有犯罪性了;

B,当犯罪嫌疑人当受害妇女面以揭露隐私相要挟要受害妇女违背意愿与其发生性交行为,从法律上讲,这种“口头要挟”已属于强奸犯罪过程中具有犯罪性质的行为,而实际虽并未与受害妇女性交之行为,依法可认定为“犯罪中止”。因为,强奸罪是暴力丶威胁丶要挟行为加上性交行为,既然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违背受害人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的犯意,客观上又当着受害人的面放言“不愿性交就要揭露隐私”,己经在威胁受害人,并在其心理上产生恐惧,其精神遭受强制,己经属于强奸犯罪过程中的一个部分的行为,从性质上讲已具有犯罪性,如果随后犯罪嫌疑人并主动不再继续实施强行性交之行为,在法律上讲就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可能有的网友以“揭露隐私”中的受害妇女本身就是卖淫女,或该妇女具有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的见不得人的“隐私”,就误认为不构成强奸罪。非也,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奸罪,并不以受害妇女是否个人品行有瑕疵来否定“妇女的性的尊严和神圣不可侵犯”。因此,以本案例中犯罪嫌疑人以揭露妇女隐私相要挟要与其性交的行为,从性质上讲仍然具有社会危害的“犯罪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我就被一个女的威胁发生过几次关系,本想去告她的,但想到自己的名声,忍住了

2023-01-04

我认为算犯罪

以违背妇女意志为标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叚强行奸淫妇女,为强奸罪。

强奸罪与嫖娼,通奸截然不同。强奸是'来硬'的强迫发生性关系。虽然嫖娼与通奸也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点是自愿的。嫖娼以钱色交易,通奸是你情我愿。均没有强迫,强行,强硬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以揭露隐私为由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胁迫'这一手叚。

所谓隐私,可能小时候被猥亵过,可能卖过淫,或者有过婚外情,或者有过小拿小摸行为。此人通过卑鄙手叚窃取某女的这些不被别人所知`的秘密。以揭露隐私由'胁迫'要求发生性关系,要挾该女,构成了强奸犯罪。

但他实际上'未发生性关系',并不是'犯罪中止','因为他不是自动离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制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他'未发生性关系',一是遭到该女的严词拒绝,二是时间地点场合条件不具备,即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即强奸未遂。

这种强奸未遂,不能认为是一般的性骚扰,因为它比一般性骚扰严重的多。

对强奸未遂,该女一是要有勇气,二是要有充足的证据,向公安机关举报该男。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审判。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二百三十六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3-01-04

只要着手了,不管有没有发生,都构成强奸罪!

一、关于构成强奸罪的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任何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的,都构成强奸罪。

这里的强迫包括暴力或者非暴力。暴力比如殴打、捆绑等,典型的非暴力如下迷药、灌醉等,只要是使妇女不能反抗的,都属于强奸。

胁迫只要使妇女不敢反抗,或者误认为不敢反抗的都包括。不敢反抗的典型就是你说的暴露隐私。误认为不敢反抗的典型比如,告诉信教的妇女,如果反抗神会不高兴这种的。

但如果以分手相要挟这种的,因为尚不足以使一般人不敢反抗,则不构成。

总之,只要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的,不管使用的是暴力还是胁迫,都会构成强奸罪。

二、关于什么叫着手

着手是刑法上的一个概念,具体来说就是开始实施了。

一个犯罪,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不管有没有达到目的,都已经构成犯罪。

比如说,一个人想杀人,只要去买刀了,虽然还没有开始杀人,已经为犯罪做准备了,叫做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就已经构成犯罪了。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如果你开始准备去胁迫,还没有去胁迫,比如说专门购买了新手机卡,但还没打电话,就已经属于犯罪了。

当然,如果你只是脑子里想想,没有做任何事,就属于还没有着手,不构成犯罪。

三、关于未发生

如我前面说,如果你只是想想,没有着手,就不构成犯罪。

如果你不但想了,还做了,没有发生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由于你意志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比如你准备打电话,但对方手机号码换了或者关机了,你找不到对方,无奈之下只能放弃,法律上叫做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法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种情况,你自己主动放弃的,而且防止了犯罪发生的,则属于犯罪中止。比如说,你已经把胁迫的短信发送到妇女的手机上,突然良心发现,觉得自己禽兽不如,主动打电话过去道歉,表示自己错了,再也不敢了。或者妇女已经无奈放弃反抗,但你突然想起小学老师的教诲,觉得对不起自己受过的教育,断然放弃,离开房间,扬长而去。都属于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犯罪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我国法律规定不处罚,如果造成损害了,也应当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总之,如果你有什么危险的想法,我劝你不要实施,只要着手了就构成犯罪。如果你已经着手了,赶紧主动放弃,犯罪中止没造成损害的,也不会受到处罚,即便有损害,也会减轻处罚。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读点法律小故事。

2023-01-04

这个题目没有说清楚,究竟有没有实施犯罪的情况,这里的“未有发生”有两种可能:

第一是指没有行动,只是受到了威胁而没有赋予行动。如果是这样,就不算犯罪。

第二种可能,已经行动了,做了肢体接触,但没有成功,这样就是犯罪了,他犯的是强奸未遂罪,就是指行为人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表现为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先行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为的原因,未能得逞。

  • 这就构成了犯罪,可以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参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女人为了保护自己,也为了制止对方的犯罪行为,可以在受到威胁的时候,第一时间去公安局报案,因为威胁别人就是触犯了法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威胁他人,有可能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3-01-04

构成强奸罪,可能为强奸预备、强奸中止或强奸未遂

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

以揭露隐私要求发生性关系,为强奸罪的胁迫手段,同时行为人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因此,行为人构成强奸罪。

强奸预备

《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强奸预备是为了实施强奸而制造条件的行为,强奸预备发生在强奸行为着手之前,在以揭露隐私相要挟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只是隔空发出要挟,对你的性的自已决定权的侵犯尚不紧迫,不能视为强奸罪的着手,只能算是强奸罪预备,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强奸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强奸中止又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如果行为人只是发出了 揭露隐私的要挟,基于某种原因,没有进一步对你实施任何行为,应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如果行为人已着手对你实施强奸行为,在生殖器插入之前,而自动放弃的,为实行阶段的中止。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强奸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如果行为人已着手对你实施强奸行为,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完成强奸行为的,为强奸未遂,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行为人以揭露隐私相要挟要求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没有疑问,问题是对于强奸预备一般不具有可罚性,对于强奸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2023-01-04

对提问的分析:

这个提问比较模糊,“而未有发生”具体是指的是什么没有发生?尝试分析回答一下。

1、仅是大脑里的想法。

如果仅是行为人大脑里的想法,没有付诸任何实际的行为,不算犯罪。因为我国法律不处罚思想犯。哈哈,我们自己大脑里的想法,司法机关没有办法取证,没有证据就不能追究法律责任。

2、犯罪嫌疑人自动放弃的。

这种情况在刑法上属于犯罪中止。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为了作案,着手进行了准备,但出于某种原因,犯罪嫌疑人自己中止了犯罪行为。这种情况,没有造成伤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在此需要注意一点:只要为犯罪着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就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自动放弃的,也构成犯罪,只是不处罚罢了。

《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虽然都没有达到犯罪目的,但有着本质区别。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己放弃,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犯罪目的没有达成。如犯罪嫌疑人以揭露隐私为由,威胁其它女性要求发生性关系,但其它女性不怕你威胁,或者直接报警等等。犯罪未遂,也构成犯罪,也要处罚,只不过比得逞处罚的轻。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提问涉及的情况属于“胁迫”手段。“违背妇女的真实意愿”,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认定标准。通常是被害人有明确的拒绝、反抗、挣扎、喊叫等。有时受害妇女受到语言威胁,因害怕而不能反抗的,没有上述表现的,也会认定为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

强奸罪中“暴力”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实施殴打或人身强制等方式。“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提问中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就属于胁迫。“其他手段”包括很多,如利用妇女患病、熟睡、醉酒等情况下进行奸淫的等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束语:

提问不是案例,简简单单的一句话很难让别人详细解答,很难切入重点、亮点。如果专门向我提问的,请尽量把情况说清楚一点。既然受到网友们的邀请,为了这份信任,试探着回答一下。不足之处、不准确的地方,请大家指正!

男女以要扶为手段,威胁想达到目的,不答是否达到目的都是不对,严重的就是犯罪,话说回来,:被要挟者为什么见不得光,如不是违背的道德或法律能被要挟吗?被人家挟持活该,挟持者犯罪没商量

2023-01-04

题主说的不清楚,而未有发生是什么意思?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中途主观停止,叫犯罪中止。如果是因为其他因素,包括是自身生理原因称之为犯罪未遂。都是犯罪行为,量刑前者比后者要轻一些。

2023-01-04

当然算犯罪

本问题和回答均来自本站网友,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angfa.cn/question/10775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