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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的案件处理会影响其他同类案件吗?

有争议的案件处理会影响其他同类案件吗?
2022-06-22

谢邀。
已经处理结案的争议案件,或已由相应机关宣布的案例,能否成为司法机关对处理同类争议案件的判决依据?正确的答案是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处理同类争议案件的判决依据。理由如下:
一,不依案例作为判决依据,是由我国的司法原则决定的。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官有权造法,并依权威法官的判例作为以后处理同类争议案件的标准。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由最高权利机关人大常委会制定,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才能颁布执行。我国政体还规定,司法机关是人大授权并代行国家严格执行法律的职权机构,法官则是人大授权的执行法律的司法官员。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依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绝不允许以案例作为判决处理同类争议案件的依据。
二,不以案例作为同类争议案件判决依据,更能体现司法公正原则。
实践已经证明,类型相同争议,但案件事实情节、各方对争议产生的行为表现形式并非完全雷同。而正是由于这个事实差别,决定了处理结果的不同差异。如果忽视这一差别,硬生搬硬套适用已结案例的判决结果处理纠纷,必然产生错案或有偏差的不公平。
再者,由于每个法官的司法技能和对法律理解的不同差别,并不能保障已审结的案件就是无可非议的结果万全正确的铁案。因此,不从实际出发,而套用案例的结果处理争议案件的司法公正性确难保证。
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无规定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在集中?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的集体智慧而作出的公正判决,虽不能作为判决依据,但其判决的正确思路和维护社会稳定及其他进步的因素,?作为处理同类争议案件的适当参考。这个参考与照搬是有本质区别的。参考是在对照国家政策和习惯及社会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对已处理结案案件结果的取舍,是基于实际的个性判断,是审判权的充分体现。

2022-06-22

你提的问题正是我们这几年最高院力争在全国范围内解决的同类案不同判的问题。

同类案件或类似案件裁判尺度必须是相对一致的,这样才能做到法治的全国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类案指导案例,目的也在于解决各地法院同案或类案不同判的问题,通过这几年不断的努力,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使该问题得到了缓解。

因此,你提的问题就很明确了,同类案件的处理肯定会影响其它案伴。况且,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则中规定,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结果可以作为它案认证的证据。

至于你提到的你认为法院的前一个类似的判决就是错误的,这只能作为你个人陈述意见,法院不会采纳。除非该判决已进入再审程序或被法院裁定再审,否则,法院会直接采纳同类案件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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