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问题详情

为什么很多案子律师想做无罪辩护,都失败了?

为什么很多案子律师想做无罪辩护,都失败了?
2022-06-28

我手上还有一个案子,一审做无罪辩护,结果是关多了久判多久,当庭宣判当天获得自由,虽然结果已经算理想。但当事人仍想上诉,我也一肚子火,决定免费代理二审,不为别的,就为一个公平正义,就为得到法院依法判决,而不是和稀泥。递交上诉状时遭一审法官威胁不要上诉,但当事人仍坚持要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直接以事实不清、程序错误发回重审,目前仍在努力中,上周又去核实了一下案卷,每一页材料都不敢遗漏,仔细研判,希望当事人能得到一个依法判决的公平公正结果!

从做律师内心的视角,代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不是以量刑轻重衡量辩护成败,而是以法院判决是否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真正做到了公平公正让当事人信服为成功的标准!

2022-06-28

首先,这和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权有很大关系。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相当一部分案件会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逮捕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如果无罪被批捕,那检察机关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根据以前的考核标准,捕后判缓刑考核都要扣分的,所以检察机关对于一些构罪存疑的,往往会不批准逮捕,一旦批捕,就是认为构成犯罪。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案件,侦查终结也一样会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构罪存疑,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两次后仍然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会不起诉或者退回公安建议撤案。所以,经过检察机关仍然起诉到法院的,就是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这种情况,律师做无罪辩护的难度很大,成功率当然不高。

第二,如果说真的有案件构罪存在问题,但仍然被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那么律师做无罪辩护,一旦成功,这个检察院年度考核肯定倒数了,而且可能牵扯到国家赔偿。所以检察机关会强烈抵触无罪辩护的律师。一般来说,各地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配合大于制约,检察机关也会和法院沟通,一定不能判无罪。有时候,被告人是否有罪,是个法律适用问题,这时候法院是有自由裁量的空间的。那么就可以判有罪量刑轻些,比如定罪免刑。

第三,有时候律师做无罪辩护,是出于诉讼策略,并不是真的一定要辩成无罪,这种情况,往往让被告人认罪,而律师做无罪辩护,且不说这种骑墙式辩护的效果如何,但确实有相当一部分律师这么做。所以这种案子无罪辩护当然成功率不高。

第四,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在实施推广,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量刑从轻,对被告人来说,坚定的不认罪,可能得到一个重的判罚,而认罪认罚,会有一个较轻的判罚,那么被告人想坚持不认罪心理压力很大,往往不如认罪。既然认罪,包括对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可,律师无罪辩护的难度就相当大了。律师坚持无罪辩护,但这样效果并不好,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其实并不认罪,只是耍花招,判的反而更重些。律师往往在被告人认罪后也选择罪轻辩护了。

综上,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成功率不高。

2022-06-28

如果公检法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律师认为无罪且作无罪辩护,律师的风险很大,律师的辩护意见基本不会被采纳,而且几乎少有成功的例子。

而且国内知名的大牌刑辩律师,在公检法认定有罪的情况下,也很少为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一个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检察层层把关,稍有疑难在法院又会作庭前研判,在有罪无罪这样的大是大非面前,一般是不会出错的。律师作无罪辩护,很容易引起公检法三家的反感。好多死嗑派刑辩律师作刑辨把自己辩到了监狱里,这成为律师界的笑话。

中国目前的司法制度,刑辩律师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有些无德律师,为了几个钱夸大刑辩律师的作用,误导委托人。我曾经发文论述过我国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作用,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询阅读。可以武断地讲,作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除法外因素外,在国内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负责任的律师和有良知的律师,是不会轻易作无罪辩护的!

2022-06-28

我觉得这与检察机关的追责和考核制度有关。现实中,如果检察院哪个案子被判了无罪,那是有一批人会倒霉的,所以输不起。但是你雪输不起,越容易造成腐败。

所以,首先应当允许检察院公诉案件输,这样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各自举证,检察官也只管将案件送到法院,法官也不用考虑检察院万一输了会怎么样,认为该无罪的就无罪。只需要严格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适用。

2022-06-28

这主要是大陆法系的特点所致。

世界上一共有五大法系:大陆法系(法德法系,最早是为了维护天主教思维而形成)、海洋法系(英美法系,最早是为了维护新教思维而形成)、中华法系(最早是为了维护儒教思维而形成)、伊斯兰法系(最早是为了维护伊斯兰教思维而形成)、印度法系(最早是为了维护印度教思维而形成)。

我们中国古代的中华法系经过近代的洗礼走向了消亡,我们在清王朝学习了本来属于原来中华法系国家的日本,而日本是学习的德国,所以我们的主体框架应该属于大陆法系,但我们也学习了来自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内容,也学习了来自英美法系的有关内容,比如人民陪审员制度,就参照了其陪审团制度。

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就是追求社会的稳定,以寻求“花最少的钱,办最大的事”,一切都引经据典,有据可查,所以被称之为“成文法系”。

英美法系的特点,主要则是追求个人的解放,以寻求“吾爱自由,吾更爱真理”,一切以新的判决内容为依据,所以被称之为“判例法系”。

按法律的经济分析,大陆法系一般由资源限制型国家所采用,英美法系一般由资源扩张型国家所采用(如英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属于“日不落帝国”,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成为超级大国),通俗的说法,资源有限,国家治理就不需要过多的满足个人的需求,而是针对全体国民的公平待遇,而资源充足,国家治理就可以更多的满足个人的需求,针对个体国民的公平待遇。

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无罪辩护的成功率较低,与制度设计有关;而英美法系,当事人无罪辩护的成功率较高,也与制度设计有关。

比如,英美法系有一个著名的“米兰达规则”~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米兰达涉及一个刑事案件,他自己当着警察?的面承认了全部罪行,但法庭审理中他的委托律师指出这种做法违宪,导致定罪证据无效,最后他被无罪释放,他出狱后因为冲突被另外一个人杀害了,结果杀人者也自己当着警察?的面承认全部罪行,其委托律师就以“米兰达判例”要求确认自己承认杀害米兰达的人无罪,最后这个人也被无罪释放,这样创设的规则就是“米兰达规则”,这也就导致那句西方著名法律语言的产生~“你有权保持沉默,你现在所说的一切,将会被作为呈堂证供”。

这样就使得英美的辩护制度存在失之过宽的漏洞,很多犯罪的嫌疑人得不到追究,所以美国又开始了“认罪换减刑”的制度弥补,又把那些完全“沉默权”的主张大范围的压制下来,只要警察?已经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而嫌疑人本人选择不保持沉默,就可以获得“减刑”的收益,这其实就是借鉴了大陆法系的“自首”制度。

这样,无罪率从制度设计上面也当然会发生下降。

可以看出,两大法系实际上存在一种融合的趋势,存在一种互相学习、交流的过程,以后大陆法系的发展趋势是无罪辩护成功率会上升,而英美法系无罪辩护成功率则会下降。

2022-06-28

这是有几方面的原因决定的。

一、律师的性质。

律师本质上是为委托人服务的,不管委托人有多大的罪过,律师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委托人做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辩护。最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肯定就是无罪辩护。这是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根本起因。

二、对律师来讲,除非是司法指定的公益辩护,其它辩护都是要收费用的。费用的标准一是跟犯罪实事有关,二是跟委托人想达到什么样的辩护承担有关。对委托人来讲,无罪辩护当然最好,但是,对辩护律师来讲,无罪辩护风险最大,所以,无罪辩护费用应该也最高。应有犯罪嫌疑的委托人要求做无罪辩护,律师一般不是从法律上讲,而是从清理上讲,虽然有时律师也是声情并茂,而且看似还合情合理,但是,法律毕竟是法律,辩护律师当然失败的几率大了。

三、站在检察官和法官的角度上,是以实事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虽然也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情理,但更注重法律。所以,无罪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就很难成功了。

总之,有没有罪,是根据实事和法律来定,而不仅仅是律师的一张嘴。

2022-06-28

一.公检法三家相互制约,执法风险的提高及,办案人员法律素养的提高。普通案件判定无罪的基本到不了法院。到了法院基本跑不掉。

1.好处:疑罪从无,避免冤假错案。

2.坏处:只是拿工资,干什么担风险。有些即使知道是有犯罪。该查的查了,有一定证据但形成不了证据链,没办法只能放人。

3.很多人提的冤假错案都是十几年前的,一方面当时出于维稳,比如命案必破之类的,特别是信访一票否决,这些案外因素才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

二. 当事人的意愿和律师执业权的权衡。

1.能到法院的案子,基本上嫌疑人都是有参与了,但可能情节有轻重。当事人自己都认为有罪,能从轻,还搞无罪把自己搞得变重。

2.律师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其次好的律师也会考量证据情况,除非明显不够罪,不然很少坚持无罪。搞无罪的,要么真心想帮,要么就是想坑嫌疑人给自己赚名声。

三. 现有无罪辩护的有条件的案子确实很少。大致分5种。

1.边界模糊的刑事案件。特别是经济类的,商业和刑事的边界存在一定模糊。

2.基本事实明确,但存在正当防卫可能的案件。

3.涉及相关部门,大企业的相关案件。现在法制相对健全。但完全规范操作,这是理想状态。相关部门存在一定过错。嫌疑人所为到底是私力救济还是刑事犯罪的问题。特别部分地方行政命令的干扰比较大的,外地律师会申请无罪辩护比较多。

4.特重大案件。a. 比如特大诈骗案件中主犯基本逃不掉,但涉及的小角色,如前台小姐这类的卡在罪与非罪边缘的。b杀人,贩毒数量巨大。直接定无罪怕担责任或怕放过犯罪,但证据又不是非常全面的。

5.案件中存在程序错误或刑讯逼供等可能推翻现有证据,斩断证据链的案件,这种更是非常少。

四. 律师做无罪辩护

1.好的律师基本上前期就会去跟公检法沟通,很多无罪会消失在庭前。到了需要开庭的案件。基本就是上述有条件的案件进行研究后,然后征求嫌疑人意愿,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

2.差的律师。就算没有条件,也要做无罪辩护,案件不一定研究,但法庭上一定会让家属看到他们很卖力。然后我尽力了,是公检法都不懂法。最无良的是一审事实非常清楚,二审还做无罪的。这种很多就是骗律师费的。毕竟律师职业也是金字塔有钱的很有钱,没案源的也不行。

3.律师的好坏是在合法途径下,基于案情,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至于公平正义,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所维护的。

2022-06-28

这得分几个点来说。

第一无罪辩护。若是成功,律师就是打赢一场官司。若是输了,有可能因此获罪。这类有案例。所以律师不会无所不用其极的帮你辩护。

第二公检法三层把关。把证据链调查充分完整,很少能让律师找到漏洞的。辩论获胜的案件几乎和刑事案件无关。

第三律师有很多。优秀的律师你未必能碰上。所以冤案少。优秀律师少。两者想碰到一起几率更小。一旦碰上那就是经典案例。

第四,就是被告人如确实是冤案。一眼就能看出来律师肯定会打赢。但是往往都是相反。你无罪的证据都是很难找到。律师不是电视剧中的侦探。所以关键证据找不到肯定无法胜诉。找到了关键证据。这也是经典案例了。

第五,现在司法改革,轻度刑事案件几乎会让你取保候审,然后判一缓二等,来不让被告人坐监狱。而是到司法局去报道学习法律。

第六,刑事案件都是检察院和法院相互协商,做到最轻处罚。所以在很多案件开庭之前已经定案了。所以律师想从证据链钻空子很难。除非被告人在法庭上全面否定自己之前证词。然后重审,大破大立必然有纰漏。那你得做好准备。把牢底坐穿。

最后一句就是若是你总在法律边缘游走尽量自己好好学习刑法。有一天肯定用的上。

2022-06-28

我想从两个大的方面来论证这个问题:

一、中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导致案件质量超高,律师无罪辩护的空间非常有限。

这个很容易理解吧,如果律师做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很多,那就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太差了,办案人员的水平太次了,事实上,无论是司法人员的办案水平还是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都能保障案件的高质量,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那么,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如何来保障司法人员的办案质量的呢?

第一、刑事诉讼制度的层层把关作用。

1、刑事案件的第一次筛查:立案。(对不构成犯罪的,排除在刑事案件之外)

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公安机关还是非常慎重的,首先要经过公安机关缜密初查,并经过领导的层层审批,发现有犯罪事实的,才可以立案,对于经过初查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只是违法,不涉嫌犯罪的,不得立案侦查。

2、刑事案件的第二次筛查:公安机关内部法治部门的审查。

公安机关所有的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和侦查完毕后,都要经过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法治部门的审查,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证据不足的案件,法治将严格把关,将这些案件排除在刑事案件之外,根据情况做出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

3、刑事案件的第三次筛查分支一:逮捕。(对证据不足的,不构成犯罪的,排除在刑事案件之外)

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紧锣密鼓的侦查,最长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就要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供的卷宗材料会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后,认为基本犯罪事实存在,具有逮捕必要的,做出批准逮捕决定;认为基本犯罪事实存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逮捕的,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责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能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不批准逮捕。

刑事案件的第三次筛查分支二:提前介入审查。(对证据不足的,不构成犯罪的,排除在刑事案件之外)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案件会出现分流,对于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机关逮捕(上面论述的情况),对于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提请逮捕的,可以直接做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然后直接越过批捕程序,直接到检察院起诉,在司法实务中,这种情况被形象地称为:直诉。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为了保障案件的质量,不会直接接收公安机关的卷宗,而是对卷宗进行预看,在预看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的,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其中证据不足的,会责令公安机关继续补充证据。

4、刑事案件的第四次筛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权。(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的,排除在刑事案件之外)

案件进入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环节时,检察官会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细致审查,在审查中有疑问的,会随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进行沟通协调,对于证据不足的,可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每次补正期限是一个月,如果公安机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将会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从而使得一部分“无罪”案件得以排除。

5、刑事案件的第五次筛查: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当案件进入到法院审理阶段后,在开庭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宣布延期审理,此种情况下,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这是对证据存疑的案件的又一次筛查,如果检察机关经过一个月的侦查后,没有调取到新的证据,足以影响到被告人的定罪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将做出撤回起诉的决定。

6、刑事案件的第六次筛查:检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进入到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时,法官也是需要阅卷的,法官经过阅卷之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会跟检察官进行沟通协调,经过沟通,如果检察官认为法官的说法是正确的,为了避免出现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会主动将案件撤回,对被告人做不起诉处理。

这个基本上是法检两家的“王牌”审查了,它使得法院即将判决无罪的案件,被检察院通过撤回起诉的方式给替代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同时证明检察机关办了错案,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那么,最后,什么样的案子会被判无罪呢?只有那些法检两家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有罪,法院认为无罪,法官让检察官撤案,检察官就是不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才判无罪。

以上就是中国法院无罪案件的诞生经过,你们想一想,这一类刑事案件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筛查”,可谓“大浪淘沙”,最终能剩几个无罪案件?而只有这样的案件,律师才有做无罪辩护成功的可能性,其他的绝大部分案件,都是得不到支持的。

第二、检察官联席会、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集体智慧。

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检察官、法官们无法拿定主义的,会将案件提交相应的内设机构进行集体研判,以发挥集体智慧的最大作用,如果这个级别还不能将问题处理掉,可以申请当地的同级政法委负责开会协调,总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的。

第三、司法责任制的“大棒”威吓。

自从司法机关进行“员额制”改革之后,员额检察官、员额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的规定,就写入了司法改革的相关文件,这东西实在太吓人吧,犯罪分子犯罪后还有经过多少年就不再追究的诉讼时效制度呢,而检察官、法官办理的案件要终身负责,你想想,他们能不重视案件质量吗?能不深思熟虑地认真负责吗?所以,在这样的司法背景下,很多地方“疑罪从无”制度已经贯彻得非常好了,这是因为很多检察官、法官不愿意承担错案带来的严重后果。

二、律师的职责定位,决定了部分律师不得不做无罪辩护。

检察官、法官最高价值追求是公平、公正,律师的最高价值追求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最高价值追求的不同,使得部分律师选择了无罪的辩护策略,之所以说这是一种策略,它的另一层含义是,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在他们的心里,未必就是认为被告人真的无罪,只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选择的一种辩护方式而已。

所以检察官、法官的“公心”与律师的“公心”往往是不同的,前者是出发点是案件本身的公平公正,后者的出发点是被告人的权益。

很多律师也感到很委屈,因为你要是不做无罪辩护,被告人家属可能就不会委托你,他们会选择那些可以做无罪辩护的律师,于是为了迎合当事人,很多律师就在法庭上夸夸其谈,大谈特谈被告人如何如何的无罪,即使冒着让法官、检察官极度反感的风险,也要这么做,因为只要坐在台上的被告人和坐在台下的被告人家属听着高兴就行了,许多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看到律师太厉害了,纷纷点赞,其实,这对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一点好处都没有,只是律师和被告方掩耳盗铃式的狂欢而已。最终结果是律师赚了钱,出了名,检察官、法官惹了气,被告人花了重金得到了一个从重处罚的结果而已,可悲的是被告人和被告人家属并不知道内情,还以为自己赚了便宜呢。

这就是随便做无罪辩护的代价!

作为检察官、法官、律师为代表的法律共同体,在没有从事具体职业之前,学习的都是高铭暄、张明楷、陈兴良等人的刑法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做的都是同一套卷子,他们的法律素养本来是一模一样的,根本没什么区别,因此,如果没有职业分工,现实中对于同一个案件的看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存在着有罪和无罪的巨大落差,只是因为有了职业分工,有了不同的立场,才出现了如此大的“意见分歧”。

综上,一方面是我国的司法体制导致了案件的高质量,绝大多数无罪案件在层层的“筛查”之下,根本不会出现在法庭上,另一方面由于律师受到当事人的影响,不得不做无罪辩护,其成功率可想而知。

你们有什么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相互学习,相互促进。

2022-06-28

因为前面公、检、法都撸了三遍了,大家都是法律院校出来的,还都有丰富的司法经验,谁又比谁差啊?

一般来说,三家都撸了一遍,还搞错有罪无罪的案件,还是非常稀少的,相比之下,在罪轻与罪重、量刑幅度上辩护,还比较常见一些。

事实上,律师也不是想做无罪辩护,而是当事人想做无罪辩护,而律师是收费干活,当事人这样想,律师当然是尽可能地找证据做无罪辩护,以便多收点代理费。

如果当事人无论什么结果都能接受,相信律师是不会自讨苦吃、自找麻烦的。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证据上有根本性的颠覆,确实够不上有罪指控,公安、检察院完全疏忽了关键性证据,而导致定性错误。

这种案子基本是可遇不可求,未必是律师水平有多高,而是侦查机关有多失水准,检察机关又有多疏忽,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律师能够代理成功一起无罪辩护的案件,好几年里他都能吹牛皮、拿来做宣传了。


现实生活中,很少出现公、检、法一审、二审、再审,多次审判程序后,改判无罪的案件,现在我们看到的那些媒体热议的案件,大多是发生在较早年代,那时候侦查技术不够发达,在法律适用上有点倾向“命案必破、有罪推定”的思维,这也是原来我国刑法常被诟病的原因。

但现在司法环境已经好了很多,对这些重案要案,承办人都非常慎重,毕竟关系重大,而且案件质量是终身责任制。

在这种情况下,无罪辩护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小,而负责任的律师通常也会建议你做罪轻的辩护,或者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越是鼓吹自己能包你无罪的律师,你反而越要留个心眼,不能一味相信这种承诺,而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本问题和回答均来自本站网友,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angfa.cn/question/8779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